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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大环境服务业还缺什么?

 

    环境服务业不仅是环保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环境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提供必要的基础与保障,也是实现产业结构调整与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从全球和各国历年数据看,环境服务业占GDP的比重越来越高,逐渐成为拉动GDP增长的动力之一。当前,我国环境污染形势依然严峻,城镇化力度加大;国际上环境服务贸易自由化趋势明显,环境服务潜在需求强烈和巨大。我国如何借鉴先进经验,完善政策环境、提升服务技术水平,促进环境服务业大发展,并在环境服务贸易中赢得主动是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各国环境服务业啥态势?

  投资主体逐渐多元化,市场化速度加快,绿色拉动经济和就业

  近年来,一些发展中国家开始对"公共事务"部门进行改革,例如,中国、泰国、马来西亚等国开始在污水、垃圾处理领域引入BOT、BOO等运行模式,引导私人部门进行资金投入。

  根据OECD统计,1990~2004年,11个OECD国家加上"金砖四国"通过公私合营方式在水处理服务部门投资额达112亿美元。环境服务的投资主体逐渐多元化,由原来以政府投资为主变为政府和私人投资相结合。

  发达经济体更是在"公共事务"私有化方面有了很大改变,美国在垃圾收集服务领域私有化水平不断提高,水处理服务现在虽然仍然由政府主导,但私有化步伐也在加快。法国和英国的水处理和废物处置服务私有化程度已达到很高的水平。

  目前,美国环境服务业已逐渐成为拉动GDP增长的重要动力。2010年环境服务业占GDP份额为1.13%,创造了大量就业岗位。产值为611.5亿美元,污水处理服务产值为469.1亿美元,环境咨询与工程设计服务产值为270.2亿美元,环境修复服务产值为121.8亿美元,环境测试与分析服务产值为18.4亿美元。

  美国环境服务业供给以私营部门为主,需求以政府部门为主。截至2009年底,环境服务业61.2%的产值由私营部门提供,其余由政府部门提供。清洁与环境修复服务环境咨询与工程设计服务是完全私有化的,环境测试与分析服务和危险废物管理服务均有96%由私营部门提供,固体废物管理服务74%的产值来自私营部门。污水处理服务的私有化程度最低,只有4%的产值是由私营部门提供的。

  市场靠什么驱动?

  完善的立法、公众环境意识增强和信息公开,以及资源和排污成本的不断提高

  环境相关立法的实施与执行是环境服务市场的传统推动力量。20世纪七八十年代,日本的大气污染治理业由于制定或完善相关立法,而得到迅速发展。而美国危险废物管理技术发展迅速并保持国际领先地位,得益于对于垃圾处置场清洁和处置有毒废物的相关立法。

  如今,随着发展中国家新一轮环境立法的兴起与环境监管机制的完善,环境服务业得以迅速增长。例如,我国于2005年4月1日修订施行的《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较1996年版本增加了14个法条,完善了管理制度,全面贯彻了污染者负责原则,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这些规定增加了企业等私人部门对环境服务的需求,进而推动了固体废弃物污染治理的发展。

  随着环境教育的深入及信息公开要求的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得以逐渐提高,成为环境服务业的又一重要推动因素。同时,近年来环境公约谈判进程加快,各缔约方履约压力不断加大,也在推动环境服务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快创新步伐。

  在这方面,美国完善的环境立法以及法律监管执行力度有效推动了环境服务需求,为环境服务业发展创造了较大的市场空间。影响环境服务市场的主要联邦立法有:《资源保护和回收法》、《综合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清洁空气法》、《联邦水污染防治法》(又名《清洁水法》)。

  这些立法规定了详细的环境保护责任、污染排放和处理标准、信息管理要求以及处罚措施等,刺激了市场对环境服务的需求。此外,美国联邦政府不断鼓励各州和地方当局在联邦立法发挥作用之前就解决环境问题,且州和地方当局的规制要比适用联邦法规更严格。

  其次是资源和排污成本的不断提高。由于美国已具备比较完善的环境污染管理规制,企业排放污染物的成本也较高。自然资源使用与回收资源使用之间的价差,以及减少污染物排放节约的成本,将成为减少废物排放、防治污染以及经济资源回收利用的驱动力。

  这种现象在水资源的利用上表现得很明显。1990年开始,美国水费以及污水排放治理费征收额增速均远高于CPI的增速,1994年水费增长速度是CPI增速的两倍,污水排放治理费增长速度是CPI的3.5倍。与支付大量水费及污水排放治理费相比,企业设立循环用水系统更为划算。这对旨在帮助污染产生和排放者最大限度地减少和回收“浪费”资源的环境服务业发展有较大的推动作用。

  中国差距到底有多少?

  服务业比重、技术水平偏低,政策仍不够给力

  我国环境服务业起步较晚、发展较快。20世纪90年代中期之前,从事环境服务业的主体是各科研设计单位,主要内容以开发、设计等技术性服务为主。上世纪90年代后期,随着环境立法不断完善,环境执法不断严格,以及市场化的逐步推进,环境服务业的主要内容也从单一的技术服务向决策、管理、金融、工程总承包、运营服务等综合、全方位的智力型服务发展,结构性调整明显加快。

  据中国环保产业协会估计,2010年末,我国环境服务业年收入总额约1500亿元,环境服务业在环境产业中的比重约为15%,从业单位约1.2万家,从业人数约270万人。

  但与国际平均水平相比,中国环境服务业产值占环境产业产值的比重还较低,同时总体技术水平偏低,表现为设计制造水平较低,产品标准化欠缺以及自主开发能力较弱等方面。

  在核心技术和关键设备,尤其是材料上,和先进水平还有很大距离。这方面最突出的例子就是紫外线消毒器、三级处理技术和装备(主要是膜技术和其他高级过滤设备)等技术。火电厂脱硝服务则仍有待产业化,尚处于引进国外技术进行学习、一些脱硝项目仍处于试点的起步阶段。

  目前,尽管从战略意愿上,环境服务和贸易得到了支持,但这些政策总体不给力。首先是由于环境服务内涵不清晰、边界模糊,笼统提出的支持政策很难落到实处。例如,税收优惠、价格补贴等政策由于没有相应认证和边界划分,一些环保公司很难实际享受。

  其次是目前支持和鼓励环境服务的政策更多是倡议性和行政性的,经济激励形式很少,很难形成“政策势”,进而“水到渠成”发挥作用。

  第三是法律法规不健全,没有专门规范环境服务业发展的法规或引导性文件,虽然已有相关政策含在其他综合性政策中,但内容分散。

  第四是政策不具体不完善,例如:从商业银行获得信贷资金支持的难度较大,现行税制中涉及环境服务业的税收扶植政策较少,而且大多为临时性政策,缺乏系统性。

  第五是支撑体系不健全,例如环境服务业统计体系和标准体系不健全,对政策制定与决策支撑力度不够。

  谁在虎视眈眈?

  发达国家企业急需开辟国际市场,我国环境服务需求大,国内供给不足

  笔者近年来通过参与对WTO、GPA、APEC和FTA环境服务谈判,感觉到当前环境服务贸易已经成为多边和双边贸易机构谈判的热点和焦点议题;环境服务市场准入成为谈判中的主要或核心要价。

  我国正在开展加入GPA(政府采购协定谈判),从GPA各成员对我国要价来看,截至2012年8月,包括瑞士、美国、日本、挪威、欧盟、新加坡对中国提出了环境服务政府采购市场开放要价。

  在科技革命和经济全球化推动下,全球经济竞争的重点正从货物贸易转向服务贸易。环境服务业发展很快,正在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

  当前,环境产品和服务内涵及分类在国际上没有统一的标准,可以以此为突破口削减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经过多年的环境治理及执行严格的环境标准,发达国家国内环境服务供给趋向饱和,需要开辟国际市场。我国环境污染严重及环境服务需求巨大,而国内供给又明显不足。

  环境服务贸易谈判驱动方是发达国家,主要目的是通过国际谈判寻求新的平台和渠道,“正大光明”地寻求和开拓新的国际市场,环境服务范围和边界的模糊性正好为此提供了机会。

  我国于200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政府采购法》,其中做出了采购本国商品、工程和服务的规定。在政府采购品目中涉及环境服务的包括:工程类项目下的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但我国正在积极开展加入《政府采购协定》的谈判,2011年底第三次出价中已经将噪声消除服务政府采购市场对外资开放。

  该从哪些方面着力发展?

  需要建立中央和地方互动,政府、企业和公众紧密联系的协调管理机制

  环境服务自由化是压力也是机遇。我国将环保产业列为战略性新兴产业之首,服务贸易发展规划中提出要进一步促进服务业“走出去”战略。对此,我们认为要完善一系列政策机制,通过科学合理地“引进来、走出去”,提升我国环境服务业的发展水平。

  首先应从环境需求角度确定环境服务的内涵、分类、原则、内容和制定途径。关于环境服务的内容应该是一个动态清单,而非静态的、一劳永逸的。考虑到环境服务内容技术性和科技性很强,应该借鉴国际环境公约制定清单的经验,建立环境科技委员会等机制,为对政府决策提出相关建议等。

  其次,建立环境服务环境服务贸易发展的促进政策体系。总的原则是体现和反映环境成本。加强环境标准的修订,包括产品环境标准、重点行业的排放标准、环境质量标准等。

  制定相关经济激励政策,例如,制定相关所得税、营业税等优惠政策,扶持有资质的环境服务企业,制定相关增值税减免政策,逐步建立环境服务贸易出口促进专项资金,促进环境服务贸易出口。

  要为环境服务业加强信息服务。理顺信息发布渠道,确保信息公开,加强信息咨询,鼓励公众参与,充分发挥环保行业协会和环境服务商会的作用,组织贸易展览、专业辅导技术培训等服务项目,采取市场化运作,以政府采购方式促进环境咨询和信息服务

  当前,我国环境服务管理事务分属多个部门,各自依据职能分工管理有关工作,既不利于国内环境服务业的发展,也不利于我国参加WTO、GPA、FTA等环境服务贸易的对外谈判。因此,需要建立中央和地方互动,政府、企业和公众紧密联系的协调管理机制。清晰各部委职责划分,明确主管部门,使环境服务贸易的战略规划、立法、标准、统计、“走出去”战略等重大事项尽快研究和落实。

  积极利用GPA、APEC、FTA中环境服务谈判的机遇,实施一体化和协同谈判策略、服务我国节能减排等环境利益,进一步扩大环境服务贸易发展空间,为我国的环境服务企业“走出去”创造良好的条件。

  当前,我国的噪声消除服务等具有一定优势和竞争力,可以适当提高贸易开放程度,允许外国企业参与相关合作。从服务贸易提供模式看,我国的劳动力丰富,自然人移动具有比较优势,建议在相关谈判中,要求在垃圾收集、卫生及类似服务环境服务子项下降低自然人移动的贸易壁垒,提高劳工配额发放程序透明度并增加劳工或技术人员的签证配额。从合作国家来看,建议先积极与东盟国家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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