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尔·盖茨和沃伦·巴菲特的中国行意在劝募,毕竟他们在美国的公益倡导获得了极大成功,那么中国之行是否会如愿呢?中国富豪们对此表现出复杂心态,折射出这一阶层目前“行善难”的困境。原因则隐藏在稀奇古怪的非正式和正式的制度背后。
非制度的道德约束
让我们先从江苏黄埔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陈光标先生的回应说起。陈光标是第一个高调响应盖茨和巴菲特的中国企业家。在写给盖茨和巴菲特的公开信中,他说:“在我离开这个世界的时候,将不是捐出一半财富,而是裸捐——向慈善机构捐出自己的全部财产”。陈光标认为“如果在巨富中死去则是可耻的”。根据公开媒体的信息,陈光标目前的身价大概是50亿之巨。这意味着他将捐出50亿。
通常而言,这是再好不过的事情了——没人强迫,自愿捐赠,并且是一笔相当大的款项。但这条消息在中国立即遭到质疑:“陈光标有什么(不可告人)的目的?”“为什么不把钱留给家人?”
中国是个长期以来缺乏信仰的国度,在文革打断了文化传统之后,道德水准也在以惊人的速度下滑。普遍的道德败坏造成了普遍的不信任,不论是对公权力还是对私人行为。任何一项引人注目的言行,首先被讨论的是做出言行的这个人的动机和道德水平。
陈光标有关“裸捐”的表态,与他此前的言行具有很强的一致性。回顾他的捐款和行善史,基本可以确定他捐款意向的真实性。实际上,陈光标被称为“中国首善”,说明他的道德水准得到了一定的公认。但即便如此,这位多次大额捐款的企业家还是不能完全避免动机上的质疑,也表明了这种隐性的道德上的约束——也就是道格拉斯·诺思所说的“非正式制度”的约束——是多么根深蒂固。这种道德成见将会制约试图进入公益慈善领域的富人。
但事实上,在公益慈善领域,一块钱就是一块钱,并不会因为这一块钱来自企业家、政府官员、民间工作者、学生、还是海外基金会,而会显得有所不同。一块钱所代表的购买力在给定的时间是一样的,因此并不存在“高尚的一块钱”还是“卑鄙的一块钱”。应该避免陷入占据道德制高点的误区。从捐款和行善的效果上来衡量才是更加专业的做法。
行善的制度约束
那么对动机的非议,是否已经让中国富豪害怕捐款了呢?答案并非完全如此。从福耀玻璃的曹德旺、新华都的陈发树、到黄埔再生的陈光标,至少这几位中国富豪都希望捐赠自己的高额资产,用于公益慈善,形式是用当下的资产(包括股权和有价证券等)成立自己的公益基金会、或者捐赠给其他的慈善组织。
另外不乏有富豪匿名行善。这些富人之所以低调,一来固然有个人喜好的原因,二来却是因为外部压力。众所周知,各种形式的中国富豪榜往往为上榜的富豪们带来困惑和烦恼,比如来自政府尽管部门更严格、甚至不合理的要求,以及地方上各种形式的“要求捐赠” 。
事实上,阿拉善生态协会这类慈善组织的存在,已经清晰传递了一个信号,即中国富豪乐于奉献,并且愿意行善。那么随之而来的问题是,何以大众普遍的认知却是中国富豪不愿行善呢?为什么与美国的富豪们相比,中国富豪拥有的财富巨大,但在公益慈善领域的投入却很少?既然不是意愿问题,那么到底是什么阻碍了中国富豪行善?这牵涉到中国的行善“门槛”。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会管理条例》对设立公益基金会有规定,需要具备下列条件: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固定的住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简而言之就是要“有目的”“有人员”“有场所”“有资金”,称之为“四有”。这条件对于富豪而言其实不难满足,但关键的要害在于最后一个规定——“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实际上就是存入银行的现金。中国的富豪虽然有钱,但也不一定会认同将所有原始基金做成到帐现金这种极为不经济、低效的做法。由于这一条规定,曹德旺、陈发树和陈光标们试图用“股权和有价证券等”的行善之路被堵。
难道陈光标们不会变通,例如先换一部分为到帐现金,然后再捐赠其他的股权和有价证券么?答案是,民政部没有处理接受股权捐赠或有价证券捐赠的先例,因此尚在研究之中。而这个研究过程从曹德旺试图捐股票开始,至今已过去两年依旧没有结果。民政部救灾司原司长王振耀曾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民政部已经意识到这一问题,将会尽快给曹德旺一个明确答复。时至今日,王振耀已经去职,不知道此“研究”是否也人走茶凉。
实际上,即便中国富人愿意狠狠心,将所有股权、股票折现,成立基金会,恐怕也并非易事。理由是,所有基金会需要有“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才能设立。问题是到哪里去找“业务主管单位”呢?这个被民间称之为“找婆家”的难度甚至超过了资金方面的限制。而作为登记机关的民政部的想法恐怕是,出于“管理”方便的考虑,最好保持现有的规模不要动,不增加新的基金会,就不会增加管理上的成本。
这种考虑的结果是,民政部往往要求业务主管单位归口管理业务相近的“非政府组织”,包括基金会在内。我之前在FT中文网写过《民间善款“收归国有”之虞》一文。正是这种计划管理思维导致了在青海玉树地震之后,要求民间善款“归政府”管理的做法。
这也就是说,不仅非正式(道德)制度对富人行善有约束,连正式制度中同样存在着对富人行善的限制,不仅在金钱上,也在业务主管单位上。其实不仅是对富人行善有约束,对所有人行善都有约束。国家之所以垄断做好事的权利,恐怕是担心民间公益和慈善可能会竞争局部地区的“民心”。但是,现有禁止民间行善的做法可能更加不得“民心”。
公益慈善的独特之处是,这是一个“穷人爱富人”的领域。约束富人就是变相侵害穷人,因此限制民间行善是极其不明智的政策。而借“富人行善难”之机,推动立法层面的改革,促进公益慈善的发展,才是出路所在。
作者李华芳系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