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中国地区开发促进会诉民政部撤销登记一案,作出二审判决,判决驳回中国地区开发促进会的上诉请求,依法维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维持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一审判决。至此,该案以民政部胜诉告终。
2007年10月31日,民政部对中国地区开发促进会存在的对分支机构疏于管理,以营利为目的与企业签订合作协议书,将所属5个分支机构及2个内设机构交由不同企业承办运营,向企业收取管理费;不按照规定办理分支机构变更登记;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等违法行为,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四)、(五)、(六)项规定,对该会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该会不服处罚,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民政部的处罚决定,法院审理后作出“维持行政处罚决定”的判决。该会仍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院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于2008年11月4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
在案件的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就社会团体营利性经营活动的界定、对分支机构疏于管理行为的判定、行政处罚应履行的法律程序等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最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民政部对该会作出的撤销登记行政处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处罚程序规范,符合《行政处罚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此案是民政部第一个进入诉讼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执法人员严格依法办案,法制部门应诉准备充分是该案胜诉的关键。中促会出现的多种违法行为,折射出我国社会组织在迅速发展的同时,规范运行水平还需进一步提高。登记管理机关必须严格执法,坚决查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净化社会组织的发展环境,推动我国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