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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彬:向社会公布捐款状况是成龙的义务

成龙的“诈捐”事件还在发酵。去年5月,成龙在北川中学承诺,将把电影《大兵小将》的部分分红捐出,之后迟迟没有兑现。《南方都市报》9月5日又报道称:成龙另有500万捐款存疑。成龙基金会官网公布了一笔“汶川地震北京基金会成立之前联合援助1500万元人民币”的善款,但按当时的新闻报道,成龙、杨受成只联合捐助了1000万,这另外的500万捐助是无迹可循的。 

 

成龙方面的反应也有意思:一、承诺北川中学的捐款不是赖账,而是票房没到手;二、指责别人“故意找乱子”,扬言要起诉。其实,无论是章子怡还是成龙的“诈捐门”,关键不在揪出丑闻,而是通过此类事件,我们的社会能建立起成熟的慈善观念和慈善营运机制。 

 

首先,成龙先生虽然是香港居民,但事情发生在中国内地,当然得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第186条明确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即普通的赠予是可以撤销的,但公益捐赠不能撤销。既然成龙已经承诺要捐款,那就不能不给。 

 

即使从英美法的角度看,这些捐款也不能撤销。英美法里有所谓“对价”(consideration)的概念:我答应给你的东西,如果你没有支付对价,我可以随时取消;但哪怕你只出了一块钱的对价,我就不能撤销。按法学家杨良宜的说法,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房子,是香港政府为扶持香港仲裁业“免费”租给他们用的,但他们还是每年要交几十块钱的“租金”作为对价,否则——— 从理论上说——— 香港政府可以随时要回去。其实,受捐赠的北川中学也是支付了对价的,当时该校教师、学生集体配合完成了成龙的“捐款秀”,为他赚足了人气。 

 

有粉丝在网上直斥:你捐了多少,凭什么指手画脚?这其实暴露了中国社会慈善理念的不成熟。在商业社会,明星、企业的慈善活动本质是一种经营,与普通人的捐款不是一回事:普通人捐出了钱,就得减少自己的开销;而企业、明星可通过慈善获得更高的知名度,得到经济利益。比如,5·12地震中,某饮料公司就在捐款营销上做足了文章。 

 

所以,明星捐款不是他的私事,而是公共事务。既然如此,公众当然拥有知情权。而且,成龙的慈善行为是以基金会的形式开展的,应主动向社会公布有公信力、可核实的财务情况,这是成龙的义务,这本身不是“慈善”! 

 

2009年11月民政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捐助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除不能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向有关部门和慈善组织查询有关社会捐助信息,有关部门和慈善组织应及时答复。”也就是说,人人都有权利向成龙大哥问个究竟。记者作为公众的一员去问了成龙基金会,但却被给了一笔糊涂账。 

 

一方面,商业机制让明星、企业认识到慈善的好处,一方面,监督机制与公众的知情权之间有很大的盲区。从章子怡到成龙,个人以为明星们的初衷未必龌龊,但缺乏监督,人人都会“犯错误”———“只说不捐”、“少捐多说”,乃至“说了捐但不知道什么时候兑现”。比如,如果不是闹出丑闻,也许章子怡也未必会补捐,反正名声已经出去了。 

 

至于成龙方面说“电影票房分红下来是一个很漫长的过程,动辄需要两三年”云云,就失了大哥风范:2009年5月12日活动现场承诺捐款时,您可没说这得两三年以后才兑现啊。二则,按成龙基金会给出的账单,您还真不差钱,自去年5月做出许诺之来,台湾88水灾、海地地震、西南干旱、玉树地震……每个新闻点上,您都捐出大额钱款,但就不还北川中学“过气”的愿,捐款都用到了“边际效用”最高的地方。 

 

笔者以名人、捐款、丑闻等英文关键词在网上检索新闻,希望看看外国明星有没有诈捐,很遗憾的是,能找到的英文新闻不是“国际章”就是“成龙大哥”的。原因其实很简单,外国的慈善监督机制完善,接受公众、媒体以及非政府组织的严格监督,不容犯错。所以,人人都来监督“诈捐门”,以后才不会出现“诈捐门”。 

 

(作者系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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