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近年来,产能过剩带来了一系列经济和社会问题,成为困扰中国经济发展的难题。国务院相继颁布和实施了许多具体化解措施,其中包括去产能。去产能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点任务之一,其当务之急是处理好僵尸企业问题。2018年12月4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工作的通知》,要求2020年底前完成全部处置工作。那么,究竟什么是僵尸企业呢?Caballero et al.(2008)将实际支付利息低于最低应付利息的企业识别为僵尸企业(CHK标准)。Fukuda和Nakamura(2011)在CHK标准的基础上引入僵尸借贷(evergreening lending)和常青借贷(for bearance lending)对CHK方法进行修正,提出了FN-CHK标准。Hoshi和Kashyap(2010)认为僵尸企业是指那些持续亏损、恢复生气无望、靠债权人帮助而免予倒闭、维持经营的企业。Ridzak(2011)把那些失去政府担保及银行低息贷款就可能违约的企业定义为僵尸企业。Peek(2012)认为企业缺乏经济活力(Economically viable),同时陷入财务困境(Financial distress)和结构困境(Structural distress)才能被认定是僵尸企业。Imai(2016)考察了连续T+1年内税前利润与最低应付利息之差,对FN-CHK标准进行了修正。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国外文献主要从财务角度对僵尸企业进行识别。国内文献方面,朱鹤和何帆(2016)强调政府税费减免对企业的影响,他们认为僵尸企业是指那些债务高企、效率低下,但由于获得政府财政补贴或者银行低息贷款而继续生存的企业。张栋等(2016)在CHK标准中加入政府补贴后的净利润来测度中国的僵尸企业。刘奎甫和茅宁(2016)认为僵尸企业是指那些陷入财务困境但依靠债权人的帮助仍能持续经营的企业。如果一个企业连续两年实际利息低于最优应支付利息,则该企业被判定为僵尸企业(聂辉华等,2016)。僵尸企业现象既是政府补贴的滋润效应,又是破产成本过高的阻碍效应所导致的(黄少卿和陈彦,2017)。官员主政经历的地域偏爱促进了僵尸企业的形成(陈运森和黄健峤,2017)。许江波和卿小权(2019)从财务困境、外部财务援助、经营困境和产能利用率4个维度有效识别了僵尸企业。
此外,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地方政府也对僵尸企业进行了界定。国务院认为持续亏损3年以上且不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企业为僵尸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认为僵尸企业指长期亏损、扭亏无望,且难以顺利退出市场的企业。广东认为僵尸企业指连续3年以上欠薪、欠税、欠息、欠费,生产经营困难造成停产半年以上或半停产1年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山东认为僵尸企业指连续3年亏损且扭亏无望、已经停产停业或半停产、资不抵债丧失造血功能的企业;河南认为僵尸企业指停产6个月以上或半停产12个月以上、连年亏损、靠政府补贴或银行续贷存在的企业;青海认为僵尸企业指经营活动产生现金净流量连续3年为负数、产能利用率低于50%的企业。
2010年以来,中国上市公司中僵尸企业的数量占所有上市公司数量的比例一直保持在13%左右,2013年达到410家。僵尸企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拖累地区经济增长。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依法处置僵尸企业,年底前实现僵尸企业基本出清和特困企业整体盈利。清理僵尸企业有助于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中国产业转型升级。有鉴于此,本文试图讨论僵尸企业的成因、对中国产业升级的影响和退出机制。
政府过度干预、GDP晋升激励机制、金融资源错配和预算软约束是僵尸企业产生的重要原因。
僵尸企业产生的成因众多,政府过度干预是导致其产生的重要原因。一方面,为推动地区经济增长,地方政府倾向于向辖区内的企业提供各种帮助,地方政府官员任职期间利用各种政策招商引资,并给予企业大量的税收优惠,这加剧了地方重复建设和企业间的过度竞争,导致产能过剩,为僵尸企业的滋生和蔓延提供了土壤。另一方面,当国有企业成本超限时,政府往往会为其提供担保,从而帮助其向银行申请贷款,或者直接向其提供财政补贴,这打乱了市场优胜劣汰的竞争秩序,很可能造成企业无序经营,使得一些原本濒临破产的企业在获得政府补贴或银行贷款后继续扩大规模,增加过剩产能,加剧企业僵尸化。
在以GDP为核心的政治锦标赛体制下,GDP成为影响地方政府官员晋升的重要因素之一。中国人口众多,就业问题是中央政府关注的重要问题。解决就业问题成为中央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且已成为评价地方政府官员的一项重要指标。在晋升压力下,地方政府官员为在晋升中取胜,除要维持地区经济高速增长外,还需要维持社会稳定。尽管僵尸企业效率低,但这些企业的存活依然可以提升地方政府形象,能够为地方政府提供财税收入和就业岗位,因此地方政府愿意给这些企业提供补贴和帮助,维持其经营。一旦这些企业破产,就可能造成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率上升,影响经济增长、地区就业率和社会稳定,进而影响官员晋升。因此,在GDP晋升激励机制下,地方政府官员有激励动机将一些社会资源分配给那些已经失去经营能力的僵尸企业。
地方政府愿意为国有企业的银行贷款进行背书,帮助国有企业(尤其是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国有企业)获得银行的低息贷款。银行也会积极响应政府号召,为那些已经失去盈利能力的低效企业提供低息贷款。当然,银行这样做也有其自身考虑,一是银行继续向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国有企业提供贷款能够使这些企业以“借新还旧”的方式偿还前期贷款,从而不提高银行不良贷款率;二是银行能够继续向贷款企业收取利息。此外,中国资本市场支持实体经济的功效未能较好发挥,银行等金融机构还存在公司治理机制不完善、约束机制不健全等问题,这会影响投资项目的筛选和资金流向与监管,导致金融资源错配,使得大量稀缺信贷资源流向产能过剩行业,从而加剧企业僵尸化。
预算软约束与企业所有制性质之间并不存在必然联系(林毅夫等,2003)。预算软约束并非国有企业独有,民营企业也存在预算软约束。预算软约束扭曲了价格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降低了经济活动的效率,诱发了过度的经济需求,导致产能过剩。在预算软约束条件下,企业预算突破及突破的后果实际上由政府承担,这将导致企业无序经营,不断扩张产能,不注重生产效率的提升,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而过量生产,不顾原有预算限制,即使亏损也继续投资扩大产能,最终沦为僵尸企业。换言之,当企业陷入财务困境时,由于预算软约束的存在,政府官员出于晋升压力或维护社会稳定的考虑,会向企业伸出援助之手,通过给企业提供直接补贴、优惠政策或追加投资等方式帮助企业维持经营。这种靠政府过度干预而维持经营的企业逐渐演化成恢复生气无望、持续亏损、资不抵债的僵尸企业。
产业升级的主要力量大多来自企业的创新活动。新产品、新技术、新方法和新组织往往是在企业积累的市场经验的基础上被创造出来的。换言之,产业升级高度依赖创新,而僵尸企业缺乏自我修复能力,不利于市场机制的发挥,甚至还会出现逆淘汰现象,挤占正常的社会资源,制约新企业的崛起,使企业逐渐丧失创新动力,且很难把各种生产要素引向新用途、新领域(熊彼特和邹建平,2012),实现新组合的动机和行为。此外,僵尸企业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没有多余的资金进行研发和技术创新,也无力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链升级。
产业结构升级本质上是生产要素的流动,即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从低附加值环节流向高附加值环节,或者从低生产率部门转移到高生产率部门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创造出的新工业部门也带来了新需求,扩大了内需。例如,人工智能的发展带动了计算机、新材料、装备制造和医学等领域的快速发展。生产要素在产业内部及产业之间的配置发生了变化,从而导致产业结构变迁。生产要素从低效率部门转移到高效率部门就是产业结构的升级。僵尸企业大多属于低附加值部门、低效率部门的行业企业,它们挤占大量的土地、资金等生产要素,导致资源无法向收益更高的产业部门流动,不符合产业发展的比较优势理论,阻碍社会再生产过程,影响资源在产业间的优化配置,抑制了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产业经济效益的提升。
产业升级的关键是提高要素配置效率。僵尸企业挤占了稀缺的银行信贷资源,使得正常企业的融资变得更加困难,影响正常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进行和全要素生产率的提高。在全球价值链分工中,僵尸企业处于利益分配的低端,较难通过重组或引入新技术提高投入产出率,其生产的产品从全球价值链中获益甚低(路风,2016)。在市场竞争过程中,僵尸企业不断扩张产能,由于信息不完全和路径依赖,这些企业并没有生产出符合市场需求的高质量产品,最终导致其库存高企、效益低下,甚至资不抵债、持续亏损。地方政府出于发展经济的考虑,不得不给僵尸企业提供财政补贴,而高额补贴促使企业“寻补贴”投资,这抑制了企业创新的动力,不利于产业结构调整(毛其淋和许家云,2015)。
政府给予僵尸企业大量的财政补贴和信贷优惠政策,这不利于市场优胜劣汰机制的发挥,抑制了产业结构从低级形态向高级形态的转变。政府行政手段的干预导致地区资源错配,降低了产业合理化水平(林毅夫,2013)。然而,市场瞬息万变,政府的产业政策扶持很难挑选出适应未来市场竞争和需求的企业与产品,政府过度干预可能导致企业跟不上市场形势变化,造成产能过剩。中国经济正处于前期刺激政策的消化期,僵尸企业一定程度上是前期大规模刺激政策的产物。部分国有僵尸企业是20世纪90年代国企改革留下的资产质量较差、管理隐患较大的存续企业,这些企业生产的产品技术含量较低、产品附加值不高,持续经营困难,企业难以进入现代经济体系的产业链和价值链,在其无法退出市场的情况下,阻碍了产业转型升级。
政府应在减少行政干预、完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硬化预算软约束、加强僵尸企业的债务管理和处置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僵尸企业的退出机制。
1.减少行政干预,发挥市场机制的倒逼作用
首先,各级政府应当理性对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简政放权,减少对低效企业的干预程度,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市场化的方式,创新经营模式,破除企业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难题。其次,充分发挥企业的主观能动性,让企业密切感知市场这只“无形的手”的力量,将技术、资金和人力等生产要素投入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生产消费者需要的高质量产品,提高企业绩效。再次,营造公平有效的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资源配置,推动产业技术进步,加快产业结构调整。
2.完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创新管理模式
首先,完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推动设立僵尸企业破产案件专业化合议庭,使破产案件的审核专业化和规范化。目前,中国尚未建立完善的企业破产退出机制,法院以结案数作为对法官的考核标准,僵尸企业破产程序繁琐、耗时长、破产成本高,法院不愿也不敢轻易受理僵尸企业破产清算案件。其次,建立僵尸企业破产案件信息共享平台,保持各方面信息畅通,探索创新管理模式。建立“法院主导+政府协调+金融机构+管理人执行”参与的工作模式,积极引进合格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并购重组,帮助那些虽限于财务困境但有核心技术、发展前景较好的企业恢复生产经营。再次,设立基金池,帮助解决僵尸企业破产案件的启动经费问题。
3.硬化预算软约束,规范银行贷款
首先,硬化预算软约束需要建立一种制度,这种制度的建立要使得事后政府不再对企业进行补贴及银行不再对企业进行贷款的承诺变得可信。其次,应该从多角度考察银行贷款审批流程和贷款质量是否合规,透过财务数据深入分析银行与企业是否有共谋利益,而不是一味地依赖评级机构和理论经验。再次,减少地方政府对当地银行的行政干预,提高银行系统的独立性,逐步取消政府对国有企业借贷的隐性或显性担保,坚持优胜劣汰原则。最后,进一步规范各种财政补贴和银行专项贷款,硬化企业预算软约束,实现僵尸企业市场出清,提高企业风险防范能力和产品创新能力。
首先,设立银行风险管理和不良贷款处置职能机构,实施“一企一策”的策略,对问题企业的资产进行直接管理和处置。其次,加强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企业负债的约束,限制高负债企业的过度债务融资行为。提高金融机构的独立性和审慎性,正确处理企业长期投资和短期债务之间的矛盾。再次,银行应改变粗放式的贷款管理模式,提高贷款风险意识,做好金融风险防范与管理。最后,强化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僵尸企业的授信、用信管控,银行发放贷款时应对企业的杠杆水平、支付能力和产品前景进行严格审核。积极引导金融信贷资源流向,最大限度地降低信贷扭曲,减少金融资源错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