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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给了食品安全“惯犯”可乘之机

如果你对食品安全敏感,又喜欢逛超市,可能会对一个现象大惑不解:为什么那些一而再、再而三被曝光的食品安全惯犯”企业,其产品依然摆满了超市的货架?

 

譬如,韩国现行的食品卫生法规定,故意制造、销售劣质食品的人员将被处以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国民健康产生严重影响的,有关责任人将被处以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一旦因制造或销售有害食品被判刑者,10年内将被禁止在食品领域从事经营活动。

 

不仅韩国如此。在世界范围内,一旦生产企业出现食品安全责任事故,都将遭受法律和市场的严厉惩罚,很难逃脱关门破产的结局。2000年在日本,有着70年历史的“雪印乳业”,就因为工厂停电和企业的不负责,变质的奶源流入市场,导致大面积食物中毒,最终企业只能破产倒闭。德国最大的面包生产企业“穆勒”,也因为在其车间发现了老鼠屎和蟑螂,而被勒令停产召回,各大超市将它踢出大门,这个有着八十多年历史的食品企业,只有破产一途。

 

在世界范围内,一旦食品企业有意作恶或发生安全事故,被揭露后它将很难再有下一次作恶的机会。而在咱们这里,那些屡次三番被曝出食品安全丑闻的“惯犯”,依然以一副冰清玉洁、楚楚待买的姿态,在超市的货架上等待着与丑闻的又一次约会。

 

到底是谁给了那些食品安全的“惯犯”下一次犯罪的机会?人们常说,食品安全是一个系统工程,是法律、政府、社会力量、媒体、消费者等多方力量共同作用的结果,究竟是哪些环节出了问题?

 

先说法律。虽然中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法律还有不少需要完备的地方,但主要的问题并不在文字条款上面,因为中国的多数食品安全问题都是基本的底限问题,即便是粗糙的法律体系也能管辖。再完备的法律如果缺乏有效的实施,也只能流于形式。有法不依,即使立法禁止“惯犯”涉足食品业,也恐怕收效不大。不少受害者诉讼艰难,不仅无法用法律讨回公道,反而因为得罪了肇事企业和地方当局,受到各种刁难和压制。

 

涉及食品安全的案件之所以在法律上维权艰难,不少都与行政力量的干预有关。一些地方政府漠视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出于财税乃至人情利害的考虑,习惯于用维稳思维来处理食品安全问题,往往视肇事企业的财力和地位的不同,象征性地罚点款或拉个替罪羊处理了事。由于权力缺乏监督,行政执法部门甚至频繁“养鱼执法”。这完全背离了食品安全监管的本意,把公众健康赤裸裸地暴露在危险之中。

 

再说社会力量。政府监管是有限的,在市场经济时代,我们不能期待一个全能的政府去包办食品安全。用社会力量来监管市场,也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在经历种种问题后摸索到的一条有效路径。然而,社会力量参与监管食品安全,一个必要条件就是放开对社会力量的各种限制,让他们参与进来。比如目前限制了社会组织的公益诉讼,这使得原子化的消费者无力对抗手握各种强势资源的肇事企业,广大消费者虽然数量众多,但依然无力组织起来保护自己。

 

很多食品安全丑闻的曝光都是媒体“扒粪”的成果。在全世界维护食品安全的力量中,媒体的调查与曝光,担当了重要角色。但媒体的新闻属性也决定了它很难持续关注同一个案件,媒体不是“青天”,不能指望媒体去承担法律和政府该承担的角色。更何况,媒体有关食品安全的报道常常受到各种公关和打压,往往报道才刚刚开头,就在各种压力下偃旗息鼓。

 

看到那些食品安全领域的“惯犯”企业依然红火,不少人开始批评消费者,认为消费者的纵容和麻木也给了这些惯犯下一次犯罪的机会。必须承认,消费者意识和素质的提高,对维护食品安全具有直接意义。或许真还有人抱有“保护民族企业”的想法,但很显然,在自己的生命与健康面前,消费者不可能麻木不仁,“民族品牌”也不是超级武器,能消灭一切质量问题。更多的原因在于,当媒体的声音消失后,消费者无法得到足够信息去判断;当地方行政权力充当大企业的保护伞时,消费者无力维权。没有哪个民族的消费者会先天麻木。麻木,终究是一种无奈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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