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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GO需要更为开放的政策

专访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昕

 

司法不独立阻碍公益诉讼

 

 《华夏时报》:近年来,随着环境问题、食品安全问题、药品安全问题、消费维权等社会问题频发,公益诉讼已越来越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公益诉讼的现状是怎样的?

 

 徐昕:公益诉讼的开展一直很难,公益诉讼制度长期缺位,直到今年1月1日实施的新《民诉法》才明确规定公益诉讼制度。我对公益诉讼现状的总体评价是:有进展,有困难,有空间。空间主要来自强烈的保护需求,进展主要来自公民的力量。

 

 《华夏时报》:公益诉讼被写入新《民事诉讼法》之后,情况是否有所改观?

 

 徐昕:新修订的《民诉法》首次加入公益诉讼的内容,是一个进步。但遗憾的是,法律规定还有很大的缺陷,公益诉讼面临的困境并无改观。而且,由于有了限定语,“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法院反而在等待法律的明确规定,以前本可能受理的案件反而不予受理,理由是法律尚未规定。

 

 《华夏时报》:法律规定的缺陷体现在哪里?

 

 徐昕:首先,《民诉法》第55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的规定模糊,具体哪些国家机关、社会组织能够提起公益诉讼需要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进一步加以明确。其次,没有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再次,公民被完全排除在公益诉讼主体之外。这些导致大部分公益诉讼案件不予受理。

 

 《华夏时报》:法院不予受理,是否与地方政府的干预有关系?

 

 徐昕:地方政府干预是重要原因;被告通常为企业、行政机关,力量强大;法院地位不高,为自保、为不惹是非也往往自我审查,回避矛盾。当然,问题的根源在于司法不独立。

 

 《华夏时报》:那目前来看在全国范围内,有没有成功的公益诉讼案例?

 

 徐昕:尽管公益诉讼面临很大的困难,但还是有一些成功的案例。北京理工大学司法所与中国公益诉讼网连续两年,从备选的几十个案件中评选出“中国十大公益诉讼”案例,都是比较典型的案例。而且,这些案例都是可以复制的。例如,一系列的公民乙肝歧视案对于公务员录取政策产生了改变,许多公民和机构开始积极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放松对NGO政策

 

 《华夏时报》:环保法修订案规定只有中华环保联合会及省级环保联合会才能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你认为,将环境公益诉讼权只给一家会带来什么后果?

 

 徐昕:将公益诉讼主体仅限于中华环保联合会一家,其他环保组织无权提起公益诉讼,这将让已困难重重的公益诉讼实践更加受阻,是严重倒退。

 

 一方面,该条款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益诉讼条款进行极其狭窄的限制解释,违背了该法的立法原意,侵犯了其他诉讼主体的诉之利益;另一方面,单独赋予某一组织诉权的“特权条款”,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也与立法的抽象性和普适性原则相抵触,混淆了具体法律行为和抽象法律行为,侵犯了司法和行政裁量权。

 

 《华夏时报》:是否也会形成垄断和“寻租”行为?

 

 徐昕:中华环保联合会是环保部主管的环保组织,官方性质浓厚,并非真正的民间组织。尽管其拥有较丰富的资源,但远无能力关注全国的环保事件,亦无提起公益诉讼的足够动力。真正有动力、活力和积极性的环保组织,不仅在登记、运作等方面受到严苛的管制,也将因该条款无法提起公益诉讼。倘若该条款通过,中华环保联合会成为垄断环境公益诉讼的组织,将很可能出现不作为甚至腐败。公民和环保组织为促成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可能不得不贿赂该机构,从而出现“寻租”现象。

 

 《华夏时报》:有人担心,如果让NGO组织甚至任何公民都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话,是否会造成滥诉现象呢?

 

 徐昕:一些人呼吁,将公益诉讼主体扩展到每一个公民,并不是特别合适。针对公益受到严重侵犯而救济缺位的现状,我曾在修订《民事诉讼法》时,提出一个折中的方案,建议赋予公民有限的起诉权——公民可以要求有关行政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有关行政机关或人民检察院60天内不提起公益诉讼的,公民可以自行起诉。

 

 真的会有那么多人为了公共利益而提起诉讼吗?有多少人会耗费时间、精力、金钱等诉讼成本去为公益而战呢?为了公共利益的滥诉,会产生何种危害?公益诉讼的滥诉迄今从来就没有出现过,在可预测的未来,也不可能出现。如果真能出现,我个人将深感欣慰,这表明公益受到很多人的重视。倘若公益诉讼主体大大增加,滥诉的可能性当然会有;但也不必然。目前,公益诉讼的主体受到严格限制,更无必要杞人忧天。饿死人的时候,你们家还会想着粮食吃不完怎么捐给别人吗?等出现公益诉讼的滥诉问题时再来考虑也不迟吧。

 

 《华夏时报》:在现阶段,你认为如何更好地发挥NGO在公益诉讼方面的作用?

 

 徐昕:NGO是最重要的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但长期以来,NGO从登记注册到开展活动,都受到严格管制。如果要促进NGO提起公益诉讼,更好地维护公益,首先必须政府放松对民间组织的政策。放权之后,会有更多的NGO,也会有更多的公益诉讼,从而推动公益诉讼制度更好地发展,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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