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全球化的影响,近年来国际专利制度、国际标准制度、国际投资贸易协定及国际科技合作等创新相关制度和活动越发趋于开放,但也有个别国家将其作为贸易保护的手段。分析国际规则变化的趋势及影响对我国搞好开放式创新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开放式创新相关国际规则的变化及影响
与创新相关的主要规则包括专利制度、标准制度和科技制度等,国际投资贸易制度中往往包含相关条款。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国际专利制度和国际标准制度等都有相应的修订,国际科技合作也呈现出新的趋势。
(一)国际规则的变化趋势
区域间联系和全球一体化大幅推进,为各国创新提供了更为开放和便利的环境,但也出现了贸易保护的苗头。
第一,开放趋势明显。国际规则明显增加了开放性,国际间的科技合作也在加强。国际专利制度、国际标准制度,以及国际投资贸易协定中关于知识产权和标准的条款,全都体现了开放趋势。这些规则通过多国、区域或全球范围的合作,打通不同国家之间专利申请的障碍、消除不同国家标准制度的差异,显著节约了创新相关要素在国际间流动的成本。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不管是在政府层面还是在企业层面,科技资源的开放度也得到了提升,促进了科研人员在国家之间的流动。
第二,规则的制定和修订更加频繁。标准和专利等国际规则是基于现有技术条件形成的规定,国际投资贸易协定中的相关规则受到经济条件的影响。因此,随着全球化进程下国家和地区间联系的日益紧密,新的区域投资贸易协定不断达成;而随着技术进步的加快,专利和标准相关国际规则产生和修订的周期也在不断缩短。在这两种作用的共同推动下,相关规则的制定和修订变得愈发频繁。
第三,贸易保护不容忽视。随着开放式创新相关国际规则的全球化,其本身也开始成为贸易保护的手段。一方面,国际专利制度和国际标准制度的规则设计使其在国际贸易当中能够成为保护本国产业的合理工具。另一方面,国际贸易协定中包含知识产权等创新相关规则,我国加入新的贸易协定就必须遵守其中的规定。随着我国制造业的迅速发展,我国出口货物,尤其是高技术产品因侵犯知识产权等理由遭遇贸易保护措施的案例也开始增多。
(二)主要国际规则的变化
国际专利制度、国际标准制度、全球及区域贸易投资协定和国际科技合作虽然都出现开放性的趋势,但也有各自不同的特点。
一是专利保护客体扩大化。专利与技术紧密相关,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专利保护的客体范围不断扩大。例如,二十世纪末美国正式将计算机软件纳入专利保护。此后,日本为纯粹的软件授予专利,欧洲则视与硬件相结合的软件享有申请专利的资格。目前,在美国、日本和欧洲,程序界面等也已经得到了专利保护。
二是特殊专利审查程序加快。专利由于具有新颖性和专业性,在很多时候审查周期较长。一些国家为绿色技术等特殊专利开辟了专用的快速审查通道。例如,日本允许有特殊情况的申请人享受优先审查程序,范围涉及有望在两年内实施的申请、希望造福于社会的公共研究机构的申请等。
三是专利保护强化。美国、日本、德国和英国等国家设立了专门法院,加强专利保护。例如,美国的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使当事人可将地方法院初审过的专利侵权纠纷进行上诉,提高了专利审判的一致性,强化了专利保护。
四是专利审查合作强化。部分国家联合推行专利审查高速公路,对专利申请者而言,得到高速公路中一国的有利裁定后,就可以在其他国家提前进入审查程序,提高了审查效率。例如,美国和日本开展专利审查高速公路合作后,日本向美国提出的专利申请的平均授权率从53%增长到93%。
2.国际标准制度
标准是技术的组合,也是技术创新的框架和体系。近年来,国际标准制度影响力增强,范围逐渐扩大,修订速度加快。
首先,国际标准的影响力增强。一方面,国际标准在国际竞争中的作用更加明显。在国际竞争中,掌握国际标准的主动对高技术产业的国际竞争有重要作用。例如,日本未能将其第二代移动通信标准和高清晰度电视标准成功转化为国际标准,导致日本在一度领先的国际移动通信和高清晰度电视领域陷入落后。另一方面,国际标准的强制性在增强。权威国际标准机构依靠强大的推广能力,使推荐性标准在实际实施中具有与强制标准相当的影响力。某项技术标准一旦得到国际标准机构的认可,就将在推广上获得巨大成功。
其次,标准领域扩大化。国际标准涉及的领域由最初的机械、电子电气等行业扩展到生物技术、基因工程、新兴材料、航天技术等,并进入了服务和贸易等领域。内容也涉及服务行业整体运作流程的各类质量要求、售后服务等。
最后,标准修订速度增快。随着技术更新速度越来越快,产品和工艺的更新周期越来越短。在这种快速变化的技术条件下,仅依据标准本身对市场的响应已经难以准确把握技术进步的变化。为了抓住技术发展的方向,标准制定或者修改的速度不得不加快。
3.国际投资贸易协定
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通过转让技术、专利和商标的使用权及版权许可,含有知识产权的产品在国际贸易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从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到跨太平洋战略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TPP),再到我国正在努力推进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以下简称RCEP),各类国际投资贸易协定中均将知识产权作为必备的条款。
其中,WTO的《知识产权协定》对知识产权保护作出了详细的规定,给出了其成员国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并允许成员国给出更强的保护。TPP中给予了专利客体较大的范围,对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标准的发明,无论技术领域,也无论是产品或者工艺,都可以授予专利;已有产品的新形式、新用途或者新实用方法授权即使无法带来产品改进也可获得授权专利。
虽然国际贸易投资协定中关于知识产权等的相关规定修订很少,但由于这些协定的成员国数量巨大,其对开放创新的影响不容忽视。
4.国际科技合作
二十世纪末以来,国际科技合作在创新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人类基因组计划、国际空间站计划、伽利略计划和正负电子对撞机等计划都是国际科技合作的成果。随着这些成果的出现,科技计划开放成为趋势,跨国的科技合作也越来越频繁。
一是开放本国科技计划成为趋势。发达国家或地区较大范围开放科技计划,但开放条件和程度有所不同。例如,美国除涉及国家安全等敏感领域外,基础科学领域其他科技计划大部分对外开放,允许开展国际合作。发展中国家多以有限的开放方式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如印度采取与某一国家共同出资联合建立科技中心的方式吸引外国研究机构和人员参与其科技计划,并与法国、俄罗斯和乌兹别克斯坦等国建立了科技中心以促进科技交流,推动科学家进行合作研究与开发。
二是跨国企业加大国际科技合作投入。随着信息技术的普及和进步,跨国公司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成本明显降低,也开始更多地开展海外研发。二十世纪末,国际研发支出占美国企业研究开发总支出的比重达到了15%,本世纪初世界500强企业的平均研发海外率已经达到40%。
三是政府国际科技合作经费占比下降。虽然近年来政府用于国际科技合作的经费总额有所上升,但其占整个科技经费的比重却没有提高,甚至在一些主要国家出现了下降。例如,二十一世纪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均制定了国际科技合作战略,推动技术的跨国跨区域流动,并增加了相应的财政支出。但国际科技合作经费占政府全部科技经费的比重却几乎都在下降。21世纪前十年,美国国家科学基金用于国际合作的经费占比从0.6%下降到0.45%。欧盟三大主体科技计划中国际科技合作经费的比重都出现了较明显的下降。我国“十五”到“十一五”期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国际合作经费比重也在下降。
对我国开放式创新的启示和建议
国际标准制度、科技制度和国际专利制度等开放式创新相关国际规则的变化既给我国开放式创新增加了限制,也带来机会。我国应分析形势,抓住机遇,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更好开展开放式创新。
(一)对我国开放式创新的启示
相关国际规则的变化加快了创新的速度,拓宽了创新的地域范围,促进了创新要素的流动,使我国创新所处的环境发生了变化。
首先,创新能够在更短的时间、更广的区域内带来竞争优势。随着国际规则的开放性增强,创新在一国实现突破后,有可能很快在一定区域内甚至是全球转化为竞争优势。在某国获得的专利授权通过国际专利合作等途径可以在更多国家获得授权和保护,某领域取得领先并形成标准的技术集合可以通过国际标准组织强大的推动力在全球获得行业领先地位。这种变化所导致的一个显而易见的影响就是创新的重要性将进一步提高,各国会更加重视创新,并依靠创新提高国际竞争力。
其次,以人才为代表的创新资源的国际竞争愈加激励。随着各国对本国科技资源的开放和跨国公司境外科技研发投入的加大,各国对科技资源,尤其是高端人力资源的竞争也更加激烈。发达国家凭借领先的科技基础设施及生活条件等方面的优势,更多地从发展中国家吸引优秀研发人员来本国从事研发活动;跨国公司通过在他国开展研究项目利用当地的人力资源。我国的顶尖科研人才一直存在赴发达国家开展研究的现象,随着科技资源开放程度的增加,这种情况有可能加剧。
最后,技术领先者的优势进一步强化。由于国际规则影响力的增大和开放性的增强,对规则享有话语权的一方可以利用规则将其技术优势固化。从WTO这样的全球贸易协定到RCEP等区域性贸易协定,在达成协议或者吸纳新成员的过程中,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一直趋于以发达国家的标准来要求各成员国;主要的标准化组织的推荐性标准强制不断增强。此规则的变化都使得领先者有机会通过规则的制定和修订在一定范围为后来者设立障碍,从而强化其技术优势。
(二)推进我国开放式创新的建议
通过分析发现,相关国际规则的开放性增强已经是一个不可改变的趋势。我国要推进创新驱动发展,就必须要顺势而为,在相关规则的约束下最大限度地利用好自身资源;同时因势利导,调动政府和企业的力量,使规则朝着有利于我国的方向发展。具体而言,需要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1.更加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和修订
为更好抓住国际规则修订带来的机会,保护我国利益,应努力扩大在相关国际机构的影响力和发言权,并更加积极参与规则的制定和修订。
一是在优势行业引导和鼓励掌握先进技术的企业走出去,参与其行业内的国际技术标准的制定,抢占新兴技术领域的制高点,争取在国际相关领域内的领先地位,从而参与甚至主导新的国际标准制定。二是利用我国的大国地位更广泛地参与国际组织的活动,发挥成员国应有的作用,争取更多话语权。三是在区域贸易投资协定、双边或多边贸易协定等的协商和谈判过程中,加强对我国开放式创新的保护,既要有利于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优秀人才和投资,又要保护我国创新型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利益和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等。
2.加强对国际规则变化的追踪和研究
相关国际规则的修订涉及我国多个不同的政府部门。其中,国际专利制度对口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国家标准委是我国标准制度的主管部门,国际科技合作主要是科技部和教育部负责。各部门对本部门负责的国际规则变化都有及时跟进与研究,但缺乏对开放式创新相关国际规则的综合研究。建议将相关国际规则的变化在各部门跟踪的基础上进行统筹汇总并向社会公开。
3.准确定位,利用好国内外创新人才
首先,要继续加强海外人才引进工作力度,吸引更多高端人才来华开展科研和创新活动。为海外人才创新创业提供良好的工作生活条件和出入境等便利化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其聪明才智。其次,加快科技体制改革,减少对研究人员的不合理限制,提高研究人员收入水平,缩小同发达国家在人才竞争中的差距,增加研究人员的获得感,减少优秀研究人员的外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