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需要与城乡人口和要素双向流动及土地资源再配置,提高农村居民、流动人口和迁移新居民的收入相协同
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坚持城乡融合发展,这包含四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人口、劳动力和人才城乡双向流动。如文件中提到的“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促进有条件、有意愿、在城镇有稳定就业和住所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有序落户”;不宜于生活生产的农村地区,要“有序推进易地扶贫搬迁,让搬迁群众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农村对人才吸引力逐步增强”等都体现了这一要求。
二是城乡资金双向流动。文件指出,农村金融改革任务繁重,城乡之间要素合理流动机制亟待健全。向农村流动的不仅是财政资金,还有信贷投资,社会投资资金。应当发挥财政、金融和社会资金的积极性,鼓励城市社会投资,市场化运作,投入农村农林牧场规模化和现代化建设,促进农牧林的发展,投入农村农林牧产品加工等第二产业和旅游业等服务业,还投入水利、土地改造、生态环境、新社区建设等项目,全方位地振兴和发展农业。
三是土地要素动态合理配置。需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市场,进行土地用途的合理管制,使农村各类土地资源顺应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人口流动迁移、工业化进程、人口城市化、城乡融合发展等要求,不断优化再配置。
否则,就会出现无人住宅、空心村、耕林草地撂荒、侵占湿地等问题。闲置和利用率低的农村各类土地,需要以市场为决定基础的调节机制,进行这种优化配置的调节。四是流动迁移人口享受平等的城镇公共服务。文件提出,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进一步提高”,使向城镇流动和迁移的人口“依法平等享受城镇公共服务”。如果向城镇迁移的人口不能享受平等的教育等公共服务,以及公平的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那么,会发生农村向城镇流动人口的“青出老回”现象,阻碍中国新型城镇化的进程。
乡村振兴的重要目的,是提高农民收入,而关键则是按照文件中所说的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盘活要素,双向流动,城乡融合发展。除了增加农民的产业收入,特别重要的是要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从2015年的研究数据看,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差距为2.73∶1,但是财产性收入差距高达12.1∶1。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前提是,通过统一城乡土地等要素市场的途径,将过去农村的生产资料(耕地、林地、牧场等)和生活资料(宅地)转变成资产。也即文件提出的,“推动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探索农村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
在农村土地为生产和生活资料的体制下,各类土地产权不清晰,城乡两个分割的土地市场,各方面管制不能以市场经济的方式表现为资产,没有资产价值。因此在城镇土地和城镇居民住宅有很强的价格上涨和财富效应的情况下,农村居民的土地和住房却不值钱,这种纯粹的生产和生活资料没有给农民带来财富,也没有给农村的发展带来经济发展资产价值上升形成的GDP效应,农民也没有得到这种资产性出租、交易、抵押、入股等经济活动形成的合理的财产性收益。因此,需要加快农村土地和城镇土地同地同价、平等入市、缩小征用范围、按市价征用农村土地、建立统一城乡土地市场等方面的改革,使农民真正能获得财产性收入。
人口、劳动力和家庭的城乡双向流动及迁移,是最好的提高居民收入、减少贫困人口、缩小收入和贫富差距的途径。
当前要加大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的劳动生产率,增加农民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吸引青年人回乡和城镇人才向农村和农业流动;要取消城乡和地域分割的户籍制度,及其与户籍挂钩的各种限制性规定,实行单一的身份证和居住登记制,促进人口、劳动力和家庭流动;要取消子女教育等公共服务方面的城乡歧视,提供平等的公共服务和公平的社会保障,另外城镇中可建设廉租的安居房使进城农民住有所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