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
长假过后,一则“南京人国庆长假排队喝鹿血”的新闻立刻引来残害动物、不科学养身的口诛笔伐。10月10日,有媒体称上述新闻不属实,因为“早过了收割鹿茸的季节,不可能喝得到鹿茸血”,且事发鹿场主人介绍,国庆节仅接待6个吃鹿肉的人。她说:“2岁以上的公鹿,每年割两次茸,一次是5月25日前,另一次是8月15日前。如果不割,一过这个时间,鹿茸里的血就会干掉,鹿茸钙化,像石灰粉,没有一点营养”。
不论排队喝鹿血是否属实,活割鹿茸一定为真,如此做法至少不算善待动物。近些年活吃猴脑,活熊取胆等诸多为了“补”或者为了“药”而残害动物的现象不时发生。但根据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只有濒危物种受到法律保护,伤害或者杀死其他动物卖作食品或宠物,则不会受到任何惩罚。为了改变这样的局面,一部名为《动物福利通则》的非强制性标准即将出台。其内容主要是使动物不受饥渴、生活舒适、不受痛苦伤害和疾病、无恐惧和悲伤感和表达天性的自由。《通则》将对我国动物福利立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虐猫、虐狗;“活杀现做”,为了“新鲜”当街杀鸡杀鱼;图省事,在牛羊的眼前宰杀它们的同类……经常发生在我们身边的虐待动物事件,不断牵动社会的神经,“动物福利”的概念渐入身心,为动物福利立法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甘地说过:“一个国家伟大不伟大、道德水准高不高,从它对待动物的方式就可以评断出来。”世界上很多国家早已制定法律,保障动物免受不必要的伤害。而我国只有濒危物种受到法律保护,伤害或者杀死其他动物卖作食品或宠物,则不会受到任何惩罚。
动物福利一般指动物(尤其是受人类控制的)不应受到不必要的痛苦,即使是供人用作食物、工作工具、友伴或研究需要。通俗地讲,就是要尽量保证那些为人类作出贡献和牺牲的动物享有最基本的人道对待。比如在饲养动物时给动物一定的空间、动物患疾病时及时给予医治、宰杀动物时尽量减轻动物的痛苦、减少无谓的动物实验等。然而,现实中有不少人的动物福利意识淡薄,对这一问题还无法理解和接受,虐待宠物、对畜禽活宰、野蛮装卸等行为经常发生。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非常关注农场动物的福利,指出农场动物是供人吃的,但在成为食品之前,它们在饲养和运输过程中,或者因卫生原因遭到宰杀时,其福利都不容忽视。目前,欧洲正逐步抛弃用铁笼饲养蛋鸡的方式,并要求到2012年所有的蛋鸡场保证每只鸡拥有至少750平方厘米的面积。为了照顾好猪的情绪,到2013年,欧盟各成员国必须停止圈养式养猪而采用放养式养猪。当然在欧洲,动物们所享有的“福利”还远远不限于此,欧盟委员会食品安全署还专门为动物们设立了福利部门。
为动物提供这些基本保障,其实也是在保障人类自身的生存。因为在肮脏和密集的环境里,动物自身免疫能力会大大降低,容易生病,进而引起动物疫病;而动物如果处于突然的恐怖和痛苦状态时,肾上腺激素会大量分泌,影响肉的质量,并且这些激素有可能产生对人身体有害的物质。
残害动物,结果可能“害人害己”
事实上,为了多养牲畜而让动物们挤在很窄的空间里生长、虐待牲畜或者为了食材“新鲜”而现杀现吃等做法,不仅有可能让自己的生意泡汤也有可能危害食客的健康。
在西方发达国家对动物施行人道主义的温情面纱背后,动物福利潜在的贸易壁垒作用已初露端倪。2002年,乌克兰向法国出售一批生猪,经过60多个小时的长途运输,却被法方拒绝入境,理由是这批猪在途中没有得到充分的休息,没有考虑到动物福利,违反了法国的有关动物福利规定。
据公开的数据显示,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食用肉类生产国之一,包括肉制品生产在内的动物产业发展迅速。但是,我国肉制品出口量却不高,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的动物保护不符合西方发达国家的动物福利保护贸易标准。由于缺乏关于动物福利的立法,不能及时应对国外动物福利保护标准的设立和变更,使得我国的动物产品出口遇到了强有力的贸易阻击。
另一方面,广泛存在于我国餐饮业的诸多就地取材、“活杀现做”现象,则潜藏着危害食客健康的风险。
根据我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屠宰检疫要求很高,宰前宰后都要检疫,合格的肉制品方能上市。屠宰、出售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而从现实来看,不少餐馆让食客“活吃猴脑”,或是“当街杀狗”、“当街杀鸡”,显然缺少检疫这一关,且不说猴子等野生动物在我国受到保护,不能当作食物;即便可以吃的动物,没有检疫的“现杀现吃”也可能让食客染上疾病。
国外样本,虐待动物被判重罪
目前,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出台了有关反虐待动物的法案。2002年,德国国会通过了一项决议,要用宪法来保障动物作为生命存在的权利。这是世界上第一个把动物权利写进宪法的国家。在亚洲,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日本等国和我国香港、台湾地区都在上个世纪完成了动物福利立法。
早在1866年,美国即在纽约市成立了禁止虐待动物协会,并通过了《反虐待动物法案》,根据《反虐待动物法案》,虐待宠物将受到经济处罚甚至被判处徒刑。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一名男子在和女友吵架后,将一腔怒火都撒在他的宠物狗身上。他先是用高尔夫球杆打击狗的头部,随后又用烤肉铁钎刺,最后用锁庭院的锁链勒狗。加州地方法院对男子的残忍给予了严判:监禁25年,且直到他入狱后的第21年才允许亲属进监狱探视。
在国际社会对动物福利立法开展得如火如荼的形势下,我国目前却没有一部真正意义上的动物福利立法,只是在一些单行法律中涉及到部分保护动物的内容,或者一些地方性的法规保护动物福利。200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北京市公园条例》规定:“捕捞、捕捉动物,恐吓、投打、伤害动物或者在非投喂区投喂动物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4年5月8日,北京市政府法制办起草完毕的《北京市动物卫生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该条例首次将动物福利内容入法,对动物的生活、运输、医疗、屠宰4方面的福利都作出了规定,提出虐待、伤害或遗弃动物、未按人道方式宰杀动物、未对受伤或患病动物给予必要治疗等行为,将被处以最高1万元的罚款。然而征求意见稿公布仅两天,就因争议较大被从网上撤了下来。
2009年到2010年间,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教授常纪文带头提出《动物保护法》(建议稿)和《反虐待动物法》(建议稿)。在写这两部法律建议时,常纪文等学者翻阅了大量的国外资料,经过长时间的翻译整理,形成了最终的版本并提交到全国人大法工委。目前,有关部门仍在对这两部立法建议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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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杀人取乐罪犯多有虐待动物经历
很多分析指出,虐待动物本身反映出的是潜藏在人内心深处的一种暴力倾向,如果这种扭曲心理不能及时得到有效医治,便很有可能滋生成为暴力犯罪,危及他人和社会的安全。
犯罪心理学研究也证明,残害无辜、以杀人取乐的罪犯很多都有过虐待动物的经历。虐待动物与对人暴力所存在的这种关联,也要求政府应当通过法律手段对残害动物的行为予以惩戒,根除滋生社会暴力犯罪的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