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日前出台《北京市促进慈善事业若干规定》,要求基金会作为募捐主体,其他慈善组织要进行公开募捐,只能与基金会联合开展,并以基金会的名义进行。这意味着像北京市慈善协会以及各区县慈善协会组织将不再拥有公募资质。《规定》还明确慈善组织要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捐赠财产。该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他慈善组织公募要与基金会联合开展
在募捐资格上,《规定》指出,公募基金会将作为对社会进行公开募捐的主体,而公募基金会以外的其他慈善组织,如果确需进行公募,应当与公募基金会联合开展,并以公募基金会的名义进行。在联合开展募捐前,公募基金会和其他慈善组织签订联合募捐合作协议,约定募捐方案、募捐财产使用计划、募捐成本分担等内容。
公募基金会以外的其他慈善组织擅自进行公募,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主管人员将面临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募集财产需要限期返还捐赠人。
此前,市民政局慈善工作处处长程立岩曾表示,从目前的法律法规来看,很多慈善组织募捐没有规章可依,将要出台的《规定》规定基金会作为募捐主体,旨在让慈善事业更加规范。她还建议失去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转型,或者挂靠在基金会下面进行募捐。
基金会利用募捐所得支持其他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应当对慈善组织使用善款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包括监督慈善组织严格执行非营利组织财务会计制度;与慈善组织签订协议,明确募集财产用途和使用方案、工作标准、实施效果、违约责任等内容,并监督实施;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有关事项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要求慈善组织按照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开展慈善活动的有关信息。
事前签协议确保募捐落实处
《规定》要求,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开展演出、比赛、销售、拍卖等经营性活动,承诺将所得财产部分或者全部捐赠用于慈善活动的,应当在举办活动前与慈善组织或者其他受赠人签订捐赠协议,活动结束后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实施捐赠,并将捐赠结果向社会公开。如果他们没有履行捐赠承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条规定旨在避免一些声称进行慈善募捐的人开空头支票现象。
《规定》还指出,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政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救灾需求信息、具有救灾宗旨的慈善组织名录,方便公众更科学地募捐。政府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慈善组织提供社会服务。
对慈善组织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民政行政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结果告知举报人。
捐赠人决定善款用途
如何使用善款方面,《规定》指出,慈善组织要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捐赠财产,签订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
慈善组织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的,由民政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征求捐赠人的意见后,民政行政部门将把善款转交与其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其他慈善组织管理使用。如果慈善组织拒不转交,民政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