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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妇女权益年度新闻报告

编者按: 

    回望2009年,妇女权益领域波澜起伏。一些妇女权益事件前所未有地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而一些传统话题,如就业歧视、家庭暴力、性暴力、家庭财产等等,通过一些事件和时间的契机,也获得了媒体更多的关注。不管是政府,还是媒体,对妇女权益问题的认识水平和敏感程度在提高。

    在这里,我们梳理了一年来妇女权益重大新闻事件,既为了重温这些事件给我们带来的震撼和影响,更为了引导男女平等的舆论导向,促进社会性别平等政策与行动的实施。

    我们所选取的新闻事件,既考虑了社会关注度,也衡量其给妇女带来的影响与作用。所选取的20个事件以时间顺序加以排列。

有人用“写在水上的文字”形容报刊文章的短命和浅薄,而我们则希望通过对妇女权益的关注,让“水上的文字”更久地存留,乃至成为时代的深刻纪录。

   “年度新闻报告”首次出炉,青涩难免。未来或成惯例,以尽传媒守望之责。

湖北为农村独生女高考加分

    2009年年初,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消息,在继续实施计划生育家庭女孩中考加分政策的基础上,该省将计划实行农村独生女高考加分奖励政策。该政策引起广泛争论,有人质疑这一政策有违教育公平原则。

湖北省人口计生委表示,这一政策实施的根本原因是为了控制农村出生人口性别失衡。

■点评:

    为女生加分的地方政策的目的,是通过将教育资源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的倾斜,对妇女既有的社会性别不利做出补偿,从而达到加快促进妇女发展和提高妇女地位的作用,这样的措施并不是歧视,相反,正如《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所指出的,是一种为了加快实现实质性平等的暂行特别措施,是应该受到鼓励的。

    有人担心加分政策会损害考试的公平性,但“分数面前人人平等”未必是真平等,对教育资源本不均衡享有的不同人群实行同样的分数标准,就意味着资源优势者得到更多机会而对弱势者不利,这其实是在加重原有的不平等。在按分录取的情况下,根据教育资源享有的实际情况为特定人群加分是一种基于公平的纠正。

    但是,还应当看到的是,给予妇女更多教育机会并不意味性别平等的直接降临,近年来女大学生就业难的现实就提醒我们,在社会生活的广泛领域,歧视仍然严重制约着妇女的发展,政府需要拿出更多有力措施的地方还很多。

全国妇联提出解决入托难建议

    在2009年两会上,全国妇联提出关于强化托幼事业公共服务职能的建议。

    据全国妇联在北京和上海进行的调查,分别有55.3%和69.8%的人认为3岁以下的幼儿适宜入托,但分别有24.8%和23.9%的人都有过找不到托儿所的经历,这一部分人主要是双职工和中低收入者家庭。与此同时,目前托幼机构的高收费已经成为社会热点问题。

    调查表明,经费投入不足是导致婴幼儿园所服务短缺的主要原因,更深层次的原因是对婴幼儿教育的认识不足。

■点评:

    入托难,不仅关系到儿童教育权益,而且关系到妇女劳动权利的保障、经济参与的实现。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认为,繁衍后代和照料家务普遍被认为是女性的基本社会职责的观念,进一步加强了女性在接受教育、参加培训等方面的结构性社会障碍,限制了女性可用于从事生产性工作的时间和可移动性,同时还限制了她们的创收性经济活动选择范围。《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要求,缔约国应当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改变男女的社会和文化行为模式,以消除基于性别而分尊卑观念或基于男女定型任务的偏见、习俗和一切其他做法。

    给予女性平等就业机会,消除就业和职业中的性别歧视,这对于实现女性平等就业权是必要的,但如果女性不能从照顾家庭、养育孩子的传统角色中解脱出来,在就业市场上仍然会处于不利的地位。

    目前,公共服务事业的过度市场化,使得女性不得不为抚养子女、照料家庭付出巨大的无酬劳动,以填补被取消或缩减了的公共服务。当女性背负双重负担参与劳动力市场竞争时,劳动力市场对女性的歧视就不可避免。

政府应该在宏观经济政策中纳入社会性别视角,制定和完善妇女平等参与经济活动的相关法律政策。要发展并完善婴幼儿照料、老年生活服务、家庭教育支持等社会公共服务,减少妇女后顾之忧,支持、扶持妇女就业创业。

农村妇女妇科病检查写入政府工作报告

    2009年3月5日上午,温家宝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在农村妇女中开展妇科疾病定期检查”。

据了解,2008年本报与人民网等共同发起了“当代中国女性的十大期待”调查,排在第一位的是“女性公民每年享受一次免费妇科检查”。全国妇联本着推动解决广大妇女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的工作方针,立即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深入调研。

    全国妇联积极推动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国家新医改方案和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全国1120万农村妇女获“两癌”免费检查。

■点评:

    在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政府的这一承诺令人瞩目。短短16个字,以具有重大权威性中国政府公文形式,让这项惠及亿万农村妇女和家庭的计划广为人知,这充分体现了中国政府维护妇女健康、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强烈意愿和坚定决心。

    保障妇女健康是维护妇女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提高妇女保健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应该成为发展妇女健康事业的优先战略选择。多年来,妇科病检查成为广大农村妇女的强烈愿望和呼声,政府的承诺和行动,以及后来颁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促进了农村妇女平等享有卫生保健的机会和服务,增强了妇女保健的可及性、公平性和普惠性。相继启动的后续项目,以资金,以人力,不断使政府的承诺转变为妇女的健康福祉。

    妇科病检查是保障农村妇女健康权利的新起点。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政府应重申人人享有能达到的最高身心健康的标准,制定和完善妇女健康的法律政策;在政府预算卫生支出中单列妇幼卫生经费;进一步强化政府在妇女健康促进中的主导作用和责任;将妇女保健工作的重点放在乡村两级,确保农村妇女获得和使用基本保健资源。

公安部开展大规模“打拐”专项行动

    自2009年4月9日全国公安机关“打拐”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取得明显成效。截至10月28日,全国公安机关侦破各类拐卖案件4420起,打掉犯罪团伙982个,刑事拘留6214人,抓获在逃人员1358人。解救被拐卖儿童2169人、妇女3851人。利用DNA数据比对确认298名被拐卖人员身份。

    2009年3月,公安部等29部委联合下发了《〈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实施细则》。此前,作为国家反拐行动计划牵头部门,公安部还正式下发了《关于公安机关贯彻实施〈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的意见》。

■点评:

    自公安机关开展专项打拐行动以来,不仅使一批被拐卖妇女儿童得到解救,而且进一步营造了全社会打拐氛围。但暴露出的问题仍然不容忽视,经费不足、警力紧张、打拐不够专业、部分法规不完善,影响了对更多被拐妇女儿童的解救。国家应拨付更多财力,设立打拐专款;应增加打拐警力资源,并予以专业化培训;应加大对买方打击力度,并降低犯罪成立证明标准。

    我国打拐工作已从“打拐”转变为“反拐”,初步建立了集预防、打击、救助和康复为一体的“反拐”工作长效机制,综合打拐机制在逐步发挥作用,但一些地方屡屡发生的拐卖现象提醒我们,预防和救助综合管理应进一步加强,比如,教育机构应加大反拐宣传力度,增加儿童和家长的防拐意识;国家应增建一些临时安置场所,更妥善地安置被解救的妇女和儿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进一步加大对妇女职业培训力度,增强其就业能力等。

北京市实施妇女法草案同龄退休条款引发热议

    从2008年12月2日开始到12月22日,北京市法制办就《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征求民意。其中第二十三条“适当延长女性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女性高级知识分子的工作年限”,共征集到500余条意见,赞同和反对的意见基本持平。

    2009年5月4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就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修订后的草案中广受关注的“女处级干部延迟退休”条款被删除,终未能进入人大立法程序。

■点评:

    这一事件再次提醒我们,目前性别平等倡导的社会环境还有待改善。一方面妇女人权理念还没有成为社会共识,另一方面也说明为促进妇女权利承担责任的政治意愿需要加强。在这种环境下,对既有规定的改变注定不会一帆风顺。

    面对争议,北京市的立法者选择了回避,并解释说国务院行政法规对此已经做出了规定,地方法规没有必要重复。然而争议的根源恰恰就在于,不同部门在不同年代就妇女退休年龄所做的规定并不一致,地方政府和用人单位因此得以“左右逢源”并往往侵犯到妇女的就业权利。《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要求缔约国对其现有的法律政策进行检审并废除其中所有歧视性的规定及其执行,有关部门有责任对已有的妇女退休年龄相关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检审,并作出统一、清晰、非歧视的法规解释。这不仅是为了保障妇女的权利,也是建设一个可持续、公正和发达的社会的唯一途径。

“邓玉娇案”以免予刑事处罚落幕

    2009年5月10日晚,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政府项目招商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邓贵大、野三关镇农业服务中心职工黄德智等人,酒后到该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梦幻娱乐城玩乐。黄德智强迫要求宾馆女服务员邓玉娇陪其洗浴,遭到拒绝。邓玉娇两次欲离开房间,均被邓贵大拦住并被推坐在身后的单人沙发上。当邓贵大再次逼近邓玉娇时,被推坐在单人沙发上的邓玉娇从随身携带的包内掏出一把水果刀,起身朝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受伤。一直在现场的黄德智上前对邓玉娇进行阻拦,被刺伤右肘关节内侧。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黄德智所受伤情经鉴定为轻伤。

    6月16日,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邓玉娇案”,并作出一审判决:邓玉娇属于防卫过当,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决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点评:

    自6月巴东县法院开庭审理后,被定性为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的邓玉娇就从公众视线中消失了。但是,作为一个符号,她注定要与历史相连。

    岁末,又有媒体对她作了报道,据说,她现在过得很幸福。我相信,这是邓玉娇的真实感受。远离舆论漩涡,回归正常生活,对于遭遇了太多人生突变的邓玉娇来说,应该说是一件幸事。

    但是,作为一段历史,邓玉娇事件可以称之为了犹未了,它给妇女权益保护和法律研究留下了很多未解的谜和思考:邓玉娇在挥刀之前,遭遇了什么?死者倒下之前,干了什么?死者等人强行要求提供异性洗浴服务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性暴力的边界如何确定?受害人实施正当防卫,分寸当如何掌握?

   “不要迷恋哥,哥只是一个传说”,这是2009年网络流行语之一。但我们坚信,女性捍卫自己免于遭受性别暴力伤害的权利,不应仅是一个传说。  

    在关于邓玉娇的最新报道中,记者的一句话让人印象深刻:真相,对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是最有力的支持。岁月洗尽铅华,作为一个符号,邓玉娇事件必定见证一段历史。

“中国职场反性别歧视”报告发布

    2009年6月12日,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发布了“中国职场反性别歧视”调查报告。 

   调查表明,研究生以上学历的女性,有求职被拒经历的所占比例最高,达19.2%;有16%的被调查者有过自己成绩明显优于男性却被拒绝录用的经历;有4.1%和3.4%的被调查者被迫签订过“禁婚”、“禁孕”条款,私营企业存在这种情况的居多;有21.5%的被调查者表示其所在单位不愿招聘育龄尚未生育的妇女,这种状况在合资和外资企业中最多。

■点评:

    200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核心公约之一的《歧视(就业和职业)公约》(第111号公约)。2006年,中国政府签署了国际劳工组织亚太地区体面工作技术框架,为实现“人人享有体面工作”的战略目标作出重要承诺。禁止和消除就业歧视不仅是劳动法层面的问题,而且关涉人的尊严和价值,应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尽管我国宪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都规定了男女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并对女性“三期”劳动保护作出了专门规定。但因为缺少可操作性,法律责任不够明确,致使生育歧视、设置性别限制、抬高女性就业门槛等情况有增无减。同时,女性非正规就业比例偏高,就业层次较低,职业隔离程度也有所扩大。

    国家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界定就业歧视,设立相关执法机构,明确歧视实施者的法律责任,完善遭受性别歧视的法律救济程序和途径。并应尽快完善生育保险制度,强化政府在生育价值补偿中的责任。修改完善相关法律,加强对非正规就业者的劳动和社会保障。

中央党校妇女中心提议父亲假进入社会保险法

    2009年6月18日,中央党校妇女研究中心召开研讨会,建议把男性带薪护理假作为一项公民权利和义务,在即将出台的《社会保险法》中加以明确规定。

    此前,中央党校妇女研究中心就对男性休产假的态度进行了调查。调查表明,对“休产假也是男性权利”的说法,92.1%的人表示了肯定意见。在回答赞成休护理假的理由时,81.8%的人选择了“生育是夫妻双方共同责任”,71.2%的人选择了“产妇和新生儿特别需要照顾”。

■点评:

    关于父亲假的呼吁受到许多男性欢迎,然而需要明确的是,这一呼吁的初衷在于变革与生育相关的传统性别分工,促进两性平等分享照顾责任,并从而减少就业领域中对妇女的歧视。因此,对男性来说,父亲假首先意味着责任,其次才是权利。

    作为一项权利,政府和用人单位应该为男性休产假提供制度性的保障;作为一项责任,只要有产假,男人就应该尽量利用它来做好父亲和丈夫,而不是以“工作忙”为由忽视自己的家庭义务。而且,所有人都需要对传统的家庭分工和性别角色进行反思,这是男性产假制度最终能够确立并有效发挥作用的文化基础。

女性进村“两委”比例不断提高

    本报2009年6月30日报道,村委会成员中妇女比例不断提高。截至2008年底,全国村委会成员中女性人数507272人,所占比例为21.7%;女村委会主任比例不断提高。截至2008年底,全国村委会主任中女性人数58891人,所占比例为10.2%;农村妇女参与村民自治的渠道不断拓宽,越来越多的妇女当选为村民代表,担任村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和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农村妇女干部的综合素质进一步提高。

■点评:

    村委会成员中妇女比例在不断提高,值得肯定,但从女性在村“两委”中的比例看,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妇女在村委会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规定并未得到完全落实。据民政部2008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全国共有村委会60.4万个,以此计算,全国至少有约近六分之一、9万余个村委会中仍没有妇女成员。新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正在征求意见,此次修订能否回应妇女组织的长期呼吁,更进一步明确对村委会中妇女名额的要求,值得关注。

    而村党支部中的妇女比例也应引起重视:众所周知村党支部在村级事务管理中一般具有比村委会更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妇女在其中的边缘化对农村妇女的全面发展和农村性别平等相当不利。至于原因,人们往往归于农村党员中女性的数量和比例太低,并因此提出应当大力培养发展农村女党员,这确实是非常必要的。此外还应当看到,妇女参与村党支部选举缺少像村委会选举那样的保障性规定。在坚持大力发展女党员这一长期工作的同时,党内规定是否也有必要像《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那样进行修改,以名额的具体规定促进妇女在基层党组织中的参与?

习水嫖宿幼女案震惊全国

    2008年8月15日,贵州省习水县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接到某小学一六年级女生母亲报案称,其女儿被某私立中学初一女生王清骗出后遭人强奸。

经警方调查,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无业人员袁荣会(女)指使、教唆未成年人刘某某、袁某某采取威胁手段,先后强行将3名幼女、7名少女多次带到袁荣会家中,由袁荣会联系冯支洋等7人嫖宿。

    2009年6月3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袁荣会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被判处无期徒刑;被告人冯支洋等5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知法犯法,犯罪情节恶劣,法院以嫖宿幼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冯支洋等7人有期徒刑14年、12年、10年和7年。

■点评:

    任何一个法律条文的增减消亡,它背后隐藏的是利益群体的博弈和价值观的选择判断。1997年,嫖宿幼女罪从强奸幼女罪中分离出来,一个罪名变成两个罪名,犯罪行为似乎可以得到更精准的裁量,这其中折射出的是人性的光芒和法律的进步吗?否!这得看对谁而言。相对于强奸罪,嫖宿罪产生在性交易的基础上,暴力色彩有所减弱,因此,对于犯罪实施人来说,增加嫖宿幼女罪,意味着他有机会、有空间漂“白”自己,减少罪恶感,因为女方自愿嘛!而对于被侵害的幼女来说,嫖宿幼女罪的出现,则意味着她不仅是受害者,同时还是性交易的实施者。身心皆受伤害,还要被加上一个污名! 

    成年男性需要更多的性自由权利、未成年幼女需要健康成长所必需的被保护权利,二者孰轻孰重?显然,儿童权利优先的原则应当放在前位。遗憾的是,在1997年的刑法修改过程中,成年男性作为男权社会中的强势群体,他们的需要和想法得到了更多的体现,女童的利益被忽略和牺牲了。

12年了,社会在不断进步,嫖宿幼女罪何时可以取消?!立法部门是否有所反思,当断则断。

南海模式解决出嫁女土地权益问题

    2008年9月,落实农村出嫁女及其子女权益问题工作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全区全面推开。截至2009年7月10日,已有95.2%的出嫁女及其子女的合法股权得到落实。

    2008年3月,南海正式成立“南海区解决农村出嫁女及其子女权益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大沥镇平地、横江村实行试点。2008年6月,南海区委、区政府研究出台了《关于推进农村“两确权”,落实农村“出嫁女”及其子女合法权益的意见》。根据该意见,南海将对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农村出嫁女及其子女,按照“同籍、同权、同龄、同股、同利”的原则进行股权配置。

■点评:

    不缺位、有担当,综观南海区政府在保护出嫁女权益问题上之所为,应该说,他们树立了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形象。

    人们常说,司法是维护社会正义最后的一道防线。显然,一个平等、和谐的社会,除却司法,还应该有诸多渠道和机制来平衡利益、维护公正和平等,而一个高效的政府当是其中最重要的环节。南海的经验告诉我们,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也是显示执政者胆略和智慧的最佳舞台。南海区政府推进性别平等,政府为主导,预防工作在前,司法强制为辅,有理有节,减少了矛盾冲突,节约了社会资源。难能可贵的是,南海区政府的维权工作做到了实处,不光发发文件表表态,面对歧视妇女的传统习俗、不平等的村规民约,他们不回避不躲闪,显示了政府维护出嫁女权益,坚持性别平等的决心。

    当然,南海区政府的经验也是在维权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的。这中间包括了出嫁女不懈维权的努力和坚持。正如有人所言,没有合格的公民就没有合格的政府。

小额贴息贷款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

    2009年8月,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全国妇联共同印发了《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

   《通知》在三个方面有新的突破:一是提高妇女小额担保贷款额度。经办金融机构对妇女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由5万元提高至8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妇女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明确经办金融机构可将人均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10万元。二是将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覆盖面由城镇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拓展至农村妇女。三是依托妇联组织开展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点评:

    在贸易自由化、经济市场化背景下,席卷全球的国际金融危机,使我国妇女创业就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政府出台政策予以扶持的紧迫性更加明显。

    妇女创业就业,关系到妇女生存与发展的根本权益,关系到妇女真正独立的实现和社会地位的提高。妇女小额财政贴息贷款国家政策的出台,具有突破性意义,充分显示了中国政府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小额贴息贷款政策的实施,不仅可以确保妇女有充分和平等机会取得经济资源,而且会逐步增强妇女取得经济资源的能力。

   《通知》全文不足千字,但在贷款覆盖、贷款额度、贷款手续、利息负担等妇女重大关切问题上,均作出了毫不含糊的具体规定,具有可操作性。在实施过程中,有的地方还进一步出台补充规定,担保方式更加灵活,奖补制度更加明确,使妇女贷款更加方便。期待这项惠及千百万妇女的国家政策,未来更加完善,受益面更广,让有贷款意愿的妇女应贷尽贷,使妇女平等参与经济活动、平等分享经济发展成果逐步变为现实。

“艾滋女”事件引发轩然大波

    2009年10月14日,一位自称来自河北容城县的女子闫德利,在自己的博客上公布了279名曾与自己发生过性关系的男性手机号码,并称自己身染艾滋病。这一消息在网上引发轩然大波,所谓的“性接触者号码”在一夜之间传遍全国各大网上论坛。

    后经警方查明,2008年3月,一直在北京打工的闫德利结识了杨某,两人同居。2009年6月,闫德利提出分手,杨某不同意,为此怀恨在心。8月初,杨某专门购买了笔记本电脑、上网卡等设备,将二人同居时的私密照片,并配以对闫德利的诽谤文字,于8月21日、26日两次从北京驱车前往容城散发,同时通过手机彩信的方式,给闫德利的亲友发送上述图片。8月底,杨某以闫德利的名义开设博客,捏造闫德利患有艾滋病、被其继父强奸等事实;并将闫德利及其大哥手机通讯录上的二百余个电话号码在网上公布,称这些号码的机主均为曾与闫德利发生关系的“嫖客”,后又向互联网上传了经过加工的淫秽视频。

    10月21日,容城县公安局在北京市宣武区某住宅小区将“艾滋女”事件的始作俑者杨某抓获,并以涉嫌诽谤罪将其刑事拘留。

■点评:

    “艾滋女”事件中,对妇女的暴力之疯狂和受害者的无助无力形成了令人心惊的对比。加诸闫德利之身的侮辱和隐私暴露是精神性的暴力,这种暴力对妇女的伤害程度绝不亚于身体性的暴力,原因就在于它利用了传统性别文化下对妇女的污名:一旦被拖入与性有关的是非,无论妇女到底有没有过错,她都注定被侮辱与被损害,这就是闫德利的前男友可以对她进行肆无忌惮攻击的理由。

    当事件轰动网络,由于担心地方形象受到影响,当地政府才积极行动起来,并要求她检测艾滋病,仿佛她如果真的感染艾滋病或从事性工作,对其名誉和隐私的侵犯就可以正当似的。

    另外还有无数将这一事件当做八卦、当做窥淫对象的网民,他们同样在拒绝承认女性受害者的真实痛苦,而且还在通过观赏加重这种痛苦,而对这些人及网络媒体的责任,闫德利更是无法追究。

贵州毕节发生虐待女童恶性事件

    2009年10月28日,贵州省毕节市妇联接到私立益智小学打来的举报电话,称该校学前班有一名女童被其家人虐待,全身遍体鳞伤,伤势很严重。毕节市有关部门立即对此事件展开调查。经过调查取证后,民警认定女童父母虐待家庭成员婷婷的违法行为成立,并决定对其父亲张某处以5日行政拘留。

    据了解,毕节市千溪乡张某夫妇从2009年年初开始,长期虐待自己年仅6岁的女儿婷婷。婷婷的遭遇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得到了毕节有关部门的大力帮助,同时,社会上许多爱心人士也纷纷向婷婷捐款。据悉,对受害女童今后的生活,毕节市妇联将建立后续跟踪监督管理制度。

■点评:

    婷婷的遭遇并非个案。婷婷这个案件因为媒体曝光,引起了当地妇联组织的关注,并引进了监督保护工作。但是,通过这个个案,我们可以看到,遭受家庭暴力的儿童需要更切实的保护,这是一个值得关注和探讨的话题。比如,婷婷的父母如果继续施暴,我们如何帮助她远离暴力伤害?家庭、父母是孩子成长的第一港湾,如果这个港湾出现了问题,国家或者社会能否提供一个安全的有利于儿童身心的环境,为他们遮风避雨?如果父母屡屡施暴不思悔改,他们的监护权是否应该被取消?这些问题,在现行法律框架中都缺少依据,亟须完善。

    另外,对于施暴父母,在思想教育、法律惩戒之外,是否还可以开展行为矫治、心理治疗等多种措施。同样,对于遭受家庭暴力的儿童,除了身体伤害之外,他们心理上的伤害也应进入社会的关注范畴。儿童保护,还有更多的路要走。

临时性强奸成网络热词

    2009年6月10日晚,浙江湖州市南浔区善琏镇综治协会聘用并驻善琏派出所的协警邱某与蔡某知法犯法,在宾馆趁一女子醉酒不省人事之时实施强奸。

    10月29日,南浔法院就此案作出判决:考虑到两人属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事前并无商谋,且事后主动自首,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给予酌情从轻处罚,判决两被告各入狱3年。

    此案经媒体披露后,“临时性的即意犯罪”遭到众多质疑。浙江省高级法院要求湖州中院对该案提起再审。

    2009年12月31日,湖州市中级法院重新做出一审判决: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邱某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判处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当地有关部门免去南浔区公安分局善琏派出所副所长陈某的副所长职务,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南浔区检察院主诉检察官郑某、南浔区法院主审法官郭某行政警告处分,并均调离原工作岗位;给予南浔区法院副院长宣某行政记过处分,并建议依照法定程序调离原工作岗位。

■点评:

    正如已有评论者指出的,本案并非什么疑难案件,轮奸事实清楚,法律明确:至少应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然而以一句轻描淡写的“临时起意”就代替了事实与法律,南浔区法院的如此做法实在是有些欺天下人——比枉法本身更令人愤慨的是弄权的傲慢,是对社会常识的公然蔑视。

    尽管此案已经依法得到追究,然而遗憾的是,错判的原因仅被归结于相关工作人员“业务素质不高、作风不扎实以及办案程序不够规范”,对于公众最关心的问题:罪犯是否因其协警身份而受到袒护,并没有清楚地回答,真让人担心,这种“临时性追究”能否真能起到惩前毖后之效?另外,从这一事件可以看出,尽管大众媒体与“民意”有时未必对妇女友好,但在具体的维权个案中仍可能发挥相当重要的监督作用。

广州日资企业性骚扰案原告胜诉

    2009年11月底,广州市萝岗区法院就一起日本企业日籍上司性骚扰案作出判决。

    2007年4月,小A入职广州日资企业森六塑件有限公司工作,2008年8月,新来的上司横山宏明开始对小A动手动脚,遭到小A的拒绝。12月26日,公司年终的忘年会上,横山宏明从后面冲过来拉她的手,她感觉手已经碰到胸部,立即护住挣扎,这时一只大手突然卡住了她脖子,小A马上用日语和中文哀求横山宏明放过她。2009年1月,小A正式向森六公司的三栗总经理投诉,要求:一,书面道歉;二,公司出担保书,担保她不再受性骚扰。公司召开协调会,但最后并没有满足小A的要求。协调会后两周,小A被开除,理由是这段时间小A旷工。3月,小A向广州市萝岗区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森六公司和横山宏明赔偿40万元,并书面赔礼道歉。

    法院根据小A提供的当晚年会时她受骚扰同事无意所拍的三张照片判定:被告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人格权,造成精神困扰,使其不能继续正常工作。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将精神损害抚慰金调整为3000元。

■点评:

    众所周知性骚扰事件的法律维权至今仍相当艰难,此案原告胜诉令人欣慰,妇女权益保障法在法院判决中被直接引用的案例非常少见,萝岗区法院对该法的运用说明,在司法实践中《妇女权益保障法》完全可以发挥相当的力量。

    但是,一些普遍存在的问题再次暴露出来。首先,原告小A仅获赔偿3000元,这显然不能弥补性骚扰对受害者造成的从精神到实际利益的多种损害,而且也难以对骚扰者起到惩戒作用。在较高额度的损害赔偿已经被公认为救济和惩戒的必要措施的时候,性骚扰损害赔偿也有必要大幅度提高,这不但是对具体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也是向全社会彰显权力机关反性骚扰决心的必须。其次,法院认定用人单位“已建立必要制度和环境,不需连带赔偿”,但媒体所披露的部分情况却让读者对此难以接受。关于怎样才算建立了必要的反性骚扰制度和环境,亟须形成共识性的标准和规范,否则对用人单位的问责就难以展开。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建议稿提交专家讨论

    12月9日~11日,在南京召开反对家庭暴力立法培训研讨会,来自国内外的专家共同探讨了全国妇联组织起草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建议稿),大家期待,该法早日进入立法程序。

    此建议稿有许多亮点:家庭暴力中的家庭成员是指配偶、直系血亲或直系姻亲、三代以内或旁系血亲或旁系姻亲,以及长期共同生活或曾经长期共同生活的其他关系人;将“婚内强奸”也纳入到家庭暴力的范畴。建议稿内容还包括人身保护、由否认施暴者举证以及对受害者进行全程保护等相关内容。

■点评:

    我国反家暴立法确实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与相关国际公约和国际承诺的要求相比,仍有很大的差距,现行法律法规仍须完善和修改,如:家庭暴力定义过窄;有关政府部门的职责没有得到细化;有关司法保障程序不利于对受暴者权益的维护。

    目前全世界已有60个国家制定了反家庭暴力专门法,7个国家有反对性别暴力专门法,制定反家庭暴力专门法已成为世界趋势。在我国,2004年~2008年,妇联系统受理的家庭暴力投诉数量年均达4万~5万件左右,占全部投诉的十分之一,并且仍有增长的趋势。反家庭暴力行动需要一部统一、翔实、有力的国家专门法。

    截至目前,我国已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地方性法规或政策。2008年7月,全国妇联、公安部、民政部等7部门联合颁布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

    国家应逐步总结各地防治家庭暴力的司法和执法经验,比照有关国际公约规定,借鉴其他国家成熟做法,在已有立法的基础上,将家庭暴力专门法提上立法日程,以更好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护受暴者权益。

广州立法规定夫妻可互查财产

    12月17日,《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在广州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获得通过。根据该《规定》,夫妻一方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机构申请查询另一方的财产状况,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受理,并且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

■点评:

    保护一方知情权的同时是否侵犯了另一方隐私权,是有利于夫妻感情还是破坏夫妻感情,女方权益能否就此得到保证……广州这条规定从开始拟定起就引发了巨大争论。

    未来实施效果如何尚待时日检验,但该条规定确实受到了在掌管家庭财权中处于弱势的一方,主要是女方的欢迎。在部分家庭中,男方利用对共同财产的强势的知情权和支配权,往往通过伪造债务证据,转移、变卖、藏匿财产等行为,损害女方财产权益。女方却找不到有效证据证明共同财产的存在。该条规定,至少可以保障女方在家庭共有财产方面的知情权,在离婚财产分割时,让自己的权益得到一定保障。

    当然,受限于相关金融法规,目前银行和保险类财产尚未列入可查询的范围。有专家预测,这项规定操作中会遇到诸多困难,因此实际效果可能有限,所以建议建立类似于西方国家早就存在的个人财产申报制度,或者以家庭为单位的税收制度,以保障家庭财产的透明度。

    妻子如何准确了解家庭财产状况也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要规定的重点之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原定于2009年公布实施,最后因为争议颇大未能出台。广州市未来的司法实践无疑会为司法解释三的制定提供参考,期待司法解释尽快出台,以化解婚姻家庭领域所出现的新的难题。

气候谈判引入社会性别视角

    2009年12月7日到18日,来自世界各国的谈判代表参加在丹麦哥本哈根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5次缔约方会议暨《京都议定书》第5次缔约方会议。 

    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同其他联合国机构,与全球社会性别与气候变化联盟等非政府组织合作,在大会期间开展了一系列活动,包括艺术展览和研讨会等,从经济、政治和文化等多维角度探讨社会性别与气候变化的重要关系。

    妇女环境和发展组织在12月8日的媒体倡导会中指出,2009年年初的协议草案里有40多处提及社会性别,虽然随着谈判的继续,相关文字有所缩减,但应该认为今年的谈判已经是历史的进步了。

■点评:

    有多少社会性别内容进入最后决议,我们现在尚不得知,但在这次哥本哈根气候谈判大会上,社会性别视角能被引入,有关团体的声音得以表达,对妇女来说就是开拓性胜利,就是一种肯定和鼓舞。提高妇女地位和实现男女平等,是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但权利的实现,永远不能靠恩赐,而是需要孜孜以求加以争取。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等机构用行动再次证明了这点。我们相信,有关机构在这次国际舞台上表达的有利于男女平等的观点和视角,不会伴随着大会的结束而消弭,而会传达到更多国家和地区。

    无论以前表达多么充分,在此仍然有必要重申以下立场:气候变化会给女性带来更大影响;在应对气候变化中,女性会发挥更大作用;女性地位和能力的提高,会使她们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增强。

    我们有理由期待,在未来的国际、国内气候讨论中,社会性别理念会频繁闪现,在那时,引用社会性别视角考虑问题、作出决议,已经不再需要频频灌输和动员,而成为题中之义、理所当然。

深圳拟出台性别平等促进条例

    2009年12月23日,《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论证会在深圳举行。

   《征求意见稿》新设计了市平等机会委员会作为该条例的实施机构,提出实行公共政策的性别分析制度;要求政府预算要纳入性别视角,以更趋公平的方式分配资源;实行性别审计制度。《征求意见稿》要求市、区审计部门对本级性别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定期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实行性别统计制度。

    据悉,《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有望列入2010年深圳市立法工作计划。

■点评:

    尽管《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的具体内容尚未见诸报端,但从媒体报道来看,此条例不管是名称还是内容,都让人耳目一新。

    建立公共政策的性别分析制度、开展性别预算、实行分性别的审计,从源头参与到资源分配的平等……放眼全球,此条例中的这些内容都算得上是充满挑战的前沿话题。另外,它注意到了操作性,设立平等机会委员会,不仅使妇女维权有了机制保证,更让妇女维权进入了性别平等这个更为广阔的大视野。套用马克思的那句经典:“无产阶级只有解放全人类才能解放自己”,显然,融入人类追求平等、正义的时代大潮流,妇女权益才会具有不竭的动力。

    窗外大雪纷飞。深圳将出台性别平等条例的消息,应是最好的新年礼物之一。(事件整理/李源 点评:陈本建 吕频 于怀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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