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1日,兴业研究发布了2019年3月(总第十五期)“兴业绿色景气指数(GPI)”。该指数由兴业研究和兴业银行绿色金融部共同开发,基于对兴业银行绿色金融客户调研结果编制,并于每月1日发布,旨在全面、细致、系统地揭示绿色产业的发展现状、研判产业热点领域和发展趋势、感知绿色产业发展中的痛点,为绿色金融和绿色产业的发展提供助力[1]。
2019年以来,GPI景气指数已经持续增长数月,近期一系列绿色政策的密集出台,显示出我国绿色发展落地加快,这也是支撑GPI景气指数连续上升的重要基石,近期出台的绿色政策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
大气污染治理加速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和2019年去产能政策出台,推动钢铁等非电行业工业大气污染治理景气提升。
环保督查常态化,第二轮中央环保督查启动在即,预计将持续4年时间,涉及城市黑臭水体治理专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专项、“清废行动”专项、打击“洋垃圾”进口专项、长江“三磷”整治专项、斯德哥尔摩公约和汞公约履约专项和信访线索专项7个专项内容,环保督查的常态化将推动水污染治理、固废危废治理及环境监测等相关行业的景气提升。
配套扶持政策加速落地,市场化导向的绿色技术体系建设方案出台强化了科技创新对绿色发展的引领作用;绿色项目储备库的加速建设将推动我国各项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高效完成;支持绿色金改试验区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将进一步扩大对绿色产业的资金支持。
一、绿色产业本月表现
1、GPI指数表现
2019年4月GPI指数与上月基本持平。从分项指数看,4月绿色产业需求回暖,新订单指数小幅提升,生产延续扩张态势,生产指数和产能利用率指数均有所上升;同时政府合作加强、补贴到位率和资金周转率指数也都有所提升。但是,价格指数有所下降,一直维持在相对较低水平,反映出绿色环保产业竞争较为激烈。
2、市场数据表现
股市方面,自2019年4月1日至5月20日,环保板块下跌了16.37%,跌幅大于同期沪深300的8.96%,但小于同期中小板指数的17.2%。从子板块来看,污水处理、环境监测、节能、大气治理、固废板块分别下跌了14.15%、14.21%、14.68%、15.34%和21.77%。
二、绿色政策加速出台
1.大气污染治理加速推进
作为污染防治攻坚战之首的蓝天保卫战,一直是我国污染防治的重点任务,虽然近些年来,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已经取得了积极的进展,但是我国大气污染防治的脚步仍未停歇。2019年1月,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发表讲话,在强调2019年需做好的重点工作时,蓝天保卫战由“全面推进”升级为了“坚决打赢”,近期,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政策密集出台,正体现出了我国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决心,也由此带动了我国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行业的景气度的提升。
1)《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
2019年4月28日,生态环境部、发改委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2],随着我国火电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工作接近尾声,钢铁等非电行业工业治理成为了大气污染治理的重要方向,《通知》提出的主要目标为全国新建(含搬迁)钢铁项目原则上要达到超低排放水平。推动现有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到2020年底前,重点区域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取得明显进展,力争60%左右产能完成改造,有序推进其他地区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工作;到2025年底前,重点区域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基本完成,全国力争80%以上产能完成改造。在具体的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指标要求方面,要求烧结机机头、球团焙烧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其他主要污染源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原则上分别不高于10、50、200毫克/立方米。
同时,《意见》还提出对于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应加大政策支持,主要包括:
1 税收优惠待遇,应税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低于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低于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落实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
2 给予奖励和信贷融资支持。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给予奖励。企业通过超低排放改造形成的富余排污权,可用于市场交易。支持符合条件的钢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进行直接融资,募集资金用于超低排放改造等领域。
3 实施差别化电价政策。对逾期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省级政府可在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或交易电价基础上实行加价政策。有条件的地区应研究建立基于钢铁企业污染物排放绩效的差别化电价政策,推动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
4 实行差别化环保管理政策。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钢铁企业实施差别化应急减排措施。其中,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烧结、球团、炼焦、石灰窑等高排放工序应采取停限产措施。重点区域内要进一步强化差别化管理。当预测到月度有3次及以上橙色或红色重污染天气过程时,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实行月度停产。
2)《关于做好2019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
2019年5月9日,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做好2019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3],提出了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一视同仁,严格质量、环保、能耗、安全标准和信用约束,努力实现科学精准、稳妥有序去产能,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总体要求。
对于钢铁行业,《通知》提出要深入推进钢铁产业结构优化,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环保、质量、技术、能耗、安全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严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的钢铁落后产能,倒逼落后产能加快退出。加快行业创新发展步伐,不断推动钢铁行业转型升级,为钢铁行业实现由大到强转变奠定坚实基础。
对于煤电行业,《通知》提出积极稳妥推进煤电优化升级。充分发挥市场调节和宏观调控作用,淘汰关停不达标落后煤电机组。依法依规做好违规建设煤电项目的清理整顿工作。发布实施年度风险预警,有序推动项目核准建设,严控新增产能规模,按需安排应急备用电源和应急调峰储备电源。统筹推进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促进煤电清洁高效、高质量发展。
2. 环保督查常态化
第二轮环保督查开启在即。2019年5月9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加急印发《关于开展2019年生态环境保护统筹强化监督(第一轮)工作的通知》[4],文件里涉及全国25个省和直辖市,涉及城市黑臭水体治理专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专项、“清废行动”专项、打击“洋垃圾”进口专项、长江“三磷”整治专项、斯德哥尔摩公约和汞公约履约专项和信访线索专项7个专项内容,并且以加急文件的形式下发各地相关部门。工作组已于5月14日统一进驻,进驻时间不超过10天。
2016年启动的第一轮中央环保督查及两批“回头看”行动至今年已全部完成,督查效果明显,共立案处罚4万多家,罚款24.6亿元,立案侦查2303件,行政和刑事拘留2264人,并对部分污染治理不力的地方政府领导干部问责,作出通报批评、免职等处理。本次启动的第二轮环保督查预计将持续4年时间,前三年进行常规全面督察,最后一年进行“回头看”,环保督查的常态化将推动水污染治理、固废危废治理及环境监测等相关行业的景气提升。
大气治理重点区域强化监督、定点帮扶方案出台。2019年5月6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印发<蓝天保卫战重点区域强化监督定点帮扶工作方案>的通知》[5],2019年5月至2021年3月,生态环境部将共安排300个左右工作组赴重点区域39个城市开展强化监督定点帮扶,每15天为一个轮次,压茬交接,持续开展。
在强化监督方面,一是要全面排查发现问题,督促地方建立问题台账,制定整改方案;二是核查交办问题整改完成情况,督促整改到位;三是全面摸排当地攻坚任务进展情况,比如对煤改气、改电,“散乱污”整治,燃煤锅炉改造与淘汰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进行全面排查核实。对于定点帮扶,《方案》明确加强宏观指导、提出建议措施、帮助解决问题三点要求,一方面要完善“一市一策”治理方案,定期对攻坚任务进展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另一方面,要深入基层、企业调查研究,针对区域性、共性问题、突出问题提出建议,优化地方污染治理方案。此外,还要开展政策解读和业务培训,切实帮助地方政府、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3. 配套支持政策加快落地
1)《关于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的指导意见》
2019年5月17日,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的指导意见》[6],强化了科技创新对绿色发展的引领作用,体现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代化的重要内涵。《指导意见》指明了绿色技术创新体系的基本要求,突出了绿色技术创新的市场导向,强化了市场在创新体系中的作用,有助于推动绿色技术创新与产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现实需求相结合。
《指导意见》将绿色技术界定为降低消耗、减少污染、改善生态,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新兴技术,包括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生态保护与修复、城乡绿色基础设施、生态农业等领域,涵盖产品设计、生产、消费、回收利用等环节的技术。《指导意见》围绕五个方面,提出了相应的政策措施,每一项政策措施都具有很强的问题导向和针对性,重点解决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存在的制约瓶颈和突出问题:
培育壮大绿色技术创新主体。强化企业的绿色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激发高校、科研院所绿色技术创新活力、推进“产学研金介”深度融合,加强绿色技术创新基地平台建设。
强化绿色技术创新的导向机制。加强绿色技术创新方向引导,强化绿色技术标准引领,建立健全政府绿色采购制度,推进绿色技术创新评价和认证。
推进绿色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示范应用。建立健全绿色技术转移转化市场交易体系,完善绿色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机制,强化绿色技术创新转移转化综合示范。
优化绿色技术创新环境。强化绿色技术知识产权保护与服务,加强绿色技术创新金融支持,推进全社会绿色技术创新。
加强绿色技术创新对外开放与国际合作。深化绿色技术创新国际合作,加大绿色技术创新对外开放。
2017年12月,由我国科技部牵头落实的绿色技术银行已经进入正式运转阶段,目前,绿色技术银行在搭建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开展转移转化服务、推进绿色技术产业基金建设、服务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推动示范项目落地、开展绿色技术分类标准体系研究等方面均取得了积极进展,是本《指导意见》的最佳落实,随着《指导意见》的正式发布,绿色技术银行工作也将加速推进。
2)《关于开展2019年度中央环保投资项目储备库建设的通知》
2019年5月9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紧急下发《关于开展2019年度中央环保投资项目储备库建设的通知》,中央储备库涉及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农村环境整治、海岛及海域保护等五项,同时《通知》还提出要形成“建成一批、推出一批、充实一批”的良性循环机制,这样一个动态环保投资项目储备库的建设将有助于加速推动我国各项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的高效完成。
3)《关于支持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的通知》
2019年5月13日,人民银行发布《关于支持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7],《通知》的发布是为了通过支持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进一步发展我国绿色金融市场,加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具体来看,《通知》包括十条具体内容,可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通知》对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的定义以及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的界定。《通知》所称绿色债务融资工具,是指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内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募集资金专项用于节能环保、污染防治、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等绿色项目的债务融资工具。绿色项目的界定与分类参考《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通知》所称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
其次,《通知》提出了五项支持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的具体内容:
支持试验区内企业注册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鼓励试验区内承担绿色项目建设且满足一定条件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类企业作为发行人,注册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用于绿色项目建设。
探索扩大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研究探索试验区内企业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于试验区绿色发展基金,支持地方绿色产业发展。探索试验区内绿色企业注册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主要用于企业绿色产业领域的业务发展,可不对应到具体绿色项目。
鼓励试验区内企业通过注册发行定向工具、资产支持票据等不同品种的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增加融资额度,丰富企业融资渠道。
因地制宜,研究探索与试验区经济特征相适应的创新产品。支持试验区内企业开展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结构创新,鼓励试验区内企业发行与各类环境权益挂钩的结构性债务融资工具、以绿色项目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持的绿色资产支持票据等创新产品。
交易商协会为试验区内企业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开辟绿色通道,加强绿色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服务。支持即报即核,专人负责,为试验区内企业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更多便利。
最后,《通知》提出了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的风险控制手段,同时对其与地方政府债务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明确、严格的切割:
鼓励试验区依法设立市场化运作的绿色产业担保基金或融资担保机构,为绿色债券提供增信服务,支持绿色债券发行和绿色项目实施。鼓励试验区规范有序建设绿色项目库,依托增信等方式,优先支持入库项目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鼓励地方政府出台优惠政策措施支持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对试验区内发行人或承销机构予以一定的财政奖励。
注册地在试验区的企业如出现债务融资工具还本付息逾期或违约时,交易商协会应定期将相关信息反馈人民银行相关部门,作为人民银行对试验区建设的考核参考。
坚持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与地方政府债务严格切割,债务融资工具不具有地方政府信用,避免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支持试验区地方政府加强企业信用风险监测和评估,密切监测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的偿付能力,建立健全绿色债券风险预警机制和市场约束机制,积极稳妥做好相关风险防范和化解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