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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税收征管的现代化

个人所得税改革搅动全社会的神经。个税改革既是经济问题,它体现在维护人民群众切实利益方面;它又是法律问题,体现在彰显人民的意志方面;它更是社会问题,体现在通过税制改革以促进社会和谐有序发展方面;同时也是国家治理问题,体现在通过税制改革来提升国家治理能力方面。个人所得税肩负着众多期望,然而,个人所得税这艘小舟,能否载得动这么多的期望呢?

本次改革要点

首先,分析一下此次改革的要点。

要点一:对部分劳动所得实行综合征税。1996年全国八届人大四次会议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及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就提出,要“建立覆盖全部个人收入的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但是经过了二十多年,个税仍实行分类征收办法。此次个税改革是迈向综合征税的第一步。具体来讲,此次草案把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四项劳动所得都纳入征收范围。然而,特许权使用费到底是属于财产性所得还是劳动性所得引起了不小争议。

要点二:优化调节税率结构。以现行工资、薪金所得税率为基础,将按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按年计算,并优化调整部分税率的级距。具体是: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3%税率的级距扩大一倍,现行税率为10%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3%;大幅扩大10%税率的级距;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20%。

要点三:提高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从每月3500元提到每月5000元,社会对此关注最为热切。

要点四:设立专项附加扣除。规定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这四项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

要点五:增加反避税条款。针对个人不按独立交易原则转让财产,在境外避税、实施不合理商业安排,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等避税行为,赋予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的权力。

个人所得税调节分配作用

此次改革初衷是提高个税调节收入分配作用,然而个税对分配的调节作用受到两大先天因素制约,使其作用不能得以充分发挥。

第一,纳税群体少。衡量个人所得税对分配的调节作用,就是看征税前基尼系数和征税后的基尼系数的差,如果征税后导致基尼系数下降很大,说明个人所得税对调节收入分配作用很强。而个人所得税对调节收入分配作用取决于两点,一是税收累进性,就是累进税率设计;二是平均税率,就是所有人交的税占所有人收入的比。即使税收累进性很高,比如最高边际税率设为100%,但纳税人群体少,它对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也是有限的。

我国有多少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呢? 2011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将工资薪金所得免征额从2000元提高到3500元,纳税人就由8400万锐减为2400万。7年过去了,虽然随着物价上涨和收入提高,纳税人会增加,但是由于免征额大幅度上升1500元,纳税人规模占总人口的比也是有限的。

第二,个税难以对资本实行综合征收并实行累进税率。把资本所得进行综合征税,并实行超额累进税率行不行?很遗憾,全球都很难做到。因为现在全球化时代,资本流动性很强,资本配置方式多样,税收不宜过度地干预资本要素配置,不宜使用超额累进税率。个人所得税调节分配作用先天就被制约了。从中国现实来看,劳动分配份额处于下降趋势,资本分配份额处于上升趋势,这是符合世界潮流的。目前,我国劳动要素收入占全国收入的比重大约是50%,资本要素收入占比大约是35%。个税由于这两种因素制约,个人所得税调节分配作用实际上不像大家相像的那么大。

十九大报告指出,当前的主要矛盾是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与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不充分,对收入分配的影响是很大的,这才是改革的要点。像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减贫、缩小地区差距和城乡差距政策等,均对调节收入分配发挥重要作用。既然个税改革对调节分配作用是有限的。那么此次个税改革的作用在哪儿?

这次改革的作用,不在于能调节多大程度的分配,而是在于其推动了税收征管的现代化。中国90%的税是企业缴纳的,10%是居民缴纳的(不考虑税收转嫁因素)。而美国67.1%的税是居民缴纳的,32.9%是企业缴纳的。这样就导致一个问题,中国的宏观税负很难说高,但是由于税压在企业头上,企业就觉得税负重。现在税收征管机制一系列制度安排是针对企业来设计的,对自然人的征税机制还没有充分建立起来。

企业是创造价值的主体,税收过多地集中在企业,对促进生产发展和经济增长不利。由于税收集中在企业,它导致我国税收征管体系建设是围绕企业而转,例如,金税工程是通过发票监控,提高增值税的征管能力;日常的税收稽查,重点放在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即使是个人所得税,由于我国长期实行分类征收,它就可以大量采用源泉扣缴的方式,纳税人毋需直接面对税收部门,税收征管机制建设也就不需要在强化对自然人税收征管上下功夫。

这次个税改革,马上让税务局面临三个“怎么办”的问题,这就要求征管机制流程再重构,最终推动税收征管现代化,从长远看,有助于推动国家治理能力提高。

实施中要应对两个紧迫的问题

个税涉及到国家和社会的关系这个根本性的问题,假如个税改革草案最终通过,在个税实施中要应对两个紧迫的问题。

第一,综合治理。个税改革将对我国税收征管机制造成非常严重的挑战,光靠税务部门自己的力量是无法胜任个税管理的,它需要各部门联手合作实行综合治理。一是建立全面的纳税代码制度,每个纳税人都有自己的税务代码,这个代码可以是身份证号,也可以是社会保障号,这个纳税账号是终身唯一的,逃税的信息都在账号里体现出来。二是落实个人资产实名登记制,这样有助于监控纳税人资本性所得。三是推行现金管理制度,为防止逃税,超过一定数额的报酬不准使用现金,只能走银行。四是要构建全国联网的个人涉税信息平台,因为个人在全国各地取得劳务报酬,必须建立全国联网的个人信息涉税平台才行。综合治理需要税务局、银行、公安、社会保障等联合起来,以税务为中心形成合力,这样才能有效打击逃税。

第二,要发挥地方积极性。综合治理光靠中央政府是不行的,因为国家这么大,涉及到那么多纳税人,因此一定要发挥地方积极性。可以将个税作为省级政府主体税,因为我国省级政府管辖区域很大,大多数省份面积相当于一个中等规模的国家,在这种情况下,将个人所得税作为省级地方税从征管便利和征税激励等角度看均有较大优势。

链接

本次改革草案引发了大量的社会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免征额设为5000元到底合不合理?依据是什么?在北上广这样的城市,生活成本已经很高,需要提高免征额,而在中西部地区生活成本较低,统一提高免征额是否合适?

第二,最高边际税率是不是还应该保持在45%?现在全球面临减税浪潮,美国个税最高边际税率是39.6%,明显低于我国。有的国家试图采用高税率,比如法国奥朗德政府曾经征收富人税,结果导致大量富人改变国籍。在全球竞争加剧的背景下,为吸引高净值人群,是否还需要将税率保持在45%?

第三,到底按个人征还是按家庭征?如果按个人征,那么一些费用扣除不是由个人负担的,而是家庭共同负担,比如住房是以家庭名义买的,是夫妻而不是个人在养孩子,这种情况扣哪一方的费用呢?如果按家庭征,那什么是家庭呢?不能说户口本上的就是家庭,因为户口本是可以随时改变的。

第四,增加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扣除,会不会对房地产市场产生较大影响?美国1986年税制改革是一次影响很大的改革,那次改革允许个税中住房贷款利息作为费用扣除,结果对房地产市场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我国采取这个政策,实际是降低了民众的住房费用,有可能会刺激房地产市场投资。

第五,应不应该增加其他专项扣除?比如赡养老人支出。

第六,是否考虑地区差异?每个地区生活成本不一样,是按照每个地区设定的标准还是全国统一的标准?

第七,从税务局角度来看,税务局关心三个“怎么办”的问题。厦门大学杨斌教授在很早以前,就提出针对自然人征税会产生三个问题:一是纳税人不申报怎么办?当纳税人感到税收痛苦的时候,就可能不申报税款了,那么税务局能不能知道民众没申报的情况呢?二是纳税人虚假申报怎么办?三是申报了不缴纳怎么办?

个人所得税改革搅动全社会的神经。个税改革既是经济问题,它体现在维护人民群众切实利益方面;它又是法律问题,体现在彰显人民的意志方面;它更是社会问题,体现在通过税制改革以促进社会和谐有序发展方面;同时也是国家治理问题,体现在通过税制改革来提升国家治理能力方面。个人所得税肩负着众多期望,然而,个人所得税这艘小舟,能否载得动这么多的期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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