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文为读《为公益而共和》系列书评之三。前两篇都以阿拉善协会(社会团体法人)为思考和讨论对象,有关结论是否适用于阿拉善SEE公益机构(SEE机构微博中的自我称谓)的另一个组成部件SEE基金会呢?谁的SEE基金会?
为此,笔者再次翻阅了《为公益而共和》。2009年二届七次执行理事会,“讨论决定了阿拉善SEE生态协会与北京市企业家环保基金会(由SEE出资800万元在北京注册)的关系”(p273)。剩下的近140页,占全书三分之一,无只言片语交代这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SEE基金会的治理如何实现。
笔者转而到SEE的网站寻求答案。进入http://www.see.org.cn/页面,是个岔路口,笔者进入SEE基金会,在机构公告栏找到了年报,报送政府年检的版式,看的时候,形成一个猜想——两个机构的理事会可能是联席会议,于是从基金会2011年工作报告里摘出理事会时间,好到协会网站里核对。同样进入机构公告,让我意外的是,两边公告的内容完全一样,合二为一运作的猜想得到证实。在与SEE工作人员的接触中,已经感觉到了这一点,只是没有询问核实。
从理论出发,从死的法律条文出发,阿拉善SEE生态协会与SEE基金会是两个独立机构,应该独立运作,各自召开自己的理事会,各自实现内部治理,而且阿拉善SEE公益机构这个概念是没法律依据的。可,从活的法律出发,内部和外部都认可“阿拉善SEE公益机构”的提法,把阿拉善SEE生态协会与SEE基金会统一到了一个整体中,还可能实现了机构运作的成本控制和工作效率提高。
问题更加有趣了!需要更深入的了解和思考。
先回到比较僵化的立场上,从静态的死的法律条文出发,依然把阿拉善SEE生态协会与SEE基金会作为两个独立的机构对待,把它们作为公益组织两大类别(按社会组织管理部门的实务分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是紧密型社会组织,而社会团体是松散型社会组织)的标本来分析。它们的差异在哪里?
公益机构的利益相关方很多——创意人、发起人、举办人、出资人、会员、理事、职员、志愿者、服务对象、捐赠人、政府、媒体、社会公众……对比两类组织,我们会发现,紧密型与松散型的重大差异在于没有“会员”这个利益相关方,从而在组织框架中没了“会员大会”这个“主人”们管理机构的最理所当然的形式,最高权力机关成了“理事会”这个社会团体中的执行机构。
这个差异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和后续影响。
在《谁的阿拉善协会?》一文中,笔者从所有者、利益相关方、控制者、拥有感、归属感五个视角做了分析,认为谁是控制者这个视角是首要的。其实这是常识,老话说“县官不如现管”。章程规定了名义上的控制者,最高权力机关,公司是股东会,社会团体是会员大会,民非和基金会是理事会。股东会和会员大会成为最高权力机关的理由,不需要讨论,大家都会接受,可理事会成为最高权力机关的理由是什么呢?
民政部基金会章程范本规定: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民政部民非(法人)章程范本规定: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从两个范本所规定的理事产生方式看,都选择了“利益相关方共和治理”这个解决方案,笔者在《谁的阿拉善协会?》一文中也得出了相同的结论。机构成立之初存在的几个利益相关方——业务主管单位(政府)、捐赠人(出资者)、发起人(举办人)——都有权利提出理事人选并协商确定(推选也是需要通过协商过程才能确定)。从而,我们可以肯定地回答问题了:理事会成为最高权力机关的理由是代表了所有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和声音。
民非章程范本相对基金会章程范本粗糙了很多,没有区分第一届理事会和后续理事会,没有意识到第一届理事会的特殊性,犯了常识性的错误——机构是逐步发育成长的,不是所有的利益相关方都在机构成立那一刻就站在机构的身边,绝大多数新设立的机构在注册的那一刻没有一个职工,如何能推举出职工代表加入理事会?在实际操作中,一线政府工作人员机械执行,必备文件清单中有职工名单一项,只能造假了!
第一届理事会(监事会同样)的成员,是在何时获得最高权力机关成员的资格呢?这在实务中是个有趣的细节,既关系法理,又关系到第一次会议议程设定这个技术问题。不合适的做法是设定了“表决通过理事会名单”议程,自己做自己的任命者,把自己变成了机构的权力渊源,而不是利益相关方的代表,机构也从而变成了社会团体(会员是几位理事),而不再是民非和基金会,这是一种僭越。合适的做法是安排“宣读理事会名单”,效果是宣布理事会成立、机构正式开始运作了,理事获得资格的时刻是会前业务主管单位(政府)、捐赠人(出资者)、发起人(举办人)就名单协商确定的那一刻。
一个想接盘某非公募基金会的善心人困惑了:我可否收购这个基金会呢?如果是社会团体,他和他的伙伴入会后通过选举进入理事会即可,可基金会没这扇门,就自然而然用资本运营的思路来提出问题了。虽然不能收购,但此时的态势与企业收购非常类似。在基金会控制注册的今天,类似股市中的ST公司存在“壳资源”的价值。基金会此刻肯定有实际的控制者,可能是个人,可能是个团队,他们是否欢迎“收购方”呢?欢迎,则比较好办,“收购方”与理事会接洽,改选理事会,收购方占有能保证控制力的席位数,控制了理事会就控制了基金会,也就接管基金会了。不欢迎,那就难办了,恶意收购要动用的社会资源就大了去,他如有这样的社会资源,肯定选择新设一家了。
那,后续理事会如何产生呢?民政部基金会章程范本规定: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还有一个备注: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应注明: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其他基金会应注明: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作为一个坚定相信和支持每个个人都具备完整主体资格的自由派共产主义者(笔者生造的概念),笔者对这一规定极其抵触。一方面,是对私人的不信任和限制。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中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贯彻“社会组织是全社会所有”的原则,效果会是什么呢?在严重缺失信任的今天,只能增加愿意捐赠出资金的善心人的担忧和疑虑,或者止步不前了,或者想别的办法实现自己对基金会的控制。很简单的一个反问是:如果他不捐赠出来随便挥霍掉,和他捐赠进来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使用,哪个对社会更有价值?另一方面,是公权力的进一步侵入和控制,不仅参与共同提名、组织换届领导小组,还对罢免、增补审查同意,主管部门始终不从理事任命中退出,就直接介入到了基金会的日常运作中,这个基金会和政府部门的区别如何体现?主管单位的裁判角色和运动员角色如何分离?凭什么政府就必然代表了公共利益,可以剥夺一个基金会的自治权利?换届领导小组?多么体制化的技术方案!叠床架屋不说,正当性何在?。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自己任命自己,僭越之处已在前面分析过。成熟经验那么多,简单拿来主义不就得了!上一届理事会提名并选举下一届理事。为避免上一届理事会过于封闭,可以开放一些席位给新的主要捐赠方,捐赠达到一定金额或比例,获得当然席位。
两个范本都给了捐赠人(出资者)选择理事、监事的权力。可见,那个在分析社会团体利益结构和控制框架时可以忽略的“所有者”视角就不能那么轻易忽略了,人们根据常识觉得应该有这么一个权力的本源(社会团体中会员是权力的本源)。于是,“社会组织是全社会所有”的常识和法则虽然依然被人们所认可和宣导——包括那些被人们视作机构的“所有者”,被称为“老板”的创始人(可能是理事长或者是总干事)——但,一旦面临重大抉择的时候,机构启动的不是治理机制中的民主流程,而是目光投向了老板们,老板们也自然而然地做出了选择,甚至有些强势的老板会做出职员团队或者理事会都不很认同的决策,职员们都是以打工者自居,理事们也谨守顾问本分,“活的法律”时刻提醒着人们,这个机构是有所有者的,他就是机构的实际控制者,可能是两种情况之一——其一是主要捐赠者或其代理人,其一是机构创始人或重大贡献者。
当机构的实际控制者是主要捐赠者或其代理人时,民非和基金会很容易成为依附性机构,所以有些公益机构被业界批评为企业的公关公司,有些企业基金会被批评为作假甚至洗钱。这种批评的存在,一方面确实有这种成分,不仅仅是迹象;另一方面是社会资本的不足,信任度很低。
SEE基金会的控制者显然是初始出资人阿拉善SEE生态协会,但,这是一种积极的依附,或者说不是依附,而是一种统一在“阿拉善SEE公益机构”品牌下的联合,体现了公益机构近年来集团化的取向。集团化可能是向商业领域的学习,但也是客观发展的需求和结果,规模效应的追求和多元化发展的趋势,这个现象还有待更深入地观察和思考。
忽略资本的所有权,还带来了排斥营利目的的资金进入社会服务领域的效果,徐永光《改革民非制度,解除社会投资困境》因此而作。这个改革面对的是整个社会把公益与商业二元对立的思维定式,我们需要充分认识到,100%的纯粹公益与0公益的纯商业只是数轴的两个永不会达到的无穷极端,每个机构不过实际两个无穷间的一个点。
因为政府自认为代表了公共利益,并有能力对整个社会强力管制,民非和基金会也很容易依附于政府(以主管单位或政府采购者),这是更大的挑战。目前的政策导向是鼓励人们选择紧密型社会组织,而不象境外,社会团体的设立是开放的,也许是因为紧密型社会组织不仅内部紧密,而且可以和公共管理者更紧密:)在这种鼓励下,一方面,政府通过政府采购公益组织的服务把那些原本比较独立的公益组织吸引住,这些机构的资金来源趋于单一,只能成为政府的供应商,因此上海的公益机构被一些广州的同道所批评。另一方面,街道层面大量成立翻牌民非(仅“三阳开泰”——阳光家园、阳光馨园、阳光基地,全上海220个街道、乡、镇就约600家左右),管理者都是街道各条线的工作人员,人财物的管理完全纳入街道和区的体制内,天然依附于政府。
笔者愿意持更平和地态度来看待公益机构的独立性。首先,还是要强调,不存在100%和0独立,两级跳的思维定式一定要放弃。选择?%的独立性,一方面是机构基于自己的使命可以选择和坚持的,现实中避免不断地偏离和回归;一方面是机构生存的外部条件和内部结构所规定,机构的成长速度、规范运作、职员的体面生活等一系列“成功”指标都与独立性是负相关的,必须放弃独立性换取资源,以获得成长。独立性的丧失,是公益机构理想主义色彩的淡化,是吕朝所说的世俗化,是有其正当性的,尤其一个机构的定位如果仅仅在于为弱势群体服务对象提供更专业更有质量的服务时。但,如果这个机构以博盟所说的“社会组织的首要职责是组织社会”以及公民社会为自己的机构使命,那就要努力保持更大的独立性,宁可放弃一些成功。
因为资源不能货币化为资本转化为股本,拥有或能募集到这些资源的机构创始人或重大贡献者转身成为实际控制者,是公益机构与企业不同的一个地方。名义控制者与实际控制者的这种分离局面,达到一定的程度后,就成为机构治理体系有效运作的严重障碍,“创始人死去”成了不少机构难以逾越的坎。这种情况在民非中很典型,有一些全国知名的例子。此时,最悲催的是这位实际控制者,面临着自我分裂,从理论上、理性上深知自己应该更开放地面对团队,面对所有的利益相关方,分享机构的话语权和控制权,形成团队合力把机构推向更高的发育阶段,但实际上、感情上又基于不放心、工作冲动、资源约束、追求完美的性格、不善于管理、团队缺少共识等等原因而呈现出一言堂或者左支右绌的趋势,导致团队离心,人员流动,机构处于风雨飘摇中。他可能在深深的痛苦之中。不痛苦、不分裂的那些人,笔者只能视作信仰权力的独夫或无知无畏的莽汉,非公民社会理念的同行者,不谈了。
机构要成长,就必须开放话语权和控制权,分享给新的伙伴,新的利益相关方。此时,会碰到一种新的挑战,新来的人要求获得的话语权和控制权完全打破了既定的控制权分配格局。一个新近听到的故事,一个未来资助方,要求进入后做常务理事,要求机构转向做研究,放弃原有的服务业务。由于可能进来的资金对机构来说相当有诱惑,机构现在的实际控制者就很犹豫了。笔者只能感慨:何必如此的强势,如此的急不可耐呢?
讨论了与“谁的SEE基金会”有关的系列问题后,笔者需回到理想治理模式——呼啦圈互动治理模式,民非、基金会版本的治理模式从截面看,是一个四边形,而不再是六边形:
以社会团体的治理体系做参照,民非、基金会的治理体系特点在于:
少了会员和会员大会两个环节,体系更简单了,从而也更开放了,弹性增强,更多的利益相关方可以更便捷地参与到机构治理中,甚至进入理事会;但,同时体系闭合性更差,体制的制度化程度下降,外部的冲击性力量更容易进入,体系可变性就增强,也更脆弱了,这就是四边形的不稳定性,因而独立性更难保证。利与弊就是这么亲密无间地携手同来。
按照熵变的理论,任何一个机构都有可能面临活力下降、运作逐步无序和减速的局面,这已经被很多草根公益机构的成长历程所证明。在这种情景下,会员和会员大会提供给机构的周期性节奏调节功能就大有用武之地了,防止循环崩裂的可能性更大了。一个民非,如果实际控制人在惨遭挫折后,可能会出于理性或者别的因素就撤退了,机构就名存实亡了,笔者近半年来就在参与推动一个这样的机构走完生命历程,清算掉。而一个社会团体,比如那些大学学生社团和志愿者团队,虽屡战屡败,但因为有定期换届,就会前仆后继,薪尽火传。
紧密型社会组织与松散型社会组织相比,有个绝对的优势,可以一白遮百丑——内部治理的有效性高,能量不易流失,运作效率更高。由于中国文化缺乏平等协商的民主传统,习惯于开明君主式的纳谏民主,在整合内部五花八门的诉求和意见时,权威体制的紧密型社会组织显然比平等民主体制更容易。尤其,目前公益机构面临的社会环境,鼓励快速成长,鼓励规模扩张和专业化,这都使民非和基金会成为了优先考虑。何况,还有政策导向!
2013年2月13日上午十时杀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