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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明年继续购买社会组织服务

 

  12月11日,民政部印发关于《2013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通知。根据《实施方案》,2013年项目预算总资金为2亿元左右,其中发展示范项目约5000万元,承接社会服务试点项目约7000万元,社会工作服务示范项目约6000万元,人员培训示范项目约1500万元。

  通知要求,各地要认真对照《实施方案》等有关文件,广泛发动社会组织,切实做好项目指导,严格把好初审质量。要优先考虑面向民生、面向群众、面向基层的项目;优先考虑在特定领域发挥独特作用、具有典型示范作用、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或作出特殊贡献的社会组织;优先考虑有地方财政资金、福彩资金和社会资金资助的项目;优先考虑上年度项目实施中管理规范、执行有序、效果显著的项目

  申报项目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且2011年年检合格;有正在开展实施的社会服务项目;有相应的配套经费来源;有完善的组织机构;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独立的银行账号;有健全的工作队伍和较好的执行能力;有开展实施社会服务项目的经验,具有良好信誉。《实施方案》要求,每个社会组织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根据《实施方案》,2013年,项目将资助社会组织开展社区服务、养老服务、医疗救助、受灾群众救助等领域的社会服务活动。2013年,项目不资助基建、研究和宣传类活动。

  资金管理方面,项目公告立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项目办公室按程序申请拨付资金项目资金主要通过国库直接支付方式拨付。项目资金分两次拨付,第一次拨付70%的资金项目中期报告获得通过后,拨付剩余30%的资金

  项目执行单位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及时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专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便于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严格按照申报用途使用资金,保证项目资金的安全和正确使用,不得用于购买或修建楼堂馆所、缴纳罚款罚金、偿还债务、对外投资、购买汽车等支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从项目经费中提取管理费。

  项目执行单位要遵守相关承诺,履行约定义务,按期完成项目项目一经立项,不得分包、转包,不得调整。项目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终止、撤销、变更的,须报经领导小组批准。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所有项目均应于2013年内完成。

  民政部、财政部将不定期对各地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项目引入社会审计和评估,将对重点项目进行抽查审计和评估。引入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总体实施效果进行考评。审计、评估等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后年度项目评审和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因素。并将把项目执行与社会组织的年度检查、评估、表彰奖励、行政处罚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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