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公益讯 由凤凰公益频道、安平公共传播公益基金联合主办的“正益论”沙龙于2月26日举行,北京大学法学院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表示,李亚鹏用了募集的善款举办医院,而且是四个自然人。只要向捐款人说明白,我目的是要办医院,让捐款人明白这些善款用于举办医院。这个是告知义务。以下是发言实录:
办医院的到底以谁的名义来最好?大家都知道有一个医院叫协和医院,实际上是洛克菲勒基金会设立的。所以大家对他的疑问很少,洛克菲勒是一个家族,钱来自于家族,这个好像特别顺理成章。李亚鹏之所以被质疑,他好像是通过特定场合来募集善款,善款来源比较多元化。举办医院的时候用了四个自然人的名义,作为举办人出现。举办者跟出资人没有吻合起来,因为出资人可能会更多,这个是不是合适?
第二个问题,嫣然自己是没有公募资格的,它用的是红十字基金会的公募资格。嫣然基金是属于红十字基金会底下的专项资金,如果红基会自己去办医院好像也顺理成章,但红基会有自己的战略考虑,基金会资助医疗事业有两种。一种自己直接设立实体,自己运作。这给红基会带来大量的行政方面的压力。另外一种方式不举办实体,去资助其它的组织和个人去兴办医院。或者是医院兴办完了以后定向捐赠一些医疗器械或者是其它费用都是可以的。这个在国家的文件里也是明确规定,而且还是鼓励的。
文件里说,国家鼓励对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机构,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对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机构进行捐赠,并落实相关政策。鼓励红十字会各类慈善机构出资举办,或者捐资给社会非盈利性机构创建。所以它认可两种方式,你要么自己出资办,要么对口的捐赠,这种方式并非不妥。
比较疑问的就是,出资人众多,举办人可能有几个代表人,这一点是否合适?这个医院比如李嘉诚一人办的,大家觉得可能是善举。刚刚去世的邵逸夫先生,在中国举办了那么多学校,民众都觉得他是自己的善举。李亚鹏用了募集的善款举办医院,而且是四个自然人。只要向捐款人说明白,我目的是要办医院,让捐款人明白这些善款用于举办医院。这个是告知义务。
另外,嫣然医院建设资金的捐款人不光是款项的转移,与医院的创办者是一种委托关系,等于把医院这方面举办的事宜委托给举办者。所以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它是属于捐赠人之间的委托关系。民众不能接受的是你用自己的钱办可以,但考虑到嫣然天使医院本身的产权。即使有一百个举办者,举办了这个医院,也跟举办者没有财产关系,因为都完成了捐赠行为,所有权转移。
所以有疑惑的是,李亚鹏是否将俨然医院视作自己的私人医院?只要对嫣然天使医院进行说明的时候,表明款项的多元化,并没有说钱都是我掏的,也说明了他对公众进行告知义务。
另外一个问题也会有,为什么非要通过嫣然天使基金来筹资呢,我们几个自然人,办一个慈善晚宴,直接把钱给我我去办医院不就行了吗?这里是一个公募资本的限制问题。什么样的人和组织可以向公共募集善款?公募基金可以,自然人是不可以的。
非公募基金会也不可以,可以接受善款,但是不能公开向大众去募集。如果我们在公募资格上都赋予给非营利组织,只要是非营利组织都可以公开募款的话,这个问题就不存在。
而募款通过基金会和不通过基金会的区别在哪里呢?如果没有通过基金会,几个人掏钱直接去办理民办医院,这个在法律上不允许,税收没有优惠。如果通过基金会,法律上就认为是捐赠行为。如果把民办非企业看成慈善组织就应当给它同等待遇,也应当享受税收优惠。如果这些政策能够健全的话,根本没必要通过基金会的周折,直接可以去举办,也不会有如此多的质疑。