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是公民生活造成的,理应当由公民承担清理的责任,而当这种清理的责任必须通过付费来完成时,就需要有一套制度设定,让这种责任清晰化。
这几天,和留学生同学说起东莞试点垃圾分类的事情,没想到,大家都不抱乐观态度。特别是一个来自广州的同学告诉我,十几年前广州就搞过垃圾分类,可是,搞了十几年还是试点。说到这儿,大家异口同声地说,垃圾分类对公民素质和公民意识的要求非常高,而从当前来看,我们公民素质和公民意识还难以支撑垃圾分类持续下去。东莞之所以选择在公务员生活小区和工作的公共机构开始垃圾分类试点,也许就考虑到公民素质和公民意识的因素。
综合考虑到各种因素,我倒是对包括东莞在内的城市垃圾分类试点抱乐观态度。首先,国内城市政府是强力政府,具有异常强大的社会动员能力,持之以恒,推行垃圾分类过程存在的问题应该能够一一得到解决。其次,国内城市政府目前所拥有的财力、公共管理能力、制度供给能力与十几年前不可同日而语,垃圾分类所需要的整体推进力,城市政府已经能够提供。第三,垃圾分类虽然是建立公民素质和公民意识基础上的,但是,垃圾分类也能改变公民行为,从而提升公民素质和公民意识。我们公民的环保意识已经得到大幅度的提高,这是支持垃圾分类的一个社会心理基础。因此,可以对垃圾分类试点持乐观的态度。
不过,我还是要善意地提醒,垃圾分类作为一项动员全体社会成员参与的集体行为,难度之大可能超乎想象。要在全社会推广,进而生成公民习惯,所需要的时间之长我们也要充分预料到。一个可以考虑到背景是,欧美国家在开始垃圾分类处理时,基本上没有成功的经验可循,而中国城市启动垃圾分类是在欧美国家基本实现垃圾分类之后,所以,我们可以学习和引进欧美国家的经验。
经历几乎整整一代人的努力,美国大大小小的城镇都已经实现了垃圾分类。据说,经过家庭的分类处理,美国垃圾的最终走向是,回收利用(包括直接回收、路边分类、堆肥、综合利用等)50%,填埋40%,焚烧10%。
一个疑问是,美国公民是如何接受垃圾分类,让垃圾分类成为生活习惯的?法律制度、社区管理、环保意识都能对此进行解读,可在我看来,垃圾收费制所衍生的垃圾分类实名制才是最为关键的。
一个有趣的对比是,在接受垃圾分类的速度上,美国独立式住宅的公民要比公寓式住宅的公民要快得多。独立住宅一般居住的是中产阶级以上的公民,而公寓式住宅的公民大都为贫穷阶层,据此,我们是否可以推断,财富程度是接受垃圾分类作为生活习惯的最主要因素?我不那么认为。美国各城镇居民垃圾处理都是要个人掏腰包的,而且,许多缴费是按照每天你家处理的垃圾量或按桶或按袋来收费的。制度或许并没有垃圾实名制这一规定,可是,清洁工人要上门收垃圾这一行为本身,就已经衍生了实际的实名制。尽管实名制是客观存在的,但是,收费的清楚程度是不同的。独立住宅门前的垃圾量容易测算,而且,容易清楚地指向到底是谁家的,而公寓式的垃圾就难以那么清楚地表明是谁家的垃圾,垃圾的量是多少了。这种垃圾缴费的模糊恰恰也模糊了公民垃圾分类责任的履行。在推行垃圾分类的城市,都对不分类的居民进行罚款,独立住宅的公民如果不分类,基本上一抓一个准,而公寓式住宅的公民似乎就容易逃脱罚款。正因如此,才导致接受垃圾分类习惯的速度不同。
一个启示是,垃圾分类是在城市政府动员下进行的城市市民的集体行动。依据城市生活的经验,城市政府的任何社会动员都须经过具体制度产生激励效应。因此,在推进垃圾分类的进程中,城市政府对制度的制定和推动,除了不懈的态度外,最关键的还是必须清晰公民责任的边界。也就是说,垃圾是公民生活造成的,理应当由公民承担清理的责任,而当这种清理的责任必须通过付费来完成时,就需要有一套制度设定,让这种责任清晰化。唯如此,才可能让激励效应产生持续性累进的动能,让垃圾分类生成为公民的生活习惯和普适的常识。(作者为留美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