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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社分离”的另一面是“政社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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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简称《意见》),其中明确,从严规范公务员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从严审批,且兼职一般不得超过1个。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已兼职的在本意见下发后半年内应辞去公职或辞去社会组织职务。

       改革开放以来,以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为主体的社会组织,在促进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创新社会管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自身也得到了长足进步。同时,目前社会组织工作中还存在法规制度建设滞后、管理体制不健全、支持引导力度不够、社会组织自身建设不足等问题。鉴于此,《意见》提出了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支持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完善财政税收支持政策和人才政策等一系列改革措施,旨在进一步解除妨碍社会组织发展的束缚,提高社会组织自我管理、自主发展的能力,帮助社会组织打造更广阔的服务平台和成长空间。

       我国的社会组织主要有两个来源,一种是从民间社会的土壤中生根发芽、逐渐成长成熟,它们带有浓厚的泥土气息,获取的资源来自民间社会,提供的服务也主要面向民间社会,这个特点在社区社会组织中表现得尤为突出。《意见》就此提出,降低社区社会组织准入门槛,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加快审核办理程序,简化登记程序;采取政府购买服务、设立项目资金、补贴活动经费等措施,加大对社区社会组织扶持力度。另一种多是从政府机关和有关公权机关中“分”出来,它们以前主要是官办或准官办的行业协会、商会、基金会等,现在逐渐与行政机关脱钩,成为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保护”关系的社会组织。《意见》要求从严规范公务员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就是要从“人事”上切断社会组织与行政机关的关系,推动社会组织更好地自我约束、自负其责。

       上述两种情况中,第一种社会组织原本就与行政机关“分”得很清楚,第二种社会组织脱离了与行政机关的隶属关系,与行政机关也“分”得很清楚。但社会组织与行政机关之“分”,不是一种绝对的“分离”关系,而是一种辩证的“分合”关系。在社区社会组织方面,《意见》提出,鼓励社区社会组织开展邻里互助、居民融入、纠纷调解、平安创建等社区活动,组织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支持社区社会组织承接社区公共服务和基层政府委托事项,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社区社会组织如果做好这些事情,实际上就是与基层政府形成某种职能互补,在基层政府管理和社会治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对行业协会、商会、基金会等社会组织而言,分担部分原来的政府职能的任务就更加明确而具体。随着政府加快转变职能和深化行政审批改革,政府部门不宜行使、适合由市场和社会提供的事务性管理工作及公共服务,要通过竞争性方式交由社会组织承担。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范围和规模将逐步扩大,对民生保障、社会治理、行业管理等公共服务项目,同等条件下将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政府要支持社会组织在服务企业发展、规范市场秩序、开展行业自律、调解贸易纠纷以及创新社会治理、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作用,使之成为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

       社会组织要实行政社分开,但也要在不同层面和领域与政府形成“补位”。这将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

 

 

文章转载自公益慈善论坛

实习编辑:王劭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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