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的改革前景
世界贸易组织(WTO)在刚建立的一段时间内,被认为是迄今为止最完美的全球性国际组织。它既有体现全球治理民主性的“一致同意”制度,也有西方贸易大国在对自由贸易精神高度认同的基础上对贸易谈判的实际主导,还有对发展中国家的适当照顾。更重要的是,WTO有着所有其他大型国际组织都没有的高度独立的纠纷解决机制。由于它具有(1)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组成的两审终审制和(2)上诉机构成员(所谓的WTO“大法官”)经常性地以司法能动主义的态度去适用和解释WTO法律,这使WTO的纠纷解决机构有着一种普通法系统法官的权威。
但从特朗普上台以后,WTO的所有优点似乎在一夜之间都成了问题。特朗普一方面事实上绕开WTO大搞单边主义(虽然美国仍然在WTO起诉包括中国在内的其他国家)威胁下的双边谈判,通过大幅度增加关税而迫使其他国家(包括其盟友)对美国做出贸易让步。另一方面,美国以明示方式表达对WTO的不满,主要内容包括:(1)WTO涵盖的范围太窄,不能管制到当今国际贸易的几大关键问题,尤其是政府主导的经济模式通过补贴和强制技术转让所导致的贸易扭曲行为,以及电子商务等新兴领域;(2)WTO规则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和灵活性过大,尤其是“放过了”那些经济增长迅速的发展中国家,包括中国和印度;(3)WTO上诉机构自主性太强,司法越界,削弱了美国的主权。
美国的上述要求,实际上界定了下一轮WTO改革的主要方向。这是因为:第一,美国是战后国际贸易体制的建立者和维护者,其主导地位在目前仍毋庸置疑,任何WTO改革方案都不可能在美国与其他国家有原则分歧的情况下达成。第二,美国提出的上述关切,其主要指向是中国的经济体制和贸易政策,这其实在很大程度上也是西方主要国家的共同关切,在这些问题上,欧盟、日本和美国基本持相同态度。
笔者认为,出于以下原因,目前通过在WTO自身的多边谈判解决这些问题的可能性很小。第一,美国现在认为单边威胁下的双边谈判是最有效的方式,不会重视WTO自身的谈判,甚至也不会相信WTO能谈成什么。第二,中国与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的分歧,以及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分歧,不可能直接在WTO的谈判框架内解决。第三,区域主义方兴未艾,主要贸易大国都将精力放在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上,这在目前看来也是各国的最佳选择,在可预见的将来仍然是国际贸易谈判和规则制定的主流。
综上所述,在目前的国际经济格局下,WTO改革的前景并不乐观,但这并不代表WTO会被完全边缘化。WTO改革需要“蓄势待发”,这个“势”,就是各国,尤其是各主要贸易大国,通过双边谈判所积累的市场准入和新规则共识。我们甚至可以这么说,要是中美之间不就前述议题达成一定程度的双边谅解和共识,WTO改革无从谈起。
WTO改革的原则
笔者认为,未来的WTO如果能够进行改革,须要坚持如下原则:
第一,非歧视待遇原则作为国际贸易的基石和最高原则,这一点不能放弃。自由贸易的这一地位,是经过几百年来国际贸易的理论和实践所检验的。特朗普主张“对等贸易”(reciprocal trade),展现出要放弃非歧视待遇这一基本原则的态势,这种做法虽然说不上是倒行逆施,但理论逻辑上不自洽,实践中也无法真正贯彻。
第二,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与优惠待遇在原则上需要保留,这不仅是分配正义的要求,也是世界和平与发展的需要。谈判的重点应该放在如何界定“发展中国家”地位,以及如何帮助发展中国家尽快融入世界经济。
第三,发展中国家要认识到,新议题纳入WTO谈判势在必行,这包括电子商务、国有企业规制、更高水平的知识产品保护等。多哈回合谈判失败的教训表明,通过“一致同意”等手段,采取抵制和拖延战术反对新议题的纳入,到最后所有国家都一无所获,反而给贸易大国的单边主义行为提供了口实和空间。
第四,关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应该以提高解决问题的效率为导向。质言之,WTO争端解决机制不能也不该超越当代国际法本身的局限,即它不能表现为超国家的独立司法机构,而只能在国家(即WTO成员国)协议允许的范围内行事。具体而言,可以考虑回归“一审体制”,给专家组较强的权限,或者去掉专家组程序,仅仅设立一个常设争端解决机构,一裁解决问题。WTO争端解决的目的,不应该是为了最大可能地体现“国际法治”,而是为了以简便而适当的方式为成员国的贸易争端提供一个解决方案。
第五,放弃“一揽子承诺”,回归多边和复边共存的多元化规则体制。
WTO改革与中国的改革开放
目前的国际经济格局,既是前所未有的大变局,对中国来说也是历史性的机会,因为这会是中国第一次以一个在经济地位上几乎可以和美欧平起平坐的身份参与新的国际经济规则的制定。中国的经济地位虽前所未有地强大,具备以市场换市场的实力,但弱点在于规则制定的能力比较差,所以更要抓住这次机会积极参与,强化自身的能力建设。尤其是,在国有企业、强制技术转让、发展中国家地位、电子商务等问题上,显而易见美欧日的提案针对中国,中国必须在这些问题上主动出击,提出自己的方案,否则只能被别人牵着鼻子走。如果中国身处谈判场,而依然如此被动,那确实有负时代赋予中国的机遇。
关于经济模式与国有企业,中国实际上是可以接受CPTPP关于国企规制的基本原则的。如果中国能采纳“竞争中立原则”,实际上CPTPP所指定的关于国企的规则也并不严苛。另外,对国企的党建工作,需要发展出一套新的、现代化方式表达的叙事(narrative), 说明党建并不影响企业的独立运作、市场主体地位和竞争中立。
关于强制技术转让,应当废除一切法律法规和政府规范性文件里的强制转让要求,由独立自主经营的企业去在“市场经济、契约自由”的环境中自行去获取新的技术。我们也许会发现,以这样的方式,中国获取新技术的效果可能更好。
关于发展中国家地位,中国自身可以基本放弃在WTO中的发展中国家地位和相应待遇,但仍然应当高调地为广大发展中国家争取此类待遇。
关于电子商务问题,其核心问题之一是网络信息的自由流动和信息储存本地化的问题。关于前者,应当采取负面清单方式,原则上允许网络信息的自由流动,但可以争取尽可能多的“安全例外”。关于后者,原则上可以不要求数据储存的本地化,但这一点要和欧美同步进行,坚守非歧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