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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两会]专家呼吁专门制定《反就业歧视法》

        “公司想辞退你,完全不必说你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但其实就是这个原因。”近日,反歧视民间公益组织北京益仁平中心发布了《2008外企乙肝歧视调查报告》。被主办方邀请到发布会现场的北京的罗先生讲述了自己的遭遇。去年年底,公司组织新员工体检,他被查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结果被公司以培训阶段表现不合格为由辞退。

 

        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现实情况依然不容乐观。

 

        “我国现有法律中关于反就业歧视的规定,基本是一些权利性的宣告,缺少程序上的保障和实施机制。只有出台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才能消除包括乙肝歧视在内的各类就业歧视。”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所长蔡定剑表示,最近由他领衔的课题组起草完成的《反就业歧视法》(专家建议稿)将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

 

 

        就业歧视依然普遍

 

        去年10月至12月,北京益仁平中心以电话咨询的方式,调查了92家跨国公司在中国内地的96家分支机构或者合资公司(外方控股)的招聘体检和录用标准。被调查的企业中仍有逾八成对求职者强制体检乙肝病毒标志物,明确宣称拒绝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公司比例为44%,比上次2006年调查的77%大为减少。但违规强制要求求职者抽血化验乙肝病毒标志物的公司,却从2006年的19%增加到40%,其中有15家公司声称是否录用员工要在体检后“看情况决定”、“由上级决定”或“由医生决定”。

 

        “法律禁止歧视,但是公司依然要查乙肝,至于是否录用,要看情况决定。”调查中,一家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如此表示。这就给企业的隐性歧视和潜在歧视留下了很大的空间。

 

        调查发现,企业的违法违规成本低,是企业轻视相关法律的原因之一。根据规定,违规进行乙肝体检的企业,面临的罚款为“1000元以下”。国内某企业在面对被辞退求职者的起诉时,明确告诉求职者:“就算败诉也赔不了多少钱,法庭上见!”

 

        此外,部分企业或其代理机构为了逃避违规体检的法律责任,单方面要求应聘者签署“自愿检测乙肝”的同意书。在这种情况下,应聘者很难拒绝签字。

 

        北京益仁平中心负责人表示,从调查结果看,《就业促进法》所包含的反歧视条款,对于消减就业领域的乙肝歧视现象起了积极的作用,但《就业促进法》毕竟不是专门的反歧视的法律,缺乏独立性、系统性、深刻性,所以至今仍无法根除乙肝病毒携带者所受的就业歧视。如果能有一部更有力的反歧视法律,将更有利于消除包括乙肝歧视在内的各类就业歧视

 

        需制定专门法律

 

        早在2004年3月的第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周洪宇就提出了“关于尽快制定《反就业歧视法》的建议”。2005年3月,周洪宇再次在第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了这一建议,但最终并没有列入立法计划。

 

        蔡定剑自周洪宇于2004年首次提交反就业歧视立法建议后便和他携手,与24位学者组成了“反就业歧视研究课题组”。课题组成立以来,一直对各种就业歧视现象进行调查和研究,推动反就业歧视立法。

    蔡定剑认为,从反就业歧视的领域看,现行法律中禁止就业歧视的范围太窄,以致很多歧视可以大行其道。劳动法只规定了“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4种领域的歧视,但我国现实中一些相当严重的就业歧视现象仍没有法律明令禁止,如户籍和地域歧视、身高长相歧视等。

 

        蔡定剑表示,现有的反就业歧视法律制度缺少有效的救济机制。如歧视女性是宪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都禁止的,但当用人单位拒绝雇用女性时,受害者除了向有关妇联机构投诉外,毫无办法。而妇联不是一个处理纠纷的机构,投诉是没有用的。

 

        “平等权在法律上还是一项不可诉的权利,也是当前反就业歧视法律制度最大的问题。”蔡定剑说,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反就业歧视的专门法律,针对当前突出的就业歧视问题作出规定,明确就业歧视概念,建立反歧视的专门机构,同时规定救济措施和救济机制,使劳动者遭就业歧视后能获得有效救济。

 

        改变传统观念 步步推动立法

 

        据蔡定剑介绍,这份反就业歧视法专家建议稿根据国外反就业歧视的经验,先规定就业歧视的概念和范围,把属于就业歧视的具体情况都明确规定出来,“因为很多人没有这方面的意识,给出一个标准,这样社会和个人都好判断,这是反就业歧视的一个前提。”

 

        国外一些反就业歧视做得好的国家,一个重要经验是,这些国家都设立了反就业歧视的专门机构,有的叫平等委员会,有的叫就业机会平等委员会。因此,专家建议稿专章规定成立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详细规定了该委员会的设置、职权、组成等方面内容。为了使该委员会真正发挥作用,建议稿规定了救济机制,详细规定了向该委员会申诉的条件、程序、举证责任等。

 

        “反就业歧视需要设立一个专门的机构,如反就业歧视委员会来调解和仲裁,同时规定救济措施和救济机制,要不然法律只能起到号召作用。”蔡定剑说。

 

        蔡定剑说:“专家建议稿的出台至少可以改变人们一些传统观念。就乙肝就业歧视来说,之前很多人在遭到歧视后不知道拿起法律武器维护个人权益。就业促进法有了相关规定后,不少地方出现了反就业歧视胜诉的案例。反就业歧视的立法需要一步步来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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