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起,全市178万大、中、小学生都可在自愿的前提下,通过一定方式注册成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参加志愿服务的经历将在高校招生中作为录取参考。(2月8日《京华时报》)
引导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其核心应该基于学生的自愿,应该是学生们心向往之的自觉,而非外力强制下的集体活动。
由于志愿服务的个体性和公益性,因此,引导学生参与志愿服务,不能用功利许诺去诱惑。否则,“自愿”和“公益”就失去了意义。
其实,要启蒙中小学生参与志愿服务的公共意识,并不容易。因为,虽然我们传统的教育中不乏助人为乐的循循善诱,但这些大都凝固于道德评价中,不能很好地激活学生们的主观能动性。也正因如此,北京市目前引导学生们参加志愿服务的做法,一是纳入素质教育的量化考核,二是将之视作中考和高考录取的参考。前者是义务教育的强制,后者有着功利上的诱惑。
在此情况下,结果必然是这样的:即每个在校学生都能完成量化考核,也都能在毕业评定上获得优良评价。但所谓的“录取参考”最后很可能会失去预期承载的意义,因为在每个学生都参加志愿服务的前提下,“录取参考”就不是奖励的优惠了。所以,强制性的量化考核和功利性的诱惑,带来的结果就是志愿服务的形式主义。
在笔者看来,志愿服务应该是这样的:一方面,可以在学校设置综合实验课,将志愿服务的内容纳入课程之中。这样做的目的不是为了考核,而是培养学生自愿服务的意识,为学生到社会上实践志愿服务打下基础。另一方面,当社会需要相应的活动时,学校可以号召和倡议学生们积极参与。但组织者所起的作用只能是号召和倡议,不能强制和诱惑。否则,自愿自觉就会变成自私自利,公益活动就会异化为利益冲动。
从孩子抓起,培养自觉自愿服务社会的意识,值得肯定。但是这个过程需要润物无声的长期积淀。与其急功近利地追求目的性的结果,不如春风化雨地强调过程的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