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安法院涉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合议庭法官,根据心理指导师提出的方案,帮助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
“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周溧法官回访家暴案件当事人。
婚姻家庭心理指导师苏怡溪对家暴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
2008年8月,崇安区人民法院发出全国首份“人身保护裁定”,为我国司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开了先河。今年,针对家暴行为“认定难”,崇安法院成立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专家委员会”,使这一棘手问题有了突破性进展,并在预防和惩罚家庭暴力行为上有了新方法。
3年来,该院共审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68件,发出“人身保护裁定”13份,制止暴力行为40余次。今年以来,该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同比下降25%,取得较好的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引入专家组突破家暴认定瓶颈
今年3月6日,全国第一个“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专家委员会”在崇安法院宣告成立,首批22位专家包括社会学家、心理学家、法学家以及妇联、公安等部门的专业人员。“家庭暴力无论从产生原因还是形态上都非常复杂,所涉相关知识的专业性也都超过了法学的范畴,法官在作出判定时往往无法充满自信。”崇安法院院长刘一勤说,组建一支由社会学家、心理学家、法学家、医学家等构成的专业队伍参与到案件中来显得十分必要。
丈夫成功有为,生活富足,20年的婚姻令别人羡慕,但王女士心中却有苦难言。“碍于情面,我都不知道和谁去说。”在提起离婚诉讼后,王女士掀开袖子,一道醒目的疤痕映入眼帘。“施暴方很可能是想通过暴力达到离婚的目的”———受邀参加庭审的无锡市妇联妇女维权部部长陈苏珍对此案给出了自己的分析。经过法官询问,王女士的丈夫林某果然承认自己在外有“小三”,还生了个儿子,执意要求离婚。
“由于家庭暴力问题涉及到社会学、心理学等诸多学科和相关实践经验,让这些方面的专家从专业角度作出评定,有利于使法律事实的构成线索和元素更加清晰可辨。”崇安法院“涉家暴婚姻案件合议庭”法官周溧说,专家的意见能让法官及时查明案件事实,让家庭暴力受害人体会到来自司法的关怀。
对家庭暴力的分类,除了传统意义上的身体暴力外,还包括性暴力、精神暴力、经济控制等。有一个刚出狱的丈夫脾气暴躁,而妻子则对没有收入的丈夫进行经济限制。在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无法说清谁对谁错。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查阅了公安局的相关笔录,认定了妻子存在经济控制的行为。“对于家庭暴力,我们都会积极介入,提前介入。但清官难断家务事,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有可能是双方造成的。”无锡市公安局崇安分局法制科的沈奇科长称,从去年的接警记录中可以发现,对没有经济来源的伴侣实行经济制裁案件有所增加,家庭冷暴力正逐渐成为家庭暴力的主要形式。
民一庭法官陶玉称,邀请有着多年心理辅导经验的心理辅导师、国际注册高级婚姻家庭指导师苏怡溪对涉暴双方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可以最大限度地舒缓当事人的负面情绪,重新看待自己的婚姻,效果明显。
今年5月,在一起许某诉张某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中,许某称自己因为丈夫对其家暴,已经数月不敢回家。感情破裂,要求法院判决离婚。面对妻子的控诉,张某暴跳如雷。张某称,许某不仅爱撒谎,还不孝顺父母,更过分的是许某还偷拿家里的钱,自己对于妻子的种种恶行忍无可忍才打了她。但张某认为自己的行为不属于家暴,许某就是该打。经过专家委员会成员苏怡溪的心理辅导,双方从一开始的剑拔弩张,到后来都承认了自己在婚姻中的小孩心性,张某更是意识到施暴的严重后果。两人表示愿意坐下来好好倾听彼此的想法。
据悉,自崇安法院挂牌成立“心理咨询室”以来,共接受涉及家庭暴力案件当事人咨询40余次,促成双方平和分手28对,更主要的是让这些施暴者主动承认暴力行为。
■严惩家暴人身保护制度更完善
以往的涉家暴案件,法院对施暴方的惩罚往往体现在判处一定额度的精神损失赔偿金,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仍按各半原则。2009年,崇安法院在判决一起涉暴婚姻案件中,首次以三七开比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照顾受害方的财产份额,对施暴方施以财产性惩罚。
对于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法官还会责令其到“男性制怒中心”接受心理辅导治疗。崇安法院民一庭庭长陆杰介绍,2011年12月的一起诉讼中,薛某称对妻子实施家暴是因为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怀疑自己有忧郁症。但在“男性制怒中心”经过4次治疗,薛某说自己生气时学会了深呼吸,现在能心平气和的与妻子沟通,妻子也表示愿意再给薛某一次机会。专家介绍,“男性制怒中心”实质上是一种心理矫正手段,有一定的强制矫正作用,对于性格粗暴的施暴者很有效。
不过,“男性制怒中心”并非万能,有些家暴行为还须“猛药”。张某有强烈的施暴倾向,三天两头打骂妻子,虽经公安、妇联及民调组织处理、劝告和心理矫正,都收效甚微,对法官的警告也无动于衷,其妻强烈要求远离丈夫。于是,崇安法院作出裁定,明确规定张某三个月内不能到妻子娘家住处寻找妻子,并将裁定书张贴在受害人小区楼下;法院还联合公安、妇联等部门,对施暴方进行有效监督。近年来崇安法院发出的13份“人身保护裁定”,均有效防止了家庭暴力的再度发生。
有关负责人介绍,崇安法院还将铺开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尝试推行紧急保护裁定和通常保护裁定制度。紧急保护裁定只适用于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情况紧急,核发程序简单,核发时间较短;通常保护裁定不仅包括人身安全的保护,还包括禁止骚扰、接触、迁出、远离、禁止探视,租金或抚养费等内容。
■打出“组合拳”构建反家暴救助网络
自去年1月崇安法院在辖区内的六个街道设立诉讼服务工作站,建立起“10分钟诉讼服务圈”以来,共受理各类案件400余起,其中涉及家庭暴力案件10起,对当事人进行法律指导200余次。
据街道干部反映,现在社区有了诉讼服务工作站,群众反映情况更方便,心里也好像有了靠山,法院的这些“人身保护裁定”落实得更好了。与此同时,崇安法院还联合派出所、居委等组织,分别签订“庭所共建”协议、设立诉讼服务工作站,并与无锡市妇联设立的反家暴庇护所取得联系,配合法院处理家庭暴力纠纷,形成相互联系、相互配合的救助网络。
“我和丈夫已经感情破裂,我很恨,快控制不住自己了。”前不久的一天深夜11点,网名“那抹蓝”的头像在崇安法院反家暴QQ群里跳动。此时,正加班看资料的民一庭庭长陆杰立即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及时回复她。在一番劝说后,女子终于答应会冷静,第二天带材料来法院起诉离婚。陆杰介绍,这是该QQ群建立以来第8起涉及家庭暴力案件。反家暴群的成员都是有着多年审判经验的一线法官,加入该群的既可以是施暴方又可以是受害人,在虚拟的网络里,当事人更愿意袒露自己内心的想法,有效的预防和制止了家庭暴力的发生。
一位资深法官认为,对抗家庭暴力,不应仅限于法律的惩处手段,也需要社会各界力量支持。他提议建立家庭暴力档案。其内容可包括就诊记录、施暴方自认、书面道歉、援助记录等。家庭暴力档案可以帮助受害方在遭遇救济不利时作为证据使用。同时档案内容还可以抄送施暴方单位,形成单位监督,鼓励单位建立联动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