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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变”改革:农地股份合作制的新实践——以贵州省六盘水市为例

一、问题的提出

“三变”改革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产权改革的一次重大制度创新。所谓“三变”指的是“资源变股权、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民”。2014年以来,发端于贵州省六盘水市的“三变”改革,由于改革效果显著,从中央到地方被给予了高度关注。2017年、2018年两次被写入中央1号文件后,更是成为各地政府争相“效仿”的对象。安徽、甘肃等纷纷出台“三变”改革行动方案,甚至是作为发达地区的重庆市也率先开展试点工作。从现有迹象来看,“三变”似乎正在拉开深化农村改革的新帷幕。关于“三变”改革的重要意义,汪洋在2015年批示肯定“三变”改革时曾指出,“三变”改革有值得更深层次上考虑其价值的意义。同年,习近平也曾指出,要通过改革创新,让贫困地区的土地、劳动力、资产、自然风光等要素活起来,让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让绿水青山变金山银山,带动贫困群众增收。这不仅是对“三变”改革重要价值的肯定,更是“三变”改革与“两山”思想的天然契合。“三变”改革的重要价值也受到学术界高度关注,众多学者围绕“三变”改革在村集体壮大、农民增收与治理优化三个主要方面展开了深刻的讨论。在发展壮大村集体方面,罗凌率先发起关于“三变”改革的探讨,认为“三变”改革是以产业为平台、股份为纽带,实现土地流转的一种生产发展新力量,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再造和乡村治理模式的重构及城乡生产要素双向流动具有重要意义。[1]刘远坤也指出,“三变”改革的探索有效增强了农村集体经济的实力,促进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农业增收和农村繁荣;[2]在促进农民增收方面,桑瑜从经济学学理层面指出,“三变”改革的内在逻辑是通过构建“公司 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从而推动农民的资产增值,进一步使农民获得资产性收入,最终实现农民脱贫致富的目标;[3]在促进乡村治理方面,中央党校农村改革调查课题组对六盘水市“三变”改革调研之后指出,“三变”改革在促进贫困群众脱贫、优化农村产业结构、加强基层党建、优化乡村治理体系等方面效果显著。[4]王东京、王佳宁认为“三变”改革的关键在于利益联结机制的构建,并进一步提出其价值不仅在于农村扶贫方面,更会进一步对我国收入分配格局产生影响。[5]另外,部分学者从“三变”改革促进精准扶贫、农业供给侧改革等方面,对“三变”改革进行了相关研究。当前大部分研究将焦点放在“三变”改革的意义发现和价值推广,因而很难对“三变”改革的本质有较为清晰的认识。

更加深刻地认识“三变”改革的本质,需要坚持逻辑与历史统一的方法。这样才能够在推广和实施“三变”改革的过程中,既防患于未然,又避免重蹈覆辙,从而更精准地助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值得庆幸的是,大部分学者已经关注到“三变”改革是一条有别于东部、立足于西部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股份制改革的新路。但是,这种起发于欠发达的西部农村地区的股份制做法(即“三变”),与发达的东部地区农村的股份制做法(即“农村股份合作制”,也称农地股份合作制)又存在哪些区别与联系呢?遗憾的是,学者并没有就此而展开讨论。因此,对“三变”改革与已经在广东等发达地区实施的农地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异同进行比较,有助于更加深刻地把握“三变”改革的演变规律,尤其对东地区的失败经验和教训的吸取,将更加有助于对“三变”改革的推广和应用。

二、制度变迁:一个理论分析的背景

制度变迁理论是新制度经济学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其代表人物是诺斯。制度变迁是指一种制度安排经过人们的修正、完善、替代、废除、创新等各种方法而变为另一种新的制度安排,所以制度变迁也就是制度变革。制度变迁理论涉及到制度变迁的方式、原因、动力以及路径依赖等几大方面。[6]制度变迁的前提在于“成本与收益”的比较,只有预期收益大于成本时,利益主体才会推动制度变迁。诺斯认为制度的生成和演变是因外部环境,特别是制度要素的相对价格变化,诱导利益相关者选择了新制度。而利益相关者可以分为以政府为代表的制度供给者和以个人、企业等社会组织为代表的制度需求者,新制度的形成正是因为是制度供给者与制度需求者达成了一致同意。也就是说,制度创新推动了制度变迁。当然,这需要基于制度供给者有能力提供一个更优且均衡的制度安排;根据制度创新的主体不同,林毅夫将制度变迁的方式分为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两大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由政府自上而下推行的制度创新称为强制性制度变迁;由非政府组织或个人推行的制度创新称为诱致性制度变迁,而诱致性制度变迁一般在政府默许的情况下进行,或由政府通过利益诱导促使变革的发生,是适应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现实中制度变迁的两种类型往往结合存在,尤其存在于历次的农村产权改革过程中。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实际上是农民跟国家的一个长期交易过程,比如“包产到户”,实际是在农民自发的制度创新推动下,国家被动承认农民自有资源的私产制度。[7][8]农民从低效率的集体经济中退出权是自己争取来的,因此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表面上是政府主导的改革,实际上是对民间自发改革的确认;[9]路径依赖是指早期所实施的一项制度安排可能会延续到以后的组织行为中,并形成一种惯性。路径依赖理论认为,前期实施的某项重大制度对新制度的安排具有形式塑造的作用。[10]建国以后我国的农地制度的历次变迁中,均遵循着路径依赖规律。其所遵循的无外乎“分—统”和“统—分”两条基本路径。历次变革均需在先前的制度安排上平衡“统”和“分”的程度。农地股份合作制和“三变”改革的制度安排均是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上,对“分”的过分再一次的平衡所形成的制度创新。作为农村产权改革重要的制度创新,农地股份合作制和“三变”改革又分别具有什么样的制度特性,其制度变迁的类型、动力、原因又是什么,追寻这样的理论脉络,我们将通过制度变迁理论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

三、农地股份合作制的理论分析:一个文献的综述

上个世纪80年代,农地股份合作制率先发起于我国广东省南海市,随后逐渐从珠三角地区推广至长三角地区、东部沿海地区及中部地区,以下简称“农地股份合作制”。值得一提的是,农地股份合作制是我国特有的一种农地制度安排,这也决定了国外研究相对较少。作为一项重要的农村集体经济产权改革方式,有学者甚至分析指出,农地股份合作制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最优选择。[11]梳理现有文献可以发现,关于农地股份合作制的研究,国内学者基本围绕其内涵与定义、分类与模式、动因与演进、绩效与缺陷等方面展开。

有关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内涵,不同的学者有着不同的理解。陈和均认为农地股份合作制是对经典的合作制的发展和继承,其实质是在合作制中加入了股份制的做法。[12]傅晨认为农地股份合作制虽然是股份制和合作制的融合,但其本身既非股份制也非合作制,而是一种“非驴非马”的新的制度形态。[13]李红梅认为农地股份合作制建立在股份制和合作制的基础上,将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从形式上分开,使经营者享有剩余控制权,所有者占有剩余索取权,从而拥有权责明确的委托代理关系,这是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中最大的优点;[14]其缺点是由于道德风险,这种产权安排制度容易产生内生交易费用。总的来说,农地股份合作制是在吸收股份制和合作制的某些做法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制度创新。既是“按股分配”和“按劳分配”的结合,也是资本所有与劳动所得的一种混合所有制。对于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定义,有助于其内涵的把握和理解,遗憾的是学术界并没有形成一致的界定。张笑寒认为,“农地股份合作制是在农户自愿的原则上,在坚持集体土地所有权、稳定家庭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的基础上,将农户的承包地或集体所有的用地,联合资金、技术、设备等生产要素,量化入股到股份合作组织进行企业化经营。经营利润经必要扣除后按股分红,由此建立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股份合作制度。”[15]此外,朱新华等对农地股份合作制作了类似的界定。[16]另外有学者认为,农地股份合作制是以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为股份进行的入股合作,当然这种概括具有一定道理,但并不全面。

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分类方面,存在着众多的分类方式。根据农地入股的是社区还是企业,即“发起者”不同,可以分为社区型土地股份合作制和企业型土地股份合作制;[17][18]根据农地入股的是农户还是集体,即“参与者”不同,可分为“农户 农户合作型、集体 集体合作型、集体 农户合作型、开放合作型”四种制度类型,[19]其他分类方式还包括按照入股土地产权的不同划分、按照入股土地的利用类型划分、按照入股要素构成不同划分,等等。不同的分类方式,基于对农地股份合作制模式的高度凝练。在实践中,产生了众多的模式,且每一种模式中可能包含一种或多种农地股份合作类型。其中经典的农地股份合作模式包括广东“南海模式”、“天河模式”;“上海模式”、“苏南模式”;山东“槐荫模式”、“桓台模式”等具有深远影响力的农地股份合作模式。而这些模式的主要做法基本包括五个方面,一是土地折股;二是合理设置股权,一般分设集体股和个人股;三是产权界定;四是明确分配方式;五是确定组织管理机构。[20]

一般而言,不同模式农地股份合作制的的产生的原因不尽相同。但总的来看,农地股份合作制产生的是内因和外因相互交织的结果。[21]在外部因素方面,大部分学者认为我国农地股份合作制比较成功且稳定持续发展的模式集中于珠三角和长三角等地的大型城郊农村,这些地区具有城镇化和工业化程度高、二三产业极其发达、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等特征,这些特征因素是农地股份合作制成功的不可或缺的外部条件。[22,23,24]在内部因素方面,大部分学者从制度创新视角对其产生的动因进行剖析。比较具有代表性是钱忠好的分析,他认为农地股份合作制能否产生取决于经济当事人(政府、村集体、村民)在现行的农地制度安排下获取外部利润和损失效率之间的对比,当边际外部利润大于边际损失效率时,将促使农地股份合作制的产生和发展。[25]换句话说,是政府、村集体、村民等经济当事人对外部利润的追逐及由此而形成的制度创新的一致同意。从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发展来看,由于其可以构建相对明晰的集体资产产权关系,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中的收益分配问题,在刚兴起的时候得到了较快的发展。但由于我国产权制度建设的滞后性和制度环境的不完善,农地股份合作制的推广与应用一度停滞不前。近年来,随着农村产权改革的深入和“三权分置”的实施,农地股份合作再次成为学界讨论的焦点和热点。

农地股份合作制得以推广和利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制度本身的绩效能否超越现有的农地制度安排。而现有的制度安排主要是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的基本经营制度。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暴露诸多缺陷。相对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地股份制具有坚持土地集体所有,促进土地规模经营和农地规范流转,以及形成土地经营者稳定预期等制度优势。[26]除此之外,既能够保障农民的收入,又能够提高农地经营效率。[27]另有研究表明,农地股份合作制实现了效率与公平的双向目标。[28]贾春梅利用双重差分模型分析得出,农地股份合作制对推动城市化、农村规模化经营、改善农业结构具有显著作用,并且对村集体和农民整体的土地增值收益具有重要作用。[29]短期来看,虽然农地股份合作制具有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不可比拟的优势,但部分学者也对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制度绩效提出重大拷问。首先,农地股份合作制由于股权的天然封闭性有着较高的内生交易费用,其演进遵循内生交易费用递减原则,因此解决这一矛盾的办法是走向股份制,从这一点来看,农地股份合作制是一种过渡性的制度安排。[30]此外,许多学者深入调研发现,农地股份合作制在法律保障、内部机制、农民远期利益保障等诸多方面存在弊端。通过对农地股份合作制内涵与定义、分类与模式、动因与演进、绩效与缺陷等理论上的探讨,一方面,有助于我们在宏观上加深对其理解和把握,另一方面,我们将进一步借助上述的理论分析的结论与六盘水市“三变”改革实践进行对比分析,从而发现两者之间的关系。

四、“三变”改革与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异同:股份合作制的贵州新实践

1.“三变”改革与经典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内在一致性:股份合作制

从定义上来看,“三变”指的是“资源变股权、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民”。展开来看,“资源变股权”主要指村集体以集体土地、森林、草地、荒山、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型资产和房屋、建设用地(物)、基础设施等可经营性的资产的使用权评估折价量化为资本,再通过合同或者协议的方式,以资本的形式入股经营主体;“资金变股金”主要指将财政资金、村集体累积金、村民自有资金等入股经营主体;“农民变股民”主要指村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有资金、技术等入股经营主体。“三变”更多地强调产权制度改革的对象和范围进行界定,即对村集体和农民所拥有的资源、资金、资产等进行改革,而其采用的变革方式是“折股量化”。这与农地股份合作制在含义上是一致的,即“三变”与“农地”所界定的股份合作范围是相一致的。

从“三变”改革的内涵来看,参与变革的主体依然是村集体和农民。用于变革的客观对象,即折股量化的对象,也同样没有脱离农地股份合作制的范围。一部分是属于村集体的资源、资金、资产,另一部分是属于农户的资金、技术、土地经营权。这两部分生产资料按照产权归属大致可以分为“私有物品”和“公有物品”两大部分,前者在性质上属于村集体和农户共有的公共物品,后者在性质上属于农户的私有物品,由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三级所有”的特殊性质,为了讨论方便暂且归入私有物品类。进一步来说,农民既对于属于私人物品的资金、技术等生产资料享有完全的剩余索取权,又对属于公共物品类的村集体资产、资金享受部分剩余索取权。从上述的分析可以看出,“三变”改革的制度安排中同样采取了与农地股份合作制相一致的“按资本分配”和“按劳分配”的方式。换句话说,“三变”的实施机制同样是股份合作制

从“三变”改革的实施步骤来看,其基本做法与经典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做法相一致。“三变”改革的实施步骤可分为五个部分。1一是确定可变资本。对于入股的村集体资源和资产,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对于入股的财政资金,由乡镇提出量化入股方案,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复;对于农民个人入股的资源、资产,由农民自行决定。二是确定股份合作对象。村集体的合作对象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财政资金入股的合作对象由项目主管部门批复同意。农民个人入股的对象由农民自主决定。三是确定股份合作内容,村集体、农民及承接主体之间可按照股权设置和量化的要求,来确定合作的项目、方式及利益分配方式等事项。四是签订股份合作合同。五是履行股份合作合同。作为一种制度改革,必定有其特殊经验,前面我们已经分析了“三变”改革跟传统股份制改革存在内在一致性的普遍规律。那么“三变”改革与传统的股份制改革又存在哪些区别?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首先需要从“三变”改革产生的制度动因、制度逻辑以及制度绩效等方面入手,通过与经典的农地股份合作制改革作比较探讨,总结“三变”改革的特殊之处。

2.“三变”改革与经典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差异:贵州新实践

(1)制度生成环境差异:城镇化水平不高、二三产业相对发达与劳动力转移。一般认为,农地股份合作制的产生和发展需要一定的社会条件,实施股份合作的地区往往具有农村城市化水平较高、二三产业较为发达、集体经济实力较强等特征。一方面,城镇化水平较高、二三产业较为发达,使得一部分农业劳动力从种植业中剥离出来流向非农产业,将经营土地作为副业进而愿意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用于集中经营,为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实施创造条件;另一方面,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实施使农民获得稳定的农地收益,进一步促使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和城镇化的水平的提高。当然,关于对农地股份合作制产生诱因的探讨,学者只能基于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和制度特征进行合理推断。而且不难看出,这种推断是从结果向原因的逆向推论。由于农地股份合作制产生的地方多集中于发达地区,这些地区的经济、社会、文化特征自然就成为农地股份合作制产生的必要条件。不过可以看出,农业劳动力的转移是农地股份合作制产生和发展的一个必要条件。

同样,对于“三变”改革的产生的外部条件也就离不开对其所处的经济社会条件进行分析。与传统的农地股份合作制产生的地区相比,“三变”改革所处的六盘水市有如下特征:一是自然条件恶劣、产业发展滞后。六盘水市地处乌蒙山连片特困地区,是国家14个连片特困地区之一,且属于典型的喀斯特地貌。喀斯特地貌具有土地分散、土壤肥力低等自然属性,严重制约着农业产业的发展。在“三变”之前,当地农民主要以种植玉米、土豆等粮食作物为主,基本属于自给自足状态。二是农业人口众多、城镇化水平低下。据统计,2016年年末常住人口290.69万人,农村人口266.99万人,农村人口约占总人口91.84%;农村从业人员148.85万人,占总人口50.12%;2016年城镇化率从2011年的38%提高到49.5%。可以看出,六盘水市农村人口众多,且城镇化水平较低。除此之外,特殊的喀斯特地形和高原山地地形,使得农村人口在居住上具有“大分散,小聚集”的空间形态,加之交通不便、信息闭塞等环境因素,使得农村居民生存空间长期与外部割裂,这进一步阻碍经济社会发展和生产力水平的提高。

从绝对优势上看,虽然六盘水市的产业水平和城镇化水平远不及发达地区。但是,六盘水市二三产业的发展相较于第一产业具有产业内部的比较优势。2015年年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的比重分别为9.5%、51.1%和39.4%,22016年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的比重分别为9.6%、50.2%和40.2%。可以看出,其二三产业对GDP的贡献远大于第一产业占比,也就是说其二三产业的发展相较于其第一产业的发展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此外,由于地形破碎、生态环境的脆弱性,农业生产极不稳定,这使得劳动力大量外流,转向第二和第三产业就业来维持生计。据统计,2018年六盘水市农村劳动力总数约137万人,其中56万人选择外出务工,占农村劳动力总数4成以上,即使剩余的劳动力中,也有一部分已经将农业作为副业,选择打“零工”来维持生计。3综上,与东部沿海地区相比,六盘水市城镇化水平不高且二三产业发展相对落后,但产业内部二三产业的相对优势,以及农业生产的不稳定性等因素,使得劳动力大量转移,继而为“三变”改革的实施创造了的外部条件。

(2)制度变迁方式差异:诱致性制度变迁与强制性制度变迁相结合。关于“三变”的起源,当前比较统一的看法,认为其发源于贵州省六盘水市普古娘娘山联村。最初“工商资本”力量介入通过产业发展带动娘娘山联村农民脱贫,尝试通过“合作社 农户”的方式,来带动产业发展。但产业发展却遭遇土地流转、资金困境,表现为村民、村集体与合作社的利益冲突,这种利益的失衡进一步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造成冲击,引发现有制度的变迁,最终形成“合作社 股份农民”的模式,促使“三变”雏形的产生。从制度变迁类型来看,“三变”模式的产生属于诱致性制度变迁。但一个偶然模式的产生还不足以构成一场制度变革,时任贵州省六盘水市市委多次到普古娘娘山调研,对集体资源、土地资源、闲散资金与农业经营主体开展股份合作的做法给予高度肯定,创造性提出“三变”概念,并在全市范围内推广,至此“三变”改革模式基本形成,这也引发了制度变迁类型的转换,从诱致性制度变迁转化为强制性制度变迁。从“三变”的形成过程来看,其内在的动因在于现有制度无法满足村集体、农民、经营主体等利益相关者的需要,表现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不利于土地流转,并且在这种制度下,对于土地产权收益分配存在较大争议;从外因来看,“三变”模式所取得的成效符合上层决策者实施新制度安排的预期成本和预期净利益,表现为满足上层决策者的政绩需求和对自身公信力的塑造。

(3)政府参与程度差异:深度参与主导产业发展。“三变”改革中政府(制度供给者)的参与程度与经典农地股份合作制存在较大的差异。除了制定一系列的基本支撑和保障制度,各级政府深度参与并主导了“三变”改革的实施。为了更好的助力“三变”改革的发展,政府制定了诸多保障和支撑制度,包括基本类制度和支持类制度。基本制度是指关于“资源变股权、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民”的行动方案、操作办法、工作安排及要求等一系列规章制度,用于具体指导“三变”改革实施的实质性政策。而支持类制度是指辅助“三变”改革更好实施的有关制度。基本类制度和支持类制度共同构成较为完善的制度改革体系,助力“三变”改革的实施。

政府深度参与“三变”改革表现为主导产业布局和重要经营主体的发展。首先,“三变”改革中,市政府对所辖范围内的各县市进行调研,在此基础上,组织专家团队对各县市所适合发展的产业进行合理论证,最终拟定了产业发展规划以及配套政策。其次,为保障各县市的产业发展,政府主导了国有平台公司与村级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家庭农场等其产业组织的共同助力“三变”改革。值得说明的是,国有平台公司是关键的一类“三变”经营主体。

国有平台公司可谓是整个“三变”模式中的“引擎”,负责主导各地产业发展。整个六盘水市共有平台公司28个,在功能上,平台公司兼具直接参与和间接参与两种功能。直接参与是指平台公司可以直接作为经营主体参与“三变”,与农户、村集体通过合同和协议的方式进行股份合作,直接协商股比和盈余分配,从而带动产业发展。在这种功能下,平台公司和其他经营主体一样,均是通过经营产业从而实现自身发展,因此需要承担经营风险和产业风险。而间接参与是指平台公司不参与实际的产业经营,通过融资、担保的方式对其他经营主体进行投资活动,通过资本对产业进行扶植和发展。在这种方式下,平台公司需要通过与其入股的经营主体协商股份合作方式和盈余分配方案,实际上,平台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其他经营主体、农民三者之间就构成三方的股份合作关系。在实践中,由于大多数的村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弱质性”,部分地方政府采用“平台公司 村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方式与农民进行股份合作,但这种方式实际操作中容易将合作社架空,造成合作社的“空壳化”。

(4)制度实施机制的差异:股份合作制与资产租赁相结合。与经典的农地股份合作制不同的是,“三变”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加入了“保底分红”的做法,“保底分红”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有村级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国有县属平台)在前三年提供给农民,三年后再按比例分红。在前三年,农民将获得600元/亩的分红,三年后将根据所加入的经营主体的实际的经营情况享有分红。从性质上来看,保底分红是一种资产租赁,比例分红才是股份。因此,从短期来看,“三变”是资产租赁和股份合作并存的一种模式。但从长期来看,“三变”仍将演变为纯正的股份合作模式。例如,六盘水市大河镇周家寨社区,全社区总面积10.5平方公里,辖6个村民组,共748户2882人。2014年之前,是全省最边远、贫穷的村寨之一,属一类贫困村。当地村民以种植玉米、土豆等粮食作为生。为改善贫困的现状,摘掉贫困的帽子。2014年在当地政府的主导下,村民任龙勇等乡村能人,共同组建了民润蔬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并通过“保底 收益分红”的方式,吸纳社区70户农民,以843亩承包地入股合作社发展葡萄产业。合作社目前种植葡萄2810亩,总资产1600多万元。合作社与村民的利益联结方式如下:

在葡萄产生效益前的三年,民润合作社每年给农户每亩保底分红600元,产生效益后,群众占股30%,合作社占股70%,每亩按一股算,合作社占1967股,群众占843股。预期每亩葡萄可带动农户增收1200元以上。合作社盈利后,可按入股土地面积的30%获得实物分红,也可按照股份参与分红。在股份合作制中加入“保底分红”的做法,也体现了农地股份合作制实施过程中的因地制宜。在欠发达地区,如果连农民的基本保障都无法实现,即使政策再好,农民仍然不会贸然地参与其中,因此,“保底分红”是股份合作制在农村应用的新探索。

(5)制度新绩效差异:推动城乡生产要素良性互动与乡村治理结构优化。经典的农地股份合作制中社区型股份合作制主要集中在农村集体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而企业型农地股份合作制主要集中在个体、私营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31]截然不同的是,无论是村集体经济还是个体、私营经济。在六盘水市“三变”改革中,兼具上述两种股份合作制的类型,不过企业型股份合作制的带动效果显著大于社区型股份合作制。不难理解的是,企业型股份合作制的发起者往往以“工商资本”为代表,这些“工商资本”往往实力雄厚,善于把握市场行情,容易在市场中获利,而且“工商资本”的拥有者一般具有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能够成功地移植到农业生产管理中。“三变”改革中愿意下乡的“工商资本”一般由具有一定的情怀返乡创业能人或受政策导向吸引的企业构成。罗凌认为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工商资本不仅容易出现大规模“跑路现象”且容易对农民产生“挤出效应”,但“三变”中“工商资本”与农户之间的利益关系能够得到妥善解决。这得益于企业既需要流转土地,又需要通过一定成本控制实际管理权的基础上,交由愿意留在农村的农户来经营土地和果园。[33]这样以来,“三变”改革,不仅带来了资本、技术和先进的管理经验投入到农业生产,而且将带动愿意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产生更多效益,不愿意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从农村解放出来,促进了城乡生产要素良性互动。

经典的农地股份合作制有效地带动了村集体经济的发展与农民的增收。除了上述绩效,为了更好的落实产业政策和协调多元主体间的利益关系,“三变”改革构建“乡镇党委—联村党委—村党组织”三个层级的乡村治理领导体系,优化了传统的“乡政村治”的乡村治理格局。联村党委在功能上被定位为区域性综合议事和协调机构,按照“地域相邻、产业相联、功能相近、资源融合、发展互促”的原则进行组织架构设计,采取党委、党支部、党小组、党员负责制的管理模式。联村党委的建立,不仅使基层党组织从行政事务中脱离出来,领导地位更加巩固,与村委会之间的权责更加分明,而且推动了区域间资源、资金等要素的转移和重组,化解相邻行政村的利益纠纷,缓解了乡镇一级的行政负担。可以说,“三变”改革是经典股农地份合作制的升级与再造,在聚集土地的同时,也实现了农民的就近就业。同时,实现了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再造与乡村治理格局的优化,对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推动城乡发展要素的双向流动,推动城乡融合具有重要作用。

五、结论与启示

“三变”改革是农村改革一次重大的制度创新,属于渐进性的农村集体经济产权改革。本文运行制度变迁理论,梳理了经典的农地股份合作制在内涵与定义、分类与模式、动因与演进、绩效与缺陷等方面的理论研究成果,并进一步运用比较分析法探讨了“三变”改革与经典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异同。研究发现,经典的农地股份合作制比较成功且稳定持续发展的模式集中于珠三角和长三角等地的大型城郊农村,这些地区具有城镇化和工业化程度高、二三产业及其发达、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等特征,是一种“自下而上”的诱致性制度变迁,其制度绩效表现为有效地推进了城镇化和农村工业化。不同的是,“三变”改革产生于城镇化水平不高、二三产业相对发达、劳动力大量外流的欠发达地区,其制度演化具有诱致性制度变迁与强制性制度变迁相结合的特征,其制度特性表现为在经典的农地股份合作制中加入了资产租赁的做法,政府深度参与并主导了产业发展;“三变”改革的制度绩效表现为推动城乡生产要素良性互动与乡村治理结构优化。因此,本文认为“三变”改革是经典股农地份合作制的升级与再造,是农地股份合作制的贵州新实践。

由于“三变”改革是对经典农地股份合作制的继承与发展,因此在推进“三变”改革的过程中,一方面,要注意防范股份合作制固有的制度弊端和实践中已经存在的问题。一是防范由于股权的天然封闭性所产生的较高内生交易费用。在推行“三变”改革的过程中,适当扩大股份制的因素,顺承“三变”改革经“股份合作制”向“股份制”的过渡;二是加强法律保障和内部机制建设,保护农民远期利益。要健全利益制衡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防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食利阶层”对农民利益的蚕食,防治股份合作制内生性问题的产生。另一方面,“三变”改革的推广与应用,应结合推广区域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落实各项政策,而不是全盘照搬。首先,需要为开展“三变”改革的地区,进行必要的产业规划和选择,为“三变”改革的落实营造产业环境;其次,培育和引进适合承接产业发展的经营主体,为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创造组织基础;最后,对于产业和组织基础条件较差的地区应考虑其他制度变革形式,对于经济发展较好的农村地区,可以改进和应用经典的农地股份合作制做法,而不必完全照搬“三变”改革,换言之,“三变”改革并不是具有普适性和复制性的创新经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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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中共六盘水市委、六盘水人民政府《关于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民的指导意见》,六盘水党办发(2015)32号。

2.数据来源:《六盘水市统计年鉴——2017》。

3.参考资料:《六盘水市市长:乡村振兴关键在人,核心在产业》,http://news.sina.com.cn/gaotan/2018-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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