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募捐的地方性法规《湖南省募捐条例》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记者从今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获悉,《条例》将打造“透明”募捐箱,谁可以募捐、为什么募捐、募捐了多少钱、募捐财产是怎么使用的,今后都必须向社会公开。
擅自募捐将被处以罚款
湖南省民政厅副厅长、新闻发言人杨明波介绍,目前,国家尚未制定关于募捐的专门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只对捐赠进行了规范,缺乏对“募捐”的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红十字会、公募基金会可以募捐,但没有规定应当如何募捐。
“捐赠人人可以参与,政府应当鼓励;但募捐不是人人可以开展的,也不是随意可以开展的,募捐的款物也不是随便可以用的。”杨明波说,募捐只能是特定的组织,政府应当规范募捐的主体、行为和款物使用,即通过“规范募”来“促进捐”。
因此,制定出台《条例》,不仅弥补了募捐立法的不足,促进了法治湖南的建设,而且为国家立法提供了实践经验。
针对募捐主体过多过滥的问题,《条例》作了适当的限制:只有依法成立的红十字会、慈善会、公募资金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开展与其宗旨相适应的募捐活动,及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为了开展工艺活动,经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许可,可以在许可范围内开展募捐活动。
擅自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募捐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返还募捐财产,可以处违法募捐财产价值一倍以下的罚款。
募捐的钱究竟去了哪?这是老百姓最关心的话题。为此,《条例》专门设计了四次公开制度,即主体公开、募捐方案公开、募捐情况公开、募捐财产使用情况公开,让老百姓明明白白募捐。
《条例》规定,募捐人应当在募捐方案确定的募捐财产使用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在募捐人网站和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网站发布募捐财产使用情况公告书。对常年性募捐,募捐人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告上年度募捐财产使用情况。
为加强募捐款物的管理与使用,《条例》也进行了专门规定。其中,第二十条规定,募捐人应当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使用计划及时使用募捐财产。禁止滞留、私分、挪用、贪污和侵占募捐财产。募捐人应当告知受益人关于募捐财产的使用要求,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受益人不按照使用要求使用募捐财产,募捐人应当要求受益人改正;受益人拒不改正的,募捐人可以终止资助,并要求受益人退还募捐财产。
资助目的已经实现或者因特殊情况无法实现时,募捐人应当终止资助,受益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将剩余的募捐财产退回募捐人。
县以上政府可设“慈善奖”鼓励募捐
募捐是一项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慈善公益活动,《条例》也制定了专门的规定来促进和发展募捐事业。
如《条例》第第十一条规定,鼓励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和其他组织协助红十字会、慈善会、公募基金会或者其他募捐人开展义演、义赛、义卖、义拍或者其他募捐活动。第三十一条规定,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慈善事业宣传,并为募捐宣传、有关信息公布及捐赠仪式等活动提供便利和优惠。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可以设立慈善奖,对在慈善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等等。
杨明波介绍,《条例》于5月1日开展施行。湖南省民政厅将5月份定为“《条例》宣传月”,充分开展《条例》宣传活动。
全省各级民政网站开辟“募捐信息公开”专栏,规范募捐信息公开的内容、格式和程序,以及督促募捐人严格按照《条例》做好募捐人、募捐方案、募捐财产情况和募捐财产管理使用情况的公开。要充分发挥捐赠人、受益人和社会对募捐的监督作用,加大对违反《条例》行为的查处力度,促进慈善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