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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 亟待社会治理

 

据全国妇联权益部开展的“反家庭暴力立法公众态度调查”结果显示,86%的被调查者认为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84.9%的被调查者认为有必要对家庭暴力进行专项立法。这意味着“家庭暴力”这一行为已经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家庭暴力的存在,是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客观需要;86%的被调查者认为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这种共识,是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公众认识基础,制定并出台反家庭暴力法是社会公众的迫切需求,公众对全国妇联和有关部门推动反家庭暴力立法寄予厚望。

全国妇联权益部负责人认为,全国妇联从家庭暴力的投诉和维权工作的实践中深切感到,需要尽快出台反家庭暴力法,以解决目前国家层面有关法律规定不够统一、法律责任不够明确、救助措施不够具体、操作性不够强、相互衔接不到位,地方立法层级较低、效力有限,家庭暴力的受害人难以得到有效保护等问题。

据介绍,从2008年起,全国妇联连续5年向全国人大提出关于将反家庭暴力法列入立法计划的建议,联合反家暴网络起草了法律草案建议稿,建议在妇女权益保障法执法检查中将家庭暴力作为重点关注问题。在国家尚未专门立法的情况下,全国妇联推动在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修订时增加了“禁止实施家庭暴力”的内容。推动在《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中,明确规定禁止针对妇女的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探索建立反对家庭暴力的工作机制。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反家庭暴力法列入今年的立法工作计划。

笔者认为,反家庭暴力立法是必要的,但光有立法还是不够的,必须将家庭暴力纳入社会管理的范畴,动员社会力量,形成社会合力。

当前家庭暴力的现状令人堪忧甚至可谓触目惊心,家庭暴力引发的恶性案件也呈现增多趋势。遭受家暴妇女的境遇往往被形容为:以沉默隐忍暴力,以分手离开暴力,以暴力消除暴力,以生命结束暴力。

几年前有一部被誉为中国首部反家庭暴力的电视剧《不要和陌生人说话》曾引起观众广泛的共鸣,该剧直击国人颇为隐秘且忌讳的“家丑”——家庭暴力,诠释了这样一个道理:伤害我们最深的人可能就是我们身边朝夕相处的亲人。其实,现实生活中某些家庭暴力个案的残暴程度远远超过该剧。愈演愈烈的家庭暴力问题早已不是“家丑不可外扬”的隐私性问题而成为亟待关注和解决的社会性问题,需要纳入社会管理的范畴进行社会治理。

家庭暴力表面上往往是造成对受害人生理的伤害,实际上更是对双方精神乃至维系婚姻家庭的精神纽带的戕害。家庭暴力的诱因可能是一些貌似鸡毛蒜皮的小事,丈夫对妻子的偶尔打骂也可能被视为无关紧要的私事,但可能就是某些鸡毛蒜皮的小事最终可能引发婚姻家庭中的风暴。因此,我们不能低估家庭暴力现象的震荡性的危害。现实生活中,家庭暴力往往不会以杀人或自杀等极端的方式收场,而是在容忍、克制、妥协等类似于苟且偷生的尴尬状态下成为“永不落幕的悲剧”。目前妇联等组织对家庭暴力纠纷的处理大多是治标而不治本的“灭火式”处理,类似于起火时把火扑灭,但起火根源却难以消除。看来,遏制家庭暴力的确是一项社会性的系统工作,需要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需要教育、行政、法律等多种手段相结合,对家庭暴力现象进行综合治理。其中,社会组织在预防及制止家庭暴力现象方面可以大有作为,可以发挥国家力量难以替代的特殊作用。

就当前社会现状而言,要制止家庭暴力现象关键在于转变社会态度,改变人们对于家庭暴力淡漠无奈的消极态度。通过广泛的、多渠道的教育、宣传和培训,让全社会知晓家庭暴力并不单纯是个人和家庭间的私事,而是一种严重侵犯人权、违反社会道德的犯罪行为。

诚然,有关反家庭暴力的专门立法也应尽快提上议事日程,通过立法明确家庭暴力的概念和性质及其法律后果。目前有关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主要散见于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个别条款当中,多属宣示性条款,缺乏可操作性,在司法实践中难以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并且,现行法律对家庭暴力往往只被动地制裁施暴者,没有预防和制止暴力、救助受害人的措施,尤其是对正在进行的暴力或者持续发生的暴力无法及时有效地干预。更关键的是,由于法律没有对家庭暴力概念予以明确的界定,导致对家庭暴力行为的认定存在分歧,处理案件时自由裁量权较大。有必要制定出台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填补在社会管理领域有关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律空白。此外,应当允许执法和司法机构对严重家庭暴力事件适度的干预及介入。

不过,反家庭暴力专门立法固然重要,但要从根本上解决家庭暴力问题,还是要积极推进反家庭暴力社会化治理进程,将家庭暴力问题纳入社会管理范畴形成社会合力进行综合治理。家庭暴力是严重影响家庭和谐乃至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社会问题,应当纳入社会管理的范畴进行综合治理。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形势下,有必要从社会管理创新的高度进一步重视家庭暴力社会治理,动员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反家庭暴力活动。正如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日趋严峻的食品安全问题,反家庭暴力法也不是万能的,任何法律的功能都是有限的,该由社会解决的问题还是要从社会管理上对症下药。

家庭暴力是侵蚀和谐社会肌体的毒瘤,反家庭暴力既需要加强立法,也有赖于社会综合治理;需要法律给力,也需要社会治理,需要广泛的社会动员、社会参与和社会支持。

(作者系《中国司法》杂志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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