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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朝军:“慈善透明”需“自律”更要“他律”

  在2011中国慈善年会上,全国112家公益慈善组织共同发起“透明慈善联合行动”,提出通过行业自律,提升整个慈善行业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慈善组织与商业合作九大行为准则》(《新京报》1月9日)

像这样由112家官办慈善组织和民间慈善组织共同登台,联合宣读《倡议书》,并公开表示将共同搭建一个权威的网络公益慈善信息披露平台,依据《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的要求,为全国公益慈善组织提供系统的信息技术支持,通过行业自律,提升整个慈善行业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这在国内慈善行业确实是首次,而这种“透明行动”的背后,彰显的更是慈善组织重挽公信的信心和决心。

这样的举动事实上并非事出偶然,今年以来,国内公益领域相亟爆出多个社会影响广泛的事件,如郭美美引发的红十字会中红博爱项目事件、河南宋庆龄基金会地产事件等,再加上“天价帐篷”、“天价餐费”等过往丑闻,导致公众对慈善慈善组织产生强烈质疑。一个郭美美毁掉红十字会多年的信誉,一顿饭让个别慈善组织脸面丢尽等也不再是噱头式的猜测。而这些质疑的背后,是这些慈善组织正深陷前所未有的公众信任危机,慈善捐款数额的下降,公众论及时态度的不懈,已经形成一种足以让慈善组织感觉公众信任度和支持度急剧下降的危机。也正是基于这种现实危机,不少慈善组织开始从幕后走向台前,从被动走向主动,从遮遮掩掩走向公开示人,用力挽狂澜的勇气和决心,重塑形象,重拾公信,而112加工艺组织共同倡议通过自律开展“透明行动”,无疑是一个具有深远意义的积极信号。

但纵观整个“透明行动”,不外乎两个层面的内容,一是慈善组织自己积极行动,通过自律来重拾公信,二是共同推动透明慈善评估标准的建立和实施,积极接受第三方以此为依据开展的评估。这两种举措对于“慈善透明”而言,是值得肯定和期待的,但这种行为也仅仅是停留在一种行业自律和通过自我努力寻求规范的基础之上。对于慈善组织而言,自律是很关键的,但仅仅是这种自发行动式的自律,其效果并非就绝对理想。试想,当初各个慈善组织成立之初,谁没有科学而严苛的管理章程?谁的章程没有公开公布?又有哪个慈善组织会公开说自己的行为不合规矩甚至是不合法有违公信和管理章程?但即便如此,现实中不还是出现了一个个让人如雷贯耳的“郭美美事件”、“宋基放贷事件”、“天价帐篷事件”和“天价餐费事件”吗?

在一个利益和责任并存的社会里,如果责任不到位,利益驱使将难免占据上风,而对于慈善组织而言,公益责任如不到位,逐利本性也将暴露无遗。而事实证明,慈善组织社会责任的担当,光有个人的承诺和行为自律,是远远不够的,即便慈善组织再自律,如果没有他律的跟进和约规,难保其行为不偏离责任轨道。

因此,对于慈善组织而言,要想使其履行社会责任并经得起公信的考验,不仅需要类似行为“自律”的要约,更需要“他律”来约规和监督。首先,对于慈善组织而言,完全可以在自律的基础上,把“慈善透明”自律的监督职责交给公众,交给第三方独立中介机构去监督,当然,这需要的是慈善组织敢于面对公众质疑公开信息的勇气,以及敢于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的果敢,以及坦诚面对公众和社会的磊落。其次,慈善组织是属于依法授予自我管理资格和依法约其遵守即成章程的组织,那么管理章程就是相关职能部门监督的依据,而其背后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和公益使命,也注定其必须要置身于法律框架之内行为,必须置身于法律约束之内自我管理,必须置身于监督机关的监督之下,因此,审计、民政、纪检监察、检察等监督机关更应该主动履行监督职责,确保其行为合法守法,严禁出现任何有违公信的管理畸形。更关键的是,慈善组织的业务管理部门要充分履行职能监督监管责任,创造条件利用责令公开信息、责令接受审计、责令直面舆论和公众质疑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等方式,让慈善组织置身于独立的第三方监督之下,这样才能确保阳光直撒慈善组织内部,才能确保慈善组织行为合法,确保其依法担当社会公益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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