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风暴过后,性工作或者性产业的合法化议题重新进入公众视野。但是,回顾这一议题,早从2005年初,随着著名社会学家李银河明确提出“性工作者非罪化”之后,规模庞大却呈灰色发展的性产业应当何去何从,是否应当将卖淫业合法化,是否应当建立“红灯区”,在中国大陆的公共媒体尤其是互联网上就已经引发了激烈的讨论。但是,绝大多数参与讨论者尽管对腐败、暴力、贫困、色情等诸多社会丑恶现象有相当的共识,但也许并未真正了解“非罪化”或者合法化的含义及其后果,对道德、法律、女性、权利等等社会概念的理解存在巨大鸿沟,很难得出一个清晰的社会共识。这篇文章写于2006年,但8年后,中国妇女的状况并未改变,中国社会对性工作的错误看法也未发生变化。
卖淫,这个世界上最古老的行业,几乎和人类文明的历史一样古老,其合法性似乎从起源时代开始就不是一个问题。在中国,春秋战国时代的管子创立的官妓制度,虽然在清朝年间一度中断,但一直延续到2001年3月台北市正式废除公娼,才算终结。管子则被娼寮业者奉为祖师。
而更早在3700多年前的汉莫拉比法典中,就记载了女性一生必须为神庙贡献一次的义务。至今,人们仍然能够在巴黎卢浮宫中看到这一法典。卢浮宫是中国旅游者欧洲行的必到景点,他们虽然鲜有留心这根刻满楔型文字的黑色玄武岩石柱,却很少会错过著名的“红磨坊”,或者汉堡、阿姆斯特丹的红灯区。在整条性产业链中,红磨坊的色情舞蹈无疑位居高端,某种意义上甚至代表了欧洲人引以为豪的“高级文化”的一部分。当然,在红磨坊表演的女孩并不是妓女。2002年卖淫合法化之前,不少在德国的外国妓女也是以艺术家或者演员的身份取得工作与居留许可。
从自我认知的角度,她们中的大多数已经不把自己看作“妓女”,而是“性工作者”。以德国为例,专职的性工作者大约有40万,不包括那些偶尔为之或者业余妓女。她们中的50-60%在妓院工作,20%属于“站街”的,其余的则在家中招待客人。她们跟普通公民一样,照常纳税、享受医疗保险和社会保险,如果遭遇顾客的过分举动,同样会报警。通常,一次全套服务的价格在50到100欧元;SM的价格最高,平均每小时200欧元。在全德每天120万人次的性服务中,正常性交与口交的比例占70-80%,SM占20%,肛交占10%。与
社会高度融合的结果之一,德国每五个男人就有一个曾经光顾过妓院,或者买春。
她们全年要为德国经济创造约60亿欧元的国民收入,若算进性产业链的其他,包括各类俱乐部、酒吧、某些桑拿房和天体营、以及规模庞大的色情电影业,这个数字或许还要翻番。2006夏天在德国举行的足球世界杯,不仅吸引了各国球迷前往观战,一条德国妓女不堪加班纷纷辞职的花边,也引起了不少中国读者对欧洲卖淫业合法化的浓厚兴趣。
与普通中国人通常的资本主义腐朽没落的想象不同,欧美国家的卖淫业虽然有着悠久传统,但是长期以来处在社会的灰色地带。19世纪末、20世纪初,几乎与现代社会制度建立和普选权的实现同步,欧美各国普遍确立了禁止妓院的法律制度和道德观念,妓女的卖淫场所、年龄、街区和体检受到警察和卫生机构的严格管制。她们不仅被要求定期接受性病检查,还因国而异、因所在街区的意见而异,被限制站街或者限制街区。科隆曾经在全德范围内实施了一项著名的试验,妓女只能限制在Gestemuender大街上从事卖淫。这也是通常所谓“红灯区”的来由。
但自上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性解放浪潮和女权运动崛起给这一社会病态现象和虚伪的禁娼制度,带来了道德和政治层面的双重冲击,也引发了一场历经30余年、围绕卖淫业合法化的公共讨论。在世纪之交的前后,终于演成一股“卖淫合法化”的浪潮——1984年澳洲维多利亚省开卖淫合法化先河后,荷兰2000年、德国2002年先后通过法律,承认妓院的法律地位,保障性工作者的合法工作权利。2003年2月,澳洲墨尔本一家名为“每日星球”的妓院,成为世界上首家公开上市发行股票的妓院。
支持卖淫业合法化的理由很多,大多源自经济学的假设,也有一些为小范围的经验所证实,也是今天中国国内主张卖淫业合法化的主要根据。具体包括:
1.保障公共健康。这当然是从保障嫖客健康的角度来说的。主张合法化的意见认为,合法化之后,性工作者的例行体检将更严格,性交易时妓女也更可能拒绝不守法使用安全套的买春者,结果,性传播疾病(STD)的风险也随之降低。俄罗斯也许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有数据表明,每两个俄罗斯妓女中就有一个是HIV艾滋病毒的携带者,谁都很难否认这和俄罗斯混乱无序的卖淫业没有关系。
2.有助控制产业规模和有组织犯罪。给妓院核发营业牌照,然后严加管理,被认为可以鼓励妓院所有者的正当经营,而不是依靠黑社会来看场子、买卖妓女。
3.消除腐败。这一观点得到许多其他管制失败案例经验的支持,比如上世纪20年代美国政府执行的禁酒令。后来的研究发现,纯粹清教徒主义的禁酒令不仅没有达到禁酒的效果、最后以失败告终,而且培养了政府部门的腐败,帮助黑帮通过贩卖私酒壮大起来。在中国,据有关部门不完全统计,1984年全国查处卖淫嫖娼人员12281人次,到1989年突破10万,到1998年累计超过237万,但是越抓越多,抓嫖扫黄甚至成为许多地方政府机构的一大财源,警务人员直接、间接参股娱乐业也成为主管部门屡次清查却难以禁绝的腐败之一。
4.保护女性。对于这一直接关系性工作者利益的问题,主流的女权主义者在过去几十年里也持积极赞同态度。他们倾向,通过提供身体服务换取报酬,也是女性的权利;而且,相比不确定的法律状态,卖淫合法化之后,性工作者的劳动权利得到保障,也能最大限度地减低卖淫女性遭受暴力和疾病的风险。
5.消除(女性)人口贩卖。同样,在合法化之后,女性自由地、志愿从事性工作,也被认为是消除或者抵销强迫卖淫的重要因素,结果将消除妇女买卖和与此有关的有组织犯罪。
这些理由听上去都不无道理。围绕它们,荷兰议会辩论了近20年,几经政党更迭才最后废除了1911年的道德法案。但是,有关卖淫业合法化的争论并未停息,加拿大议会仍然在争吵不休。英国伦敦大学最近公布的一项跟踪研究成果证实,在那些合法化或者规制卖淫的国家,情况令人失望,合法化也许对改善性工作者的境遇并无帮助,合法化的社会成本和外部成本都是巨大的、上升的。
他们的研究发现,合法性政策带来一连串始料未及的戏剧性影响:性产业蓬勃发展;性产业内部的有组织犯罪也大幅增长;童妓规模戏剧性扩大;外国妓女和童妓的贩卖偷渡爆炸性增长;针对性工作者的暴力也在增加。
(图注:当地时间2013年11月29日,法国巴黎,性工作者们集会于国民议会大楼前抗议,宣称“性工作也是工作”,要求当局撤销对卖淫嫖娼行业的禁令。法国政府近日颁布了欧洲最严厉的法律条款以打击性交易行业,这也吸引了许多其它国家的好奇与关注,因为浪漫和艳情文化正是法国闻名于世的特色。东方IC供图)
在最早推行卖淫合法化的澳洲维多利亚省,据当地警方及合法业者的估计,合法化后非法的妓院数目较从前增加许多,是合法妓院规模的四倍。荷兰警方最近调查表明,传统上被认为志愿从业程度很高的荷兰性工作者有79%想放弃这一职业。世界劳工组织(ILO)2002年的一份报告显示,德国的性工作者高达70%遭受过暴力威胁。这一状况在2002年之后因为大量东欧强迫妇女的流入更加恶化。东欧国家的黑社会组织正把卖淫合法化的西欧国家看作天堂,每年源源不断地组织妇女偷渡,规模估计达50万,她们当中75%年龄在25岁以下!德国的40万妓女中,本国的从业者已经减少到一半一下,在越来越多的外来妓女的竞争压力下,北威州的服务价格甚至跌到30欧元。
显然,在一个开放的经济体中,卖淫全面合法化的结果更像是一个政府设计的性服务业大发展,性工作者的境遇并未得到真正改善。她们虽然获得了合法卖淫的自由,却要接受涌入的外国廉价同行的竞争;而更大的社会代价是那些外国妓女的非法j居留和工作,和随之兴盛发达的性产业和性文化对本国社会的冲击。
这些都超出了合法化政策的初衷。虽然合法化并不等于放弃管制,但对卖淫业的管制本身也面临着三重结构性制约:娼寮业者的机会主义,国家间的贫富差距,本国相关社会制度与治理能力。获得合法经营资格的娼寮业者,即使不出头,也会继续操纵有组织犯罪团伙强迫卖淫、贩卖和偷渡;而目前的边界管理和社会控制很难有效阻止跨国卖淫和人口买卖,这些活动流动性强,又因为国家间的收入差距必定要持续下去;特别是当合法卖淫作为核心、带动整个性产业成长到一定规模足够影响地方政治的时候,串谋、腐败等等治理问题反而可能恶化,而不是改善。
如此看来,假设人们真的把卖淫当作一个社会疾病的话,合法化不仅不是一个好的治疗方案,倒更像一个肿瘤的催化剂。在德国、荷兰、丹麦或者澳洲,暴增的外国妓女和非法妓院让这一社会试验破产。这一教训同样适用于在一个发展中国家设立“红灯特区”的想法。在一些城市设立“红灯区”、实行局部的卖淫合法化,除了满足有产阶级男性的性需要,对性工作者来说,不仅不能改善,其总体状况可能更加恶化。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和德国图宾根大学的两位经济学者Edlund and Korn几年前曾经发表一篇著名论文,后来得到媒体的广泛报道。他们在研究婚姻与卖淫的关系时发现,女性和男性的收入水平都分别与卖淫活动有着负相关关系。换句话说,人们越富裕,社会卖淫现象便越少,家庭也越巩固。这一理论也许可以解释天鹅绒革命之后的捷克因为贫困而成欧洲最著名的“红灯国”,也可以解释在泰国、印尼、马来西亚和菲律宾,卖淫占GDP的份额从2%到14%不等,但却难以解释为什么在日本、荷兰这样贫富分化程度较低的发达国家,卖淫业也如此发达。据国际劳工组织的估计,日本卖淫业占到GDP的1-3%,荷兰的规模高达5%。
【去罪化:另一种试验】
问题在于,在合法化之外,是否还有其他的选择?李银河教授鼓吹的去罪化,其主体为性工作者,区别于实际上更偏向娼寮经营者、纵容嫖客的合法化政策,意味着保护性工作者免受刑事处罚,同时对施加暴力的另一方给与严厉处罚,从根本上解决卖淫的社会根源。
曾经最早于1930年代采取社会民主模式、一向在社会实验走在世界前列的瑞典,也是第一个实施去罪化政策的国家。在西欧推行卖淫合法化的几乎同时,1999年,瑞典议会通过了一部反其道而行之的法律,规定男人买春有罪,女人卖淫非罪。这一法律推翻了支持卖淫合法化理由的市场经济基础——男女人金钱交换性服务是平等、私人的交易;同时,确立了一个新的道德原则,也是妇女卖淫去罪化的基础:嫖妓是男性对妇女的暴力侵害。
1995年的北京世妇大会上,美国加州奥克兰主持“妓女教育和研究” 项目的法雷博士,公布了一个研究结果:在被调查妓女中,57%曾经在孩童时期受过性侵犯,49%受过暴力伤害;在卖淫生涯中,高达82%比例的妓女遭受过身体伤害,83%被武器威胁过,68%被强奸,84%曾经或者处于无家可归。这一状况与欧洲的类似研究结果相近。但是,法雷报告发表之后的十年,并未引起中国学界与公众的注意。深受经济基础决定论影响的中国社会主流意识,基本倾向于贫困才是大批女性卖淫的主要原因,卖淫不过是资本主义市场交换的一个形式,忽视了轻易被贫困现象掩盖的暴力问题,这个社会与伦理的深层问题。
因此,从女性主义立场,人们发现,卖淫绝对不是对婚姻的补充或者公平的市场交换行为,它既是男性对女性的暴力,也是资本主义的暴力体现,走私胁迫妇女卖淫是体现这一“生产关系暴力”的指标之一。以荷兰为例,1981年,有2500名妇女被走私运进荷兰成为妓女,1985年有1万名,1989年2万,到1997年高达3万。荷兰已变成世界上最大的妇女买卖目的地。现在的阿姆斯特丹,外国妓女的比例几乎接近80%,其中的70%并没有合法身份,而40年前本地妓女的比例则占绝对优势的95%。同是卖淫合法化的丹麦,在过去十年间,作为人口走私受害者的国外妓女的数字翻了十倍。希腊的情况与丹麦相同。奥地利,90%的妓女来自国外,每年被偷渡送进奥地利的外国妓女多达2万人。她们大多来自巴尔干地区,被黑社会组织以每人大约500欧元的价格收购,到达西欧国家的妓院后,通常一个人每天要接客30到100人次。结果是,她们为这些国家的卖淫业创造了大量收入,在经济不算发达的希腊,2003年卖淫业收入估计为75亿美元,跟德国的水平接近。
(资料图:阿姆斯特丹百年历史红灯区,图片源自网络)
但在实施了卖淫去罪化政策后的瑞典,却出现了相反的趋势。从1999到2004,无论妓女规模还是国际妓女贩卖数量都急剧降低。斯德哥尔摩的妓女减少了三分之二,皮条客(中国俗称“鸡头”)则减少了80%;在瑞典的几乎所有大城市,站街妓女踪影全无;在合法化时代一度名扬世界的瑞典妓院和色情按摩,也很难再看到了。同时,外国妓女的偷渡问题也基本消失。据瑞典政府部门估计,过去几年,偷渡进入瑞典的外国妓女或者童妓的规模大概仅约200到400人。与此同时,邻国芬兰的这一数字却是每年1万5千到1万7千人,形成鲜明对比。
从卖淫合法化到去罪化,女性主义不仅是贯穿其中的理论基础,也是瑞典本国女性主义发展、彻底实践男女平等的产物。要知道,直到目前,爱尔兰、意大利、还有美国的许多州仍然禁止女性随意处置女性体内胎儿的权力。而早在1965年,瑞典就率先修改法律,将婚内强奸视为刑事犯罪。当1999年瑞典议会通过卖淫去罪化法案时,议会内的几乎一半议员都是女性!瑞典各级政府机构中的女性雇员比例也几乎是世界最高的。
那么,那些消失的妓女都到哪儿去呢?瑞典政府提供资助的基金会为这部分愿意结束风尘的妓女进行再就业辅导和培训。受瑞典经验的影响,德国北威州政府和欧盟今年出资100万欧元,支持一间新教基金会展开一项类似计划,帮助那些愿意离开卖淫业的德国性工作者转型就业培训,从事老人护理工作。德国的养老院和家庭老人护理行业,一直面临护工不足的问题。性工作者转型从事这项工作,心理和技能上都容易适应新的工作要求,待遇不错,是逃避外来竞争的诱人出路。相关社会机构将严格保守这些“转业护工”的秘密,防止那些接受看护的老头们提出什么过分要求。
回到中国现状,一方面性解放潮流正在形成,另一方面形形色色的夜总会、K歌房、桑拿、酒吧、发廊、按摩场所构成了一个或明或暗的卖淫产业,它们并不需要通过“合法化”为之正名。但是,卖淫与嫖娼两者都是治安管理条例的处罚对象,卖淫妇女还要多承受被相当于劳教的“收容教育”,并蒙受“失足妇女”的国家污名化,而刑事处罚则限于容留、组织、介绍卖淫的“鸡头”。数百万甚至更多的性工作者,因此同时面临嫖客暴力、鸡头剥削和国家暴力三重压迫。任何有关“卖淫合法化”政策的出台,意味着同时修改刑法和治安管理条例,其立法难度之大可想而知。而且,虽然能够立即帮助性工作者免受警方骚扰,却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卖淫本身的暴力本质。在这一背景下,学习瑞典经验,通过去罪化,改善性工作者的基本人权状况,则属当务之急。为性工作者去罪的同时惩戒嫖娼行为,既可能最大限度地保留既有法律体系中的合理传统,又不失为一次极有深远意义的社会试验,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导入女性主义,促进中国的男女平等与社会和谐。
(本文原载于《市民》杂志2007年3月刊,内文有所增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