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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民间环保自测”征求了谁的意见

  土壤的重金属、空气里的PM2.5、看不见的核辐射,当越来越多的环保事件出现在人们身边,人们开始变得多疑。对于环保人士来说,自购检测设备进行环保自测如今也变得普遍,不过记者了解到,根据2009年4月环保部公布的《环境监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这种自测被严格限制,一旦该《条例》正式出台,民间的自测行为可能被禁止。(《新闻晨报》7月15日)

  随着民众环保意识的增加,尤其是今年年初美国驻华使馆公布北京PM2.5监测数据“爆表”事件,如今民间自测各种环保数据的行为非常普遍。譬如知名地产商潘石屹就经常在其微博上公布其自测的环保数据。而在各类购物网站上,环保检测设备也如家庭日用品一样稀松平常,随处都可以买到。

  然而从相关法律意图来看,这种民间自测环保数据的行为,都可能是一种准违法行为。根据《环境监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八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涉及环境质量的环境监测信息。”需要厘清的一点是,条例仅仅是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而非绝对禁止一切民间自测行为。但众所周知,作为一种新鲜事物,民间环保自测往往与一定形式的公开是密不可分的,譬如通过微博向外公示检测结果。从这个意义上说,媒体推断出“民间自测行为可能被禁止”也不是没有道理。

  法律对民间环保自测结果的公布做出限制性的规定,其实是可以理解的。民众自发购买的检测设备和仪器相对便宜,质量认证和业务准入缺失,性能和精确度很难保证。如果任意发布,很可能被误认为是公共信息,从而造成信息混乱。这个道理如同个人不得发布而只能由地震局发布有关地震的信息一样,都是为了保证公共信息的权威和安全。但与此同时,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布”也是值得商榷的。环保信息的公布有很多种形式,如果明确是以个人名义发布,不仅对社会没有任何危害,而且如专家所说,是对“政府工作的一种促进”,何须一律禁止?

  正是因为法律草案有瑕疵,有可以探讨的空间,所以才需要广泛征求意见。问题在于:这条有可能置民众于违法境地的法律规定,究竟征求了谁的意见?笔者从网上搜到一份环保部办公厅于2009年4月27日发的征求意见函,抄送对象是各部委和各级环境部门。很显然,这是在政府部门内部征求意见,普通民众根本没有机会参与和提出意见,甚至直到媒体的意外发现,才知道有这样的内容。换句话说,这项有关民众权利处置的立法,完全把普通民众当成了局外人。

  这种只在内部征求意见的立法模式是令人担忧的。一方面,民间环保自测越来越普遍,多数专家都以支持为主,政府部门则持默许态度,而另一方面,相关法律草案早已摆在那里,随时都有出台的可能,这将导致违法与守法的边界变得非常得模糊,公民权利处于一种不确定之中。进而还有多少与民众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处于“潜伏”之中,还有多少所谓的“征求意见稿”根本没有征求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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