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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恩专栏】进一步贯彻落实《慈善法》的七条建议——据在深圳慈善立法座谈会上的发言稿改写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下称慈善法)颁布这四年来,公益慈善领域的法律环境,有哪些变化,有哪些亮点;最后,是为进一步贯彻实施慈善法,有哪些建议。

 

 

 

关于公益慈善领域法律环境的变化和亮点

 

自2016年9月1日慈善法实施至今,已有四周年。在这四周年里:

一方面,随着慈善法的颁布,国家修订了许多相关法律法规。慈善法的颁布,促进了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或修订,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针对捐助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作出新规定,这些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承继;修订并于2017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将民办教育机构按照营利性和非营利性进行分类管理;此外,还出台了《志愿服务条例》,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亦实现了相应的调整。

另一方面,慈善法的落地实施规范得到了进一步细化。主要可分成以下几个领域:(1)慈善组织认定;(2)慈善募捐;(3)慈善组织信息公开;(4)慈善信托;(5)慈善组织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6)慈善组织保值增值等各个重要领域。

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与修订,共同构建了较为完善的慈善法体系。

 

 

关于慈善法颁布后的主要亮点

 

首先,它放宽了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的申请。过去,只有公募基金会、红十字会等组织有获得公开募捐资格的可能;而在慈善法颁布后,满足相应条件的慈善组织也可申请公开募捐资格,进行公开募捐。

其次,它激活了慈善信托。虽然在慈善法颁布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里已有针对公益信托的规定,但由于缺少具体登记的相关配套规定,公益信托的发展一直处于停滞状态;新颁布的慈善法将慈善信托的备案机关明确定为民政部门,由此,登记备案的慈善信托数量和规模与之前相比,是一种突破。

再者,它增强了慈善信息的公开性与规范性。民政部建立了“慈善中国”网站,被定为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统一平台;并且民政部通过了《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规定了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

此外,民政部通过的《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慈善组织的保值增值的操作规则。过去,慈善组织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经常不敢投资、不敢增值保值;慈善法的颁布,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慈善组织的这一担忧。

 

 

 

关于建议与意见

 

慈善法虽然有以上诸多的亮点,但是在这四年实践中,仍旧暴露出一些问题,需要我们共同努力、解决完善。我们从七个角度提出了一些建议和意见:

 

第一点,扩大认定慈善组织后所能获得的“制度红利”。

慈善组织存在认定工作难的问题。虽然对基金会而言,认定为慈善组织的比例较高;但是相对其他类型的社会组织,诸如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慈善组织的登记与认定的开展较为困难,数量很低,直接导致慈善组织占整个中国社会组织的数量不足1%,也就是说八十多万的社会组织,只有8000个左右的慈善组织

这一问题在实务中更为显著,部分社会组织存在想要认定,却因登记管理机关的原因无法获得认定的困局。当然更为普遍的情况是,社会组织权衡再三不想登记或认定为慈善组织。登记或认定为慈善组织的一项优势是可以申请公开募捐资格。但是根据这几年的实践情况,有些地方,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实际门槛”还是比较高的,从而使得真正获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并不多。

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对于社会组织而言,认定为慈善组织基本没有事实上的制度红利,多了不少法定的责任与义务。

此外,针对大家较为关注的税收优惠:虽然浙江省、陕西省等地颁布的慈善法实施地方条例中明确了慈善组织可以直接申领捐赠票据、获得公益性税前扣除资格,但是落地实施仍旧存在一些问题。根据今年新颁布的财政部第27号文中针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新规定,除了认为慈善组织首三年会获得一些认定条件豁免的优待,其他的资格条件与其他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是一样的;哪怕社会组织不是慈善组织,作为一个公益性社会组织,只要满足相应条件同样可以申请公益性税前扣除资格。因此,目前看来,一般的社会组织也是没有太大的动力去认定为慈善组织的。

 

第二点,落实慈善组织的直接登记制度,优化发展环境

慈善法中,对于慈善领域的“慈善”采取了“大慈善”的概念,即只要包括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各项内容,均可以登记为慈善组织。但是在实践中,社会组织的登记工作愈发困难,社会组织登记大多要求双重管理。

2016年发布的两办意见中,明确了四类可直接登记的业务范围,分别是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其中,公益慈善类又具体包括9类: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和助学。以上九类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可以直接登记,然而在实际运作中,社会组织的直接登记落实并不好,也直接导致慈善组织登记也很困难。

我们期待,未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出台后,相关的直接登记规定能得到全面的落实。

 

第三点,关于非货币捐赠的问题

 

我们在实践中较常遇到的非货币捐赠,主要有两类:

其一,是服务捐赠。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劳务捐赠不能开具捐赠票据和不可计入捐赠收入的;然而现在社会上很多捐赠都是服务捐赠,例如会计事务所捐赠一次审计的工作。由于缺乏相应的规定,这些服务捐赠只能计入劳务捐赠。

其二,是股权捐赠。16年颁布的股权捐赠规定,明确了股权捐赠的可行性,但是股权捐赠仍然是按照历史成本计算,不利于鼓励企业和个人进行股权捐赠。

对于大量的非现金捐赠,应当出台与落实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捐赠房产时各个环节的税收优惠:如果有相应的税收优惠,则有利于像上海这样的老龄化城市发展,一些具有爱心的老年人也很愿意把房产等遗产捐赠给慈善组织,从而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

 

第四点,促进科技类慈善组织的发展。

当下,科技类慈善组织可以直接登记的范围仅限于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的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这样的范围其实是非常狭窄的。对于大量转化成果类的科技类社会组织,同样需要大力鼓励、支持发展。

与之前提到的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登记难一样,目前科技类慈善组织登记也很难,对于我国的科技创新局面也是十分不利的。

此外,现在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申请条件要求非营利组织的平均工资不能超过当地同行业工资的两倍,对于这些科研机构来说,算下来的工资上限过低,这样的情况可能导致科技类慈善组织无法吸引高素质人才。对于此类机构,应该出台一些例外规定。

 

第五点,鼓励社会影响力投资

目前,关于慈善组织对外投资的规范总体还是比较严格的。但是实际上,社会影响力投资非常希望获得慈善组织的投资支持。社会影响力投资由于更为注重社会影响力,因而在盈利方面可能不如其他公司,从而更加需要慈善组织的支持。因为,这种带有公益慈善属性的企业(比如解决残疾人就业的福利企业),都得不到慈善组织这种圈内人的支持,更难获得其他的资金支持了。

因此,需要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影响力投资给予一些合理的豁免政策,例如不能因为社会影响力投资亏损就导致社会组织获得不良记录或行政处罚。

 

第六点,关于慈善信托

慈善信托是慈善法中单独的一个章节,慈善信托本应是促进公益事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工具,但是根据目前慈善信托的发展:截至2019年,一共备案了446家,其中单一信托公司 391 单,单一慈善组织12 单,信托公司与慈善组织共同受托的 43 单。可以说,其中绝大部分都是由信托公司单一发起的慈善信托,从而使得慈善信托的慈善属性相应弱化,因为毕竟信托公司不是专业的慈善组织。对于慈善信托而言,我们更加希望成为一个慈善的形式,而不是一个信托公司附属业务。

我们建议早日出台政策,为鼓励更多的慈善组织更为积极地参与慈善信托、使用慈善信托这一工具为捐赠人服务,提供各种条件与便利。

 

第七点,建立专业支持队伍

在实践中,许多司法机关、执法机关人员、会计师事务所等支持型单位的工作人员对于慈善法、非营利组织法的相关知识较为缺乏,不利于其工作开展。我们建议加强普法与法制宣传,提升包括慈善法在内的社会法整体的认知程度。

例如,会计事务所大多服务于企业,对社会组织接触的比较少,对《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知之甚少,难以在验资报告、年度审计、换届审计、项目审计等各个方面熟练开展工作,更无法为社会组织提供指导。因此,我们希望注册会计师协会能够制定一份“慈善组织审计指南”,具体指导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开展。

 

 

最后,祝愿中国的公益慈善事业可以实现更为蓬勃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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