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对非营利组织的意义到底在哪里?在美国,非营利组织有一个别名叫免税组织,从某种意义上讲如果一个非营利组织没有获得免税资格,在美国没有生存的可能性。
中国非营利组织免税政策现状怎样呢?画饼充饥,其实没那么悲观,想半天,这个词可能最形象,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已经明确非营利组织符合条件的收入是免税收入,但是相关配套制度在两年之后陆续出台,并不是那么让人乐观,对中国大量的非营利组织来讲,他们只能遥遥的看着那个政策,而不能获得政策的优惠。
我们能不能通过非营利组织自身的自律或者良好的自律结构的构筑,让人家看到我们是真正意义上的非营利组织,是真正为社会公益服务的,并不是为私人利益服务的,如果这点做到了,是不是就可以了?我翻译一本美国书时候,发现在美国取得税收优惠政策的确挺难的,填的表格非常多,对于不同种类表格复杂程度也不一样,但是公众却会因为这样的表格获得对于这个组织几乎全部信息,税收监管就像选择一样,对所有非营利组织讲,你想获得税收优惠吗?你填我的表格,你填完表格之后你的信息就公开了,公信力会很强,如果不想获得税收优惠政策,你可以不来,也不需要承担如此重的义务,所以我们发现实际上信息公开也就是权利义务对等问题,如果通过这个途径获得税收优惠,也意味着我这个组织要承受非常重的信息公开方面的义务。
一个组织获得了一个免税资格之后并不是一劳永逸的,事实上还会不断的检验这个组织本身是不是免税组织,具体点非常多,比如美国非营利组织也要强调非政治性,不允许为某一种政治势力或者政治选举中的派系服务,甚至有时候对游说都禁止,一旦对政治介入过多时候,免税资格可能就没有了。还有一些行为规范,比如当关连交易发生很大问题时候,或者说当发现这个组织主要精力都用来营利活动时候,比如发现你的35%以上收入都来自于盈利性活动时候,他就会说你这个组织实际上已经是盈利公司了,我不认为你是非营利组织,有很多行为规范进行规制,所以一个组织很有可能因为触犯了某个规范损失免税资格,这也是监管的重点所在。
我们可能认为税收问题是财税部门的问题,登记管理机关在其中扮演什么角色呢?我们常常说这是部门利益之争还是让更为公平的税收政策能够实现,这是一个问题,这次财政局和税务总局发文时候,122和123号文都是自己出台的,根据相关规定要遵循民政部门或者事业单位或者宗教管理场所上级部门的认同才可以,从监管主体上讲,任务还是要落在税收征管机关身上,这不是本位主义之争问题,而是谁更适合做这个业务,并不意味着有关登记管理机关就不参与,税收监管主体之争涉及到各部门的权利分配问题。
具体监管途径,会涉及到免税资格的认定,要排队,排很长很长的队,这里涉及到两种免税资格认定,一个非营利组织自身免税资格的认定;第二种,如果公益性非常强,还可以获得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认定,第二纳税申报制度,在中国目前情况下,税务部门可能总认为很多非营利组织都没有进行税务登记,为什么出现这种情况呢?因为我们的非营利组织并不是设立之初就要进行税务登记,发生纳税收入时候才要求登记,程序方面的弱势也是关键。然后年度资格申斥问题,当然我并不主张每年都有这种审查,一般来说免税资格的获得会有一定的期限,除非发生了刚才所说的规范上的不妥,否则可以延续下去。税收征管与执法的问题,我发现美国大量个案里常常有什么经验呢?当发现行为时候,除了有可能取消这个组织现有免税资格之外,还会往前追溯,发现行为之前是不是已经因为免税资格偷税漏税了,把那只有还得征回去,在有些个案里,仅仅把免税资格取缔掉,并不往前追溯,他们的理由是如果往前追溯成本很高,对所有非营利组织一定要有救济途径,包括这次有关通知出来之后,很多非营利组织部敢说话,不敢反对税务部门的行为,为什么?说我们不出来也就罢了,一旦冒出来,签字了,回头就把我盯上了,我的税负会更重,他们胆子比较小,我能够理解他们。还有一种情况,实际上很多基金会并不是通过目前的税法获得免税资格的,更多的是通过其所在地税务机关个别攻关获得的,这个现象已经不是个别现象。
(作者系北大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