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湾溢油还在继续
养殖水产品大面积死亡
渤海湾溢油还在继续。溢油面积已从最初中海油通报的200平米到国家海洋局预估的840平方公里到现在已扩散至渤海湾北部。
一时间,中国媒体和公众将矛头指向了事件的责任企业,作业方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和合作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11家环保NGO:拟提起公益诉讼
7月4日,11家民间环保组织在媒体上发表的《就渤海湾漏油事故致中海油和康菲公司的公开信》(下称《公开信》)分别发给了中海油和康菲公司美国总部。公开信要求,中海油应尽快说明此次事故详情,并就污染环境和瞒报事故的行为向公众道歉。7月6日,自然之友的相关负责人常程也将这封公开信发给了港交所和纽约交易所,希望能对两家公司的漏油事故未及时向公众披露有所惩罚。
这11家环保机构包括:公众环境研究中心、达尔问自然求知社、自然之友、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南京绿石、绿色汉江、陕西省红凤工程志愿者协会、绿色流域、上海健康消费采购团、天津绿色之友、安徽绿满江淮环境发展中心。
这些看似与渤海湾和漏油均无任何关联的组织,却在事件爆发的第一时间提出了道歉要求并准备代表公众提起公益诉讼。而随后,11家环保组织不间断地接受采访,发表其观点。作为11家环保组织拟提起的公益诉讼代理律师事务所-北京德和恒律师事务所的王海军律师也成为近期"出镜率"最高的公益律师。
王海军表示,"律师事务所也要承担社会责任,我们这次不是代表某一个受害方打官司,而是代表本次溢油事件非直接影响的民众发起索赔。"但同时,王海军也表示,北京德和恒律师事务所只是11家环保组织的委托代理方,并非是公益诉讼提出方。
义派律师事务所王振宇律师则对诉讼表示了担忧。在接受《公益时报》采访时王振宇表示,"从道德角度上来说,我很赞成11家NGO对两家责任单位开展公益诉讼。但从法律上来讲,目前制度不完善、诉讼条件还不够。"
王振宇认为,就算是由国家海洋局向责任企业提起了公益诉讼,最后建立了赔偿基金,公众还需要通过非常繁琐的程序去领取自己的赔偿。这样势必造成了繁琐而又冗长的权利诉求过程。王振宇更希望的是公众拿起法律武器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只要相关部门不去阻碍和制止公众行使自己的权利,公众会得到一个满意的答案。
康菲:从未收到公开信
《公开信》发出10天以后,.除了香港证券交易所,11家环保机构没有接到来自两家责任公司的任何回复。
11家环保组织再次致函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美国康菲石油有限公司,要求两家企业配合他们组队的"公众考察团"的监督与核查。
7月21日,《公益时报》采访了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的企业传播及企业社会责任代表严欧女士。严欧女士表示,从媒体报道渤海湾溢油事件以来,从未收到过11家组织中任何一家或11家联名发过来的任何函件。
对此,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在接受《公益时报》采访时说,"7月4日,我的助手是用英文书写的《公开信》,在下午6点半左右时,通过电邮的方式邮寄给康菲美国总部在官方网站提供的对外联络电邮地址。同时,为了能保证对方收到邮件,助手同时还抄送了很多邮件地址,而其他地址均已收到这封邮件。"
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接受《公益时报》采访时表示,"从整个事件来看,康菲中国存在严重的瞒报情况。从其他媒体报道的内容中不难发现,从6月4日第一次漏油到6月17日第二次漏油这期间,康菲中国完全有充分的时间和有理由向中国公众发布漏油信息及查找出漏油原因。但是,在这方面,康菲公司没有任何动作。"
信息披漏:应同时面向公众
近日,《公益时报》在康菲中国官方网站(www.conocophillips.com.cn上发现,该公司最早在7月1日发布了第一条关于漏油的消息。消息中表示,"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及时向国家海洋局以及合作方中海油有限公司做出了汇报,所采取的措施得到了他们的积极支持。原油渗漏点早已得到有效控制,油膜回收工作也已基本完成。相关监管部门对事件的处理进行了严格监督和直接指导。"
在7月6日的第二次跟踪披露中,康菲石油表示,"经潜水员勘查,发现渗油是来自海底一天然形成的断层。"
作为康菲石油在蓬莱19-3油田的中国合作伙伴--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也表示,康菲公司6月4日发现溢油,当天就对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进行了报告,同时开始采取措施进行堵漏和清理。
仅向其监管机关汇报信息并不够。国家海洋局新闻办公室李谋盛主任在接受《公益时报》采访时表示,"根据2006年颁布的《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康菲中国不仅需要向监管机关报告相关情况及开展了哪些措施,同时也要向公众披露信息。"
社科院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中心主任钟宏武接受《公益时报》采访时说,"一家企业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要对其所在社区有信息披露的义务。比如在渤海湾这个个案中,康菲公司有义务向所在社区的养殖业、旅游业等相关产业披露溢油发生后的相关信息。"
国家海洋局:康菲未做到两个彻底
7月13日,国家海洋局指示康菲公司暂停B平台和C平台的生产作业,该指令已得到立即执行。康菲表示,这一停产将导致康菲公司暂时减产每天约17,000 桶原油(基于扣除权利金份额后的净产量)。根据国家海洋局的指令,这次停产将持续至渗油的风险完全排除后。
针对目前康菲公司处理油污的进展情况,李谋盛主任表示,"从目前各方披露的信息来看,这个进展并不积极。国家海洋局提出的两个彻底,康菲公司到现在还没有做到。一是彻底查清溢油发生的原因,二是彻底将溢油点堵住。"
康菲公司表示,在两次事件中他们均作出了迅速反应,并动员了大量清理设备、设施和人员,包括中海油所提供的大量资源。放置了近3,000米吸油栏和围油栏以控制油花,并动用了33艘船只(工作船、渔船和拖轮)支持清理工作。
7月19日,来自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的消息称,"在辽宁绥中东戴河浴场沿岸长约4公里岸段发现少量零星油污颗粒,另在河北京唐港浅水湾浴场西侧长约300米岸段发现零星、已风化油污颗粒。经中国海监北海区检验鉴定中心分析鉴定,两处油污均来自蓬莱19-3油田。"
李谋盛主任对此也表示,渤海湾溢油事件已导致周边约3400平方公里海域由第一类水质下降为第三、四类水质。渤海湾受影响海域已达4240平方公里。
康菲表示,将进一步调查这两起事件的具体原因,同时将继续全力以赴地、安全地来完成清理工作,并将加强油藏管理及现场作业程序,以杜绝再次渗油风险。
专家:从补救措施看企业社会责任
7月6日,美国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在北京召开媒体见面会,在通报溢油处理情况的同时表示,目前正在对事故损失进行评估,评估后再制订赔偿方案。而康菲在中国的合作伙伴中海油也表示,根据当初中海油与康菲签订的石油合同的规定,来分担责任。
马军认为,虽然康菲召开了一次新闻发布会并承诺将对此作出赔偿,但这个赔偿的具体数字是多少?如何赔偿?他们并没有说清楚。"我个人认为,康菲缺乏诚意,并淡化污染损害的内容,态度十分消极。"
钟宏武博士表示,"毕竟,石油开采行业也是一个事故高发行业。出现溢油事件,主要还是看它的补救措施和进展情况来评价它的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
另外,漏油事件发生后,包括11家环保组织以及众多媒体并没有及时的联系到康菲公司,是因为康菲公司的网站以及相关人员联系方式并不被众人所熟知。
钟博士表示,康菲公司在企业信息披露常态化方面做得有限。另外,作为一家专业程度较高的企业,外界公众对其认识程度一般相对较低。但康菲公司仍有改进的空间。
相反,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却是国内的知名企业,但在第一时间也没有向公众透露这个由其占51%的油田项目发生了溢油事件。
在7月6日的发布会现场,中海油负责人表示:"中海油是在香港、美国上市。关于在资本市场上的披露义务,按照上市地联交所的规定,只有当问题对上市公司的影响达到严重性标准时,才要披露。作为非作业者,根据我们被告知的信息来判断,这一事件对上市公司影响还没有达到这一标准。我们现在受到的关注和质疑来自公众,公众都希望尽早了解情况,对此,我们表示理解。但对于资本市场,如果公司尚未全面了解事实就予以披露,很可能要承担误导投资者的法律责任。"
记者手记:公众利益,更需公众努力
在溢油事件结束之前,我更想问的是,我们的监管部门在溢油的发生以前在干什么?康菲的管理层在干什么?中海油作为合作方干什么去了?
还有,对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规定只是原则性的《海洋环境保护法》,为什么要等到需要生态损害赔偿时才去发现它的缺陷。
在采访时,王振宇律师对《公益时报》表示,政府不要将公众利益诉求当做负担,更不该将责任推给企业,公众也不要等待或者期待政府会给予一个满意的结果。公众应该拿起手中法律武器去维护自己的权益。
公众利益不是某一个人、某一个团体、某一个企业、某一个政党的利益,而是公众的。维护这个利益,需要的是公众的努力。
最后,我将康菲中国内部刊物《康菲之窗》2010年秋季版中,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总裁司徒瑞发表了一篇名为《如何实现安全零目标?请听龙舟上的鼓声》的文章节录给读者。
"康菲中国2010年的健康、安全和环保(HSE)目标是实现"零"可记录事故率。如何才能实现零目标?世上是否有绝对保证成功的神奇计划或工具?我给出的答案是"没有".但我相信,有一件事我们必须去做并要把它做好,这样才能实现"零"的目标,那就是在我们工作的地方建设"零目标"的文化。"
可惜石油的巨大利润仍然蒙蔽了追求"零目标"的康菲的眼睛。
公益诉讼有多难?
立案与否仍是未知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是:"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如何确定11家环保组织的诉讼主体资格,能否代表公众成了这次诉讼的焦点之一。
谁才是诉讼主体?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所所长王灿发曾举过一个形象例子,"一个地方的工厂可能污染长江,但长江是全国人民的,如果我有权利来起诉工厂,就等于扩大了对污染作斗争的人群的范围。"王灿发表示,环境公益诉讼就是通过无利害关系的人,对不履行环境保护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来起诉,或者对污染者起诉,这样就排除了地域的限制。
在我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环境侵害行为拥有检举和控告权".王灿发表示,虽然与《民事诉讼法》有些矛盾,只要最高法进行司法解释,承认"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起诉权即可。
代理此次诉讼的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王海军律师在电话中告诉《公益时报》,目前诉状已经草拟完毕,同环保组织协商后,将适时向青岛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其实,在2010年12月30日,全国首例环境公益诉讼判决就已经在贵州产生。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审理支持了中华环保联合会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贵阳市乌当区定扒造纸厂立即停止排污。这说明"渤海湾漏油事件"较之贵州清镇的成功案例存在同样的诉讼理由和受理条件。
"各级地方法院就还是按照《民事诉讼法》或者《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来受理案件。因为《环保法》是一个实体法,所以对于程序的规定,法院不太重视。
对此,义派律师事务所王振宇律师接受《公益时报》采访时表示,"公益诉讼在法律界定方面还不明确。怎样理解公益诉讼?我认为可以理解为两个方面,一是不要钱的诉讼,二是公益组织发起的诉讼。但目前法律作依据,能否立案还是个未知数。这就势必造成11家环保组织以及民众的期望落空。"王振宇进一步解释说,"国内目前已经出现一些专门的环保法庭,可以受理相关案件,但是就目前事件发生所在地拥有司法管辖权的青岛海事法庭目前没有专门的环保法庭,能否立案当然在行政机关这方。"
赔偿金额怎么算?
在7月5日国家海洋局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海洋局表示将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规对直接责任人康菲公司处以20万元的罚款。
此举不免让公众联想起2010年墨西哥湾漏油事故。英国BP石油公司最后出资200亿美元建立赔偿基金。尽管渤海湾漏油事件尚不及墨西哥湾漏油事件的污染程度危害等级,但环境污染的长期危害及恶劣影响将是一致的。因此20万人民币同200亿美元的悬殊对比,再次成为公众的调侃对象。某网友直言,如今油价都同国际接轨了,这污染赔偿咋就不能接轨呢?
尽管,国家海洋局表示不排除生态索赔的可能,而这个索赔额度远远不止20万。发布会后,某媒体便表示"不排除"的可能性同样让国家海洋局拥有沉默的理由。
生态赔偿是指在污染事故发生后,责任方对受害者的生态环境所受损失的金钱或实物的补偿,并使受损害的生态环境恢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是事故发生以后的赔偿。王海军解释说:"提起生态索赔在我国是有法可依的,我国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对于这方面有明确的规定,海洋管理部门可以代表国家提起生态索赔。由海洋部门提起生态索赔在我国已有先例,生态索赔说白了就是围绕生态所展开的索赔。"
据了解,溢油事故对环境的污染所造成的损失,对水产品等直接损失相对比较容易计算。但是对生态平衡的打破,包括食物链传递所导致的物种变化等都很难量化。依照现有的《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方法、评估标准无法进行损失的评估。这也势必造成索赔时出现没有法律依据的尴尬。而污染事件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均是长期且持久的,法律也无法对时间作出具体赔偿。
王海军说,具体的诉讼请求并不是赔偿多少金额,而是要责任企业立即停止侵害、并恢复生态环境这些方面。"目前,我们和委托方也正在研究建立一个用于赔偿的基金或者是机制,类似于BP公司在墨西哥湾漏油事件后,为受害者建立的200亿美元赔偿基金。这种赔偿办法与起诉、打官司相比,更符合受害者的利益,也符合公益诉讼的方式和目的。"
事情远未结束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布了《关于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依法受理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代表国家提起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曹明德接受《公益时报》采访时说,"尽管在法律方面存在缺位问题,问题的关键是在于,本该出面维护公共权益的环保部门没有任何行动。"
如果渤海湾漏油事件的公益诉讼不能被青岛海事法庭正式立案,11家环保组织能否向相关环保部门提起行政不作为的诉讼?曹明德教授告诉本报,"在理论上说是可以的,但对渤海湾漏油事件的情况应该不在《行政诉讼法》中明确的七类行政不作为内容中。国家海洋局仍未明确表示是否有进一步的动作,而事件也远未结束。"
《公益时报》向国家海洋局新闻办公室主任李谋盛了解到,国家海洋局肯定会就生态环境的污染问题向美国康菲公司提起公益诉讼的。李谋盛说,"只是目前溢油还没控制住,事件没有结束,诉讼和生态索赔的问题暂时还不能马上提出。但是相关的诉讼内容和索赔范围及金额正在迅速的准备过程中。"
但是,义派律师事务所的王振宇律师却持有不同的观点。
"其实就本案来讲,完全可以不用在公益诉讼方面进行法律尝试。民法本身规定的被侵权人是可以进行相关诉讼请求的。这些被侵权人包括海产养殖者,旅游公司、公园及相关的经营者,都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要求赔偿。而且这也可以省去生态索赔的范围以及时间的等待。"王律师对《公益时报》说,"我比较不赞成国家海洋局提起公益诉讼,因为由国家海洋局提起的公益诉讼或将经历长久的准备和等待时间。另外,作为海洋局这样一个行政机关,本身是一个身份多重的集合体,即是行政监管者,又要代表利益受害者,在司法程序上存在法律关系不清晰的问题。另外,如果通过行政干预的手段在目前我国司法体系尚未健全之时,此举极易对现有的司法体系造成伤害。对政府开展行政工作更不是件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