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七八年十二月
中央把消除污染、保护环境列为经济建设、实现四个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九八三年十二月
环境保护成为一项基本国策。
一九八四年五月
成立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
一九九二年六月
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首脑会议召开。八月,中办、国办转发《我国环境与发展十大对策》。
一九九七年三月
首次在“两会”期间举行中央计划生育与环保工作座谈会。
二○○二年十一月
党的十六大召开,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改善生态环境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四项主要目标之一。
二○○五年十月
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同年国务院出台《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二○○六年四月
第六次全国环保大会召开,提出要加快实现“三个转变”。
二○○七年十月
党的十七大召开,提出“建设生态文明”。
二○○八年三月
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决定组建环境保护部,加大环境改革、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力度。
30年 历史
1973年
1973年召开的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提出了“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环境保护工作方针。
1983年
1983年召开的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强调保护环境是我国一项基本国策。制定了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战略方针: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的统一。
1991年
1991年召开的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提出,环境保护不仅指治理“三废”,防止污染,更重要的是保护自然环境、自然资源,保持生态平衡,控制乱垦滥伐、水土流失等大范围的问题。
1992年
在1992年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首脑会议上,中国指出,保护环境和发展经济是建立国际新秩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1994年
1994年3月通过的《中国二十一世纪议程》提出了我国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和对策。研究把自然资源和环境因素要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把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工作作为各级政府的一项基本职能;污染防治逐步从浓度控制转变为总量控制,从末端治理转变到全过程防治。
1996年
1996年召开的第四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提出保护环境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关键,保护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
1999年
1999年6月,温家宝在政协第九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指出,必须把握发展经济同保护资源和环境的内在规律,促进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要坚持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相统一。
2006年
2006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十一五”规划纲要,把节能减排作为必须完成的约束性指标。同年4月,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召开,提出做好新形势下的环保工作,要加快实现“三个转变”。
1981年
国务院出台《关于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1981年《决定》提出,在管理理念上,加强国家对环境保护的计划指导。在政策手段上,“三同时”是防止新污染的主要手段,“三废”综合利用和安装污染治理设施是末端治理的主要措施。
1984年
国务院出台《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1984年《决定》强调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自然环境破坏,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一项基本国策。
1990年
国务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1990年
《决定》标志着我国开始向环境污染全面宣战。《决定》强调了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工业污染,具体措施是全面落实八项环境管理制度,并将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放到了突出的位置。
另外,《决定》首次对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污染企业、“五小”污染企业和危害城镇饮用水水源的企业做出关停并转的要求,并把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作为区域污染防治的重要抓手。
1996年
国务院出台《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1996年
《决定》标志着我国进入了大规模环境污染防治的实质性阶段。
1997年
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
1997年两会期间首次召开“中央计划生育和环境保护工作座谈会”,第一次正式将同样也是基本国策的环境保护问题纳入议题。这一会议一开就是9年,从1999年开始更名为“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
这一由总书记主持并发表重要讲话,政治局常委全部出席的会议,显示了党和国家领导人对人口、资源与环境问题的重视以及对落实环保这个基本国策的坚定信心,为做好新阶段的环保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政治保障。2005年是第九次召开座谈会。
2005年
国务院出台《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2005年
《决定》是一个系统创新、全面推进、重点突破的环境保护攻坚时期的纲领性文件。
《决定》确定了今后一个时期环保工作的七项重点工作,污染防治成为重中之重:以饮水安全和重点流域治理为重点,加强水污染防治;以强化污染防治为重点,加强城市环境保护;以降低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为重点,推进大气污染防治;以防治土壤污染为重点,加强农村环境保护;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重点,强化生态保护;以核设施和放射源监管为重点,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以实施国家环保工程为重点,推动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
1979年
《环境保护法(试行)》原则通过。这是我国第一部环境法律,建立了一系列重大制度。
1989年
1993年
全国人大成立了环境保护委员会,次年更名为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在其组织与推动下,环境立法步伐进一步加快。
1997年
《刑法》修订中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我国进入了打击环境违法与犯罪的新阶段。
2002年
《清洁生产促进法》通过。它对实现我国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
2002年
《环境影响评价法》通过。自此,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进入了新阶段,环境管理从末端治理转向前期预防。
2003年
原国家环保总局设立了环境监察局,其在组织环境监察,解决跨流域、跨地区重大环境问题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6年
原国家环保总局组建11个地方派出执法监督机构。它加强了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并建立了更完备的执法监督体系。
2008年
《水污染防治法》修订通过,为进一步强化水污染防治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武器。
2008年
《循环经济促进法》通过。它促进了开源、节流和环境保护的三结合。
1972年
1972年6月5日~16日,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在斯德哥尔摩召开,有113个国家1300多名代表参加,会议通过了划时代的历史性文献《人类环境宣言》。中国政府代表团出席了此次会议,成为中国环境外交的首演。
1978年
1978年,中国成立了人与生物圈国家委员会。
1980年
1980年,中国与美国签署了环保合作文件,由此启动了中国双边环保合作进程。
1989年
1989年9月11日,中国签署了《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公约于同年12月10日对中国生效。
1990年
1990年3月22日,中国签署了《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公约于1992年5月5日对中国生效。
1992年
1992年6月11日,中国签署了《生物多样性公约》,公约于1993年4月5日对中国生效。
1993年
1993年1月5日,中国批准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2002年8月核准了《京都议定书》。
1999年
1999年8月24日,中国签署了《关于在国家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公约于2005年6月20日对中国生效。
2001年
2001年5月23日,中国签署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公约于2004年11月11日对中国生效。
2007年
2007年6月4日,中国政府正式发布了《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这是中国第一部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性文件。
2008年
2008年10月29日,中国发布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白皮书,全面介绍了气候变化对中国的影响、中国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以及中国对此进行的体制机制建设。
2008年12月4日,中美两国在北京举行的第五次战略经济对话上,首次就能源与环境合作达成五大共识。
1989年
当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中规定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确立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法律依据。
1994年
“自然之友”成立,标志着中国第一个在国家民政部注册成立的民间环保团体诞生。
1995年
奚志农为制止云南省德钦县对100多平方公里的原始森林的商业采伐计划,在环保作家唐锡阳的帮助下致信国务委员宋健,并通过民间环保团体“自然之友”向社会发布滇金丝猴栖息地受到威胁的紧急消息,最终制止了德钦县的采伐计划。
1999年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学教授王灿发带领一群志愿者,开办了国内第一家专为污染受害者提供帮助的法律援助中心,为许多求助无门的环境污染受害者提供帮助,免费为无力支付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的污染受害者打官司,并开通了帮助热线。
2004年
北京地球村、世界自然基金会等6家环保民间组织联合在北京共同发起“26℃空调节能行动”。2007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出了《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要求所有公共建筑夏季室内空调温度不得低于26℃。
2004年
怒江建坝之争,民间发起的最大规模体现民间组织力量的活动,并取得部分成功。
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