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什么才是应责力?应责力就是实现自己的承诺,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且要保证这样一种责任得以实施。为什么要研究非营利组织的应责力问题呢?是出于以下这几个原因。
首先要谈的是非营利机构的本质。非营利组织扎根于社会远景和社会价值观的土壤中,而且许许多多持有不同意见的利益相关方,会对非营利组织造成并且施加影响,这也就使得非营利组织的应责力成为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哈佛大学豪瑟非营利机构研究中心副主任DavidBrown教授指出,近年来,一些新的进展也使得应责力成为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在许多国家的许多行业以及相关的各个组织中,都会面临一个治理的危机和合法性的危机。人们不仅对政府和商业机构的合法性和应责力提出质疑,也开始向非营利组织提出同样的问题。人们给予非营利组织资源和职权,有一些非营利组织却滥用人们的信任。对于另外一些非营利组织来说,他们之所以会遭受到有关应责力的批评,是因为他们的活动涉及一些强势人群的利益。但是,除了以上这些原因之外,最重要的原因还在于,在过去的几十年中,非营利组织得到了很大的发展。
他提出,在讨论非营利组织应责力这个问题的时候,首先要想一想,应如何界定应责力,标准是什么?通过哈佛大学豪瑟非营利机构研究中心的研究,他们认为非营利组织的应责力至少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非营利组织应该是向社会的理想、社会的愿景负责任。这样一些社会的愿景、社会的价值通常是通过政府的法规、政策和广为接受的公共价值观来体现的。
另外一个就是非营利组织内部的战略性决策。很多非营利组织只想到对出资方负责,而没有想到对其他许许多多也非常重要的人群负责。越来越多的非营利组织开始提出这样一个问题,他们怎样才能够为他们所服务的人群负责,即使这些人对他们的活动并不能产生很大的影响力?
非营利组织应责力的第三个方面是非营利机构内部的行业规则,也就是许许多多的非营利组织的领导人聚在一起,开始讨论做一件事情的时候应该遵守什么样的条款、什么样的规则。所以说,许许多多国家的非营利组织现在正在努力制订相应的行为规则。
DavidBrown教授表示,他也在思考中国公益事业转型期的非营利组织在应责力方面应该如何发展。他提出了中国的非营利组织在发展应责制的过程中可以采取的三种模式。
第一种模式,对于非营利组织来说,他们设想在组织内部开始制订一些战略性的决策。一些非营利组织的领导人会聚在一起共同商议如何来创立一个更好的规则。随着人们不断地将这些规则和制度付诸实施,这些做法就逐渐被融入到法律和公共价值当中来。这种发展模式,对解决新的问题、探索新的解决方案是最为适宜的。由于这样一种模式是建立在大家讨论、合作的基础之上,因此,这些非营利组织更愿意与政府开展合作,与政府协调他们的工作,并把他们的工作逐步融入到一个更大的社会制度中来。
第二种模式,首先由政府为非营利组织的各项行为制订一个法律的框架,在这些框架被非营利组织接受之后,非营利组织在行业的内部就会逐渐遵守相应的规则。
第三种模式,从中间入手。在这样一种模式下,拥有专业知识的非营利组织之间首先开展协调,进行活动。他们制定出相应的规则,在这些规则被政府和相应的非营利组织采纳之后,就能够被推广到更大的范围中。这样一种模式对于那些拥有特殊技能的非营利组织来说,特别适合。
而他想特别提醒的是,在许许多多的国家,应责力正在重建这些非营利组织的责任。在社会各阶层和各部门之间都存在相应的交流和沟通,可以在草根组织之间和社会各阶层之间展开互动。这样一种交流也可以是一个跨部门的交流,就是在政府、商业机构和非营利组织机构之间展开交流。让政府和商业机构都加入行动中,为非营利组织建立一个更好的应责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