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促进条例》,在昨日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上表决通过。记者在会上获悉,之后该条例还将再以市人大常委会名义,提请明年1月召开的市五届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并表决。和此前的《草案》修改稿相比,此次获表决通过的《条例》增加一项新的规定,即社会组织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
记者发现,在市人大常委会对于《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促进条例(草案)》的历次审议中,涉及到社会组织信用监管的内容,屡屡被提及并多次进行修改。
在最初的《草案》中,对于社会组织信用监管只简单提到,“市政府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社会组织诚信记录档案。社会组织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载入诚信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而为了让管理内容更加细化,《草案》修改稿在上述条款内容基础上,首次提出“建立社会组织信息披露平台”的说法,因而成为一大亮点。
昨日在人大常委会通过表决的《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促进条例》中,则不仅保留了“建立社会组织信息披露平台”的内容,还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社会组织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这也被认为是“信息披露平台”的一项细化操作。
“资金公开是社会组织公信力的保障,特别是与公众利益相关的捐赠更应该如此,”深圳当代社会观察研究所主任刘开明认为,捐赠、资助的信息公开初衷是好的,但是要保证有官方背景的社会组织和草根NGO一视同仁,同时,在信息公开的程序和细节上,还应该做更细一步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