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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艾保险反歧视倡导研讨纪实:从“谈艾色变”到禁区松动(图)

涉艾保险向来是许多保险公司的“禁区”

 

        2008年,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李伟(化名)向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之后,发现所购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将“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期间”与战争、军事行动并列作为免责条件之一。李伟认为,这些条款明显带有对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这个群体的歧视,因此将这家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保险公司则以艾滋病是无法治愈的大病和无法计算保险损失为由反驳原告,双方各执一词,此案至今未有结果。

        2009年6月18日上午,云南戴托普药物依赖治疗康复中心(以下简称戴托普)与亚太艾滋病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亚太)在北京格林豪泰酒店举行了艾滋病反歧视法律倡导研讨会,多家非政府组织的代表及卫生部的人士参与了本次会议。

        会议首先由戴托普副主任王晓光先生和亚太区域项目经理夏东华女士分别致词,随后夏女士介绍了文首所述的艾滋病感染者诉讼保险公司案例,上义律师事务所的周大勇和汤荣两位律师参与了此案,并讲解了保险条款的比较。两位律师认为艾滋病是乙级传染病,连甲级传染病鼠疫、霍乱都未被保险公司列入免责条款,为什么只列艾滋这项呢,这是明显的歧视行为,更何况现在国内外多家保险公司都有对艾滋感染者承保的例子。两位律师多次与保监会沟通此事,但一直未得到回复。

        盖茨基金会的两位参会人员提议,艾滋病的研究机构可与保监会的精算师或相关人员沟通了解艾滋感染者的损失到底会有多少,是不是像平安保险公司说的“无法计算”,他们认为保监会高层审核通过平安保险的这个条款是认识上的无知。他们还有一个想法:把此案作为党校内的案例向各大部委介绍一下,提高大家对艾滋的认识。

         律师李响表示应让保监会知道感染艾滋并不会引发更多疾病,艾滋感染者发生事故的概率不比正常人高。

         一位来自云南大学参会人员说:“保监会有独特的权力优势,用行政手段管理现有的保险条款,但他们制定或通过的条款不一定合法。”

        社科院邱仁宗教授说:“政府部门的行动或举措一直针对艾滋病的技术、预防方面,而没有在艾滋病歧视、人权问题方面有所行动,如出台相关反艾滋病歧视的条款,对有歧视行为的单位进行治理。”他希望政府把法律上的条款付诸行动,并认为诉讼这个手段很重要,呼吁大家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已的人权。

        卫生部的与会代表则回应表示他们已致函给保监会,保监会的态度很积极,正在对现有条款进行分析整理。

        另有一家与会机构此前对中国人寿保险的工作人员进行了电话采访,对方表示:“给艾滋病感染者承保分险大,有贫困人员骗保现象,担心保险赔付比非艾滋病感染者要高,而且(对艾滋病患者或感染者)连社保都不保,我们为什么要保呢。”不过中国人寿保险方面提出了一个解决方法:NGO的机构出钱资助一部分,他们再出一部分,双方可以按一定比例合办一个针对艾滋病人的险种。

        还有一些利好的讯息,平安保险公司早在2006年就推出了一个险种——“太平益康长期健康保险”,其中重大疾病承保范围包括因输血感染艾滋病的被保人。如今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都陆续出台关于艾滋患者的承保条款,虽然条款有些苛刻,但也必竟是一个好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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