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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李昌平谈农村:必须禁止市区县政府囤积和卖售集体建设用地指标

 

院长专栏

 

我们的国家很大,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地方政府的行为决策非常关键。然而,部分地方政府的一些行为,实际上会对乡村振兴战略产生巨大反作用。本期的院长专栏,从历史和宏观经济等角度,为大家梳理“禁止部分地方政府囤积售卖集体建设用地指标”的七点原因,希望大家能尽早意识到这种行为的危害,踩住急刹车。

 

 

集体建设用地及其指标属于农民及农民集体,不可随意处理

 

 

首先,我们搞的是市场经济,集体建设用地及其指标是市场要素,属于农民集体,如果集体建设用地及其指标可以买卖的话,售卖集体建设用地及其指标的合法主体只能是农民集体。而现在,属于农民集体集体建设用地及指标的售卖主体基本上都是地方政府,这既不符合市场经济原则和规律,也不合《宪法》和《土地法》等法律精神与规定。对于推动农村要素市场化改革极其艰难的原因,最大阻碍者其实就是一些地方政府——不肯放弃不该属于自己的利益,反市场经济行为,在配置资源中发挥基础性作用。

 

 

第二,地方政府囤积农民集体集体建设用地及指标,不是正常交换所取得。其获得集体建设用地的成本极低,一般每亩在3万元以下,有的直接通过土地部门在地图上就把村集体集体建设用地调走了,还根本不告诉村民及村民集体,一分钱也不花。地方政府低价取得村集体建设用地指标后,每亩能卖十几万元或几十万元不等。有的市区县一年靠卖集体建设用地指标收入10多亿。部分地方政府的做法,与人民政府为人民的执政理念背道而驰,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是导致很多社会问题和信任危机的根源。

 

 

乡村振兴战略,需要给农民与村集体松紧适度的权利

 

 

第三,在九十年代,地方政府把乡村的集体建设用地,强行集中到直属的工业园区或城区搞发展,站在有利于县域整体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角度去理解,是有其片面合理性的。但目前各市区县的工业园区和城区,在闲置着大量土地、厂房,及存在大量僵尸企业的情况下,还以统筹县域经济、促进社会发展为由,剥夺乡村的建设用地长期发展权,以弥补地方政府的财政缺口,这就是赤裸裸的欺负农民和农村集体了,且连片面的合理性也没有了。必须要求地方政府把城区及开发区的闲置土地、厂房等利用起来,必须为农民及村集体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也就是自主发展,留下最宝贵的集体建设用地

 

 

第四,从国家宏观经济角度来看,农村要素市场化必须尽快实现,以此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这是经济可持续增长的根本性改革举措。但假如地方政府为了自身利益,对农村要素实行强占独售,那么农村要素市场化根本无法实现,近十年反复强调和推动的扩大内需,促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战略部署就无法落实。现在外部环境如此恶劣,扩大内需促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迫在眉睫,如果还不出实招,对这种未重视整体大局的做法加以整肃,恐怕建立经济内循环系统应对危机的设想会化为泡影,经济增长的被动局面会进一步深化。

 

 

发现问题,改变思路,及时纠错

 

 

第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激活农村内生动力和调动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振兴,才是最根本的举措。但是,部分地方政府为了低成本垄断乡村集体建设用地指标卖钱过日子,导致农民、农民集体,参与乡村振兴的社会力量丧失用地自主权或干脆无地可用。这几乎把乡村的内生力量与下乡的社会力量都禁锢死了,市场几乎在乡村振兴中起不到配置资源的作用,将导致乡村振兴停歇不前。

 

前几天一个乡镇书记说,他们乡很多人在外发展得很好,“能人回乡”发展需要一千多亩的集体建设用地搞发展,可是他们乡村干部和人民群众辛苦整理旧村,节约出来的几千亩集体建设用地指标全被县政府划走了,每亩仅补贴二万元。这样的情况下,乡村振兴战略将变成一纸空文。

 

第六,如果不禁止部分地方政府买卖村集体建设用地,乡村振兴就不可能是农民的乡村振兴,乡村振兴就有可能演化为“当地政府+资本集团”结盟抢夺农村优质资源(主要是建设用地)的一场劫难,乡村振兴可能会偏离新时代特色社会主义的方向!全国各地的农村,正在上演“抢”农村及村集体集体建设用地指标的行动,无论任何属性的企业都和政府捆绑在一起进了村,企业要囤积集体建设用地指标,政府要把集体建设用地指标变现,这样子搞法与初心完全背道而驰了,这是危险的。

 

第七,部分地方政府因以地生财,所以膨胀再膨胀,支出增加再增加。去各市区县查一查,朱镕基总理时期吃财政和土地的人是多少人、现在是多少人?政府应该靠税收收入,如果让地方政府可以在税收之外以权谋钱,很可能会亳无节制地膨胀。九十年代讲“头税轻、二税重、三税四税无底洞”——现在也一样,只是变了形式。个人预测,一些市区县及以下的乡村,很快会全面进入九十年代的困境。

 

我们这个国家很大,地方政府很重要。地方政府有能力干事,干的大多是有意义的事,国家就很有希望。如果地方政府有能力干事,干的大多是没有意义的事,则反之。如果不禁止地方政府和资本结盟,“抢”农民及农民集体的建设用地及指标——剥夺农民及其集体的市场主体地位及自主发展权,就很可能会演化成为复兴路上的一个大问题!

 

文 | 李昌平

图 | 网络

作者单位: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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