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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社会管理方式 建设“小政府大社会”

  当前,中央和广东省高度重视发挥社会组织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明确要求加快推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改革,着力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促进行政和社会领域关键环节改革。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要“形成政社分开、权责分明、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

 

  深圳在社会组织改革方面,一直走在全国前列。为了更加充分地发挥社会组织社会建设中的中坚力量,深圳市委、市政府近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通过28项措施,进一步深化社会组织改革,实现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发挥其社会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创新社会管理方式,建设“小政府大社会”。

 

  深化改革八大类社会组织可直接登记

 

  《意见》提出,深圳将进一步深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改革,扩大社会组织直接登记范围。

 

  深圳将全面清理社会组织登记前置审批程序,重点发展服务经济、服务民生的社会组织,简化登记手续,实行工商经济类、公益慈善类、社会福利类、社会服务类、文娱类、科技类、体育类和生态环境类等8类社会组织由民政部门直接登记,其他类型社会组织按相关规定审批登记,以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突破“一业一会”的限制,按产业规模合理细分行业,适度引入竞争机制;推行公益慈善类社会团体名称使用字号;将异地商会的登记范围从地级以上市扩大到县(市、区),异地商会可在登记活动地域内设立分支(代表)机构。

 

  推动社区社会组织实行登记和备案双轨制。今后,深圳将降低准入门槛,简化登记程序,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根据各区(新区)实际情况,授权街道办事处对社区社会组织进行备案管理,给予资金扶持,重点扶持发展贴近居民、服务居民的社区社会组织。力争3—5年形成以社区服务中心为平台、多种组织类型并存、满足社会多元化需求的社区社会组织体系。

 

  为了引导社会组织拓宽筹资渠道,激活民间资本,《意见》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为社会组织提供信贷支持,鼓励公益创业。同时,政府也应保障支持社会组织发展的财政投入。按照“替谁办事,由谁买单”的原则,凡社会组织承担事项属市一级事权的,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负担;属区一级事权的,所需经费由区财政负担。

 

  此外,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对于满足市民群众生活需求的公共服务,凡是能由市场和社会组织提供的,政府不再设立新的事业单位,而交由市场和社会组织承担,逐步向有承接能力、公信力高的社会组织转移职能。

 

  规范管理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

 

  扩大社会组织直接登记范围后,社会组织的数量将再次出现快速增长。《意见》提出,首先要确保社会组织的非营利性属性,加大社会组织信息披露力度。

 

  根据要求,制定“深圳市社会组织财务管理指引”,增加社会组织财务信息透明度。社会团体必须定期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工作和财务状况并接受会员查询;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向理事会汇报财务工作,基金会还须根据《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其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

 

  社会组织收费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必须向社会公开。社会组织的重大活动情况、资产财务状况、接受与使用社会捐赠和政府资助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效果等应通过媒体或本组织网站、刊物、会员大会等多种形式进行公开,接受监督。

 

  其次,规范与监督社会组织行为,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根据要求,将完善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健全登记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各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工作交流和协同监管机制,加强数据交换、应急预警和执法联动,形成监管合力。

 

  建立社会组织诚信数据库和从业人员诚信数据库,并纳入全市的诚信系统,监督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依照法律和章程规定开展活动,诚信记录作为社会组织和从业人员考核评估的重要依据。除此之外,还将明确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明确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强化社会组织的责任、建立健全社会组织退出机制等。

 

  再次,逐步完善社会组织法制建设。研究起草“深圳经济特区社会组织规范发展办法”,明确社会组织的法律地位、准入条件、活动原则和管理制度,努力为国家层面制定社会组织管理的法律法规提供实践样本。同时,修订《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充分利用经济特区立法权,从法律层面巩固行业协会登记管理体制改革成果,明确行业协会的职能定位,保障行业协会的正当权益,规范行业协会行为。

 

  ■专家解读

 

  中央编译局比较政治与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 周红云

 

  《意见》体现法治手段与市场手段相结合的特点

 

  周红云表示,深圳是广东省社会组织改革创新先行先试的根据地,这次《意见》中创新亮点频出,体现了其背后一贯坚持的理念。

 

  坚持政府与社会合作治理、基层社会自治原则。比如《意见》在厘定政府职能的基础上,提出对于满足人民生活、生存与发展直接需求的公共服务,凡是能由市场和社会组织提供的,政府不再设立新的事业单位,而交由市场和社会组织去承担。这些举措将推动政府职能转移,推动社会组织的发育和社会成长,从而为完善我国政府治理结构,推动社会走向成熟,并为最终实现政府与社会的合作治理,打下坚实的基础。

 

  一方面,《意见》明确提出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建立政府与市场、社会在公共服务领域的合作伙伴关系;保障支持社会组织发展的财政投入,建立公共财政支持制度,确立市区财政分级负担体制,建立多层级财政经费保障体系等;另一方面,《意见》还提出,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强化社会组织的责任,建立健全社会组织退出机制;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等,这些措施既体现了政府对社会组织积极扶持的探索,也将保障社会组织的健康、稳妥、有序发展。

 

  《意见》提出逐步完善社会组织法制建设;社会组织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依法独立承担法人责任;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社会组织实施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公、检、法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社会组织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对社会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打击等。这些措施都典型地体现了社会组织培育发展中坚持法治手段与市场手段相结合的特点。

 

  ■意义分析

 

  有利于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方式

 

  此次《意见》的调研和起草工作,省委常委、市委书记王荣,市长许勤,市委副书记王穗明,市委常委张思平高度重视,多次研究此项改革工作。主要参与改革调研和《意见》起草的市委改革办、市民政局认为,《意见》的出台,将在多方面产生良好的效应。

 

  有利于培育社会组织,壮大社会自治力量。《意见》提出将直接登记范围扩大到八大类;突破“一业一会”限制,行业协会适度竞争成为可能;引入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制,探索观察备案、法人登记、公益认定的三级准入机制。凡此种种,在深圳设立社会组织将不再步履艰难,必将促进社会组织大发展,充分激活社会力量。

 

  有利于构建综合监管体制,规范社会组织的非营利属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接受政府购买服务,吸纳社会捐赠,履行社会责任,建立组织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三位一体”的综合监管体制势在必行。这些具有创新性的监管措施,将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行为,提升社会组织的发展质量,营造有利于社会组织茁壮成长的社会生态。

 

  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建设“小政府大社会”。《意见》在厘定政府职能的基础上,提出对于满足人民生活、生存与发展直接需求的公共服务,凡是能由市场和社会组织提供的,政府不再设立新的事业单位,而交由市场和社会组织去承担;同时,建立政府职能转移的动态调整机制,编制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的三个目录。这些举措将推动政府职能转移,促进政府从“划桨者”向“掌舵人”的转型;通过竞争机制,既能最大限度地满足服务对象的多样化需求,又能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有利于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方式。《意见》强调保障财政资金和鼓励社会资本投入社会组织等,并培育扶持社会组织人才;培育支持型社会组织和公益孵化器,搭建交流平台,拓宽参政议政渠道、创新社会组织参与志愿服务方式等,这些措施将有力推动社会组织参与创新社会管理和社会建设,在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过程中,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协同的主体作用,调动公众参与的热情,积极推动政社分开,实现从政府一元管理到政府与社会多元治理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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