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代政治哲学中, 全球正义理论已经成为一种愈发具有影响力的理论, 引发了很多学者的关注。它的兴起与人类社会在全球化时代面临的诸如全球贫困、饥荒、生态恶化和恐怖主义等全球非正义难题有着莫大的关联性。当我们研究全球正义理论时, 全球正义的实现路径问题, 即“全球正义何以可能”, 是一个有待深入思考的问题, 这也是本文将着力解决的问题。具体而言, 本文在简要分析全球正义的内涵的基础上, 考察了在当今世界主要有哪些因素阻碍了全球正义的实现, 然后分析“全球治理”这一全球正义的重要实现机制, 并探讨全球层面上的哪些治理机制有助于实现全球正义。与全球正义一样, 全球治理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 戴维·赫尔德 (David Held) 的“世界主义民主理论”就是其中的代表性理论。简言之, 赫尔德主张在当今世界通过践行世界主义民主来进行全球治理, 从而体现和贯彻全球正义原则。正如艾丽斯·M.杨 (Iris Young) 曾言:“戴维·赫尔德向我们展现了一种相对而言发展成熟的全球民主模式。这种模式将各种全球性的管理机构与已经实现权力下放的地方自主融为一体。”1赫尔德的世界主义民主理论面临着不少批判, 其中一种尖锐的批判是由威尔·金里卡 (Will Kymlicka) 提出的, 本文将考察这种质疑是否具有说服力, 并在最后探讨公平的全球治理对全球正义的促进作用。
一、全球正义的内涵及其实现面临的制约因素
在分析“全球正义何以可能”之前, 我们有必要首先明晰两个前提性的问题:何谓全球正义?以及哪些因素制约着全球正义的实现?在当代政治哲学中, 那些极具影响力的全球正义理论均采取了“世界主义”的研究视角, 赫尔德对世界主义有着精辟的分析:“世界主义是指那些制定标准或界限的基本价值, 任何机构, 不管是全球实体的代表、国家还是公民组织, 都不得违背这些标准。这些价值考量作为个体的每个人的要求或者作为整体人类一个成员的个体的要求, 信奉的观念是:人类在根本上是平等的, 他们应当受到平等的政治待遇;也就是说, 待遇应当基于对每个人本身的平等关心和考量, 而不管人们出生或成长在什么共同体中。”2赫尔德还探讨了当代世界主义的构成要素, 认为当代世界主义由三个要素构成:“第一, 道德关怀的终极单位是个人, 而不是国家或其他特殊形式的人类组织。……第二个构成要素强调, 个人的平等价值应该获得所有人的认可。这是人的本性, 也是个人与他人建立关系的基础。……当代世界主义的第三个构成要素强调, 个人的平等地位和相互承认原则要求每个人都应该获得不偏不倚的对待, 也就是说, 所有人都应该按照这些原则行动。”3第一个要素被简称为“平等主义的个人主义原则”, 强调每个人都拥有平等的道德地位, 整个世界由自由的、平等的公民构成;第二个要素被简称为“相互承认原则”, 强调所有人在其所处共同体的决策中都拥有平等的地位;由于第三个要素, 世界主义是一种能够用来说明被普遍认可的规则和原则的道德参照体系, 并拒绝那些不公平的实践、规则和制度, 理由是它们建立在无法被所有人认可的原则基础之上。
全球正义理论是一种较为复杂的理论, 它除了以“世界主义”为研究视角, 内部还充斥着激烈纷争。全球正义理论的分析理路众多, 比如有以彼得·辛格 (Peter Singer) 等人为代表的功利主义分析理路、以查尔斯·贝兹 (Charles R.Beitz) 为代表的契约主义分析理路、以涛慕思·博格 (Thomas Pogge) 等人为代表的人权分析理路。4因篇幅所限, 我们在此只简要介绍全球正义的功利主义分析理路。概言之, 全球正义主张一种能够超越国家的边界的全球分配正义理论。具体到以辛格为代表的全球正义的功利主义分析理路而言, 辛格在批判伦理主观主义和伦理相对主义的基础上, 建构了一种功利主义伦理观。该伦理观强调人们应当从不偏不倚的视角出发思考问题, 主张一种利益的平等考虑原则, 这种原则要求人们不偏不倚地权衡各种利益, 哪些利益更重要, 人们就要优先考虑哪些利益。5辛格将功利主义伦理观用于分析全球正义问题, 建构了一种以“援助义务”为核心的全球正义理论。辛格认为, 国家的边界并不像某些共同体主义者所强调的那样具有根本的道德重要性, 他曾用一个“拯救落水儿童”的思想实验来反驳民族主义者的“偏爱同胞”的观点。6辛格设想, 假如A在经过一个非常浅的池塘旁时, 发现一个小孩不小心掉进去了, 并意识到其有被淹死的危险。倘若A救那个小孩, 那个小孩就会得救, 即使这会弄湿A的衣服;倘若A不去救那个小孩, 其必死无疑。辛格认为, A应该救那个小孩, 因为, 如果我们从一种不偏不倚的视角出发思考类似问题, 那么我们就不能因为一个人离我们较远而进行区别对待。辛格还从上述思想实验推导出富国对穷国的援助义务, 强调如果富国没有帮助穷国中的穷人, 那么富国的行为就应该受到谴责。
毫无疑问, 阻碍全球正义实现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 而且各种因素之间可能会相互叠加, 我们将考察其中的几种主要因素。第一, 以殖民统治、奴役和剥削等为代表的历史上的一些不公正行为所带来的恶劣后果没有被消除。一些贫困国家是历史上不公正行为的受害者, 其目前的悲惨处境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历史上他国所实施的殖民统治和剥削等行为带来的。譬如, 撒哈拉沙漠以南的某些长期遭受他国殖民统治的非洲国家非常贫困。虽然我们不能否认这些穷国的某些国内因素 (比如其国内的腐败等) 是其贫困的重要原因, 但是我们更不能否认的是, 这些穷国的糟糕处境与其在历史上长期遭到他国的殖民统治密不可分。
第二, 当前非正义的全球秩序是阻碍全球正义实现的关键因素。作为全球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全球经济秩序是由一系列国际条约和国际协议构成的。虽然表面上所有国家都处于同一个国际市场中, 在其中进行自由贸易, 但是由于富国与穷国之间的财富差异所带来的权力差异, 富国在国际贸易中会处于有利境地。全球秩序的不公正性还体现在国际法中, “国际借贷特权”就是典型代表。博格认为, 它是指某国的统治者有资格以国家的名义向他国或国际机构借贷, 倘若其继任的政府拒绝偿还由过往腐化的政府欠下的债务, 那么它将受到其他国家的严厉惩罚。7在现行国际秩序中, 新政府并不能拒绝履行旧政府欠下的债务。
第三, 国际政治中流行的现实主义和国际无政府状态的存在也阻碍了全球正义的实现。当前现实主义仍然是国际政治中的一种主导性的理念, 汉斯·摩根索 (Hans J.Morgenthau) 以“国家权力”和“国家利益”为核心概念, 提出了政治现实主义的六大原则。8虽然摩根索是在半个多世纪以前根据当时的国际环境提出的这种理论, 但是该理论对当下的国际政治仍然具有解释力, 在某些方面仍然是当今国际政治的真实写照。在今天的国际舞台上, 道德处于一种可有可无的地位, 各国行为的基本动机仍然是考虑在当前的国际体系中怎样能够生存下来和如何实现利益最大化。在当今世界上, 很多国家奉行着以社会达尔文主义为内核的生存策略, 将权力政治哲学奉为自己始终不渝的信条。倘若这种行为得不到改观, 全球正义仍然只是一种价值诉求而已。
第四, 普通民众和政治精英目前所秉持的全球共同体意识并不是非常强烈, 这也不利于全球正义的实现。在全球化时代, 人类社会面临着很多共同的问题, 比如恐怖主义、全球变暖和核武器所带来的威胁等, 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人们持有并认可一种全球共同体的意识。虽然在全球化时代, 有着悠久历史的国际主义观念已经获得了很多人的认可, 人类所面临的那些需要通过通力合作来共同解决的问题日渐增多, 但是各种政府间国际组织所制定的协议只是为了维护各方利益和解决一些人类社会面临的共同问题而采取的举措, 目前人们的全球共同体意识还非常薄弱, 并不足以解决人类所面临的诸多迫切需要共同解决的难题。
倘若人类社会要实现全球正义, 上述阻碍全球正义实现的某些因素必须被淡化, 甚至被消除, 由上述因素 (如以殖民统治为代表的历史上的不公正因素) 所带来的消极影响必须获得某种程度的补偿。那么, 如何实现这些目标呢?全球治理是一个有益的选择, 它也成为了全球正义的重要实现机制之一。尽管在冷战结束以后, 伴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日渐深化以及世界经济和政治局势的不断调整, “全球治理”已经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之一, 但是对于全球治理的内涵仍然有着很多不同的界定。在厘清全球治理的意涵以前, 我们应该首先把握什么是治理。治理与我们较为熟悉的“统治”是不同的, 它们之间的最大区别主要在于两个方面:各自的“主体”和“权威来源”不同。就各自的主体来讲, 公共机构和私人机构都可以成为治理的主体, 同时它们也可以通过合作来对社会进行共同治理。然而, 统治的主体一定是国家和政府, 它具有排他性, 社会上的其他部门是不被允许进行“统治”的。就权威的来源而言, 治理的权威来源是公民的认同, 它是自愿性的而非强制性的, 强调民主协商和共同参与在决策形成的过程中应该扮演一种重要的角色, 换言之, 治理并不依赖于那种强制性的国家权力体系。然而, 统治的权威来源是政府的法规命令及其背后所隐藏的军事强制力量, 包含着显而易见的强制性成分。
作为治理在全球层面上的运用, 全球治理在基本精神和核心观念方面与治理应该是相同的或相似的。詹姆斯·罗西瑙 (James N.Rosenau) 认为:“全球治理可以被视为应该包括从家庭到国际组织等所有人类活动层面上的规则系统, 这些规则系统通过控制来实现目标, 产生了跨国的影响。”9莎伦·安德森-戈尔德 (Sharon Anderson-Gold) 认为:“全球治理意为通过全球范围的制度结构来解决人类所面临的一些问题。在经济和文化全球化时代, 很多人已经关注全球治理问题。”10全球治理理论争论的核心问题是, 谁应当进行全球治理, 治理什么, 以及如何进行全球治理等。具体而言, 其一, 全球治理的主体并不纯粹是民族国家, 而是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和全球市民社会, 这些主体通过某种协作方式一起进行全球治理, 易言之, 全球治理的主体并不是单一的, 而是多元的。全球治理主体的多样性主要与全球治理本身是定位在“治理”而不是定位在“统治”上有关, 全球治理是一种非国家中心的治理模式。然而, 我们需要注意的是, 全球治理并不要求一定要存在一个世界政府。其二, 全球治理的客体是人类社会所面临的一些共同问题, 这些问题都是世界各国普遍面对的问题, 是影响到各个国家未来发展的乃至影响人类社会未来的问题, 同时, 这些问题也是单靠任何一个国家都无法解决的一些较为紧迫的问题, 如跨国犯罪、恐怖主义、传染病、全球生态危机、全球金融市场的安全与稳定、核武器的生产及其扩散等问题。其三, 全球治理主要诉诸国际规制, 而不是诉诸传统的国家权力, 也就是说, 全球治理拒绝以国家为中心的传统国际关系理念。全球治理需要解决的一个核心问题是, 依靠什么来进行治理。为此, 全球治理理论认为, 一系列能够获得各国普遍认可的、跨国性的规则和协议应当在整个全球治理体系中处于一种核心位置, 倘若没有这些国际规制, 全球治理难以真正实现。当然, 在实践层面, 全球治理还需要一些具体的操作方法和操作技术。综上所述, 全球治理是由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和国际非政府组织通力合作, 根据国际规制解决人类社会所面临的共同问题的一种治理体系。
全球治理在上个世纪末成为了一个热门话题, 从上个世纪90年代至今, 越来越多的社会科学家和实务界人士开始使用这一概念, 尤其自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以来, 全球治理更是引起了前所未有的关注。那么, 全球治理兴起的诱因有哪些?我们接下来分析其中的四种主要因素。第一, 人类社会已经进入了全球化的时代, 很多全球性的问题不断涌现, 同时全球社会变成了一个风险社会, 其中的风险需要通过国际合作来加以化解。当今很多问题已经成为人类社会需要共同面对的全球性问题, 比如, 让-弗朗索瓦斯·理沙德 (Jean-francois Rischard) 曾指出了人类社会需要解决的20个关键问题, 并将其分为三类:一是“我们共同的地球”的问题, 主要涉及全球变暖、生物多样性与生态系统的损失等;二是“我们共同的人类”的问题, 主要包括与贫困作斗争、维护和平等;三是“我们的共同规则”的问题, 主要有全球金融的构建等。11全球社会已经成为一个全球风险社会, 全球风险所带来的后果的历时性和跨边界性也要求更多的治理主体进行合作治理。全球问题的解决已经超过了单个国家的能力范围以及传统的国家治理模式的失效, 也促使了全球治理的产生。第二, 冷战的结束和随着冷战的结束而来的世界格局的调整。伴随着东欧剧变、苏联解体, 世界格局已经朝着多极化的方向发展, 这也诱发了全球治理的兴起。冷战结束以后, 世界政治终结了单极化的时代, 而迈入了多极化的时代, 各个国家之间在经济、政治、文化和科技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日益紧密, 这为世界各国通力解决一些全球问题、增进和扩大人类社会的共同利益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契机。第三, 政府间国际组织数量的增多和全球市民社会的快速发展。二战后, 在全球舞台上参与活动的组织, 除国家外, 还有很多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比如, 联合国和欧盟就是其中两个非常重要的组织。冷战的结束以及不同意识形态之间斗争的弱化, 为政府间国际组织以外的其他国际行为体数量的增加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时机。第四, 全球治理的兴起与以罗西瑙以及我们接下来将要详加提及的赫尔德等为代表的一批学者的努力是密不可分的。全球治理的兴起在很大程度上是我们上述所说的各种实际现象与理论界互动的结果。就理论界而言, 我们不得不提到罗西瑙等人的贡献, 罗西瑙对全球治理的研究有着开创性的贡献, 其主编的《没有政府的治理》影响深远, 得到广泛的引证。同样, 由全球治理委员会所编纂的《天涯成比邻》也同样激发了人们对全球治理的兴趣, 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 此后, 有关全球治理的文献不断涌现。
赫尔德的世界主义民主理论是全球治理的代表性理论。在赫尔德那里, 在全球化时代, 各国之间的联系和交往日益频繁, 同时, 地方性事件的影响并不局限于其发生地, 而是会超越国家边界, 甚至波及全球。易言之, 某个国家的决策往往影响到他国人民的生活, 尽管民族国家对民主的发展仍然有着重要的影响, 但是在当今世界, 国际组织、地缘政治以及市场的力量本身也会对民主产生不容小觑的影响。同时, 赫尔德非常重视个人的自主性, 认为自主性的概念“包含了人类自觉推理、自我思考和自决的能力, 也包含了在私人生活和公共生活中针对不同的路线进行协商、判断、选择和行动 (或在一定情况下不行动) 的能力, 从而产生民主之善, 或者, 用卢梭的话讲即‘公共之善’”12。由于在全球化时代, 民族国家已经融入到超国家的政治、经济等领域的组织中, 仅仅依靠民族国家并不能确保个人的自主性。鉴于全球化对民主理论的传统适用范围带来了严峻的挑战, 赫尔德建构了一种世界主义民主理论。
赫尔德认为, 在全球化时代, 民主是一种国际事务, 很多民族国家的民主和责任受到了削弱, 同时, 人们开始在国家、地区和全球的网络内深化和扩展民主, 这也是在世界主义基础上对民主自治的巩固, 赫尔德称之为“世界主义民主”:“世界主义民主将不需要逐个削弱国家的能力, 而是在全球范围内试图巩固和发展地区和全球层次的民主制度, 以作为对民族国家层次的民主制度的必要补充。这种民主观念的基础是:一方面承认民族国家仍然有继续存在和发展的意义, 另一方面主张以另一层管理作为对民族国家主权的制约。”13依照赫尔德对世界主义民主理论的阐释, 民族国家内部的民主与不同的民族国家之间的民主是密切相关和不可分割的, 同时, 世界主义民主并不是不切实际地主张建构一种世界政府, 而只是主张创建一种新的具有约束力的机制, 并对目前不合理的世界体系进行改造。赫尔德的世界主义民主理论秉承了世界上的每个人都拥有平等的道德价值、自由和政治地位等理念, 其制度目标在于实现法治、民主、全球生态平衡和全球正义等。
金里卡质疑了赫尔德的世界主义民主理论, 强调在国际层面上不可能实现民主。他认为, 自由主义民主承诺了三个相互关联而又有所不同的重要原则, 即社会正义、商议性的民主和个人自由。金里卡反复强调, 这些原则只有在一个公民拥有共同的民族认同、文化和语言的民族国家中才能够得到很好的实现, 并由此批判了赫尔德的观点。在金里卡看来, 赫尔德的世界主义民主观忽视了集体认同和社会正义等重要因素, 为此金里卡指出了三种可能的选择, 并指出这些选择并不能提供在民族国家内存在的、对维系超国家和超民族的民主理论非常重要的共同认同和信任。14第一种选择是, 为了使得超国家和超民族的机构实现民主化, 人们应当尽力将那些针对全球贫困等特殊事务的超民族认同作为正义和民主所要求的信任的基础。金里卡指出, 该策略的问题是, 民主要求人们信任那些与其利益和目标不一致的人, 并愿意为之做出牺牲, 这提出了过高的要求。第二种选择主张, 为了使得超国家和超民族的机构实现民主化, 人们应当在依靠已有的民族认同的基础上, 通过某些措施使这些国际机构通过民族国家肩负起更大的责任。人们也可以想象某些超国家和超民族的机构能够对民族国家负责。金里卡认为, 这种选择的问题是, 目前很多国家并不民主, 纯粹依靠民族国家并不能确保自由主义民主的出现。第三种选择是, 为了使得超国家和超民族的机构实现民主化, 人们应当扩大参与决策的自主个体的范围, 比如, 赫尔德在主张改革联合国的运作方式时提出增设第二个议院就是该选择的体现。金里卡认为, 依照该选择, 通过扩大参与决策的群体的数量, 个人能够更好地被代表, 因此, 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在民族国家的层面之外实现个人自主。在金里卡那里, 虽然这种选择能够把亚民族的、民族的和超民族的成分结合在一起, 但是其问题仍是, 如何培养和维持世界主义民主所需的共同认同和团结。
可见, 金里卡与赫尔德之间的分歧主要在于, 在全球层面上真正实现民主需要满足哪些前提条件?全球层面上的恰当商议涵盖了哪些要素?就第一个分歧而言, 金里卡主张, 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者所强调的“社会正义”等只有在一个公民持有共同的民族认同、文化和语言的民族国家中才能够得到很好的实现, 而赫尔德恰恰没有关注民主政治的恰当运作需要哪些条件。事实上, 金里卡误解了赫尔德的观点, 因为赫尔德注意到了其中的条件, 只不过赫尔德言说的条件并不是金里卡所心仪的。赫尔德强调, 倘若公民能够有效地参与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 必须享有一些基本权利, 而且还必须拥有自主性。“自主性原则是现代自由主义民主蓝图的核心。自由主义民主蓝图致力于使人们获得决定自己行动的能力以及证明自己行为的正当性, 使人们有能力在各种替代性政治安排中作出选择, 并引入规则限定民主的过程。”15然而, 金里卡关注的是参与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人们是否拥有共同的认同等条件。就第二个分歧来说, 虽然金里卡和赫尔德都强调了民主赤字, 但是他们分别强调了商议性民主的不同方面。赫尔德强调通过哪些机制可以使得受到决策影响的人表达自己的意见, 而金里卡强调在践行商议性民主的过程中人们交流的内容是什么, 以及共同语言和共同认同的重要性。正是因为金里卡在很大程度上认为全球层面上并不存在共同的语言和共同的认同, 因而对赫尔德的世界主义民主理论持一种批判的立场, 并认为虽然跨国机构需要实现民主, 但是赫尔德对实现跨国机构的民主的设想是不成立的, 全球层面上也不可能实现真正的民主。实际上, 金里卡在此对赫尔德的观点提出的质疑同样是站不住脚的。
金里卡强调了共同的语言在民主制度的有效运转过程中所扮演的极其重要的角色, 认为在国际社会中人们说着各种各样的语言, 目前通过翻译机构进行的交流比较麻烦, 代价也会比较大, 因此这是在国际层面上实现民主的主要制约因素。16金里卡还强调, 在多语种的国家中, 语言差异仍是阻碍公共舆论的形成和真正的民主出现的重要障碍。他认为:“在对政治共同体进行定义时, 语言实际上正变得越来越重要, 而这些由语言标定的政治共同体仍然是参与性民主辩论的最基本场所, 并且是其他各级政府民主合法化的最基本场所。”17吉莉安·布洛克 (Gillian Brock) 曾质疑了金里卡的观点, 认为在金里卡那里, 语言是一种确定社会的界限的重要标准, 那些说着同一种语言的人属于同一个社会, 倘若在一个民主国家中, 公民说着各种不同的语言, 为了民主国家的稳固, 会想方设法克服语言的障碍, 并形成共同的认同, 那么, 在国际社会中人们为什么不能同样如此呢?在当今国际舞台上, 我们并不能找到不参与国际贸易、体育比赛和国际邮政系统等跨国行为的国家。18同样, 金里卡提出的人们无法建构一种能够确保信任和团结的共同认同这一观点同样值得怀疑, 因为各国在不少方面有着共同的历史, 比如在二战期间深受法西斯势力蹂躏的国家在反对法西斯主义的抬头这一点上有着共同的认同。倘若我们借助布洛克的逻辑, 既然在民族国家的内部, 公民信奉不同的宗教, 说着不同的语言, 在此基础之上都能形成共同的认同, 那么, 我们并不能否认在全球层面上各国以及各民族的人民在存在诸多差异的情况下形成共同认同的可能性。
可见, 金里卡对赫尔德理论的质疑是站不住脚的。在通过全球治理来实现全球正义时, 我们不必像金里卡那样悲观。然而, 这要满足一个前提条件, 即全球治理必须是公平的, 这涉及全球治理的价值共识问题。
公平的全球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球治理的价值基础, 即公平的全球治理应当建立在哪些核心价值之上。当然, 不同的组织或个人对此有不同的见解, 全球治理委员会的《天涯成比邻》对全球治理的核心价值曾经有过经典的表述:“我们深信, 一切人都能信守尊重生活、自由、正义和平等、互相尊重、关心别人和正直等核心价值。这就会提供一个基础, 把建立在经济交流和信息进步之上的全球友邻关系, 改造成为一个一统的道义社会。在这个社会里, 人们将超越亲情、利益或个性而团结在一起。”19倘若联系到《联合国宪章》的基本内容, 我们可以发现, 全球治理委员会对全球治理的核心价值的表述与《联合国宪章》的精神是高度一致的。在现代社会, 全球治理的价值共识已经逐渐凸显出来, 大体上而言, 全球治理只能奠基于平等、人权、民主和正义等一些核心价值之上, 这些核心价值是全球治理不能背离的底线价值或者底线伦理, 否则, 全球治理将不是一种公平的全球治理。
首先, 全球治理必须是一种平等的全球治理。作为全球治理的基石之一的平等大体上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平等, 二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平等。前者所申述的是我们耳熟能详的一些内容, 比如在1648年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中, 国家主权原则被确立下来。然而, 在现实的国际社会中, 实力雄厚的国家往往可以肆无忌惮地侵犯弱小国家的主权, 这也是全球治理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就后者而论, 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平等在世界主义的理念那里得到了明确的表达。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平等强调的是, 虽然人与人之间在事实上存在诸多差异, 但是从道德和法律上来说, 每个人都共享着人类的本性, 都拥有平等的道德地位和法律地位, 人与人之间所存在的差异不应该影响人们所拥有的一些基本权利, 比如人们在生存方面的一些最低限度的权利。
其次, 全球治理还必须奠定在对人权保护的基础之上。人权应该是全球治理这一复杂的治理体系的关键基石之一, 众所周知, 人权是人之为人所应当拥有的一些基本权利, 应该普遍地、平等地为所有人享有。目前, 针对人权的国际文件是多种多样的, 较具代表性的是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 此后联合国大会又先后通过了《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等文件。目前在建构一种公平的全球治理体系的过程中, 我们必须尽力将上述诸人权文件所列举的人们所享有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等真正地落到实处, 尤其是其中的一些基本权利, 而不能仅仅停留在文件上。在以人权作为全球治理的价值基础的过程中, 我们要尤其注意保护世界上的贫困之人的人权, 尽力履行对社会弱者的一些义务。
再次, 全球治理还必须是一种民主的全球治理。显而易见, 目前的全球治理并不是民主的, 无论是在民族国家的内部, 还是在国际组织中, 在不少方面还存在着“民主赤字”。全球层面上的“民主赤字”体现在多个方面, 譬如, 世界贸易组织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国际组织的某些重要的协商活动并不是公开的和透明的, 某些实力雄厚的跨国公司在全球层面上所拥有的日益增长的权力也不是民主的。不但如此, 这些国际组织以及跨国公司往往并不需要对那些受其决策影响的人负责, 国际法院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问责, 普通人更不可能对其进行问责。因此, 全球治理应该将民主价值及其制度置于重要的位置, 世界各国以及国际组织等全球治理主体在进行全球治理的过程中, 应该秉承公开和透明的原则, 通过赋予世界各国及人民更加平等的权利, 并加强对政府间国际组织和国际非政府组织的监督, 一个更加民主和负责任的全球治理体系将会有助于全球正义的实现。
最后, 正义是全球治理的另一个非常重要的基石。正义是人类社会追求的美好价值之一, 倘若全球治理没有体现正义或者没有奠基于正义之上, 它有可能带来不稳定或者激化已有的矛盾, 尤其在今天这样信息发达的时代, 各色矛盾更容易被放大和激化。正义包括的内容是多种多样的, 比如有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正如亚里士多德曾言:“具体的正义及其相应的行为有两类。一类是表现于荣誉、钱物或其他可析分的共同财富的分配上 (这些东西一个人可能分到同等的或不同等的一份) 的正义。另一类则是在私人交易中起矫正作用的正义。”20我们在此论及的矫正正义并不限于亚里士多德所说的矫正正义, 也强调某些国家必须对其犯下的巨大错误带来的恶劣影响做出补偿, 并进行矫正。历史上以殖民主义等为代表的不公正行为是目前某些国家处于贫困的重要根源, 而目前一些富国也正是这些历史上的不公正行为的受益者, 因此这些富国必须对因历史上的不公正行为而处于贫困的国家进行补偿, 例如, 在二战中, 德、意、日等法西斯主义国家必须对被其伤害的国家和人民做出补偿。
在为全球治理寻求价值共识时, 我们还必须注意到, 为全球治理寻求价值共识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我们上述所言说的“平等”、“人权”、“民主”和“正义”等全球正义的基石并不是从一开始就是“全球性”的基本价值, 而往往是生发于和成长于西方的一些基本价值, 这样的话, 它们往往是特殊主义的, 在普适性方面就存在一些限度。因此, 我们在为全球治理寻找价值共识的过程中, 还必须重视“地方性知识”的重要性, 比如亚洲文化和非洲文化等文化传统中存在的一些价值理念。当然, 我们并没有必要完全固守地方性知识, 而对其他文化采取一种完全拒斥的态度。虽然“平等”和“人权”等基本价值确实主要是西方文化的产物, 但是这既不意味着它们在非西方的文化中就完全阙如, 也不意味着它们只能适用于西方社会。实际上, 它们的某些方面也存在于非西方的文化传统中, 在亚洲文化和非洲文化的传统中也存在人权观念。当然, 一些全球性的价值必须获得诸民族国家及其人民的认可, 必须获得国际组织的承认, 唯有如此, 奠基于其上的全球治理方能产生积极的效果。否则, 倘若西方国家只是一味凭借强力向外不断兜售上述全球性的价值, 这样只会引起西方国家与非西方国家围绕哪些价值可以成为全球性的价值这一问题产生激烈对抗。
简言之, 倘若全球治理能够真正奠基于平等、人权、民主和正义等现代价值的基石之上, 全球治理就是一种公平的全球治理。公平的全球治理将有利于全球正义的实现, 譬如, 公平的全球治理能够使得国家与国家之间建立一种真正平等的关系, 能够在全球层面上落实《世界人权宣言》等国际人权公约所宣扬的各种人权, 能够消除目前国际层面上所存在的“民主赤字”, 能够使得某些国家承担其应当承担的责任, 等等。依照公平的全球治理, 全球治理体制的公正性也将获得保障, 全球正义也能够逐步得以实现。(注释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