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组织较快发展,截至2008年6月底,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总量已经超过38.6万个,其中社会团体21.1万,民办非企业单位17.4万,基金会1392个,比1988年增长了87倍,年均增长40%多。而县以下社会组织数量接近总量的60%。
非营利组织发展,可以为社会提供更多的社会服务,补充政府工作的不足,同时也可以创造大量的就业岗位,但是目前双重管理制度的僵局成为阻碍中国非营利组织发展的最大障碍。
中国社会服务业非营利组织或机构有很大的发展空间。数据显示,目前,中国社会服务非营利机构至少可容纳890万人就业,而据民政部的统计,当前社会服务中非营利就业的人口约为56.19万人。
清华大学NGO研究所所长王名调研的结论是,法律政策的不开放,导致了非政府组织难以发挥社会影响力。“现在没有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要比登记注册的多出10倍。很多机构只好通过其他各种各样的方式变通,最常用的就是采取工商注册的形式。为什么老百姓不愿意给他捐款?因为你不是一个合法登记的组织,或者你是一个工商登记的组织,我给你捐款的话我可能面临一些风险。”
让潜水NGO浮出水面
对于如何让打破双重管理制度的僵局,促进中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中国的学术界一直在探讨对策。取消现行的双重管理体制,采取单一制登记管理制度,采用分级分类管理的办法,让众多"潜水"的NGO浮出水面,成为学界内最主流的声音。
双重管理体制产生于上个世纪80年代后期,是民政部门在社会团体归口管理的实践中形成的一种制度安排,后来逐步发展成为我国社会组织管理的一项基本体制,即由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分别行使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职能。
一位长期关注NGO发展的人士告诉记者,现在民政部正在考虑放宽对民办非企业注册的条件,虽然还需要找“婆婆”,但“婆婆”将不会过分刁难。在这样一个政策转变之下,一批工商注册的非政府组织将有望向“民办非企业”转身,脱掉“公司”的外衣。
世界与中国研究所所长李凡认为,基于中国现行双重管理体制的弊端,应该取消这种管理制度,采取单一制的登记办法。“公民要成立社会组织,需申明成立组织的目的和宗旨、组织内部管理和运作的规定、组成人员的身份证明、组织的活动场所、活动方式、资金来源等,就可以直接到民政部门登记,不必再有业务主管部门。”
在参照了英国对慈善组织的管理方式后,王名则建议,在现行的民政部门社会组织管理系统基础上,筹建一个独立于民政部门之外、直接隶属于国务院的社会组织监管委员会,并建立全国性的社会组织监管体系。将现行的业务主管单位以及其他各相关部门行使的对于社会组织的监管职能,逐步统一到社会组织监管委员会的体制下,建立一个统一的、权威的社会组织监管体系。一方面统一协调各个不同政府部门之间围绕社会组织监管问题的关系、权责和利益,另一方面统一信息、统一政令,将我国境内的所有社会组织置于国家统一的行政监管体制和相关政策的框架内。
现行的双重管理体制在本质上将政府和社会组织置于相互对立的关系上,如何改革管理体制,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分类分级的新型管理办法是一个选择。
王明表示,根据社会组织的活动领域及其功能作用,将其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制订不同的法规和相应的制度框架,并采取不同的监管政策,在这种分类监管的新型体制下,一方面要继续打击、限制和取缔非法的社会组织,一方面要发展一批积极的社会组织,发挥他们应有的作用。
非营利组织免税是关键
有效的监管需要法制化管理,而目前社会组织只有行政法规层面的管理条例,在内容上没有包括境外在华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公益事业相关税制和社会保障、志愿服务等方面的立法也存在空白。
近两年,业界人士都在呼吁修订完善现行的《社会团体登记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暂行条例》两个主要条例。颁布关于行业协会、慈善组织、公益医疗机构等专业性强的社会组织的专项管理条例,逐步形成分类监管的行政法规体系。
在回顾“公盟事件”,非营利机构拥有免税资格无疑是关键中的关键。在草根NGO可以在民政部门登记成为民办非企业后,赋予他们免税资格,才能最终促进我国社会服务领域的发展。
中国社科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杨团表示,从其本身的特性来说,社会服务领域非营利组织的服务不仅是经济活动,同时还是社会活动和文化活动。社会服务所独具的特性,显然更适合非营利组织经营。
从社会政策的经济视角看,将社会服务类的非营利组织定性为慈善公益组织,从而得到免税的政策待遇,能够有力地推动微利甚至有所亏损的社会服务业在政府的支持下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