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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衡”与中国政治

古今中外,政治就是关乎“权力”,政治学就是围绕“权力”这一概念展开和构建的。不过,中西方文明对“权力”一词的认知不同、实践不同,也在此基础之上形成了不同的政治制度。今天所谓的中西方不同政治模式,实际上就是不同的“权力”体现模式。

在中国文化中,“权力”往往意味着支配和指挥的力量,体现在“政权”“权力”“权威”“权柄”“权势”等词汇上。在形容一个人非常有“权力”的时候,更有“生杀予夺之权”的说法。“权力”可以“被动”地使用,就是根据职位所规定或者人们所预期的方式使用权力,也可以“主动”地使用,例如掌握“主动权”;不以常规地使用,即政治操纵,体现在例如“权变”“权谋”“权术”等词汇上。

不过,任何“权力”必须涉及权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问题。在这里,“权衡”的概念变得非常关键,尤其是在政治领域,“权力”的使用过程甚至可以说就是“权衡”的过程。

权衡”的本意是称量物体轻重的器具。“权”是秤砣,而“衡”则是秤杆。在这个层面,“权衡”意味着“法度”“标准”等。《庄子·胠箧》:“为之权衡以称之”;《韩非子》:“使人尽力于权衡”;司马迁《史记》:“平权衡,正度量,调轻重”;《礼记·深衣》:“规矩取其无私,绳取其直,权衡取其平;”《旧唐书·职官志二》:“较之优劣,而定其留放,所以正权衡,明与夺,抑贪冒,进贤能”等都有这样的意思。

如果“权衡”是器具,那么就有使用器具的人,“权衡”因此也指称“权力”。《晋书·潘岳传》:“虽居高位,飨重禄,执权衡,握机祕,功盖当时,势侔人主,不得与之比逸;”唐朝柳宗元《与裴埙书》:“又不幸早尝与游者,居权衡之地,十荐贤乃得一售”。

政治领域,所谓的“权衡”就是说掌权者要使得事物在动态中维持平衡。也就是说,“权衡”就是行使权力的方法。这一方法决定了掌权者和制度之间的关系、掌权者和其他掌权者之间的关系、掌权者和人民之间的关系。换句话说,在中国文化中,“权力”的合法性更多地来自于“权力”的使用方法,即“权衡”,而不是来自权力的社会或者精英基础。在中国数千年历史中,近代之前,人们对皇权的合法性基础没有提出过任何质疑,但对皇权的行使方式则讨论甚多。这和重视权力基础的西方政治构成了鲜明的对照。

西方的“权力”认知又是如何呢?尽管从古到今,人们对“权力”有不同的定义,但德国社会学家韦伯(Max Weber)的定义被视为是经典性的,也是西方普遍使用的定义。尽管学者们试图从各个方面来定义权力,但还是绕不开韦伯的基本定义。韦伯对权力的定义是:“权力意味着在一种社会关系里哪怕是遇到反对,也能贯彻自己的意志。”这个定义和韦伯对“统治”的定义是一致的。他对“统治”的定义是“统治应该称之为在可以表明的一些人当中,命令得到服从。

权力的行使或者“统治”就涉及合法性问题,而合法性指的是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的关系。韦伯把“统治”根据其所依据的合法性或正当性分为三种统治类型。第一种是“传统型统治”,即“建立在一般的相信历来适用的传统的神圣性,和由传统授命实施权威的统治者的合法性之上”。第二种是“魅力型统治”,即建立在“非凡的献身于一个人,以及由他默示和创立的制度的神圣性,或者英雄气概,或者楷模样板之上。”第三种是“法理型统治”,即“建立在相信统治者的章程所规定的制度和指令权利的合法性之上,他们是合法授命进行统治的。”

这三种统治形式尽管可以在一个历史阶段同时存在,但基本上反映了行使政治权力方式的历史性变化。其中,第二种类型的统治只是暂时的,因为没有统治者可以保持终身的“魅力”,“魅力”要不转变成“传统”,要不转变成“法理”。

概括地说,在西方,无论什么样的统治方法,其合法性来自两个因素。第一,被统治者的认可,不管认可的理由是什么。第二,统治者对“规则”的遵循,规则既可以体现为“传统”,也可以体现为“法理”。

西方之于“规则”,就如中国之于“权衡”;前者凸显的是遵循规则所得的可预见性中求得稳定,后者凸显的则是通过不断的变化求得稳定。为什么会有这种差异呢?这里的因素有很多,但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双方对“政治”认知的不同。

中西文化对“政治”的认知

在西方文化中,所谓的“政治”就是一个团体集体决策的过程。“政治”的本意指的是“谈判”“讨价还加”“妥协”等。在古希腊,“政治”是平等人之间的一种游戏,所以西方从古希腊以来一直有“政治人”的假设,即每一个人都是平等的,都具有参与政治的权利。就是说,民众或者社会是政治的基础。

不过,古希腊社会大规模的奴隶则是没有公民权的,并且正是因为奴隶的存在,为公民参与政治创造了条件。在罗马帝国时代,“共和”政体本质上也是古希腊的城邦政体。近代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西方政治的范围和规模逐渐扩大,更多的社会群体逐渐进入政治过程,直到现代“一人一票”制度的出现,民主从理论上说达到了“顶点”。

在中国文化中,“政”和“治”是分开来使用的。“政”即指制度秩序、统治和施政手段(如“礼乐刑政”),也指道德修养(如“政者正也”)。“治”有统治、治国的意思(如“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也有指社会的稳定状态(如“天下交相爱则治”)。中国本身没有“政治”的概念,现在所使用的“政治”概念是日本学者的翻译。日本学者把“政”和“治”结合在一起也非常贴切,很形象地概括了中国文化的“政”与“治”,即统治者对被统治者的统治。

孙中山先生把“政治”两字解释得很清楚,他说:“政就是众人之事,治就是管理,管理众人之事,就是政治。”这已经和西方文化区别开来,因为在西方文化中,所有“公民”都有参与政治的权利,而不仅仅是被统治者。

在这样的文化背景下,“权衡”是如何影响各种政治关系的呢?首先,“权衡”影响权力与制度化之间的关系。“制度化”就是规则化,而“法”(尤其是宪法)是制度化最后和最高的体现。历朝历代,所有制度变化都是精英“权衡”的产物,是自上而下促成制度的变化。领袖集团掌握主动权,决定是否需要变化,需要什么样的变化。

不过,很多时候,也有负面的结果,即领袖集团判断失误,阻碍变化或者发生不当的变化。在西方,制度变革都是各种社会力量追求的结果,要不要变化,什么样的变化,大都是各种力量之间较量或者交换的结果。当然,这种关系也会产生负面的结果,当各种力量旗鼓相当,谁也不妥协的时候,应当有的变化不会发生,或者在社会力量严重失衡的时候,发生不当的变化。

其次,“权衡”影响权力者之间的关系。意大利社会学家莫斯卡认为,任何社会无论是君主贵族、独裁暴君、共和、民主或者其他,不管理论上如何规定,实际的权力绝非为一个人所行使,也绝非为所有的公民所行使,而是为一个精英集团所行使。这个观察非常适合中国的皇权。理论上皇权是皇帝的,但皇权的行使则涉及一个精英集团。不过,因为中西方对政治的不同理解,统治集团内部精英之间的关系也全然不同。

在中国,政治是一场“零和游戏”。有人解释说,“政”字是由“正”和“反”两字组合而成,这并非没有道理。把两者合在一起,具有两个含义。第一,“赢者通吃”,即赢者为王、败者为寇;第二,正如没有“阴”就没有“阳”一样,“正”“反”也是一体的。正是因为一体的,赢者(皇帝或者统治者)不仅要容许其他精英的存在,而且也要照顾到他们的利益。这就是“权衡”。传统上,皇帝都会努力避免明显地站在任何一方,而是站在不同利益或者派别之上,作为平衡者出现。

如果对规则的认同为西方的“外部多元主义”(公开的反对派或者反对党)提供了文化条件,那么“权衡”文化的存在也促成了中国“内部多元主义”的客观存在,通过“权衡”来协调内部不同的利益。当然,也有不少皇帝依靠权臣或者太监搞政治,结果导致其他大臣的反弹,不过,结果都不会很好。

一项统计表明,因为权臣之间的斗争而死亡的皇帝竟达27%,是皇帝死亡中第二重要的因素,而第一重要的因素便是“天命”,即自然死亡,为54%。实际上,衡量一个皇帝是否好坏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其能否作为平衡者出现。自身也“结党营私”的皇帝都被视为是坏皇帝。

第三,“权衡”影响权力与人民或者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中西方都有民本文化,但性质截然不同。在西方,民是政治主体,至少在理论上如此。即使所谓的民主绝非是人民自己成为统治者,但政治参与则是人民的权利,即人民参与统治自己的政治过程(福柯语)。中国文化也提倡“以民为本”,但民是政治客体,即被统治的对象,数千年没有任何话语指向人民有参与政治的权利。

最激进的孟子把“革命权”给了老百姓,但“革命”很难说是政治参与,其代价极高。即使是深受西方思想影响的孙中山先生,对“政治”的界定也没有超越古人,即政治就是管理老百姓。不过,中国的确发展出了如何通过“权衡”来治理老百姓的方法,如“牧民”“养民”“教化”等等。

近代以来,中国的政治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很多政治观念包括民主、自由、公平等已经是人们日常观念的内在部分,民众因此对政治有更多的要求,包括政治参与。再者,随着经济的转型,实际社会利益也日趋分化。

在这个意义上,“政治”的含义及其表达方式必须发生变化以适应新的需要。“民”被简单地视为统治对象的时代已经过去,“政治”的基础必须得到转换。但同时传统政治中的诸多结构性因素并未发生根本性变化,而是得到转型和演化,因此,“权衡”文化仍然延续着。即使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历史也说明了,一旦政治内部各种要素失去平衡,政治就会失衡,各种各样的问题就会接踵而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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