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任务,是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有力举措,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有效保障。当前,中国农业产业发展正在从增产导向型向提质导向型转变,构建现代化的农业产业体系一直都是实现这种转变的重要手段。但长期以来,由于体制机制、发展方式、资源环境约束等因素使得中国农业的生产体系竞争力不强,产业体系还不完善,经营体系不健全,特别是农业的供给质量和供给效率不高,部分品种阶段性过剩与有效供给不足的矛盾十分突出,农业产业发展与人民群众日益提高的农产品消费需求还存在明显的脱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提出,要“加快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提高农业创新力、竞争力和全要素生产率,加快实现由农业大国向农业强国转变”。基于此,“十三五”期间,如何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背景下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着力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提高农业供给的质量效益和市场竞争力,仍是需要持续关注的焦点问题。《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提出到2020年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等更加健全的改革目标。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通过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推进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完善要素市场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可以有效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有效延长农业产业链,提高农业附加值,使农业的整体效益和产业竞争力得到显著提高。美国作为世界上较早实现农业产业现代化的国家,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其农业产业体系已比较完善,产业经营模式十分成熟,农业服务体系相对完善。当前,中国正在加快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积极构建高质量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在此背景下分析美国在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方面的制度经验和政策实践,对当前中国正在推进的乡村振兴战略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参考价值。
目前,虽然美国的经济和科技高度发达,但是农业在其国民经济中仍占有重要地位,农产品依然是美国重要的出口商品与外交武器,美国农业部仍然是十分重要的行政管理部门。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美国农业已形成了高度的机械化、商品化、专业化和信息化的特点。美国的农业发展离不开国家的强力支持,其取得的成功与富有活力的经营主体和创新农业经营模式密不可分,特别是创造条件推进农业产业经营的一体化进程[1]有效提升了产业竞争力。此外,美国还通过立法不断调整和完善农业支持体系,实施多种专业化项目,比如出口强化项目、出口信贷项目和粮食进步项目等来增加农业的产出和提高农业的市场竞争力,全要素生产率一直保持较高水平(表1)。在经营模式方面,美国实行以家庭农场为主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借助完善的市场经济制度造就了极具竞争优势的家庭农场经营机制与生产方式,从而成为美国农业经久不衰的一个重要基础[2]。
由于美国借助于各类家庭农场、联合企业以及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长期实行专业化生产和规模化经营,使得其长期是世界上第一大农产品出口国。目前,美国每年农产品的出口额约为1300多亿美元(图1),近几年的出口额在农业补贴的刺激下更是不断上升,2017年农产品出口额达到1383亿美元。此外,美国农产品占世界贸易的份额也相对较高,如大豆接近50%,玉米接近70%,棉花占21.2%,小麦占11.6%,畜牧产品、烟草和水果等产品也都占有很大比重。在粮食产量方面,2013年美国粮食产量达到4.32亿t,人均占有量超过1 000 kg,这一水平在世界上排名第一。美国的粮食产量经常呈现较大幅度的波动,除天气原因之外,主要受政府的调控政策和农产品进口国需求变化的影响。
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中,农业产业的战略核心是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依靠培育新型组织和经营主体来提升市场竞争力,而培育竞争力的核心是坚持市场导向下的专业化分工,高度的专业化分工是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发展的重要前提。现代农业产业体系拥有完善的现代产业组织体系,这种产业组织体系是一个由许多专业化的主体按照一定的分工和联系共同构建起来的系统[3]。经过高度工业化、产业化进程的美国农业已经实现了专业化分工,农业产业体系经营的重要组织形式主要包括家庭农场形式、按合同制组成的联合企业形式以及农业合作社形式3种。
2.1.1 家庭农场形式
美国家庭农场是美国农业产业体系中最主要、最核心的组织方式,其制度基础是早在1826年制定的《宅地法》就已经奠定。美国农业的成功主要归功于其家庭农场经营模式的成功,这使得其用仅占总人口1.8%的农民养活了近3亿美国人,而且还使美国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农产品出口国。比如,美国粮食产量约占世界总产量的1/5,出口量约占世界总出口量的2/5。美国家庭农场的发展除了得益于政府的财政支持之外,还得益于美国较为完善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包括农业市场服务、农业统计服务和农业咨询服务等,这些服务有效提高了美国家庭农场主和经销商随时掌握国内外农产品市场变化的宏微观信息[4],有效提高了生产经营决策效率,成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
2.1.2 按合同制组成的联合企业
这种组织形式形成的企业没有实行完全的垂直一体化,其实质上是契约化经营,这种企业主要是家庭农场与工商公司的联合经营,从而实现产供销一体化,这种组织形式大多分布在畜禽、牛奶和果蔬等农产品生产加工部门。原因是这些产品需要及时进行分割、加工、冷藏与销售,因此,没有整体的合作和联合将很难发展。这种一体化发展较快的行业在蔬菜水果类的生产和加工企业中取得了较快发展,由于这类产品运输损耗大因此需要及时流通和消费。目前,美国有将近60%的蔬菜农场和30%的果蔬农场实行了这种合同制联合经营。
2.1.3 由供应生产资料或销售农产品的农场主进行联合组成的农业合作社
一般而言,农业合作社很少有农业之外的资本加入,因此合作社的成员主要是各个农场主,农场主以股份的形式入社,而加工、销售和管理等方面的事务则委托给聘请的专业经营管理人员。具体组织方法是:申请入社的家庭农场主需要与合作社签订合同,并明确约定入社条件、职责权利、利益分配、组织运营等内容,以及交易农产品的品种、品质、数量、供货期限和交易地点等内容,合作社的开支从农场主年纯利中提取,合同期一般为3年。此外,合作社还经常向农场主提供农业技术咨询、市场信息、贷款申请和开展生产经营等服务。不仅如此,为确保农产品销路顺畅和提升流通效率,美国鼓励建设以合作社为龙头的产品供应链。
2.2 产业体系经营主体的发展趋势
2.2.1 家庭农场的发展趋势
一般而言,美国农业部认定的农场是在生产和销售农产品达到一定规模以上的农场,主要考量因素是农作物种植面积和农产品销售额。根据农场的年收入、经营者的主要工作(或职业)及农场的所有权性质,美国农业部将农场分为小型、中型和大型家庭农场,其分界线是农产品的年销售额是否超过25万美元,销售额小于25万美元的为小型家庭农场,销售额在25万~50万美元的为中型家庭农场。若年销售额超过50万美元,可以被认定为大型家庭农场。根据这一分类标准,美国89.7%的家庭农场都属于小型家庭农场,但其资产却占全国家庭农场总资产的64.0%,这其中包括52.1%的土地属于小型家庭农场。虽然大型家庭农场占比仅为2.0%,但却生产了全国84%的农产品。由于美国的农场数量在下降,其农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也呈现出下降趋势,但由于农场的规模不断扩大,技术推广应用广泛,其人均农业增加值是不断增加的(图2)。从家庭农场主的年龄上看,其最突出的特征是高龄,家庭农场主的年龄在65岁以上的占28%,这也反映了美国家庭农场同样面临人口老龄化趋势。从农场的收入来看,大多数家庭农场主的收入处于美国中等及以上水平。以2007年为例,美国小型家庭农场的年收入为2.9万美元,占其家庭总收入的38.09%;中型家庭农场的年收入为6.3万美元,占其家庭总收入的57.49%;大型家庭农场的年收入为22.6万美元,占比高达84.44%。
2.2.2 公司化农场的发展趋势及比较优势
公司化农场是一种比家庭农场更专业化、更市场化的农业经营主体。总结其发展轨迹与近期变化,其发展趋势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公司化农场的平均土地规模较大且占农场总数量的比重有所提高。迄今为止,在美国农场的数量结构中,家庭农场仍位于绝对优势地位,虽然公司化农场的总体占比远低于家庭农场,但公司化农场的平均经营规模明显大于家庭农场。美国大型家庭农场的平均土地经营面积为2 200英亩,中型家庭农场为898英亩,小型家庭农场为92英亩(表2),而公司化农场的平均土地规模为1 304英亩。其次,公司化农场的专业化程度和集约化程度高于其他类型的农场。比如,公司化农场的平均土地规模约为家庭农场的3倍,而公司化农场的平均销售额却是家庭农场的11倍[5]。第三,公司化农场的主要经营领域相对集中。公司化农场一般倾向于选择附加价值较高的产业领域开展经营活动,因为这些领域更能实行专业化经营和精细化管理,能够为其带来更多经济收益。选择这些领域进行经营,凭借着的这些公司化农场所拥有的资金和技术优势,其可以将经营的风险尽可能地降低,预期收益尽可能地提高。已有经验表明,在建设现代农业的过程中,龙头企业已成为实现农业产业化的骨干力量[6]。
2.2.3 农业合作社的发展趋势
在美国的农业产业体系中,农业合作社十分发达,并在农业经济活动中扮演重要角色。从20世纪90年代兴起的新一代“萨皮鲁型”合作社,其在运行机制、股权分配、权责适配等方面做了很大的创新,完全适应了自由主义经济下国际大市场竞争的需要,其主要经营目的是对农产品进行深加工来增加附加值,目前正在成长为美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干力量。总结美国新一代合作社的发展趋势,可以发现有以下3个特点。
(1)合作社数量减少但结构逐渐优化。根据美国农业部的统计,2012年美国共有合作社2 238个,平均社员938名,平均营业额10 492万美元,虽然在合作社数量和社员规模上有所下降,但总体营业额却在上升,表明合作社的结构在优化,竞争力在提升(表3)。从产品结构类型上看,美国合作社有68%的属于供给类,有19%属于谷物生产类,此外还有畜禽类、奶制品类、服务类和其他类型,占比都在2%左右。合作社的这种比例结构,既能有效分散市场风险,避免风险过于集中,又能提供多样化的产品,满足了市场的消费需求。
(2)经营机制逐步完善,组织体系不断开放。为了更好地适应市场环境,美国合作社通过变革自身组织和经营制度以提升自身竞争力,如组建股份制合作社、向社会发行股票进行融资等。在市场竞争背景下,农业合作社之间不断发生重组与并购,重组与并购的目的是提升合作效率。
(3)进一步加强横向联合和纵向一体化联合。横向联合是指生产和经营相同或相似农产品的合作社之间的联合,通过扩大规模降低交易费用的一直组织形式。数据表明,美国销售额在10亿美元以上的合作社仅有31家,占合作社总数的比例仅为1.4%,但是这31家合作社的营业额却达到1 229亿美元,平均每家合作社40亿美元。而纵向一体化联合是指处于不同产业链上下游环节经营主体与合作社进行联合,从而实现增强控制力和影响力的做法,如农业加工企业和营销企业的纵向联合等。随着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开展纵向一体化联合成为合作社的新型发展战略,因此,开展了相对频繁的垂直整合活动。目前,中国一些大型农业企业开始采取纵向一体化整合供应链的方式来提升竞争力,如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光明集团)、北京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京粮集团)、北京首都农业集团有限公司(首农集团)和江苏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等。
美国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构建是以家庭农场、合同制联合企业和农业合作社为经营主体,以高度市场化和专业化的社会化服务为依托,不断延伸产业链各环节,提升了整体农业产业的竞争力,有效提升了供给质量和供给效率。总结美国农业产业体系的发展经验,可归纳为以下4点。
3.1 以高度市场化的家庭农场为产业体系构建的基础
美国早在1826年就制定了农业发展的《宅地法》,这部法律奠定了美国家庭农场发展的制度基础。2016年,美国拥有约220万个农场,其中属于公司性质的农场只有不到10万个,合作农场不足2万,其他全部属于家庭农场。2010年美国收入超过100万美元的农场有88%属于家庭农场,其产值达到全国家庭农场总产值的79%。近些年公司化农场的数量有所增加,这些农场无论是占有的耕地面积还是产品销售额都占据了全国家庭农场较大的比重。由于美国农业是高度商业化的农业,因此,经营主体容易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2013年美国的粮食生产能力超过4.3亿t,但由于生产过剩,政府不得不实行限产措施,但其粮食生产能力仍然保持在4亿t以上的规模,这很大程度上与家庭农场的基础地位密不可分。
3.2 实行高度规模化和专业化的农业生产经营方式
从当前农场规模来看,美国农场的平均用地经营面积约为418英亩,大型家庭农场的平均规模高达2 200英亩。从农业产值来看,25万美元以下的小型家庭农场数量占农场总数的比重为89.7%,其农业产值仅占农业总产值的25.5%;25万~50万美元的中型家庭农场数量占比为5.7%,其农业产值占比为21.7%;50万美元以上的大型家庭农场数量占比为2.0%,但其农业产值却占农业总产值的35.0%,即意味着这2.0%的农场贡献了美国1/3农业总产值。就全球范围而言,发展规模经营以及多元化经营主体成为农业现代化的必然要求[7]。正是这样高度规模化和专业化的农业生产经营模式,使得美国农业长期在世界上保持在高产出、高效率和高竞争力的发展水平上。
3.3 构建高度发达、有序的农村市场体系
美国农村市场体系十分发达,资金、技术和土地等农业要素市场齐全、规范有序。美国建立了包括农产品集散中心、共同出售市场、农产品期货市场、批发市场和集体零售市场等不同功能类型的市场体系,从而有效加快了农业产业化的市场化进程和现代化进程。相较于其他类型的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一直被美国政府所重视,这是由于批发市场具有明显的规模效应和集聚效应,可有效促进农产品的流通。因此,美国一直将批发市场设施的大型化和现代化作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重要基础。为适应消费端的升级要求,有效提升农产品供给质量和流通效率,美国在市场设施自动化、大型化和现代化上积极提供资金支持。美国通过加强信息服务和政策引导,鼓励各种农业生产者组织建立符合市场需要的支柱产品和特色产品,增强满足消费端的供应能力和供应质量,实现了依靠市场和政府传导农业种植结构调整的效果,这为中国当前正在开展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了有益借鉴。
3.4 制定高效、多样化的农业产业保护政策
由于农业本身的弱质性(尤其是大宗农产品),要想实现高质量发展离不开产业结构调整、资金投入优化和科技力量支撑,更离不开国家的政策扶持和产业保护。为保证农业政策的不断更新和完善,美国国会按照每5年左右制定一次农业法案的节奏,及时调整和完善本国对农业生产的补贴政策和产业保护政策。美国制定的农业政策,不仅有效满足了农业作为国家基础产业的内在要求,也客观上提升了其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表4)。以玉米、小麦和棉花这些大宗农产品为例,如果严格按照生产成本核算体系来计算,美国农场基本上都处于亏损状态。之所以美国农场主还能在大量亏损的情况下进行生产,主要原因是美国一直实行“工业反哺农业”的政策,实施农产品支持价格补贴、农业投入品差价补贴、购销差价补贴、休耕补贴、农产品储备补贴和农产品出口补贴等多种补贴方式[8]。
4 结论和启示
通过对美国农业产业体系的研究发现,美国高效现代农业的成功可以归结于其高效的产业政策体系、灵活多样的农业经营体系、高度发达的农村市场体系和完善的社会化服务体系,这对于当前中国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提升农业发展质量和供给效率,深入实施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乡村振兴战略提供了积极借鉴。结合中国当前农业产业体系的实际,得出以下4点经验启示。
4.1 完善农业法律与扶持政策体系
美国为了扶持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和完善,因时因地地制定了有关的法律及支持措施,奠定了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制度基础,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和优化农业产业体系创造了良好的制度基础。目前,中国农业经营主体经营规模小,产业链短,资本和技术缺乏,品牌影响力不强,在市场对资源配置和经济等价交换的过程中多处于弱势,往往处于被支配和剥夺的地位,特别是在实现与市场的有效对接方面还面临诸多体制障碍。与中国相比,美国的农业经营主体都是在本国政府直接或间接的帮助下构建和完善起来的,政府的政策支持尤其是立法保护对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壮大起了巨大的促进作用。虽然中国非常重视家庭农场、产业化龙头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但仍需要进一步完善配套制度体系和法律法规,为其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条件。
4.2 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和经营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确保中国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维护粮食安全的重要途径。但当前中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尚未发育成熟,多数仍属于分散经营,面临自然、市场和质量安全的“三重风险”。与美国相比,其在发展规模、经营管理、专业技术水平、供给效率和产业竞争力等方面还存在较大差距。此外,中国农村地域辽阔,自然条件千差万别,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这就决定了中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必然呈现出多元化、混合型的发展格局。因此,应借鉴美国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经验,在尊重农业产业发展规律的情况下鼓励发展家庭农场、产业化龙头企业、公司化农场和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种经营主体的产业发展模式不仅实现了有效分散市场风险的目的,而且可以满足国内消费者对农产品的多样化、个性化和高品质需求,因此是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重要任务。
4.3 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伴随农业生产向专业化分工、社会化协作方向转变,对农业社会化服务提出了强烈的现实需求。但目前中国的农村经营性服务组织发育不充分,经济实力偏弱;公益性服务供需衔接尚不紧密,服务机制有待健全。为此,迫切需要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大力培育和发展以生产性服务为重点的现代农业服务组织。通过对美国农业经济主体的发展历史可以发现,社会化服务体系不仅促进了农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的完善和强大,也成就了美国农业的国际竞争力。目前,美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已高度完善,涉及农业生产的几乎所有环节,为农业产业化经营提供了全方位服务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其发展历程和制度构建为中国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提供了一定的思路和启示。
4.4 积极推动农业合作组织发展
美国的发展经验表明,专业合作组织是促进农业技术推广、保障政策落实的有效组织载体,不仅可以提高农民市场组织化程度,增强自我服务水平,而且可以节约交易费用,有效防范市场风险。近些年,虽然中国采取了很多措施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但与发达国家相比其发育程度和组织完善程度仍然很低。尽管美国等农业发达国家的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也面临很多难以解决的问题,但不容忽视的是,合作社始终是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的重要形式,对小规模经营的农业尤其如此。根据中国农业未来的发展趋势,发展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在中国农村经济领域具有客观性和必然性,农业合作社应当成为中国农业生产的重要组织形式。
参考文献:
[1]王畅,李松柏.国外农业产业集聚经验及对中国的启示[J].世界农业,2018(1):13-17.
[2]杨为民,李捷理,蒲应龑,等.美国家庭农场可持续发展对中国的启示[J].世界农业,2013(12):134-137.
[3]曹慧,郭永田,刘景景,等.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建设路径研究[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2):31-36.
[4]刘丽伟,高中理,美国发展“智慧农业”促进农业产业链变革的做法及启示[J].经济纵横,2016(12):120-124.
[5]姜长云,张立冬.美国公司农场的发展及启示[J].世界农业,2014(4):29-32.
[6]韩国明,郭鹏鹏.我国农业经营主体变迁的政策意图及其演化路径——基于中央一号文件(1982—2016年)的文本分析[J].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2):93-101.
[7]周应恒,胡凌啸,严斌剑.农业经营主体和经营规模演化的国际经验分析[J].中国农村经济,2015(9):80-95.
[8]乐波.农业生产领域公共服务供给的美、日、印三国经验研究[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