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募资项目投向涉及“活熊取胆”,福建企业归真堂的上市引来了一片反对之声。但由于“活熊取胆”并无法律禁止,反对上市也没有法律依据。专家认为,归真堂的行为,最多被认定是有违道德,而要制止其上市,至少应认定其有违企业社会责任,但企业社会责任应包含哪些道德内容,目前也没有明确说法。此次监管部门对归真堂上市与否的批复,可以看作是对企业社会责任有关动物保护方面界定的一个判例,值得关注。
道德是否属于
“承担社会责任确实是公司上市条件之一”,长期从事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的上海浦东干部学院的柏学翥博士表示,“但因为养熊业目前没有立法禁止,因此我们只能从道德层面上谴责归真堂药业。那么道德属不属于社会责任的范畴?目前没有明确的说法,解释权、决定权还在监管部门手上。”
如果道德领域属于社会责任的范畴,那么归真堂药业不能上市是有法可依的。《公益时报》记者通过查询中国证监会网站发现,2006年5月18日起实施的《首次公开发型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三条提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同年开始实施的新《公司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对此,柏学翥博士说:“个人认为解决类似归真堂事件最好的办法就是尽快立法保护动物。但这也提醒了监管部门尽快完善法规,明确社会责任的范畴。”
谁来约束企业的
道德?
柏学翥博士指出,我们国家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建设还刚刚起步,目前企业有意识去遵守的,大多是已经立法的环境保护、劳动保护、产品质量、食品卫生等领域的社会责任。一旦企业怠于履行或拒不履行该项义务,就属于违法行为,企业就得为此付出代价。那么企业的社会责任就仅仅等同于企业的法定义务吗?不仅我国法规没有明确写明这点,不少学者也提出,尤其是在我国法律还不完善的情况,更应该要使企业重视起社会责任中的道德义务。
“这次网民自发团结起那么大一股力量反对黑熊企业上市,是很难得的,这是一种进步的表现。” 柏学翥博士向记者介绍,在欧美国家普通民众已经很习惯重视企业的道德问题了,就算是不触及法律的企业领导私人作风问题,也会影响股票的市值。而我国自2008年开始披露上市公司的CSR报告,但一个企业的CSR等级高低对其股价影响不大,“因此我们更要敦促企业社会责任框架标准尽快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