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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农民工调查

    导致工资不平等的问题症结不在于出口导向型发展战略本身,而在于其背后的一系列压低工人的保护和发展能力的制度性弊端

    刘开明 /文

  工资不平等和农民工(外来工)是理解最近30年的中国发展历史与现状的关键。中国巨大的经济成就很大程度上是依赖出口导向型发展战略,以外来投资和出口参与经济全球化,用国内廉价劳动力优势换取稀缺的国际资金、技术、市场、自然资源,实现了国家经济的振兴。可以说,以外来工为主体的廉价劳动力创造了中国的经济奇迹。

  2008年2月至2009年8月,深圳当代社会观察研究所(ICO)在“珠三角”和“长三角”210家出口加工企业作了调查,笔者运用这些内部搜集的工资和工作时间数据,来测量这两个地区外来工的实际工资水平,并以此比较外来工与其他社会群体的工资差距。

汗水撑起经济奇迹

  2008年,“长三角”和“珠三角”两个地区以中国1.29%的国土面积,创造了全国28%的国内生产总值,40%的政府财政收入,以及56.45%的货物出口额。在2008年全球经济危机的大环境下,这两个三角洲的经济增长率仍然高达12.6%。如此高的经济增长主要得益于“中间加工”环节的廉价劳动力,因为这里集中了来自全国各地8500万左右外来工(其中包括5900万跨省外来工,和2500万省内外来工),占全国外来工总数的60%。

  但是,这些外来工,其工资不仅远远低于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和农村居民,甚至低于全国外出农民工的平均工资水平。

  “外来工”是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的一种模式,这是跨县域外出打工的农村劳动力,即官方称之为外出务工经商或“离土又离乡”的农村劳动力,城镇市民和雇佣者一般称之为“外来工”。“农民工”(简称“民工”)是将人的社会身份和职业结合起来的名词,指的是户籍还是农民、有承包土地,但主要从事非农产业、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人员。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2008年度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到2008年底,包括外来工和“离土不离乡”的本地农民工在内的中国农民工总数为22542万人,其中,外出农民工数量为14041万人,占中国非农业就业人口的48.15%。到2009年9月,全国外来工总人数达到15097万人,他们主要来自贫穷的中西部地区(达70.4%)。2008年各省统计数据显示,外出农民工当年数量较多的省份为:河南2100万人、四川2023万人、江苏1700万人、湖南1200万人、安徽1100万人、湖北1036万人、江西1000万人、广西790万人、重庆700万人、陕西643万人、贵州560万人。这些农民工绝大部分流向东部沿海地区(66.7%), 分布于制造业(37.9%)、建筑业(18.3%)、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1.7%)、住宿和餐饮业(8.1%)、批发和零售贸易业(7.5%)、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5.6%)等国民经济的主干行业。

挣扎在最低工资线上

  深圳当代社会观察研究所此次调查的工厂全部是出口加工企业,其中,81家位于“珠三角”,129家位于“长三角”,分布的城市有“珠三角”的广州(10家)、深圳(17家)、东莞(30家)、中山(9家)、佛山(7家)、惠州(6家)、肇庆(2家);“长三角”的上海(15家)、南京(5家)、苏州(15家)、无锡(14家)、常州(7家)、镇江(2家)、扬州(6家)、南通(6家)、泰州(2家)、杭州(19家)、宁波(9家)、台州(3家)、嘉兴(18家)、湖州(2家)、绍兴(6家); 涉及纺织服装(133家)、鞋类(19家)、箱包(10家)、珠宝(10家)、眼镜和化妆品(6家)、皮革制品(6家)、电子(6家)、塑料制品(5家)、印刷和造纸(3家)、陶瓷(3家)、家具(3家)、其他产品(6家)等十多个主要出口产品制造行业;投资来源包括中国私营及国有企业128家、香港投资企业47家、台湾投资企业15家、中外合资企业10家、日资企业5家、英美投资企业3家、澳门投资企业2家。企业规模为2000名员工以上的2家、1001—2000名员工的17家、501—1000名员工的36家、100—500名员工的133家,100名员工以下的微型工厂22家。这些企业雇佣的工人总数为87269人,其中,女工58102人、男工29167人,81%为外来工,另外,15%为本地农民工,4%为城镇户籍居民。这些工厂均是外来工密集的行业,具有较强的代表性。

  对调查数据的分析发现,这210家企业的工人平均月工资为1145.55元,其中“长三角”地区为1196.39元、“珠三角”地区为1094.71元。虽然多数工人的工资水平略高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但是,这是因为其中包括了工人加班时间的收入。工人的平均工作时间为每天10.67小时、每周66.41小时,每周6.62天,每月加班120.49小时,每月仅休息2.19天。只有28家工厂按照中国法律规定支付了加班费,而另外的工厂没有加班费或加班费无法达到中国劳动法规定的标准。所有工厂的外来女工没有法定的带薪产假,其中,99%的女工在怀孕7个月之内辞职返乡生产。

  这些数据还反映出,“珠三角”地区的月工资比“长三角”地区低101.68元,但工作时间却每天长0.16小时、每周多2.46小时、每月加班时间高出16.29小时。而在“长三角”内部,工资水平也不均衡,上海达1235元、浙江为1206.98元,江苏仅1147.18元;各个城市之间的差距就更大一些,“珠三角”地区工资最高的深圳是1247.06元,最低的东莞是971.43元,“长三角”地区工资最高的江苏南通是1266.67元,最低的南京是1065元。而按工作时间和工资比率来计算,“长三角”地区无锡的工资水平最低,其平均月工资为1178.57元,有46.43%的工人工资无法达到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850元,平均每天工作11.29小时、每周工作6.86天(70.64小时)、每月加班128.21小时、每月仅休息1.36天。

  在这些企业内部,城镇户籍劳动力绝大多数是管理人员、办公室文员或技术工人,属于工厂内部工资较高、工作岗位较好且有社会保险及休假的群体。本地农村户籍劳动力则主要分布于“长三角”的县域企业和“珠三角”边缘地区的企业里面,有较长的工作经验且工资较高,其中,80%的人参加了当地的农村社会保险或城镇社会保险。

三个外来工 顶个城里人

  对比这些企业工人与其他社会阶层的工资差距,可以看到,在深圳、东莞、广州、上海、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宁波等大城市,外来工的月工资仅为当地城镇在岗职工(根据现行统计制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工资统计范围包括国有单位、城镇集体单位、以及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单位里具有城镇非农业户籍的正式员工,尚未包括城镇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员,也不包括农民工)平均工资的30%至40%之间。经济越发达、外来工愈多的城市,这种差距就愈加巨大。

  例如,珠江三角洲城市广州、深圳、东莞、佛山的城镇在岗职工2008年月均工资为3320元,外来工月均工资为1090元;长江三角洲城市上海、南京、苏州、杭州、宁波的城镇在岗职工2008年月均工资为3189元,外来工的月均工资为1155元。平均来说,“长三角”和“珠三角”出口企业的工人月平均工资只有全国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7%,其中,“长三角”出口工厂工人月工资只有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3.17%,而“珠三角”出口工厂的工人月平均工资仅为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1.34%。这些城市的物价涨幅和生活成本均大大高于其他普通城市,外来工的低廉工资只能勉强支持他们自己的最低生活需求,导致他们与所生活城市的其他社会阶层的收入差距越来越大。

  其实,这种差距自1992年以来即开始存在,且呈不断拉大趋势。在20世纪80年代,出口加工区的工人工资每月高达200元—600元,而当年一般工人工资不过几十元。到1992年,深圳外来工的月工资甚至达到了1500元。但此后到2008年的17年间,两个三角洲的主要城市——上海、南京、苏州、杭州、广州、深圳、东莞等城镇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增幅为15.71%,而当地外来农民工工资增速却十分缓慢。2004年8月,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表的《关于民工短缺的调查报告》称:“珠三角”地区12年来月工资只提高了68元。“珠三角”地区外来工工资绝大多数在600元左右。而“长三角”外来工工资略高于“珠三角”,达到每月650元—750元左右。这样的工资水平,还是以长时间加班获得的。

  2004年开始,从“珠三角”到“长三角”,陆续出现“民工荒”等劳动力短缺问题,加上2006年5月的“最低工资标准偏低”争论,促进政府提高了最低工资的标准。在市场和政府的双重压力下,外来工工资有了明显上升。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调查显示,2006年,全国农民工的平均工资为1020元/月,70%以上集中在500元—1200元之间,其中,“珠三角”外来工的平均工资达到1226元每月,比2005年提高了17.3%;而浙江农民工达到1217元,约45.55%的农民工月收入在1000元以上,月收入在800元至1000元的农民工约占29.24%,还有25.21%左右的农民工月收入在800元以下。另据学者研究数据,2007年,“珠三角”农民工的工资平均达到1298元每月,“长三角”农民工则为1296元每月。

  在这十多年里,衡量外来工与本地城镇在岗职工工资差距的重要参数——最低工资标准与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比率,一直在持续下降。例如,“长三角”的上海从1993年44.59%下降到2008年29.16%,南京从1994年的43.37%下降到2008年的23.38%,苏州从1995年的36.27%下降到2008年的28.27%, 杭州从1995年的38.59%下降到2008年的28.67%, 宁波从1995年的36.8%下降到2008年的28.47%;而“珠三角”城市的降幅更大,广州从1994年的44.51%下降到2008年的22.71%(其中,2004年为17.53%),深圳从1992年的49.6%下降到2008年的27.61%(其中,2003年仅为18.03%),东莞从1994年的50.22%下降到2008年的23.28%。我们的调查还发现,90%以上的企业以最低工资标准为上限设定工资水平,有大约25%的外来工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外来工工资呈现“向下竞争”的严酷现实。

  另外,由于城镇在岗职工拥有稳定住房、较好的社会保障,以及享受政府的一系列物价补贴,他们生活成本一般低于外来工,而生活水平则高于外来工。同时,多数城镇居民拥有更好的社会关系网络、信息资源,更高的教育水平,其收入的来源也更多元化。本地农村居民也因大量外来工流入而获得利益,收入增长水平也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而且,由于本地农村居民拥有土地和更多私有住房用于出租,外来工密集地区本地农村居民的隐型收入一般要高于本地城镇居民。有关研究显示,两个三角洲地区的本地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全年可支配收入都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其中2005年“长三角”为15607元,比全国高出48.7%;“珠三角”为17477元,比全国高出66.6%。两个三角洲地区本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也比全国平均水平高出近一倍,其中,“长三角”为7109元,是全国的2.2倍;“珠三角”为6331元,是全国的1.9倍。

计件成为减薪魔术

  计件工资是按照工人生产的合格品之数量(或作业量)和预先规定的计件单价,来计算报酬的一种工资形式。它不是直接用劳动时间来计量,而是用一定时间内的劳动成果——产品数量或作业量来计算。这种工资计算办法被广泛应用于出口制造业的生产流水线上。本文分析的210家出口工厂的流水线工人全部实行计件工资或日薪制。

  然而,在实际运作中,计件工资并不能增加工人的收入水平,反而是雇主降低工人工资和其他法定福利的有效办法。由于工人缺乏集体谈判的能力和参与工厂管理的机会,计件的生产额度和生产单价是由雇主单方面决定的,而且缺乏透明度,雇主总是有各种理由任意改变生产单价,降低工人的实际收入。工人告诉我们,增加工作时间或提高生产效率并不一定带来收入的增加,工人每月的工资大体上没有太多变化,反而是因为计件增加了工人的心理压力。

  计件工资也是雇主拒绝给非熟练工人或无法满足一定生产额度的工人最低工资的最好借口。同时,由于实行计件工资,工人和管理人员都认为,无法根据不同工作时间段来区分生产单价,使之成为雇主拒绝支付法定加班费的主要理由。而且,来自市场的压力也可以通过计件工资的单价分拆办法转嫁到工人身上。

  对雇主而言,计件工资能够把工人收入与工作时间、产量紧密挂钩,并让工人内心形成没有工作或者产量就没有工资的深刻烙印,不仅可以增加工人的工作时间、提高生产率、降低工厂的生产成本和提高其产品的价格竞争力,而且可以减少工人因为工资浮动或偏低而产生的抱怨。

  但是,对工人来说,这种计酬办法容易使工人简单地把工作与挣钱挂钩,降低了他们对工作的认同和对企业的归属感,增加了流动的意愿,提高了员工流动率。这样,工厂总是被高企的员工流失率和非熟练工人的问题折磨,工人则被低工资和工作不稳定困扰。

  由于生产线工人均实行计件工资,没有产量就没有工资,所以,任何形式的休假就意味着没有工资。虽然法律规定女工在怀孕、生产、哺乳期间享受特殊保护,雇主不能单方面解雇特殊保护期内的女工,同时规定,女工生产期间有不少于三个月的带薪产假,而且产假工资不能比平时工资少。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绝大多数的企业拒绝为怀孕女工提供特殊保护,而且,为了胎儿的健康发育,也为了节省生产期间的经济开支,女工一般会在怀孕之后选择辞职,返回家乡生育和哺乳婴儿。本文分析的209家工厂的女工没有产假工资,只有一家工厂为女工提供了产假,以及30%的产假工资

  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企业必须为受雇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员工提供带薪年假,依照员工的服务年限获得从5天到14天不等的带薪休假权利。然而,由于普遍实施的计件工资制度和劳动合同的短期化,所有被调查企业均没有向外来工提供实际的带薪休假福利。

  由于绝大多数外来工每年只有春节一次返乡与家人团聚的机会,每年春节前后,工厂会放假10天—20天左右,加上平时的病假和偶尔的请假,很多工人每年实际上只有11个月能够拿到薪水。所以,本文210家“珠三角”和“长三角”的出口加工厂的工人平均年收入约为12601元人民币,是全国城镇在岗职工年均工资(29229元)的43.11%,仅为这两个地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均工资(33312元)的37.82%。

社会保障缺失原由

  虽然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法》以及国家与地方的相关法规明确规定,企业要为包括外来工在内的员工支付法定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有的省份要求企业为未孕妇女(包括女性外来工)购买生育保险,但本文分析的210家工厂,除了上海的15家企业为90%外来工购买了低水平的外来工综合保险外,“长三角”的江苏工厂社会保险覆盖率为29.09%、浙江工厂的覆盖率为29.44%,“珠三角”工厂的社会保险覆盖率为30%。

  然而,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为城市居民设计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等四大主要法定险种,除了工伤保险能够直接使投保人受益之外,其他三种保险的利益几乎被地方政府“明火盗窃”。以接纳外来工最多的广东省养老保险为例,目前的社会保险制度有三大弊端:

  第一,外来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比例非常低:截至2007年12月,全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为1846万人,约占全国农民工总数的8%。广东省在1994年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即开始将外来工纳入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到2007年12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的外来工约800万人,约为全省外来工的15%。

  第二,养老保险关系无法转移:由于受到现行政策和地方办法的限制,直至2007年12月,广东地区没有外来工成功办理养老保险的关系转移。

  第三,养老保险“退保”问题突出:在2002年以前,广东地区的外来工如果中断缴纳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基金就全部“贡献”给了地方政府。从2002年起,广东开始办理外来工退保业务。根据国家和广东省规定,外来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如本人申请,可将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存储额中个人缴费的部分一次性退给本人(简称“退保”),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2002年—2006年间,广东共办理外来工退保7845335人次,退保人数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五年的平均增长率为16.95%(该比率为退保农民工与全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总人数的比率)。2006年退保外来工人数是同期参加养老保险外来工人数的31.25%。

  据广东省公布的2005年缴费工资下限测算:深圳是1591元每人每月,单位缴费费率是8%,以一名参保时间一年的外来工计算,如果他退保,其单位就向深圳政府养老保险基金缴纳1527元。东莞是1261元每人每月,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是10%,一名参保时间一年的外来工退保,他/她所在的单位就向东莞市养老保险基金“贡献”了1513元。广州是1551元/人/月,单位缴费费率是20%(私营企业12%),一名参保时间一年的外来工退保,他/她所在的单位就向广州市养老统筹基金“贡献”3722元。2005年深圳转退保人数总计达到65万人,估计当年为深圳政府养老保险基金“贡献”了104315万元,这一数据还在逐年增加。由此推算,2002年到2008年间,广东从退保外来工那里“窃取”的养老保险金至少在300亿元以上。

  失业保险则几乎完全为地方政府做“贡献”。2007年12月,广东有450万外来工参加失业保险,但只有少数广东本地户籍农民工或没有领到工资的失业外来工得到过失业生活救济。由于有众多外来工的“贡献”,广东成为中国极少数社会保险基金有结余的省份,2007年全省社会保险五项基金的结余高达1919亿元。

公共服务遗忘的角落

  在现有政治和社会制度里,城市政府完全不必为外来工提供本地户籍居民所享有的公共服务,例如,住房、卫生、教育和物价补助,使外来工必须用自己微薄的收入支付城市高昂生活开销。本文分析的工厂,虽然有53%的工厂提供了员工宿舍,主要分布于“珠三角”,但其中有61%的工厂向工人收取每月10元到50元不等的宿舍费、水电费,17%的工厂为少数熟练工人提供简陋的夫妻房。61%的“长三角”工厂没有为工人提供宿舍,工人只能租住在工厂附近的民房中。工人租房的开支从每月50元到500元不等,多数工人选择与其他工友共同合租住房的方式降低租房费用,但租房仍然是他们日常开支的大头。在我们的所有访问中,没有员工居住在政府提供的廉租房里,也没有从当地政府获得任何公共服务。

  国家统计局和、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09年6月进行的联合调查发现,外来工在城市维持最低生活开支的费用人均达到766元,其中,82.7%用于住宿和食品开支。如果按照最低生活工资的标准衡量,中国工人月工资至少要在1638元以上,才能维持他们及其家庭成员最基本的生活需求;在上海、南京、杭州、宁波、深圳、广州等大城市,工人的最低生活工资标准应在2000元以上。然而,2009年中国政府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平均水平仅为687元每月,即使在经济发达的深圳、上海、广州、南京、杭州、宁波等大城市,最低工资标准也仍停留在850元—1000元之间的低水平,只达到最低生活工资标准的一半左右。本文分析的210家出口工厂的工人,少数超过2000元工资的员工是以超长的工作时间换取的。

  在2007年,笔者曾调查了深圳和东莞的300名外来工,这些受访工人年均收入为18260元(按当年汇率折合为2282美元),他们全年开支的用途如下:返乡一次,用于路途的开支平均531元、春节家庭团聚和探亲访友的开销平均费用2587元、子女教育费(义务教育阶段)1825元、子女生活费4169元、老人生活费509元、住宿费920元、伙食费2392元、其他生活开支1962元,年储蓄3365元,其中,80%以上没有任何社会保险。

  以一名外来工每年支付5000元额外生活成本计算,全国1.4亿外来工每年额外支付的生活成本高达12000亿元,过去20年耗费的总成本估计可能高达10万亿元。

  2007年,中国人均国民收入为2360美元,农村人均年收入为518美元,也就是说,这些工人的工资不仅大大超过同期农村人口的收入,而且已经接近中国人均国民收入的水平。在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如果一个劳动者的收入接近或者达到该国人均国民收入的水平,就不应该存在生活困难的问题。然而,从这些外来工的实际情况来看,虽然他们的收入已经接近甚至达到全国人均收入的水平,仍然无法摆脱经济贫困的窘迫,其根本的原因在于现存的户籍制度导致他们被迫在城市与乡村间“钟摆式流动”,增加了他们的生活成本,降低了他们的生活质量,从而压缩了他们的发展机会。

出路在于制度变革

  外出打工本可以成为中国农民改变贫穷命运的一个重要机会。然而,制度性地压低工人工资,导致外来工尽管已经两代人进城打工且十分节俭,但是,他们的收入仍难以支持其家庭走出贫穷,出现了贫困的代际转移。这导致数以千万计的中国人只能维持最简单的生存而无力购买耐用消费品,以及其他改善生活质量的产品和服务,导致中国国内消费市场长期疲软。而且,出口工厂的明显季节性特征和低工资、长时间工作,增加了外来工的就业不稳定性。高流失率是中国出口工厂面临的严峻问题。

  2005年3月,东莞人力资源经理俱乐部的调查发现,参与调查企业的雇员年度整体流失率为80%。90%的企业以生产部门流失率最高,其中,以生产工人的流失率最高,年流失率最高达108%。招聘网站前程无忧2007年12月初发布的《2007中国企业员工离职率调查报告》显示,2007年传统制造业中的操作人员类离职率最高,达到31.5%。

  就我们所调查的“珠三角”和“长三角”的工厂,51%的员工为厂龄不到一年的非熟练工人,21%的员工为厂龄在一年到三年之间的半熟练工人,厂龄三年以上的熟练工人仅为员工总数的28%。员工的频繁流动导致企业缺乏熟练工人,进而影响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更导致把“中国制造业”定格在国际生产分工体系最低端的加工环节,难有向上提升的机会。

  从国际经验看,日本可以,韩国、新加坡、台湾、香港可以做到的以出口导向型战略发展工业化、城市化,实现民富国强的社会发展目标,而中国“尚不可以”的原因,并不在出口导向型发展战略本身,而在于国家是否让民众分享经济发展的果实,是否为民众提供了平等的发展机会,是否为民众的发展提供了制度性的支持资源和保障基础。

  导致工资不平等的问题症结也同样不在于出口导向型发展战略本身,而在于其背后的一系列压低工人的保护和发展能力的制度性弊端。所以,赋权工人、消除歧视才是解决工资不平等、消除贫困的关键所在。而要达此目标,中国就必须转变以廉价劳动力和牺牲环境获得暂时经济利益的发展路径,并对现有政治和社会制度进行适当改革。

  刘开明为深圳当代社会观察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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