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基金会秘书长王泽九的一封申辩书送交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申辩书中,王泽九表示,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的规定,并不适用于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基金会这样的名人基金会。
《基金会管理条例》有关基金会的两个数据标准再度引起关注,这两个指标分别代表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1月15日,中国地质科学院东楼的一间办公室里,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基金会秘书长王泽九正在中国社会组织网上查询关于2008年各基金会的年检情况以及民间组织管理局的最新公布信息。“主要想看看有没有关于我申辩问题的反馈。”
王泽九的申辩是针对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关于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基金会2008年的年度检查结论——不合格。
2009年12月9日,王泽九收到来自民间组织管理局的基金会年度检查改进意见书。意见书中写:“2008年你基金会的公益事业支出比例为1.59%,不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中‘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的规定……根据规定,确定你基金会2008年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希望你基金会在今年的工作中,对照上述问题,切实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虽然对于基金会管理的法律规定相当熟悉,但王泽九还是决定申辩。“评估过程我没有异议,这个关于8%的规定本身我觉得不合理。”他把矛头直指《基金会管理条例》。
他把“关于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基金会年检存在问题的申辩”发给了民间组织管理局。申辩的理由是:该奖每两年颁一次奖,非颁奖年公益事业支出比例小是正常的,根据《李四光地质科学奖章程》和设奖初衷要求一般不动用本金使用的规定,在非颁奖年,我们无法达到支出8%的要求。我们认为这条规定,对于每两年颁一次奖的基金会不适宜。
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基金会目前本金为3000余万元。“拿3000万来说,每年要我们花掉8%,就是200多万。在颁奖年,因为要给获奖者奖金,支出上问题不大,但不是颁奖年,我们几乎没有什么项目需要支出这么大一笔。
对此,北京大学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表示,可以把资金交给公益信托管理,这样既可接受资助,又免受相关条款的制约。
据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基金会管理处副处长马昕介绍,2008年,和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基金会一样,因为这个“8%”而年检不合格的非公募基金会只有3家。“据我们掌握的情况来看,大多数非公募基金会达到这个标准并不难。”这个事实表示,无论这个百分数的最初制定是否精准,非公募基金会在运作中似乎都可以达到这个标准。
“10%”妨碍基金会招揽人才?
与此同时,10%的数据指标也饱受争议,许多基金会认为这个指标规定太低。有基金会表示,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这就限制了基金会工作人员的薪酬标准,低薪酬不利于基金会招揽专业人才。
吴作人国际美术基金会秘书长商玉生就对这两个指标有很大“意见”。
“因为我也参与了管理办法的修订,大约2002年就听说了这个规定,当时我就十分反对。不仅这个8%的不同意,另外关于行政支出10%的规定我也十分不同意。”商玉生至今保留着2002年6月写给国务院法制办法处处长朱卫国的信,信上,他陈述了关于8%和10%这两个百分数的不可行性,并且又一次提出了名人捐赠资产设置基金会应给予政策优厚的建议。
“对于国内名人、海外同胞用自己财产(资金)捐赠出来设立为某一社会公益事业服务的基金会应该支持、鼓励,其条件可以优厚一些,限额可以放宽一些。”商玉生说。
在借鉴了许多国家的成熟经验的基础上,2004年6月1日《基金会管理条例》正式实施,该条例提出了8%和10%两个标准。
“这个数值的制定最初就是参照美国的管理办法,但美国对私立基金会在这一项上的要求是5%,并且按美国的金融环境,基金每年增值远不止5%。而在中国,现在银行利率不过百分之二点几。都说要基金增值,但不能要求名人基金会都像企业基金会投资那么精准,保障基金的安全才是首要的。”商玉生在基金会运作中也曾遇到“控制指标”不达标的情况。吴作人国际美术基金会曾在2005年度年检不合格。
商玉生说,非公募基金会不让公开募捐,筹款很困难。而名人基金会又不同于企业设置的基金会,资金增值幅度小。“很多老艺术家或科学家可能把毕生的积蓄都拿出来,成立这么个基金会,就是想为自己热爱的这个行业做点贡献,国家得允许并鼓励这样的基金会存在。每年都8%这样的花法,本金几年就没了。不能要求所有的基金会都向扶贫基金会一样花钱,也不能要求所有的项目都跟希望工程一样出名。
两数据指标或将修改
2009年6月,有媒体报道称民政部将修订《基金会管理条例》,据悉,新的条例可能在基金会年度检查上做出修订和完善。
那么,8%和10%的数据指标是否会修改呢,许多基金会的管理者都翘首以待。
改也好,不改也好。清华大学NGO研究所副所长贾西津的建议也许更显公允:“在法律上有这样一个硬性的规定,必须要经过科学、合理的论证,不能只是单纯对于其它国家的借鉴,要结合国情。因为一旦成文,就需要把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都含纳在内。在修订的过程中,应该有一个理性并精准的计算,是否该应该有这样一个固定的百分数的规定,这个数字究竟应如何确定衡量,这都非常值得商榷。”
而针对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基金会的情况,贾西津则建议修订条例过程中应对这种特殊情况特殊处理:比如规定两年或几年进行一次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