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必然带来中国乡村发展形态、乡村产业发展载体、乡村治理和服务形态、乡村运行机制等方面的战略性转型,进而推动提高农业供给质量、健全城乡之间要素合理流动机制、提升乡村发展整体水平、加强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建设、强化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在此过程中,必将带来巨大的金融需求。那么,乡村振兴的金融需求表现何在?现行农村金融供给制度有何缺陷?如何基于乡村振兴进行金融制度创新?这些都是值得关注的问题。
乡村振兴是一项巨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必将推动农村新业态、新型经营主体的不断产生,其具体内容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见表1)。
(一)农村新型经营主体成为农村金融需求主体
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推进,特别是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和农村人口的迁移、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传统农村发展模式下独立、分散存在的部分小农,将抛弃家庭非农收入“拐杖”(何广文、何婧、郭沛,2018),其金融需求出现转型;也有部分小农将逐渐融入适度规模化、专业化、产业化、合作化、农民职业化发展的大潮。根据《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伴随着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农村基建、农业园区、农业公园、一村(乡)一品、一县一业、美丽乡村、特色小镇等建设的金融需求将不断增加,以大农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农家乐及乡村旅游业主、创意农业主体、农村电商户、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现代农业庄园主、农家乐业主、“双创”主体、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主体、田园综合体建设主体等形式存在的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将不断产生,作为新农人的新型职业农民的数量将会不断增加。乡村振兴时代的金融需求,主要来自于规模拓展主导的发展型产业发展的金融需求、生存质量改善型消费金融需求,并呈现规模化、长期化趋势。
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推进,特别是随着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进一步深化,农民和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提高,农村产业发展的推进模式更多以“公司+农户”“公司+合作社+农户”“合作社+农户”“社会化服务组织+合作社+农户”等产业化联合体方式推进。2018年9月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与农业农村部合作,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培育、龙头企业牵头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建设以及一村一品专业村镇发展等项目进行重点支持,并对龙头企业及其上下游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户等提供全产业链综合金融服务(何广文、刘甜,2018)。在这种模式下,农户具有规模化经营的外部环境和条件,金融需求特别是信贷需求额度无疑将提升,促使乡村振兴金融服务需求出现综合化、集团化趋势。
就推进和实施乡村振兴的具体内容(表1)而言,每一项任务每一个目标都将增加金融需求,并不断创造出新的金融需求。但是,乡村振兴具体内容的较多方面,是难以以市场化的机制、通过商业可持续的方式来推进的。例如乡村发展的分类推进,为强化农业科技支撑而需提升农业科技创新水平、打造农业科技创新平台基地、推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为推进农业绿色发展而实行资源保护与节约利用、推进农业清洁生产、治理农业环境等;并同时要提升农村劳动力就业质量,推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乡村振兴人才支撑工程及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等。从经济效益角度而言,这些工程可能较多方面是长期低效甚至无效的,但在宏观上、整体上对社会有利,某种程度上具有公共和准公共物品属性、效应外溢性。
农村金融面临的转型发展问题
(一)乡村振兴产生的金融需求,是较多金融机构熟悉而又陌生的领域
农业适度规模化、专业化、产业化、合作化、农民职业化,是中国“三农”发展的大趋势,在此基础上,必将培育出更多的大农户、家庭农场、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兴经营主体,并不断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3号)指出,有条件的乡村,也将出现以农民合作社为主要载体、农民充分参与和受益的、集循环农业和创意农业以及农事体验于一体的田园综合体;2017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第一次提出“田园综合体”概念,其目的是通过农旅结合、茶旅结合、果旅结合等助力农业发展,促进三产融合,并实现乡村的可持续性,可以认为是一种综合化发展乡村产业和跨越化利用农村资产的创新型乡村振兴模式。
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推进,农业业态、农业经营方式、农业经营主体都将发生变化,农旅结合、茶旅结合、果旅结合等一体化的农业综合体、农业公园将越来越多,农村金融机构面临的农村金融需求、借款主体对象发生变化,需进行产品、服务创新。对此,较多的金融机构仍处于探索之中,乡村新型经营主体贷款难问题仍有待求解。
(二)金融机构仍然面临服务“三农”的三大障碍
虽然目前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所依赖的信息不对称性程度在逐步减弱,服务成本有降低的可能性和基础,但在一个较长时期内,乡村生产经营者的碎片化存在、信息积累不足、利用金融科技服务的有效性不足等问题仍将存在。同时,在乡村振兴过程中出现的新业态、新型经营主体,仍然具有农业、农户所具有的金融需求特征,缺乏商业银行放贷时要求的法律意义上规范的抵押品,金融机构参与乡村振兴金融供给,仍然面临抵押担保障碍。为此,乡村振兴发展过程中面临较严重的金融约束,金融服务排斥和信贷配给现象突出,较多农村经营主体信贷可获得性较差。
乡村振兴过程中的各类业态和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具有投资大、周期长、风险高和回报低而稳定的特点。因此,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特别需要稳定、持久的大额资金投入,以促进乡村产业向高科技化、互联网化、现代化迈进。在这一过程中,期限较长的投入需求较大。而银行业已有的产品多为1~3年期限的中短期贷款,资金供给额度一般也较小,无法充分满足乡村振兴的投入需求。资本市场是长期投资资金来源的重要渠道,其主要融资方式是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采用这两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所追求的一般是本金的安全和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与乡村振兴的经济绩效有一定背离。因而,利用资本市场,虽可优化乡村振兴经营主体的股权结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并更加有效地控制和分散风险,但乡村振兴的金融服务需求难以满足。所以,尽管国务院于2012年3月8日就发布了《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文件,但实际上,真正通过资本市场实现融资的农业龙头企业占比是非常低的。
基于乡村振兴的农村金融,需进行制度创新和转型,并构建乡村振兴金融服务的辅助机制。
首先,促进金融机构的多元化、多样化。目前中国小农的数量仍然占比较高,因而,以促进金融机构多元化、多样化为前提,实现金融组织机构体系的进一步创新,深化普惠金融服务,仍然是不可回避的选择,也可有效利用新型移动互联手段,结合普惠金融需求,实现金融产品及服务的创新。
其次,发挥多类金融机构的作用。满足乡村振兴时代的普惠金融服务,需要本地化的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等地方性银行金融机构作用的发挥,也不能忽视大型商业银行的作用,切实利用大型商业银行的资金、技术实力和业务创新能力,特别是其强大的业务网络和互联网金融平台。同时,基于成员和社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合作金融组织,在向普惠金融需求群体提供信贷服务时,信息更对称,具有更好的制度优势和更高的业务绩效,因而,有必要进一步放宽金融市场准入,培育本地化、本土化、特色化的草根金融体系。
再次,利用科技成果进行金融创新。日益成熟的数字变革,使得银行核心业务流程变得更经济、精准,客户与实体网点互动减少,金融变成了伴随交易的一种机制。例如农行甘肃分行为“三农”发展专门设计研发的“金穗e融”系统,集融通、融资、融智、融商“四融”功能于一体,通过终端版、PC版、手机版三种载体,提供覆盖产前、产中、产后的全过程、全方位、全领域的普惠金融服务,在创新金融服务中一揽子解决农民缺资金、短技能、找市场的难题,在资金、科技、互联网融合中实现了普惠金融服务。
最后,推动农村金融业务创新,突破乡村新型经营主体抵押担保困境。可利用嵌于农村社区的一些非制度性因素,如来自“圈子”内的信誉约束机制等,也可利用农村产业发展成果,在“龙头企业+农户”“合作社+农户”等产业链运行机制下,开展供应链金融,将乡村振兴经营主体的个体信用转化为团体信用,通过构建信用共同体,实现金融机构与乡村振兴经营主体的顺利衔接。
在乡村振兴过程中产生的新业态、新型经营主体,需要利用一些非市场化的手段和引入一些非市场化的要素加以辅佐,特别是需要发挥政府的作用。
第一,以互联网思维再造传统农业企业。互联网的普及,不仅实现了交易场所的改变和交易时间的拓展,而且带来交易品类的多样化、交易速度的提升、交易中间环节的减少,对包括金融企业在内的各类企业和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均带来深刻的影响。传统农业企业,也必须本着开放、平等、协作、共享的“互联网思维”进行再造,其方向是打造智慧型组织,实现网络化生态、全球化整合、平台化运作、员工化用户、无边界发展、自组织管理(李海舰等,2014),以跟上时代步伐,获得继续生存的基础。另外,应有效推动城市化,降低城乡收入差距,大力发展符合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
第二,提升农业金融主体整体素质。对在小农基础上转型而产生的乡村新型经营主体,要进行普惠金融教育,提升其金融意识、信用意识和金融素养,特别是要培育其负债经营意识及金融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防止过度负债;对乡村新型经营主体,要进行现代农业生产经营技术培训和创业培训、财务管理培训、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培训、电子商务培训等,提高其创业和经营成功率。
第三,对传统金融模式进行转型。一家一户小规模经营,难以承担进入市场的成本、市场谈判能力低下,因而,推进经营适度规模化、专业化、产业化、合作化、组织化,应是乡村振兴时代中国农业、农民发展的趋势性选择。如此,可在推进土地流转、实现适度规模化经营基础上,在一村(乡、镇)一品、一县一业概念下推进产业聚集,并通过合作社、龙头企业带动,逐渐提高新型乡村经营主体的组织化程度,在降低进入成本的同时提升进入市场的能力,使新型乡村经营主体提升承贷能力,成为农村商业信贷市场有效的承贷主体。
第四,从资金和技术角度支持搭建乡村振兴电子商务平台。乡村振兴战略的推进,不可避免地必须借助互联网,促进乡村振兴与现代信息技术的有效融合,构建“互联网+乡村振兴”“互联网+乡村新型经营主体”机制,提升生产效率和销售效率,这也是乡村振兴时代“新农人”的必然选择。早前,农业部门已对此出台了多个专门文件,并已经开展了农业电子商务试点,以探索农业电子商务新模式,但是,相关推进力度还需进一步提升;乡村新型经营主体还需要不断增强互联网意识,电商人才还比较缺乏;农村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和推广还需要强化;智慧农业示范园也要进行更多推广和培育。
第五,与推进农业经营规模化配套推进农业的品牌建设。在设施农业、休闲观光农业已初具规模的基础上,要逐渐形成具有地方特色、带有产地特征的农产品品牌体系,例如新疆红枣、新疆哈密瓜、广西白色芒果、贵州都匀毛尖、河南信阳毛尖等。“绿色”“有机”“无公害”“国家地理标识”等具有代表性的农产品特色标识认证,既是政府直接参与和投入的结果,也是农产品品牌建设的重要内容,要取得与这些认证相关的成果,需要政府给予进一步支持和扶持。
(三)不断完善金融服务的辅助机制和配套措施
第一,构建差异化的农村金融监管体系和机制。改革开放以来,农村金融体系和机制构建逐渐完善,但由于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农村社会的产权制度和经营制度发展滞后,产生金融需求的各种组织资源及其所具备的金融需求要素,不适应现代商业金融市场发展的要求,因而,现行的刚性监管制约了金融资源在农村领域内的有效配置,不利于城乡金融资源互动,特别是不利于城市金融资源反哺农村。同时,农村金融监管方式与手段单一、农村基层金融监管力量薄弱、适应农村特点的金融监管体系尚未形成,实施差异化监管有利于促进农村金融组织发展、农村金融脱虚向实、促进资本要素回流农村、维护农村金融市场稳定,是金融支持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重要方案(范方志,2018)。为将《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提出的“改进农村金融差异化监管体系”落到实处,需要从监管目标和监管主体及对象、监管依据和规则等角度构建农村金融差异化监管体系。
第二,多角度构建乡村振兴金融体系。乡村振兴不仅仅需要正规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的服务,还需要从多角度、多方面构建乡村振兴金融体系,创建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促进乡村振兴的推进。例如可以进一步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创新“绿色金融、扶贫金融、互联网金融”,深化“农村信用、农村融资担保、农村基础金融服务、农村保险”四个体系建设。
第三,构建保障乡村振兴金融服务持续健康良性运转的制度基础。针对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需要较大的资金支持,这可能需要它们进入国内外资本市场融资,例如需要通过发行债券融资、资产证券化融资、销售基金股份等;或者是需要享受来自中央银行、财政和监管部门有差别的政策。为此,就需要针对这些机构开展乡村振兴服务的风险评级服务、绩效评价服务,当然,在此过程中,金融机构必须接受审计监督,并需要支付体系、流动性保障机制、信息披露机制等的保障。
第四,建立政策性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基金,培育现代农业产业和农业企业,推进现代农业发展。2009年中央1号文件就提出“鼓励在有条件的地区成立政策性农业投资公司和农业产业发展基金”。乡村振兴基础上实现的现代农业,属于高科技农业、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并在农产品精深加工、食品饮料、食品安全相关业务链以及农产品新商业模式方面有较多探索,不但从传统商业银行融资的难度较大,而且难以获得商业性产业投资基金的青睐,通过政府政策性乡村振兴产业基金的股权投资及提供资本运作增值与产业运营增值服务,可以推动被投现代农业企业在发展壮大的同时顺利走向资本市场。
第五,加快农产品期货市场发展。一是支持现有期货公司提升资本实力,拓展场外衍生交易产品,参与农产品期货交易。二是支持大农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村经济组织进行风险管理,推广“银行+涉农企业+期货+农户”产业链经营模式和“期货+土地(林地)流转权”流转模式,扩大农产品期货品种和区域覆盖范围。此外,还要运用风险补偿、贷款贴息、保费补贴、税收优惠、奖励补助等多种手段,引导金融机构强化乡村振兴的信贷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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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编号:71603259)的研究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