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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社团不服处罚起诉民政部

2014年4月24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一场少见的行政诉讼案低调开庭,被告是民政部

 

原告则是在业内颇有名气的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下称国经学会)。在2012年,国经学会因“未按照规定”参加2011年度社会团体年度检查,遭到民政部的警告处罚。国经学会对此并不接受。

 

在国经学会一方看来,民政部应处罚故意逃避或回避监督检查的情形,但它却是积极求检而不得。经行政复议途径维权未果后,国经学会将民政部告上了法庭。

 

换“婆家”纠纷

 

阻碍国经学会按时参加年检的,正是它的“婆婆”——业务主管单位司法部。

 

脱胎于1984年庐山“国际经济法讲习班”的国经学会,成立并运行多年,2006年正式在民政部登记为全国性的学术社团法人。创会会长、武汉大学姚梅镇教授和长期担任会长的厦门大学陈安教授,都是海内外享有学术盛誉的国际经济法学专家。组织学术会议、出版学术书刊,是学会最主要的业务活动。

 

创会伊始,学会挂靠于原国家教委之下。2000年后,业务主管单位变更至司法部。彼时,司法部下还有另外十个全国性的法学社团。

 

所谓社团业务主管单位,乃是中国社团双重管理体制的产物,由与社团业务直接相关的政府部门及政府部门授权的组织担当,对社团业务进行实质性的监督,如确保社团行为合宪、合法,依照章程开展活动。与此同时,社团还要接受民政部门作为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如为社团登记备案、实施年检等。

 

2007年,为“理顺法学社团管理体制”,民政部要求包括国经学会在内的一批全国性法学社团更换“婆家”。根据民政部文件的引述,中国法学会得到国务院的授权,有了做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资质。司法部和中国法学会随即根据民政部的指示划分地盘:中国法学会负责主管法学研究和法学交流领域的法学社团,司法部负责主管司法行政工作领域以及与其密切相关的社团。

 

但很多法学社团对此却不服气。“从理论上来讲,各个学会和中国法学会都是全国性的法学社团,凭什么一个平级单位就做了其他社团的上级?”一位业内人士说。国经学会则和中国法学会的“授权”来源较起了真。由于国务院授权仅是民政部文件中引述的一句话,国经学会多次向司法部、民政部和中国法学会要求出示国务院授权的原始依据,申请无果。

 

2007年民政部文件下发后,司法部下的十一个社团都“消极对待”。到2010年,司法部和中国法学会联合召集各家学会开会,再次发文要求落实业务主管单位调整的工作。但国经学会仍拒绝被“接收”,因为中国法学会下,已有另一家与其业务领域重叠的国经研究会。

 

国经研究会由对外经贸大学沈四宝教授牵头,成立于2005年。其组建之初,国经学会即提出反对意见。后来,两个学会在不同的“婆婆”领导之下,也算相安无事。而现在,一旦要求国经学会也归于中国法学会门下,就涉及到两家机构的整合、重组。

 

经学会的主事者主要来自国际经济法研究传统重镇的厦门大学和武汉大学,学会秘书处设在厦门大学。而国经研究会主事者主要来自位于北京的对外经贸大学,秘书处也设在对外经贸大学。和很多学术机构一样,位于北京往往更容易获得行政资源等方面的支持。国经学会从中国法学会对国经研究会的大力支持中,也看到了自身的生存危机。

 

双重管理弊政

 

鉴于中国法学会方面未能拿出适当的重组方案,国经学会的理事会多次讨论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问题,明确不接受业务主管的更改。

 

因此,变更国经学会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无论是内部的理事会、会员大会程序,或外部的申请变更、登记备案等程序,一概没有启动。直至今天,国经学会在民政部正式登记的业务主管部门,依然是司法部。

 

但在司法部和民政部方面看来,主管部门的变更应从2010年开始生效。民政部方面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解释说,2010年司法部、中国法学会组织各相关学会开会并发文,事实上就是一个业务主管部门转移的交接仪式。也正因此,2011年各学会的年检工作才由中国法学会负责,司法部不再承担。

 

“业务主管部门的变更不是一个可由学会自主选择的权利,”民政部方面的律师认为,相关的政策指令不会因学会的“不同意”而无效。

 

行政指令与社会团体的自主意志发生冲突,国经学会也因此与“婆家”陷入僵局。2012年3月,国经学会照常将学会换届选举和法人代表变动事宜报请司法部审核。但司法部随即回复称,因涉及业务主管单位变更问题,司法部不再审查学会的人事变动,也不再承担其2011年度检查工作。

 

2012年4月25日,国经学会又向司法部呈送书面报告,恳请其继续履行业务主管单位的法定职责。但直到5月31日年检期限过去,国经学会也未收到任何回音。

 

此时,在民政部的管理系统里,因未收到国经学会提交的年检材料,已属于“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尽管在2012年下半年,国经学会与民政部沟通后直接向其提交了年检材料,民政部还是给予其警告处罚。

 

经学会对此表示不服,认为自己是“事出有因、未能及时参加2011年度检查”,而非“不参加”年检或有意逃避年检。

 

颇为微妙的是,在司法部仍不进行初检、国经学会仍未转向中国法学会管理的情况下,2012年度国经学会却通过了年检。当下,2013年度的年检工作正在进行,国经学会仍照旧将年检材料上报司法部。

 

至于国经学会为何能通过2012年的年检,民政部的代理人在法庭上坦言,“这确实让部里很头疼”。如果国经学会连续两年都因业务主管的问题未能按时年检,按照相关规定,将面临责令停止活动等进一步的处罚。若2012年的处罚最终被法院撤销,第二年民政部仍给予处罚则不合适;若该处罚未被撤销,再予处罚导致一个在业内颇有影响力的学会就此停止活动也不合时宜。

 

在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何海波看来,民政部的做法无疑是推翻了自己的决定。而这一尴尬局面,根本上还是由于落后的社团管理体制所造成。

 

多年来,改革弊病重重的社团组织双重管理体制已经是各界共识。包括民政部本级、北京、广东等地区,已经开始试点几类社团组织无需业务主管单位而直接登记。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也明确,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和城乡社区服务类四类社会组织,可以依法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管理。按此前部署,以“直接登记”为核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修订工作,应在2013年年底前完成。但由于存在争议,修法至今仍在进行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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