有清一代,东北是发遣流人的主要地区。“流人”是指获罪发遣到边远地区的犯人。在发遣到东北地区的大量流人中,既有文化流人,也有刑事罪犯,既有上层官吏,也有下层百姓。其中,还有一个特殊的群体,就是清代皇室爱新觉罗家族中的宗室和觉罗。流人,尤其是清代东北流人,一直是学术界研究的一个热点,相关的论著有很多,但重点往往集中在文化流人和底层流人方面。对清代发遣到东北地区的宗室觉罗的研究,就笔者所见,相关的论著极少,并且只是一些著名人物的个案介绍。①因此,还有继续深入研究的必要。所以,本文不揣浅陋,试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探究,不当之处,敬请方家斧正。
宗室,原泛指与国君或皇帝同一祖宗的族人。但在清代,宗室有特定的范围,只有努尔哈赤的父亲、显祖塔克世的直系子孙才称得上是宗室。宗室因以系金黄色带子为标志,又称“黄带子”。塔克世之父觉昌安兄弟六人,俗称六祖,他们的子孙,除宗室外,均称觉罗。觉罗以系红色带子为标志,故又称“红带子”。
清朝是少数民族满族建立的政权,推行“首崇满洲”的国策,满洲旗人受到优待,享有一定的特权,满洲贵族尤其是宗室觉罗就更是如此。顺治九年(1652),清廷设立宗人府,负责管理皇族事务。《宗人府则例》就赋予宗室觉罗种种特权,包括在法律上的特权,他们与旗人、民人发生刑事案件,若犯法而应判刑,可折刑或减刑。并且宗室觉罗犯案,宗人府也要参与审理,清代刑法规定:“若宗室有犯,宗人府会刑部审理。觉罗,刑部会宗人府审理。”②乾隆四十七年(1782),清廷还加恩宗室,“一体给予四品顶戴”③。由于清代对旗人采取恩养的政策,使旗人特别是满洲贵族养成了贪图享乐、好逸恶劳的不良习气,尤其是皇族中的宗室觉罗,由于享有很大的特权,一些人便有恃无恐,仗势欺人,胡作非为,惹是生非,而无人敢管,给社会治安造成了严重危害,这一现象到嘉庆时尤为严重。宗室昭梿就曾尖锐地指出当时“宗室繁衍,入仕者少,饱食终日,毫无所事,又食指繁多,每患贫窭,好为不法之事,累见奏牍……有司以其天潢,故为屈法,市井之良善者又多畏其威势,不敢与抗,适足以长其凶焰,其俗日渐卑恶也”④。为了遏制宗室觉罗犯罪的高发态势,从嘉庆朝开始,清廷不得不对违法犯罪的皇室成员加大处罚力度,而将获罪的宗室觉罗发遣至东北,就是其中的一项重要惩治措施。在法律上也有明文规定,宗室觉罗“屡犯军、流,发盛京、吉林、黑龙江等处圈禁”⑤。
据史料记载,将犯罪的宗室觉罗发遣至东北,最早始自康熙二十二年(1683),觉罗巴尔布被发遣至吉林乌喇地方,⑥最晚一直延续至光绪朝,可以说几乎贯穿了整个有清一代。但在不同时期,宗室觉罗的发遣数量也有很大差异。康雍乾三朝,统治者励精图治,清王朝正处于上升时期,统治阶级的腐败现象尚不十分严重,因罪发遣的宗室觉罗也为数不多。乾隆朝之后,随着清朝国势由盛转衰,统治阶级也更加腐朽堕落,宗室觉罗中作奸犯科的也逐渐增多,获罪发往东北的也越来越多。仁宗就曾把嘉庆朝宗室犯罪现象与乾隆朝做了对比:“(宗室)恩福于乾隆三十二年,因醉后划伤头皮,讹赖邻人钱文,当时宗人府王公等,即以恩福下贱不堪,奏请重责四十板,发往盛京充当苦差,五十余年未经释回。可见彼时宗室,率皆安分自重,小有过愆,已干谴谪。近年来宗室等所犯罪辜,如扳折官厅枪架,不顾行检等事,层见叠出,较之恩福案情,何啻倍蓰,若不严加教诫,必致风气愈趋愈下。”⑦就笔者目前所见史料,以嘉庆、道光两朝发遣至东北的宗室觉罗为最多。道光朝之后,由于内忧外患日益深重,且东北处于日俄两国南北夹击之中,边疆危机日重,发遣至东北的宗室觉罗也越来越少。
获罪发遣的宗室觉罗,按其是否担任官职,大致可分为闲散宗室觉罗和官员两大类。其所犯罪行种类也有鲜明的特点,闲散宗室觉罗所犯案件一般以治安案件和刑事、经济犯罪为主,而官员犯罪一般是以职务犯罪居多。
闲散宗室觉罗所犯的罪行较常见的有宿娼、赌博、寻衅滋事、干预词讼、致伤人命等。因为八旗王公贵族骄奢淫逸的习气较重,因此宗室觉罗中因为宿娼而被发遣至东北的不在少数。例如,嘉庆十三年(1808),宗室喜龄因经年在外宿娼,并威逼民女作妾,仁宗认为其“实属无耻,大玷宗室颜面”,命将其“重责四十板,发往吉林,交(吉林将军)秀林严加管束”。⑧当年九月,宗室仪续、仪平也因同往嫖娼,被各责二十大板,发往吉林。⑨
聚众赌博、开设赌场的也大有人在。例如在道光年间,宗室兴宝聚集一帮无赖,开设赌场。后因养育兵杨明义另开赌局,兴宝十分不满,遂主使步甲和隆阿等人,私拿杨明义,逼迫其承认欠钱,后又将犯罪证据藏匿并潜逃。兴宝还无故殴打和隆阿,甚至还想霸占其妻赵氏为妾。宗人府将此案上报后,道光七年(1827)十月,宣宗传旨将兴宝发往吉林,“交该将军严加管束,倘敢复行滋事,即由该将军奏明,在彼锁禁”⑩。道光十九年(1839),已革三等侍卫、宗室瑞珠开设茶馆,并于茶馆内设蟋蟀盆,聚赌抽头。宣宗下令将其“发往盛京,交该将军严加管束”(11)。
寻衅滋事的也比比皆是。如嘉庆十三年(1808),宗室弼兴不戴顶系带,醉后赴街,向阅武宝索要欠款。因阅武宝有“宗室惯扳枪架,你敢扳动枪架,我才还钱”之言。弼兴受其怂恿,即乘醉将官厅枪杆扳折。仁宗得知此事后十分恼怒,认为“近来宗室,往往不知自爱,滋生事端”,命将弼兴交宗人府堂官,以家法重责四十板,以示惩戒,俟翌年春天,再发往吉林。(12)道光四年(1824),宗室全胜、松本、贵玉等人“轻入酒肆沽饮”,并在旗人马五怂恿下,率人赴贝勒奕绮府“恃强肆詈”。宣宗闻之大怒,命将率众闹事的全胜发往吉林,随从的松本、贵玉则发往盛京,分别交吉林将军、盛京将军“严行管束”(13)。从对此案的处理可以看出,发遣地的远近与所犯罪行轻重也是密切相关,往往是罪行较轻的发往较近的盛京地区,罪行较重的则发往较远的吉林或黑龙江地区。
有的宗室为贪图酬谢而干预词讼。如嘉庆时宗室绵逊闻及马守义讼案,即起意写信托情,以期得到酬谢,后又违犯“不得出京四十里”的规定,私行出京千里之遥,往见地方大吏说情。仁宗闻奏后,命“将绵逊在宗人府大堂,先责三十板,将伊同家口一并发往吉林安置,交该将军严加管束”(14)。
有的宗室依仗特权,欺压他人,甚而致伤人命。如道光时宗室陆佳氏因“向瓜尔佳氏唾面嚷骂,捏指不端等情,任意污蔑,致瓜尔佳氏婆媳子女五命同时淹毙,情节甚惨”。宗人府会同刑部拟议罚孀妇钱粮十年,宣宗认为处置过轻,不足示惩,传谕将陆佳氏发往盛京,交管理移居宗室大臣,派员严加看管。(15)
还有的宗室虽然未对社会造成危害,但因违反礼仪制度也被发遣。道光二十年(1840)正月,宣宗皇后病逝,宗室佛立于“国服内违制剃发”。宗人府会同刑部拟将其“革去四品顶戴,斩立决”。宣宗“免其斩决,革去四品顶戴,发往吉林,交该将军管束”。(16)
清代对旗人演戏看戏明文禁止。《大清律例》规定:“旗员赴戏园看戏者,照违制律杖一百,失察之该管上司交部议处。”(17)对宗室觉罗看戏演戏者,也都给予严惩,甚至予以发遣。例如,宗室坤都勒因“跟随戏班到馆”,虽“未登场演出”,但仁宗认为已“属不守正业”,遂将其“革去宗室顶戴,同伊本身眷属一并发往盛京居住,仍赏钱粮”。(18)
一些担任官职的宗室觉罗,也有不少被发遣至东北的,其发遣的原因也是多种多样,不一而足。但相较而言,因为这些人都有一定的权力和地位,所以他们的犯罪以职务犯罪居多,类型包括徇私请托、失察下属、失职、收受钱物等。
有的是为亲属子女徇私请托。如道光十八年(1838),时任崇文门正监督的宗室奕颢因正白旗拣选佐领,遂将其子前锋校吉庆的名帖送交该旗都统功普,请求拣选引见。仁宗认为奕颢“以一品大员,不知检束,恣意妄为,实属狂谬胆大”,遂下旨将“奕颢、功普均著发往盛京效力赎罪,以为大员徇私请托者戒”。(19)
有的是对下属违法行为严重失察。如道光元年(1821),参赞大臣宗室斌静因“年老昏愦,行止乖方,于家人废员等通同婪索伯克等赃物并恐吓凌辱,以致众心不服,毫无觉察”,被发往黑龙江效力赎罪。(20)
有的则是因失职及处事失当被发遣至东北。例如,嘉庆十八年(1813),发生了天理教徒攻打皇宫紫禁城的事件。事后,清廷除残酷镇压起义者之外,还严厉追究禁卫军将领之责,以宗室禄康“曾任步军统领,漫无觉察,是以降旨革职,仍发往盛京”(21)。宗室奕经在任伊犁领队大臣时,听信伯克诬告,办案草率,刑讯逼供,将一市井无赖认定为张格尔后妻之子,定为谋逆重罪。后来案件澄清后,宣宗认为奕经“昏聩谬妄,莫此为甚”!将其革职,并“发往黑龙江充当苦差”。(22)
有的是因收受银物,未及时退还就被发遣。如道光十九年(1839),宗室奕纪在管理理藩院事务时,于喀尔喀蒙古活佛随员代送银物时,“并不正言拒绝,辄敢取回收存,至八日之久,方始退还”,宣宗遂传旨将“奕纪著发往黑龙江充当苦差,以示惩儆”。(23)
3.其他类型的发遣
还有其他一些情况,与宗室觉罗是否担任官职关系不大,所以将其划分到其他类型中。有的仅仅是因一人获罪,便殃及兄弟子孙及其亲属被发遣至东北。例如,嘉庆十年(1805),西宁办事大臣宗室都尔嘉,因“肆意婪索”,共“得受赃银至六千五百余两之多”,被处以“绞监候,交宗人府在空房内圈禁,入于本年秋审情实办理”。同时,仁宗还下旨:“至都尔嘉身获重罪,其子孙尚有何颜居住京师,靦膺官职。伊子绷武布著革职,次子怀塔、三子阿尼雅布及伊孙布扎纳、布尔善、博明均不准戴用宗室四品顶戴,即往盛京居住。遇有差使考试,俱不准与挑应考。伊弟都尔哈业已革职,亦著率同其子花连布等七人,一并即往盛京居住。”(24)嘉庆二十二年(1817),宗室海康、庆遥、庆丰因违制加入“邪教”,海康、庆遥被处以祖坟前勒毙,庆丰因有悔罪自首表现,仁宗下令将庆丰同其母妻,俱发往吉林。而海康妻女同庆遥之妻子女“改发黑龙江,俱交该将军安插管束”(25)。
除了一些个案之外,清廷还针对宗室觉罗的某一种犯罪类型,规定也发往东北。例如,嘉庆十七年(1812),清廷规定:永远圈禁者经释放后,又重新犯罪,著改发往盛京永远圈禁,以示惩儆。(26)道光九年(1829),清廷又规定:宗室觉罗参与“诬控之案,无论诈赃多寡,已、未入手,但经商谋捏控,不分首从,俱实发吉林安置,到配仍重责四十板,以示惩儆”(27)。
鸦片流入中国之后,清廷便严禁皇室成员吸食鸦片。道光十九年(1839),清廷还规定:宗室觉罗买食鸦片烟者,从重发往盛京,交该将军严加管束。至宗室觉罗职官以及王公内有买食鸦片烟者,均从重革职革爵,发往盛京,永不叙用。(28)是年,镇国将军宗室奕蘧因为买食鸦片,被革去镇国将军,并杖责六十,发往盛京圈禁。(29)
盛京地区获罪的宗室觉罗有时还被发遣到东北北部黑龙江地区。盛京居住的宗室觉罗较多,一些人接受一些不法之徒的投托,为之提供庇护,充当保护伞,允许其在一些桥梁、渡口向过往车辆讹索钱财。道光二十一年(1841),清廷针对此类现象,特地做出规定“宗室觉罗知情护庇,主使棍徒不法,俱照棍徒扰害例,实发黑龙江,严加管束”(30)。
显而易见,东北地区是清廷发遣宗室觉罗的首选地区。这主要是由于东北地区是满洲的故乡和清王朝的发祥地,满洲人聚居较多,保留了较多的满洲传统文化和习俗。并且东北地区实行的不是内地通行的行省体制,而是特殊的将军辖区体制,绝大部分地区都是八旗驻防城,东北地区的最高军政长官东北三将军大多数都是由满洲旗人担任,而且其中许多人就是宗室觉罗,也便于对获罪的皇室成员进行监管。
对发遣至东北地区的宗室觉罗的管理大致可分为两个层面:东北地方官员的管理和皇帝的直接过问和处置。
虽然获罪的宗室觉罗发遣到东北时,皇帝的谕旨往往都特意强调“交该将军严加管束”字样,但由于这些宗室觉罗都是皇室成员,与皇帝和满洲王公贵族有着千丝万缕的亲缘关系,并且除了罪大恶极、十恶不赦者之外,许多人最终都能获释甚至被重新起用。因此,东北地方官员包括东北三将军在内,对发遣到东北的宗室觉罗也是投鼠忌器,心存忌惮,在管理上也不敢过于严格,一般都是比较宽容和优待。例如,宗室绷武布发遣到吉林后,吉林将军秀林为讨好绷武布,为其“代修造住房、佽助盘费多次,并代为完缴官项,甚至馈送节礼”,前后共花费银980余两,使得绷武布在吉林“不但不当苦差,而且得任意花销,度节取乐,全无畏惧”。(31)
并且东北地方官员对这些宗室觉罗只有监管权,而没有任何处置权,遇事只能随时奏报清廷,由皇帝定夺。因此,在监管上往往也是比较松散,甚至是流于形式。
其他阶层的流人包括官员被发遣到东北后,往往行事低调,谨小慎微,不敢越雷池一步,很少有再犯罪和滋事的。而发遣到东北地区的宗室觉罗自恃身份特殊,且远离京城天子脚下,更是有恃无恐,加之对其监管较为松散,很多人往往恶习不改,继续作恶,惹是生非。尤其是其中的闲散宗室觉罗,再犯罪比例较高,远远高于其他任何一个流人群体和阶层,而清廷对再犯罪和滋事的宗室觉罗一般也都给予严惩。因此,这一群体中“再犯罪,再处理”的现象比较突出,这也是其他任何一个流人群体都没有的显著特点。
如因在外宿娼、威逼民女作妾而被发遣到吉林,交吉林将军“严加管束”的宗室喜龄,到发遣地后仍然不知悔改,继续胡作非为。他收用别人诈骗来的赃车,用以抵还旧欠,他的雇工阎果相也与诈骗犯互相勾结。吉林理事同知富尔松阿派人前去传讯阎果相并查起赃车,喜龄却不准差役起赃车,差役无奈,只好将阎果相带回。当晚,喜龄又来到同知衙署索要雇工,喧嚷将阎果相拉出,令其回家。富尔松阿坐堂提问,喜龄竟指名辱骂不休,猖狂至极。吉林将军富俊闻知,不得不奏报其劣迹,请求将喜龄“圈禁示儆,容俟留限期满,查其果能悔过自新,再行奏闻请旨”(32)。仁宗同意了富俊的请求,将喜龄圈禁。
但喜龄被圈禁后,并没有收敛,他不但私行出入禁所,还买被休之妇杨氏为妾,并生有一子,甚至还为追讨欠款跑到杨树河子屯。富俊忍无可忍,又上疏仁宗,将喜龄种种劣迹如实做了奏报。(33)清廷接到富俊的奏疏后,宗人府经过商议,认为照旧例应将喜龄勒毙。仁宗却认为喜龄罪不至死,传旨命将“喜龄著交富俊看视重责四十板,加以锁锢,永远圈禁,已足蔽辜”(34)。
宗室喜龄的经历比较典型,可以看出无论是由吉林将军“严加管束”也好,还是因为又惹是生非而被“圈禁”也好,对他来说都是形同虚设,他始终出入自由,而且还买妾生子,为所欲为,甚至在公堂上还当众辱骂地方官员,嚣张至极。当然,他最后受到了仁宗的严厉惩戒,被“锁锢圈禁”,也算是罪有应得。
除了像喜龄那样辱骂一般的地方官员之外,有的甚至还公然辱骂将军。例如,嘉庆十八年(1813),因酒后滋事被发遣到吉林的宗室弼兴竟“赤膊带酒”,闯入将军衙门,并对守门的兵丁口称“身系宗室,即尔将军亦不敢拦我”,又欲闯入二门,此时正值吉林将军喜明回衙,弼兴竟对喜明指名辱骂。(35)仁宗闻知此事后,十分恼怒,传旨对其进行严惩:“著喜明等将弼兴重责三十板,并当堂晓谕,以此次责处尚系从轻办理,嗣后务当痛加改悔,毋再滋生事端,责处后严行圈禁,并著喜明等留心稽察。如弼兴三年内安分改过,年满时,该将军等照例奏闻。如仍怙恶不悛,另有不法情事,即据实参奏,从重治罪。”(36)根据史料记载,发遣的宗室觉罗搅闹衙署、辱骂官员的现象并非个别,而是较为常见,可见这一群体气焰之嚣张,骄横跋扈至极。
有的宗室觉罗不但不服管教,甚至还殴打看守人员。如道光十九年(1839),在盛京圈禁的宗室英寿、国英,觉罗霍隆阿、桂荣等,因领催达三布开门较晚,就将达三布揪殴凌辱,宣宗对其四人都做了严惩。(37)看门人仅因开门较晚,就受到几个被圈禁的宗室觉罗的殴打,由此可以看出监管人员的尴尬和无奈。可见,宗室觉罗即使被发遣到东北,很多人仍然自恃身份高贵和特权,无视监管制度,甚至凌驾于监管人员之上。
由于发遣的宗室觉罗“再犯罪”现象较为常见,清廷为了协助地方官员加强管理,于乾隆四十四年(1779)派协尉一员严查“因罪发遣盛京宗室觉罗”,倘若有人“再行滋事,即报明该将军严加惩治。若惩治后仍不悛改,或圈禁三个月半年之处,径行宗人府办理”。(38)但事实证明,这一举措效果并不明显,管理发遣的宗室觉罗是一项难度极大的事务,不是只简单增派一个协尉就能处理好的。
东北三将军对宗室觉罗只有监管的权力,并要定期向皇帝奏报他们的表现,对他们如何处置则完全由皇帝定夺。但将军可以提出处理意见,有些时候,他们的意见也为皇帝所采纳。例如道光六年(1826),发遣到吉林的宗室全胜竟公然开设赌局,吉林将军富俊为此上奏清廷,称“吉林发遣宗室甚多,若不严行惩办,恐各宗室等效尤,无以昭炯戒,而儆将来”,奏请将宗室全胜“锁禁,以警其余”。(39)此奏为宣宗所准,使全胜受到应有的惩戒。
发遣的宗室觉罗在流放地病故,将军也要向皇帝奏报。如嘉庆十七年(1812),宗室绵胡病故,黑龙江将军斌静立刻上报清廷:“宗室绵胡,因奸拐王氏案内,问拟遣戍,于上年十月已届三年期满,正拟具奏间,据该旗协领丰珅呈报伤寒病故,当经奴才酌给棺殓。”(40)
道光十七年(1837),宗人府还制定了发遣宗室章程:“嗣后如遇发遣盛京、吉林、黑龙江之宗室,交该将军酌量给与房间,或归入宗室营居住,到配时应食钱粮半分,即照例支给,毋庸备文请示。”(41)从而使对发遣宗室觉罗的管理措施不断完善。
皇帝对发遣至东北的宗室觉罗的管理主要分为随时处理和定期处理两种形式。随时处理就是东北三将军遇事随时向皇帝奏报,皇帝随时做出处理。定期处理,就是到规定年限,或是在皇帝东巡盛京的时候,由东北三将军奏报发遣宗室觉罗的表现,由皇帝做出处理。
(1)随时处理。由于发遣至东北的宗室觉罗“再犯罪”现象较为常见,因此,一旦发遣的宗室觉罗在东北又滋事犯罪,皇帝接到奏报后,会立刻做出处理。根据宗室觉罗再次犯罪的具体情形不同,处理方式也有不同。
第一,已发遣到盛京的宗室觉罗如再滋事,会发遣到吉林或黑龙江。因为东北地区越往北部,气候越寒冷,条件越艰苦,将“再犯罪”的宗室觉罗由南部的盛京地区发遣到北部的吉林、黑龙江地区,对他们来说也是一种惩戒。例如发遣到盛京的觉罗泳住,“到配后不思改过自新,辄犯赌博,复以负欠无偿,挺身妄控,意图讹诈”,宣宗传旨将其“发吉林交该将军严加管束,以为在配滋事者戒”。(42)光绪元年(1875),被发遣到盛京的宗室惠龄,“辄因赌生事,强抢刘德春家衣物”,盛京将军崇实将其行径奏报清廷,德宗下令将“惠龄并伊眷口”一并发往黑龙江,“交该将军严加管束,以示惩儆”。(43)
而且宗室觉罗发遣期满获释后,根据其所在地不同,返回的地区也有所不同。嘉庆十九年(1814),清廷规定:“嗣后缘事发遣宗室,其由盛京释回者,即令回京。由吉林、黑龙江释回者,即令在盛京居住。著为令。”(44)
第二,已释放的宗室觉罗如再滋事,将再次发遣。如宗室硕海因“屡次犯案拟绞,缓决减流,复因捆拴官兵,照凶恶棍徒加拒捕罪,发黑龙江严加管束”。他年满释放回盛京后,复图事后酬谢,因代人讨保不遂,竟直入县署击鼓闹堂,辱骂职官,宣宗得知后十分恼怒,传旨将硕海及其家口“俱发往黑龙江,交该将军严加管束,再敢滋事,即著该将军锁禁”。此外,管理宗室营主事常咸、奇善,因失察硕海擅入县署滋事,俱著交部察议。(45)再如发遣到盛京的宗室丰厚,圈禁期满后,解除了监禁,移往宗室营居住。他本应安分守法,却仍又酗酒,并搅闹衙署,宣宗认为其“实属怙恶不悛”,命将其“发吉林,交该将军严加管束,以为罔知法纪者戒”。(46)
第三,其他处理方式,包括杖责、加刑、锁禁等。如本文前面所提到的在盛京圈禁的宗室英寿、国英,觉罗霍隆阿、桂荣等四人,只因开门较晚,就肆意殴打领催达三布,英寿与霍隆阿又因为口角,两次争斗。宣宗根据四人具体情节不同,分别做了处理,“英寿著重责四十板,加以铐镣,永远锁禁。霍隆阿著重责四十板,于原圈例限之外,再加圈禁一年。桂荣著加责四十板。国英现已改发吉林,著交该将军加责四十板,严加管束,以示惩戒”(47)。由此可见,虽然当时国势已衰,但是清廷对发遣的宗室觉罗的管理还是很严格的。
(2)定期做出处理,又分为两种形式进行:一种是东北三将军按规定年限向朝廷奏报发遣宗室觉罗的实际表现,由皇帝做出处理。例如,道光七年(1827),吉林将军富俊将包括喜龄在内的发配到吉林的各宗室开录到配年限,上奏清廷。宣宗回复:“喜龄等原犯,情节较重,不准释回。著该将军严加管束,留心察看。每届三年,各犯等能否安静守法,自知愧悔,抑或仍不悛改,均分别开单详细具奏,候旨办理。”(48)道光十二年(1832),时任吉林将军的宝兴循例上奏宣宗,称喜龄等五名发配到吉林的宗室“俱各安静守法,深知愧悔,到戍均满五年”,请示对他们如何处置,宣宗批复:“俱不准释回”。(49)
但定期奏报也并不是一个制度化的明文规定,也不是针对所有发遣的宗室觉罗。例如,嘉庆二十一年(1816),吉林将军富俊奏报发遣到吉林的宗室绵逊,已经三年期满。仁宗却下旨斥责富俊:“前因宗室绵逊获罪,令其携眷发往吉林,交该将军严加约束,特以盛京、吉林为满洲根本之地,将不安分之宗室发往,使之渐习淳风,原与伊犁等处罪人有间。今富俊奏称宗室绵逊三年期满,殊属非是。宗室绵逊著永远携眷居住吉林,仍交该将军严加管束。嗣后遇有似此者,即照此办理,年满时不必具奏。傥吉林发遣宗室人数过多,该将军等再酌照盛京例建房安插,派员管束。”(50)
另外一种形式是东北三将军在皇帝东巡时奏报宗室觉罗的表现,由皇帝做出处理。例如,嘉庆二十三年(1818),仁宗在东巡盛京时,命盛京将军富俊将发往盛京、吉林、黑龙江三处之宗室觉罗原犯案由,查明具奏。富俊汇总上奏后,仁宗根据其罪行和情节轻重,分别做出不同处理:“兹据富俊开单呈览,朕详加披阅,恩福,因醉后用盌片划伤头皮,讹赖邻居姚元宝钱文;恒伯,在科布多参赞大臣任内,令属员在蒙古地方挖煤,私借铺户银两;隆顺,在仓监督任内,误揭张景泗改廒挪米;敬征、屏翰,充当族长,失察海康等习教从逆;桂芬,读祝错误;庆杰,在热河副都统任内,收受属员馈送分金;绷武布,前在吉林,收受秀林帮缴官项等银。核其情节,均尚非不可原宥,除敬征、绷武布、庆杰,另行降旨加恩外,恩福、恒伯、隆顺、屏翰、桂芬,俱著加恩释放回京,伊等家属,并准其一并带回。其余各犯,情罪较重,俱不准释回,明岁庆典,亦毋庸查办。”(51)
道光九年(1829),宣宗东巡盛京时,也命盛京将军奕颢将发遣至盛京、吉林、黑龙江三处之宗室觉罗等所犯案由,查明具奏。奕颢汇总上奏后,宣宗也根据具体情况,做出了不同处理,或释放,或继续监管。(52)
根据本文前面所述,发遣至东北地区的宗室觉罗,其中一些人自恃身份特殊,继续为非作歹,惹是生非,对东北地方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危害,也使地方官员头痛不已,叫苦不迭。但是,还是有一部分人在开发保卫边疆、传播京旗文化、进行文学创作方面有所建树,发挥了积极作用。
第一,充当披甲,开发保卫边疆。雍正十年(1732),察黑龙江等处御史章格在奏折中提到“发遣黑龙江地方之觉罗等子孙,生育甚蕃……且有在彼披甲者”。并提到“查该处之甲,特为养赡该处之人,若多为觉罗所得,则有碍于本处人等生计。若不令披甲,觉罗等又无以为生。且既披甲,必致与兵丁一体驱使,又恐历年久远,觉罗等之子孙,或致难以查考”。(53)从中可以看出,发遣到黑龙江地区的一些觉罗及其子孙已经在当地披甲当兵,与基层的八旗兵丁一道肩负起开发保卫边疆的重任。
第二,传播京旗文化,从事文学创作。获罪的宗室觉罗发遣至东北后,他们及其家属也把京师八旗的文化传到了东北。研究东北文学的学者,普遍认为子弟书曲艺是移居盛京的宗室带来的。子弟书是“八旗子弟书”的简称,据清人记载:“旧日鼓词有所谓子弟书者,始创于八旗子弟。其词雅训,其声和缓,有东城调、西城调之分。”(54)《陪京杂述》中记载,当时“说书人有四等,最上者为子弟书,次平词,次漫西成,又其次为大鼓、梅花调”(55)。随着嘉庆十八年(1813),清廷将一批宗室移居盛京,子弟书也传入盛京。(56)同时,发遣至东北地区的宗室觉罗及其家属,也对子弟书的传播起到了促进作用。例如,著名的子弟书作者“鹤侣氏”,经学者考证就是宗室奕赓。在其幼弟庄亲王获罪被发遣到东北后,奕赓于道光二十四年(1844)后,也迁至盛京,并居此而终。(57)在盛京期间,他还参加了由著名文人名士组织的“芝兰诗社”,从事子弟书的创作。奕赓是满洲著名的文学家,擅长散文及子弟书,著作有《佳梦轩丛著》21卷及《借靴》《老侍卫叹》《鹤侣自叹》等子弟书十余种。奕赓对子弟书在东北的发展和传播做出了较大贡献。
在发遣的宗室觉罗中,还有一个值得一提的人物就是宗室裕瑞。裕瑞曾担任过镶白旗蒙古副都统、镶红旗满洲副都统、正白旗满洲护军统领。嘉庆十八年(1813),因失察下属参加天理教徒攻打紫禁城之役,被革职,并“发往盛京,派令管束移居宗室各户”,并且“永不叙用”。(58)后来,由于裕瑞在盛京“不能约束移居诸宗室,诸宗室亦皆不服”,并且因“复买有夫之妇为妾”,仁宗遂下令将其“在盛京严密圈禁,派弁兵看守,不拘年限”。(59)裕瑞的一生并不顺利,但在文学创作上却取得了斐然的成绩,是清代中期宗室中的一位著名文学家。
他发遣到东北后,支持盛京的文人名士成立了“芝兰诗社”,并积极参与其中的活动,对子弟书在东北的传播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60)他的诗文作品很多,多数都收在《思元斋全集》中。此集共11种,每种分别成书,各自刊行。其中在北京时所刻6种,谪居沈阳后所刻5种,其中诗、文各一种,诗赋文合一种,杂著两种,分别为《沈居集咏》《东行吟钞》《再刻枣窗文稿》《续刻枣窗文稿》《论孟余说》,此五种又称之为《续集》。(61)他的诗歌以他被发遣至盛京为界,可以分为前后两部分。前一个阶段的诗歌的风格以清澹豪壮为主,体现了饱满的欲建功立业的激情。后一个阶段,裕瑞被发遣至盛京,后又被严密圈禁,陷入了极为不佳的处境,哀怨不满的情绪逐渐增加,因此这一阶段的诗歌以沉雄悲慨的格调为主。(62)谪居盛京后,他还从事古书考据,提出了一些独到的观点。如辨《孔子家语》一书,认为其并非全伪。论《孟子》一书,更是非议颇多,认为孟子在当时只是百子中的一家而已,其学识成就远不如颜回、曾参、子思等人,只是由于唐宋诸儒极力推崇,为之注释并“与孔经同函”,才被后人尊为圣人。他的这种观点,在当时可以说是对作为统治阶级思想基础的儒家思想的大不敬,这或许是他对被贬不满的一种转嫁和发泄。(63)
宗室犯罪问题是历代王朝的通病,也是令历代统治者都感到棘手的一个问题,清朝也概莫能外。但相较于以往历代特别是和明代相比,清朝在处理宗室犯罪问题上还是比较明智的。明代的宗室俸禄和宗室犯罪已经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明代的宗室俸禄过高,给国家财政造成了巨大负担。宗室犯罪问题更是惹得民怨沸腾,并成为引发农民起义的一个导火索,民怨极大的宗室也往往成为农民起义军严厉打击的对象。明朝没有将犯罪的皇室成员发遣至东北,而清朝将犯罪的宗室觉罗发遣至满洲的老家东北地区,由东北三将军进行监管,避免了对其他地区造成滋扰。尽管在对发遣的宗室觉罗的管理上还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和局限性,如监管较为松散,导致其“再犯罪”现象比较常见,但相较于明朝往往以“亲亲之义”为由,对犯罪的宗室从轻发落,有的甚至不了了之,(64)清朝对犯罪的(包括发遣至东北后再犯罪的)宗室觉罗的处置还是比较严厉的。就明清两朝的宗室犯罪数量与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而言,明朝远远甚于清朝,是一个不争的事实,(65)这也证明了清朝在处理宗室犯罪方面要优于明朝。
清朝皇室爱新觉罗家族一向以注重家族子弟教育、家法严格而著称。犯罪的宗室觉罗同时要受宗人府和刑部处理,表明他们既要受家法惩治,又要受国法处置。仁宗就曾说:“训迪宗族,非独国事,即系家事”,还强调对宗室应当“随时教诲,加意管束。俾伊等各知检摄,免蹈非为”。(66)清朝作为一个少数民族建立的政权,在处理宗室问题上能做到如此程度,能远远胜过明朝,实属难能可贵。
清廷对发遣至东北的宗室觉罗的管理还体现了“重在表现”的政策,即根据其实际表现做出不同的处理。能遵纪守法、悔过自新的,期满一般都能释放回京师或盛京;而对屡教不改、一犯再犯的,则不断加重处罚,从严处理。但相较于一般的官员和平民等其他流人群体,发遣至东北的宗室觉罗还是受到了高度的重视,不仅在日常生活等各方面受到地方官员的优待,到一定期限一般还由皇帝根据其实际表现进行“再处理”,表现较好的一般都能获释,有的人甚至还能重新任职,这也突出体现了清代“首崇满洲”尤其是优待皇室成员的国策。
历代王朝对宗室都较为优待,而清朝对宗室觉罗既给予优待,同时对他们的管理和制约也较为严格。将犯罪的宗室觉罗发遣至东北地区进行监管的制度,就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严厉惩治皇室成员犯罪的态度和决心,体现了一定的历史进步性,对维护社会稳定也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应该予以肯定。
注释:
①周轩:《清官流放人物》,北京:紫禁城出版社,1993年;周轩:《清代宗室觉罗流放人物述略》,《故宫博物院院刊》1994年第1期。
②赵尔巽等:《清史稿》卷144。
③崑冈:《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10,台北:新文丰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76年,第5194页。
④昭梿:《啸亭续录》卷4,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第494页。
⑤赵尔巽等:《清史稿》卷144。
⑥《清圣祖实录》卷107“康熙二十二年二月癸未”条。
⑦《清仁宗实录》卷346“嘉庆二十三年九月己亥”条。
⑧《清仁宗实录》卷198“嘉庆十三年七月丙寅”条。
⑨《清仁宗实录》卷201“嘉庆十三年九月癸酉”条。
⑩《清宣宗实录》卷128“道光七年十月戊戌”条。
(11)《清宣宗实录》卷326“道光十九年九月戊午”条。
(12)《清仁宗实录》卷204“嘉庆十三年十二月丙午”条。
(13)《清宣宗实录》卷66“道光四年三月戊子”条。
(14)《清仁宗实录》卷264“嘉庆十七年十二月乙卯”条。
(15)《清宣宗实录》卷309“道光十八年闰四月乙未”条。
(16)《清宣宗实录》卷331“道光二十年二月丁亥”条。
(17)《大清律例按语》卷65。
(18)《清仁宗实录》卷169“嘉庆十一年十月乙未”条。
(19)《清宣宗实录》卷317“道光十八年十二月己巳”条。
(20)《清宣宗实录》卷13“道光元年二月己酉”条。
(21)《清仁宗实录》卷277“嘉庆十八年十月壬戌”条。
(22)《清宣宗实录》卷432“道光二十六年七月庚戌”条。
(23)《清宣宗实录》卷330“道光二十年正月庚申”条。
(24)《清仁宗实录》卷146“嘉庆十年闰六月丁酉”条。
(25)《清仁宗实录》卷334“嘉庆二十二年九月辛亥”条。
(26)崑冈:《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10,台北:新文丰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76年,第5196页。
(27)《清宣宗实录》卷150“道光九年正月戊午”条。
(28)崑冈:《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10,台北:新文丰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76年,第5201页。
(29)《清宣宗实录》卷320“道光十九年三月庚戌”条。
(30)崑冈:《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10,台北:新文丰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76年,第5201页。
(31)《清仁宗实录》卷232“嘉庆十五年七月癸酉”条。
(32)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朱批奏折》,嘉庆二十一年五月初二日,《吉林将军富俊奏为奉发到吉林严加管束之宗室喜龄恃强滋事请旨圈禁示儆事》,档号:04—01—01—0569—010。
(33)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录副奏折》,嘉庆二十四年五月初八日,《吉林将军富俊、富登阿奏为审明圈禁宗室喜龄私行出入、买妾生子、复潜往他处被获各缘由事》,档号:03—1640—048。
(34)《清仁宗实录》卷358“嘉庆二十四年五月壬午”条。
(35)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朱批奏折》,嘉庆十八年五月初四日,《奏为遵旨查明已革宗室弼兴醉酒闹闯衙门一案事》,档号:04—01—12—0305—108。
(36)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朱批奏折》,嘉庆十八年六月初八日,《吉林将军喜明、吉林副都统松宁奏为遵旨办理责惩宗室弼兴事》,档号:04—01—01—0545—038。
(37)《清宣宗实录》卷324“道光十九年七月癸丑”条。
(38)崑冈:《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10,台北:新文丰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76年,第5193页。
(39)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朱批奏折》,道光六年十二月初七日,《吉林将军富俊奏为遵旨将滋事宗室全胜锁禁事》,档号:04—01—01—0683—045。
(40)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朱批奏折·附片》,嘉庆十七年正月二十五日,《黑龙江将军斌静、齐齐哈尔副都统苏清阿奏为发戍效力已革山东布政使邱庭漋、宗室绵胡受寒病故事》,档号:04—01—01—0543—028。
(41)《清宣宗实录》卷304“道光十七年十二月庚戌”条。
(42)《清宣宗实录》卷467“道光二十九年四月乙酉”条。
(43)崑冈:《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10,台北:新文丰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76年,第5204页。
(44)《清仁宗实录》卷293“嘉庆十九年七月庚寅”条。
(45)《清宣宗实录》卷129“道光七年十一月癸丑”条。
(46)《清宣宗实录》卷262“道光十五年正月丙戌”条。
(47)《清宣宗实录》卷324“道光十九年七月癸丑”条。
(48)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录副奏折》,道光年间,具体时间不详,《呈宗室喜龄等因宿娼等案圈禁吉林日期案由清单》,档号:03—3768—043。
(49)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录副奏折》,道光十二年七月初三日,《奏为循例奏报宗室喜龄等到戍期满俱各安静守法等事》,档号:03—4046—034。
(50)《清仁宗实录》卷318“嘉庆二十一年四月甲寅”条。
(51)《清仁宗实录》卷346“嘉庆二十三年九月己亥”条。
(52)《清宣宗实录》卷160“道光九年九月乙卯”条。
(53)《清世宗实录》卷126“雍正十年十二月癸酉”条。
(54)震钧:《天咫偶闻》卷7,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1982年,第157页。
(55)缪润绂:《陪京杂述》,沈阳:沈阳出版社,2009年,第85页。
(56)袁闾琨:《移居旧国建新营——记清宗室移居盛京始末》,《东北史研究》2010年第4期。
(57)孙文良主编:《满族大辞典》,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1990年,第550页。
(58)《清仁宗实录》卷277“嘉庆十八年十月己未”条。
(59)《清仁宗实录》卷289“嘉庆十九年四月己卯”条。
(60)盛志梅:《清代子弟书的传播特色及其俗化过程》,《满族研究》2012年第4期。
(61)张玉兴主编:《文集述要》,载李治亭主编:《爱新觉罗家族全书》第7册,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178页。
(62)张佳生:《独入佳境:满族宗室文学》,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179-181页。
(63)张玉兴主编:《文集述要》,载李治亭主编:《爱新觉罗家族全书》第7册,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179页。
(64)林忠彬:《浅析明代皇族宗室犯罪问题》,辽宁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第41页。
(65)顾锦春:《明代宗室犯罪》,华东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第106页。
(66)《清仁宗实录》卷162“嘉庆十一年六月戊子”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