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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民警干预家庭暴力尚无具体规范 出警遇尴尬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昨天开始实施,家庭暴力被正式纳入了公安机关出警范围。但是,没有具体的操作规范,让管家务事的民警也遭遇尴尬。

  “我就是想让警察吓唬吓唬他”

  “我就是想让警察吓唬吓唬他。”这是民警在赶到报警人家里最常听到的一句话。

  年初民警小赵曾接到110布警,辖区一居民说丈夫殴打她。小赵立即赶到这户居民家,发现情况远没有报警人说的那么严重。原来是夫妻俩因为琐事发生争吵,丈夫推了妻子一把,妻子气愤不过,于是报警。

  民警赶到后,二人还在争吵,并不听民警劝阻,也看不到双方有受伤的迹象。这时,民警看到这户居民家的角落里摆着一大箱烟花爆竹,经检查都是伪劣烟花。按照规定,私自储存伪劣烟花爆竹将被拘留、罚款。民警于是将作为户主的丈夫带到派出所接受询问。这时,妻子急了,拉着民警不松手,“我就是让你吓唬吓唬他,谁让你把他带走啊?”

  据民警介绍,以家庭暴力为由报警大部分只是普通的夫妻吵架。“民警出警,其实还是以调解为主。”民警处理这类报警时,主要是靠平时的经验,到场后如果发现没有伤害行为,而双方又吵个不休,一般会选择“找茬”的办法,分散注意力,平息二人情绪。也经常会遭遇事主不开门、双方都死不承认等尴尬情形。

  民警出警没有具体规范

  “用找茬的方法,主要是因为没有具体规范。”一位民警对记者说,家暴报警涉及家务事,处理起来要比普通的伤害案件复杂得多。虽然《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民警可以介入,但如何介入,民警也需要一个可参考的规范。

  去年9月,公安部、全国妇联等七部委曾在相关文件中明确了家庭暴力的含义。但是,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对于夫妻打架、父母打孩子这种传统概念里的家务事,民警怎么管?管到什么程度?本市公安机关还没有出台具体的操作规范。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如果确实发现家庭暴力行为已经构成轻微伤及以上的伤情,可以按照刑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但属上述两类情况的行为只占极少数,大部分家庭暴力够不上立案标准,如何干预在立法上还是空白。

  最高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陈敏认为,七部委界定的家庭暴力的概念只以伤害后果为标准,没有揭露出其“控制别人”的本质,所以民警以此为指导进行执法会有些无所适从。

  她建议应对民警进行专门的培训。首先要明确家庭纠纷和家庭暴力的区别,家庭暴力不是普通的争论和吵架,而是以暴力控制和制约对方,这种行为两次以上就使对方的心理受到影响。另外还要学习如何保护报案人。很多报案人不敢报警,甚至报了警后不敢给民警开门,都是出于自我保护,害怕民警一次出警不能彻底解决问题,反而会招致对方对自己的报复。所以民警要在处理家庭暴力问题时,必须向施暴人反复告知:“这不是她要惩罚你,而是因为你违反了法律,要受到制裁。”只有这样才能让家庭暴力中的受害人敢于站出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的出警也才真正有了意义。

  不报警后果更严重

  报警后又不承认,这也是家庭暴力中经常出现的现象。

  据陈敏介绍,在北京就曾发生过副局级干部打老婆被公诉的事情。当初夫妻俩在国外生活时,丈夫就曾殴打妻子,邻居听到后报警,但是为了“不给国家丢脸”,这位妻子忍了下来,和警察说“我们没事。”回国后,这位干部丝毫没有悔改,反而变本加厉。与很多女人一样,妻子为家庭付出了自己的全部,面对丈夫的暴力,她很委屈,变得十分自卑。

  因此,遇到家庭暴力一定要通过各种渠道进行反映,通过外在的手段及早干预,在避免伤害的同时,还有可能挽救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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