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好知 kuaihz

专家律师建议修改《工会法》条款

一份《关于<工会法>第五十二条的建议》正在关注劳工领域的律师群中征集签名。这份议案希望《工会法》能够保护那些因参加工资集体协商被解雇的职工代表们。

 

一个典型的案例是,中山的工人代表彭家勇因为代表工人与公司进行工资的集体协商谈判,后被公司解雇。他依据《工会法》的第五十二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给予年收入二倍的赔偿,但法院在审理时查明,该公司没有工会,从而认定彭家勇参加工资集体协商不属于工会活动,没有支持该诉求。

 

现行《工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如下: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 

 

(一)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然而现实是,近年来,因职工与用人单位无法开展工资集体谈判或者工资集体谈判失败而引发的罢工或群体性事件越来越多。

 

在这些事件中,工会往往“缺位”,最终工人一方的代表绝大多数非工会成员。

 

与彭家勇类似,这些代表工人与资方进行谈判的工人代表时常会被资方进行“秋后算账”。

 

包括中国人民大学劳动法专家常凯教授在内的多名专家和律师均对这份修改《工会法》第五十二条的建议表示支持。

 

建议希望《工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职工因参加工资集体协商谈判和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余条款不变。

 

这份议案称,《工会法》的第五十二条提到了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可以得到司法救济,但是却没有说明工会活动的具体内容,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无法律依据,对于职工因参加工资集体协商被解雇请求恢复劳动关系并补发工资或者赔偿年收入二倍的诉求一律不予支持,造成法律空转,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客观上降低了《工会法》的作用,也拉低了工会的地位。

 

据财新记者了解,关于对工人代表的保护,地方条例中只有《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中有所规定。

 

该条例的第四十二条规定:“协商代表因履行职责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恢复其工作,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前工作期间的标准补发工资和福利,并根据有关规定支付赔偿金。协商代表因前款原因被解除劳动合同后不愿恢复工作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其上年度收入的两倍给予赔偿,并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于2005年即已通过。多名律师表示,该条文上升到国家的法律高度很有必要。

 

今年全国“两会”召开时,农民工全国人大代表刘丽和全国人大常委郑功成两位代表曾就修改《工会法》上述条款的内容准备了议案,该议案完成联署并提交到全国人大秘书处,但没有被列入审议。

本站资源来自互联网,仅供学习,如有侵权,请通知删除,敬请谅解!
搜索建议:工会法  工会法词条  条款  条款词条  修改  修改词条  律师  律师词条  建议  建议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